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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上更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永煌 選任辯護人 李平勳律師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已於112年12月6日終止委任) 林榮龍律師(已於113年1月4日終止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權明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 訴訟參與人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松 訴訟參與人 勝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呈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 0號0樓 代 表 人 詹勝吉 訴訟參與人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清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 309、3878、4174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犯罪事實欄四所示徐永煌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部 分、及其犯罪事實欄五所示徐永煌、李權明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部分均撤銷。 徐永煌犯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 公權貳年;又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權明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褫奪公權參年。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新 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勝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新臺幣 柒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予沒收。   犯罪事實 一、徐永煌於民國96年3月16日至99年1月間,擔任廣豐營造有限 公司(址設苗栗縣○○鎮○○里○○000○00號,下稱廣豐公司,違 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已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 萬元確定)董事,並為該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主要業 務為承攬施作公共工程。他於99年3月1日起擔任苗栗縣通霄 鎮鎮長,綜理該鎮業務,包括主管、監督通霄鎮辦理之公共 工程相關採購案預算及底價訂定、招標、決標、驗收、結算 、付款等事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也是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公 職人員,乃於就任前99年2月5日向經濟部申請將廣豐公司董 事職位變更登記為其胞姐徐淑雲,徐永煌雖變更登記為股東 ,惟仍負責決定廣豐公司的資金運用、人事管控、是否參與 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相關得標工程之履約進度控管、工程 帳務等營運項目,仍為廣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他擔任通霄 鎮鎮長後,一面當著鎮長,主管、監督公共工程相關採購案 預算及執行等事項,一面當著廣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嫻熟 處理廣豐公司如何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等事務;更於10 0年11月22日起至102年7月17日止先後7次,均以支付借牌費 用5%比例金的方式,向國鼎土木包工業(下稱國鼎土木)負 責人黃國瑛借用國鼎土木名義,參與通霄鎮公所辦理採購案 號0000000、060701、0000000、G000-00000、G000-00000、 100101、G000-00000等採購案之投標(徐永煌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罪,共7罪,已經本院前審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 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 二、李權明於下列行為時間是址設苗栗縣○○鎮○○路000號大京工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京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主要業務為負責承攬公共工程的設計規劃監造等工作;而 大京公司於101年2月9日至102年2月8日因違反政府採購法而 被停權1年,此段期間大京公司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投標 ,李權明不得以大京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卻 為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與元裕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元裕公司)負責人陳錦松議定,以支付25%比例金方 式違法借用元裕公司名義投標,而由李權明指示大京公司所 屬不知情員工以元裕公司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得 標及履約等事宜(李權明、大京公司及陳錦松、元裕公司違 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三、徐永煌身為通霄鎮鎮長,明知通霄鎮公所辦理「101年度通 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第2次)委託規劃 、設計及監造」採購案(採購案號:acZ0000000000,下稱1 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應恪遵政府採購法各 條項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不得圖利廠商。因大京公司負 責人李權明於101年7月19日以支付比例金方式違法借用元裕 公司名義參與上開標案投標、得標及履約等事宜,雙方約定 元裕公司取得通霄鎮公所實際給付的技術服務費25%作為報 酬。上開工程施作期間,徐永煌於101年10月16日經由該工 程所在行政區三光里里長黃國瑛反映工程問題而知悉大京公 司、元裕公司間上開違法借牌投標情事,本應指示承辦人員 依法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並追償損失,不得驗收、付款 予元裕公司,或為符公共利益報由上級機關核准不予終止或 解除該採購契約,卻為使元裕公司、大京公司獲取不法利益 ,竟基於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大京公司、 元裕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不僅未依法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 約及追償損失,也未報由上級機關核准不予終止或解除該採 購契約,卻在通霄鎮公所內部公文呈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中所附結算明細表上核章,而給付技術服務費新臺幣(下同 )187,251元予元裕公司,經元裕公司負責人陳錦松扣除他 與李權明事先約定25%款項,並繳納工程款之16%稅捐後,元 裕公司因而取得其中16,852元之不法利益(計算式:187,25 1元×25%-187,251元×16%,小數點以下採無條件捨去法,下 同),其餘款項均交予李權明收受,大京公司獲有工程款14 0,439元(計算式:187,251元-187,251元×25%=000000-0000 0),經扣除成本及其他費用後已無餘額,因此未實際獲取 不法利益。 四、徐永煌身為通霄鎮鎮長,對於通霄鎮公所於101年5月10日決 標之「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 採購案(下稱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具有主管及 監督權限,他明知廣豐公司不能投標通霄鎮公所辦理的採購 案,也明知從事公務之人員應清廉自持,不得收受廠商交付 的回扣,竟與李權明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借用 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採購案開標前之某日,親 自撥打電話予呈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勝豐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呈品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已經原審 法院判處罰金陸萬元確定)負責人吳錫龍,向本無意參與該 標案之吳錫龍借用呈品公司名義投標。吳錫龍應允後,徐永 煌即指示不知情的廣豐公司員工陳湘蓁向呈品公司洽辦借牌 投標等事宜,並由李權明出面與徐耀勇議定,將上開工程交 由徐耀勇施作,徐耀勇則給付工程款的1成作為對價,再由 徐永煌以通霄鎮鎮長之身份,在通霄鎮公所之內部公文呈核 時,准予決標、驗收並付款予呈品公司。嗣經通霄鎮公所不 知情的承辦人員辦理驗收合格,並呈由徐永煌同意付款後, 通霄鎮公所於102年(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月29日核撥2,1 26,000元之工程款支票,該支票於同日存入呈品公司設於第 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徐耀勇、陳湘蓁於102年1月31日開車前往彰化縣和 美鎮之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由陳湘蓁陪同不知情之李佩貞( 即吳錫龍之配偶)進入銀行,李佩貞於102年1月31日下午2 時27分27秒,扣除借牌費用72,890元後,自吳錫龍設於第一 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領取2,053,110元交 予陳湘蓁,陳湘蓁返回車內後,將上開現金全數交予徐耀勇 。嗣陳湘蓁、徐耀勇返回苗栗後,徐耀勇即以其持用之行動 電話聯絡李權明,2人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在苑裡鎮公所前 見面,徐耀勇當場交付李權明回扣22萬元,並由李權明將該 回扣全數轉交徐永煌收受。 