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緯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緯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
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
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蔡緯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期徒刑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
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
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
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受刑人從小父母離婚,是阿公阿
嬤養大,如今阿公診斷胃癌末期,時日剩不久,當初交保就
是想陪阿公走完最後一程,交保後我也和之前的人都斷絕了
,好好工作改過自新,希望能讓我陪著阿公走完最後的路,
我可以定期到警局報到,保證不會有逃逸的問題發生,請求
准予延後執行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11月28日中院
平刑捷113聲3955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暨所附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証堉企業
社出具工作證明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等一切情
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刑
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陳上開事項屬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職權,非本院職
權範圍,本院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5日起至111年7月1日 111年6月25日起至111年10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922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922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92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300號
TCDM-113-聲-3955-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