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哲嘉
相 對 人 尚驛菲
關 係 人 黃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
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
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及立法理由亦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黃士華以原登記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9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關
係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740萬元、㈡30萬元㈢600萬元(連帶保
證),惟未依約履行,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㈠6,784,56
3元、㈡254,836元、㈢3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雖經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惟依首揭
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
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
、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資金紓困振興貸款
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暨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
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
,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
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惟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末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
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若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
分,當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僑信 0000-0000 1910.64 10000分之78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僑信 0000-0000 67.61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4層 1層:42.94;2層:44.53;3層:44.53;4層:26.61;總面積:158.61 平台等4項,面積:16.46 全部 共有部分:僑信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53分之2
CHDV-113-司拍-198-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