五、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永煌、李權明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詳如起訴書第96頁第1列至第97頁 第17列),除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所載被告徐永煌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 標罪部分、及起訴書犯罪事實五所載被告徐永煌、李權明共 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審理外,其餘均已確定,該確定部分 已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二、大京公司、元裕公司、呈品公司因被告徐永煌違法行為而取 得之工程款,有可能為不法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 3款規定,各該公司取得之工程款有可能因此宣告沒收,為 保障其等之程序主體地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乃 於110年8月24日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裁定命大京公司 、元裕公司參與沒收程序,及於113年11月25日以112年度重 上更二字第12號裁定命呈品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亦先說明。    三、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 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 ,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 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 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從就無該例外情形而為舉證,法院亦 無庸在判決中說明無例外情形存在之必要;僅於被告主張有 例外情形而否定其得為證據時,法院始須就有無該例外情形 予以調查審認。又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 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 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 情形。另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 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 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 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 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 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662號判決意旨參照)。下列採為本判決基礎之證 人徐耀勇於偵查時雖未經被告徐永煌、李權明及其等辯護人 進行對質詰問,但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都已經傳喚到庭作 證,由被告徐永煌、李權明及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已足確 保被告徐永煌、李權明的對質詰問權;而依證人徐耀勇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分得清楚問你的人,是廉政 官或檢察官嗎?)先是廉政官後來是檢察官吧」、「(辯護 人問:有沒有特別告訴你他是檢察官)有」等語(見原審卷 ㈥第279頁反面),可知證人徐耀勇於偵訊時所為陳述,確實 知悉訊問主體是檢察官;又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徐耀勇 時,已對他告知犯罪嫌疑、所犯罪名及法律上之權利,並詢 問徐耀勇是否委任辯護人到場,經徐耀勇稱「不用委任辯護 人」,此有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證(見102他797卷㈤第212 頁),並無影響徐耀勇行使防禦權之情形;本院考量證人徐 耀勇的學歷是國中畢業,行為時已近60歲,是具有相當社會 經驗、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他回答檢察官訊問的陳述內容, 並無顯不可信的情形,依上說明,證人徐耀勇於偵查中的陳 述具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徐永煌、李權明及其等辯護人於本 院前審審理時辯稱:證人徐耀勇受廉政官詢問時受到不正詢 問,依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效及毒樹果實理論,應排除徐耀 勇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等語。