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億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定有明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應
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219元
,並於114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SCDV-111-家財訴-43-20250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