惟證人徐耀勇於廉政官詢問時 的陳述情形,當時廉政官詢問語氣平和,並無厲聲喝叱或恫 嚇,亦無使用強暴、脅迫或利誘方式,此經原審法院勘驗錄 音光碟查核明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㈧第170至 175頁),而依照該勘驗結果,錄音譯文顯示廉政官詢問證 人徐耀勇的言詞,是在開導及提醒證人徐耀勇應據實供述, 否則將負相當法律責任,如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所述不符,可 能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之原因等語,核 屬證人訴訟權益的告知及可容許的詢問技巧,被告徐永煌、 李權明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所辯此情,顯不可採 。  ㈡檢察官、本案被告或他們的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 對於本判決引用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除上述三㈠ 所示證據方法外,其餘均未爭執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且本案 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 罪事實的依據。 貳、本院得心證的說明 、被告等人的辯詞 一、被告徐永煌否認上開犯行,並辯稱:我不知大京公司被公共 工程委員會停權,關於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 的審標、決標也不是由我做決定,且大京公司並無獲利;又 通霄鎮公所常有要在汛期前完成的疏浚工程流標,101年排 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我請同仁去邀標,找到專門做疏浚工 程的廠商徐耀勇,但徐耀勇說他沒有營造牌,而該工程的顧 問公司即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透過廣豐公司的陳湘蓁介紹 協力廠商呈品公司,我沒有交代廣豐公司向呈品公司借牌, 更沒有收取回扣等語。 二、被告李權明否認有上開共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等犯行,並辯稱因為疏浚工程要在汛期前完成, 通霄鎮公所希望我趕快完成這個工程,我有找到徐耀勇是專 門做疏浚工程的廠商,但徐耀勇說他沒有營造牌,我就找廣 豐公司的陳湘蓁,請她幫忙找一支牌,後來是陳湘蓁介紹呈 品公司跟徐耀勇接洽,根本沒有回扣這件事情等語。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徐永煌原於96年3月16日至99年1月間,擔任廣豐公司董 事,為該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又於99年3月1日起擔任 苗栗縣通霄鎮鎮長,任期自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6日 止,已經被告徐永煌供述在卷(見聲羈84卷第12頁),並有 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可參(見103廉查中48卷㈦第1 頁),他於此段期間綜理該鎮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也是利益衝 突迴避法所規範的公職人員,故廣豐公司於99年2月2日將廣 豐公司董事、代表人由被告徐永煌變更為他的姊姊徐淑雲, 此經被告徐永煌、證人徐淑雲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 審卷㈠第296頁反面、原審卷㈧第28頁),並有公司變更登記 表、經濟部99年2月5日經授中字第09931663800號函在卷可 證(見103廉查中48卷㈧第2至13頁)。惟被告徐永煌擔任苗 栗縣通霄鎮鎮長後,如何繼續領取廣豐公司核發的薪資、如 何掌控該公司的資金、人事、業務等情,已經證人即廣豐公 司會計兼出納陳湘蓁於偵訊中證稱「(問:廣豐公司的負責 人?)名義上董事長是徐淑雲、實際上是徐永煌」、「(問 :為何廣豐公司每個月有固定轉帳薪資的10萬元給徐永煌? )我從95年進公司就這樣,那是徐永煌的薪水」、「(問: 承上,為何徐永煌支出的紅、白包,徐永煌住處的除草工資 ,房屋稅,辦桌,鎮長雜支,私人車輛的保養、保險等費用 都是由公司支出?)是」、「(問:綜上所述,徐永煌是否 為廣豐公司實際負責人,對於廣豐公司資金運用具決策權, 如員工薪水、年終獎金、投標所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機 具維修費、油料費,均由妳先向徐永煌電話請示決定後始可 動支,徐永煌再前往苑裡鎮農會補蓋廣豐公司大小章?)我 們要用存摺領錢,要先給徐永煌蓋農會的章,有時他不在會 以電話先請示,然後他再去農會補章,但這種機會很少」等 語(見他字797卷㈤第41至43頁);證人即廣豐公司員エ林雅 芳於偵訊中證稱「(問:就廣豐公司營運相關事宜,你均係 向徐淑雲請示跟回報?)雖然負責人是徐淑雲,但我都是跟 徐永煌回報,從我進公司後,同事都叫他老闆,有事都是找 他」、「(問:所以徐淑雲雖然為公司的負責人,但廣豐公 司實際負責人是否是徐永煌?)公司有什麼事我們都是跟徐 永煌講,且稱呼徐永煌為老闆,至於徐淑雲跟徐永煌在公司 如何分エ我們不會管,對我來說徐永煌就是公司的實際負責 人」、「(問:所以後來負責人雖然由徐永煌更改為徐淑雲 ,但公司實際營運 、決策之人均仍為徐永煌?,我們有事 都找徐永煌」、「採購標價的部分都是由徐永煌決定,再由 鄭少娟填寫」、「平常有關於廣豐公司承攬的政府機關工程 的相關施作事宜,老闆徐永煌會追蹤進度」等語(見他797 卷三第198頁反面至200頁);且廣豐公司自99年3月份起, 每月(除100年11月外)均匯10萬元入被告徐永煌申辦的苑 裡鎮農會帳戶,另廣豐公司於100年2月1日匯入6萬元、101 年1月20日匯入10萬元、102年2月6日匯入10萬元、103年1月 29日匯入10萬元至被告徐永煌申辦的苑裡鎮農會帳戶,有廣 豐公司薪資明細、轉帳明細表扣案可憑。可知被告徐永煌擔 任通霄鎮鎮長後,形式上雖未擔任廣豐公司的登記負責人, 但實質上仍掌控該公司的資金運用、人事管控、是否參與政 府採購案件之投標、履約進度控管、工程帳務等營運項目, 仍為廣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以上事證,顯示被告徐永煌不 僅一面當著鎮長,主管、監督公共工程相關採購案預算及底 價訂定、招標、決標、驗收、結算、付款等事項,更一面當 著廣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嫻熟處理廣豐公司如何參與政府 採購案件之投標等事務。 二、被告徐永煌如何對他主管的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 購案圖利大京公司、元裕公司等情,有下列事證可以證明:  ㈠通霄鎮公所辦理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於101 年7月17日開標,由元裕公司得標;此工程之預定工區位置 ,包括烏眉一橋至大坎橋河道、三光橋至內湖橋河道、永協 橋上下游、旗山橋至內莊橋、台一線往上游至大份橋、台一 線往下游至出海口、過港溪、內島溪出海口等情,有通霄鎮 公所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含公開取得報價單 或企劃書公告、開標、議價、決標紀錄、決標公告等)暨委 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企劃書之預定工區圖在卷可證(見原審 卷㈤第21至31頁、廉查中48卷㈦第27頁);又上開採購案預算 書的編制審核者為元裕公司(代表人陳錦松),並經通霄鎮 公所主辦(技佐謝明君)、課長(黃見裕)、主任秘書(呂 廷泓)、鎮長(徐永煌)核章等情,有該採購案之預算書附 卷可參(見廉查中48卷㈦第22至24頁);且證人黃見裕於偵 查、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於101年間為通霄鎮公所建設課課 長,負責建設課工程和業務,關於建設課經辦工程如需撰寫 工程計畫書之情形,我都會向鎮長徐永煌請示,是否由顧問 公司受託來撰寫,我在任之期間均循此種慣例為之等語(見 原審卷㈥第127頁、偵字第2309號卷第353反面、356反面、35 8、359、360、361、362頁);被告徐永煌也自承:關於標 案公文之簽核,得標後業務單位呈上來已是2、3天的事,無 非係告知工程已順利發包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61頁反面)。 可知被告徐永煌擔任通霄鎮公所鎮長時,對於通霄鎮公所轄 內各項公共工程興建修繕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事務均親 自督辦,他既主管、監督上開採購案,自無不知上開採購案 由元裕公司得標一事。  ㈡大京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刑,臺中 市大里區公所於101 年2 月9 日將大京公司公告為拒絕往來 廠商,並將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截 止日為102 年2 月9 日,已經證人李權明陳述明確,並有拒 絕往來廠商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見廉查中48卷㈦第2至3 頁),可知大京公司於101年2月9日至102年2月8日因違反政 府採購法而被停權1年。而大京公司於停權1年期間,與元裕 公司負責人陳錦松議定,由李權明指示大京公司所屬不知情 員工以元裕公司名義於101年7月19日參與上開標案投標及得 標等事宜,雙方約定元裕公司取得通霄鎮公所實際給付的技 術服務費25%作為報酬,工程履約過程實際參與設計、監造 的人員都是大京公司的員工等情,已經證人李權明、陳錦松 證述無誤(見原審卷㈠第176、177頁),而大京公司、元裕 公司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已經原審調查明確,並判 處罰金刑確定,足認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為促成上開採購 契約之簽訂,以支付比例金方式違法借用元裕公司名義投標 。  ㈢上開工程施作期間,證人李權明於101年10月16日下午4時30 分許以他持用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徐永 煌之賴姓司機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後由 賴姓司機轉交被告徐永煌接聽,雙方通話內容所談論的是三 光橋未完全清淤的施工問題,也就是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 程勞務採購案的施工問題,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見廉 查中48卷㈦第25至26頁),且經證人即該工程所在行政區三 光里之里長黃國瑛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為何通霄 鎮會做這次的工程?)三光橋這個工程是我提供意見給公所 這邊做的,因為河床泥土淤積太多了,我告訴公所要把三光 橋的泥土給疏濬」、「(問:在此工程,也就是三光橋清淤 過程當中,你有無跟李權明有接觸?)沒有。跟李權明接觸 是這個工程我提供意見給鎮公所,鎮公所就找人設計、發包 後,我要去通霄,我天天都從那邊經過,經過時看到疏濬的 部分,發現並不合我提出的意見去疏濬,只有一邊疏濬,一 邊沒有,導致一高一低,我覺得這樣做不行,我就找當場的 人員,不知道是監工或是師傅,我告訴他這樣做不行,那個 人說他無法作主,要找他設計的老闆,我就跟他說叫他老闆 來找我,不然我要將他停工,因為工程是我提報給鎮公所處 理的,當場那個人有打電話給他老闆,後來他老闆來找我就 是李權明來找我,那時候我才跟李權明接觸」、「(問:你 說李權明跑來跟你接觸,你跟李權明接觸談了什麼?)我跟 李權明講說這樣設計不行,一邊挖掉,一邊沒挖,這樣水流 就不平衡了,李權明就說當初設計是鎮公所叫他們這樣處理 、設計的,要我去找鎮公所,我好像下午的時間就去鎮公所 了,那時候鎮長是徐永煌,我告訴徐永煌三光橋是我提報的 工作,這樣設計不行,看他要怎麼處理,徐永煌說不知道是 誰設計的,我就跟他說來找我的人是李權明,叫他打電話給 李權明,我印象很深刻,因為三光橋只有疏濬一次而已,當 初鎮長會打給李權明是我講的,是我叫他打給李權明…」、 「(問:徐永煌跟李權明在你面前說什麼?)在我面前他就 講說設計的部分要怎麼處理…」、「(問:打完電話之後, 徐永煌跟你說什麼?)他就說一定會處理好,兩邊會平衡做 處理,結果後面工程就有順著我的意思處理完成了」、「( 問:也就是說三光橋後來有順著你的意思,把兩邊都清淤了 ?)對」等語(見前審卷㈣第267、268、270頁)。可認被告徐 永煌於101年10月16日下午4時30分許接獲該通來電時,已經 知悉通霄鎮公所辦理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 是證人李權明負責執行。  ㈣證人李權明是大京公司負責人,並非元裕公司的負責人,於 法於理都不能代表元裕公司出現在三光橋排水疏濬清淤工程 工地與里長黃國瑛談論如何施工,他卻在上開工地,以工程 「設計的老闆」的身份與里長黃國瑛談論如何施工,這樣的 客觀事證,已足以讓人質疑本件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 務採購案,是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向元裕公司借牌投標。 而被告徐永煌明知該工程勞務採購案是由元裕公司得標一事 ,詳如前述,且被告徐永煌與證人李權明2人相識多年,交 誼良好,此經被告徐永煌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304頁反面 ),對證人李權明是大京公司負責人,並非元裕公司的負責 人一節,自無不知之理;他對自己的好友李權明不是元裕公 司的負責人,卻在上開工地與里長黃國瑛談論如何施工的行 徑,衡情自應有所質疑;惟依他們2人當時通話內容「   被告徐永煌:喂。   證人李權明:怎樣?   被告徐永煌:你那個三光橋是誰說清一半?下面那個啊。   證人李權明:你們裡面公所的人自己說的,清一半,要怎         麼清?   被告徐永煌:清你的毛啦,清一半。   證人李權明:你去給人家幹嘛,你做鎮長,你們自己公所         的人說做一半。   被告徐永煌:你娘咧,你跟你老婆是不是簽一半?」等語( 見廉查中48卷㈦第25至26頁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徐永 煌與證人李權明交談時措詞非常直接、粗魯,顯示彼此間非 常熟稔,被告徐永煌不僅未質疑李權明「大京公司負責人怎 麼會出現在元裕公司得標的工地」,或「你與元裕公司有什 麼來往」一節,卻在電話中直接與李權明談及「你那個三光 橋是誰說清一半」(即該工程關於證人黃國瑛所指三光橋僅 有單邊清淤)等情,則被告徐永煌既主管、監督上開採購案 ,對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在場負責執行元裕公司得標的工 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一事竟毫無質疑,可認被告徐永煌於10 1年10月16日下午4時30分許與李權明通話時,明明白白知道 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向元裕公司借牌投標本件101年排水 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被告徐永煌之辯護人所辯:徐永 煌簽核上開採購案相關公文,僅屬事後經告知發包之核備性 質,透過黃國瑛才誤認該案工程是由李權明經營之大京公司 得標等語,顯屬卸責之詞,無從採為有利被告徐永煌的認定 。至檢察官起訴書及到庭實施公訴的檢察官均認被告徐永煌 於101年7月19日已知大京公司違法借牌投標仍准予決標一節 ,本院綜合全案卷證,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事實, 併予說明。  ㈤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借用或冒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 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 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政府採購法 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徐永煌為通霄鎮 公所鎮長,為採購機關的代表人,具核准辦理採購、招標、 決標、簽約、核撥履約金等權限,此觀之101年排水疏濬清 淤工程勞務採購案之開標紀錄、議價決標紀錄、採購底價表 、契約書等均由被告徐永煌核章自明(見原審卷㈤第21至31 頁),為確保採購品質,自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上開採購案;一旦知悉該採購案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有政府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情形,自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 契約,或為符公共利益而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不予撤銷決標、 終止或解除契約。而被告徐永煌於101年10月16日下午4時30 分許與李權明通話談論上開工程關於三光橋僅有單邊清淤之 「清一半」情事時,已經知悉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向元裕 公司借牌投標本件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等情 ,詳如前述,他既未因公共利益而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不予終 止或解除契約,也未指示承辦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顯 然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被告徐永煌仍為廣豐公司 的實際負責人,嫻熟處理廣豐公司如何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之 投標等事務,詳如前述,他更於擔任通霄鎮鎮長後,於100 年11月22日起至102年7月17日止先後7次,均以支付借牌費 用5%比例金的方式,向國鼎土木負責人黃國瑛借用國鼎土木 名義,參與通霄鎮公所辦理採購案號0000000、060701、000 0000、G000-00000、G000-00000、100101、G000-00000等採 購案之投標,此經本院前審調查明確,以110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5號判決判處被告徐永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 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共7罪,各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可 認被告徐永煌顯然知悉廠商間如何借牌投標、如何以支付比 例金為條件而促成採購契約成立,則被告徐永煌對大京公司 負責人李權明違法借用元裕公司名義參與上開標案,元裕公 司將可獲得借牌費用,大京公司將可獲得扣除借牌費用後的 技術服務費等情,自無不知之理,竟違背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無視於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向元裕公司借牌投標本件10 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任由大京公司履行服務 項目後,再指示通霄鎮公所不知情的承辦人員驗收、付款, 這樣的行徑,顯然使大京公司、元裕公司均藉由違背政府採 購法的行為獲得不法利益,被告徐永煌主觀上具有圖得大京 公司、元裕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甚為明確。至通霄鎮公所 雖函稱該所承辦人員未曾就大京公司有借牌之嫌提出書面質 疑陳核鎮長等語,惟該所承辦人員是否知悉大京公司、元裕 公司間上開借牌投標情事,與被告徐永煌主觀上是否有圖得 不法利益之犯意,顯然是二回事,此部分事證無從採為有利 被告徐永煌的認定,併予說明。  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違法 圖利罪所稱之「利益」,依該條款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 足使圖利對象(包括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 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 積極者均屬之;又公務員違法圖利之對象其中關於工程或採 購案之「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 ,並未沾染不法,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 利範圍。從而,類此採購案所得不法利益乃指其可領得之價 額,於扣除必要成本(如工程之材料、機具等原物料及工資 等)、稅捐及其他費用等中性支出後之餘額。因此,對以違 法借牌投標之方式圖利者而言,其「沾染不法」部分,係該 標案之違法取得方式,而非合理執行該採購案本身。是以, 違法圖利對象關於執行該採購合約相關之工資或進料等必要 成本,以及稅捐及其他必要費用等中性支出,均非「沾染不 法」部分,自非違法圖利罪所圖得之不法利益範圍。從而, 違法圖利對象之支出,是否為其所圖得不法利益之範圍,端 視該支出內容是否為其執行採購合約本身之必要支出而定, 並非僅限於有材料或機具需求等原物料支出之工程施作或財 物採買等類型採購案,始有必要成本等中性支出之情形存在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被告徐永煌圖得大京公司、元裕公司不法利益之金額,究 竟有多少呢?詳述如下:  ⑴被告徐永煌違背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未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不 予終止或解除契約,也未指示承辦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 ,致本件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已履行服務項 目,通霄鎮公所因此核撥187,331元之技術服務費予元裕公 司,扣除匯款手續費80元後,元裕公司實際領得187,251元 ,有通霄鎮公所出具之統一發票、元裕公司帳冊附卷可參( 見他797卷㈡第76頁、廉查中48卷㈦第14頁)。至元裕公司得 標之決標金額為357,703元(見102他797卷㈢第126至128頁、 原審卷㈤第23頁所示通霄鎮公所之公告及開標/議價/決標/流 標/廢標紀錄單等資料),與結算金額有所不符,惟本件採 購案給付廠商之服務費用,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 2月27日修正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 條第1項「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 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内容、服務項目及 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 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及第 2項「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 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 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 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 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規定,當時係以「101年度通 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第2次)」實際給 付金額2,133,000元(結算總價2,134,700元減掉1,700元廠商 自願放棄),扣除不包括之項目保險費4,041元、營業稅101 ,571元等後,再乘以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百分比10.5,及統 一折扣率8.8折,結果為187,330.65元,取小數點以後進位 ,金額為187,331元等情,已經通霄鎮公所查復明確,有該 所113年7月19日通鎮政字第1130011588號函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一第357至358頁),並經證人李權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為何決標金額跟給你們的服務費用不符?)因為那 時候我們的委託合約是依照工程結算金額下去算,不是預算 金額下去算,結算金額下去算服務費率,所以才會用200多 萬那個去算服務費率,合約是這樣訂的」等語明確(見本院 卷二第162頁),自不得以該採購案決標金額357,703元一節 ,逕為有利或不利被告徐永煌的認定,先予說明。  ⑵依證人陳錦松於偵訊中證稱「(問:借牌細節為何?你有無 好處?)當初講好從他服務費扣除25%稅金與管理費;剩下 的服務費給他們公司,實際上標到的設計監造都是他們處理 」、「(問:為何大京公司的員工賴振墉與吳瑞玲要在你們 公司加入勞健保?)因為監工必須是我們的員工。所以他們 必須加入我們的公司,造成他是我們公司員工的假象,實際 上他們是大京公司的員工,他們的薪資也是大京公司支付的 」等語(見他797卷㈢第12頁反面),並於原審證稱:大京公 司向元裕公司借牌,元裕公司可得設計監造費(即技術服務 費)25 %,包括稅捐及行政的費用,其餘款項歸大京公司, 工程履約過程實際參與設計、監造的人員都是大京公司的員 工吳瑞玲及賴振墉;元裕公司向政府機關請款後,我再將一 定之金額當面交付李權明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76至177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本案工程款187,251元之25% 經核算為46,813元,這筆錢還要繳納稅金?)是。要繳納營 業稅及盈利事業所得稅」、「(問:你於廉政署詢問時稱你 允許李權明借牌後所得利益,其中包含盈利事業所得稅約16 %?)是」、「(問:16%如何計算,為何這麼多?)5%營業 稅是固定的,我們是交付會計師處理,書審部分,百分比部 分我不確定。以往我們加起來大約16%」、「(問:依你於 廉政署詢問時所述,本案結算工程款,是如何計算稅金?) 工程款187,251元扣除16%的營業稅及盈利事業所得稅即29,9 60.16元」、「(問:工程款187,251元部分扣除25%比例後 ,其餘款項交付李權明,你所得淨額如何?)46,813元扣除 29,960元的稅金,所得淨額為16,853元」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362至363頁)。可知元裕公司在無付出任何人力資源之情 況下,即可獲得技術服務費總額之25%,顯然大京公司是以 支付元裕公司技術服務費總額25%之比例金為條件而促成上 開採購契約成立,元裕公司除支出營所稅及營業稅約16%外 ,並無任何執行採購合約本身之必要支出。則元裕公司負責 人陳錦松扣除他與李權明事先約定25%款項,使元裕公司因 而取得其中46,812元(計算式:187,251元×25%,以最有利 被告原則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下同),再扣除元裕 公司應支出的營所稅及營業稅16%後,餘額為16,852元(計 算式:187,251元×25%-187,251元×16%),屬元裕公司違背 政府採購法所獲得的不法利益,足認被告徐永煌對他主管的 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確有圖得元裕公司獲 取不法利益共計16,852元。選任辯護人李平勲律師為被告徐 永煌辯稱:元裕公司得標金額357,703元,縱使不扣除借牌 費,成本至少為279,008元,通霄鎮公所僅給付18萬7251元 ,元裕公司就本規劃、設計及監造案顯屬虧損,毫無利潤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272頁),顯不可採。  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以公務員對於主管或 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 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其構成要件。 所稱「明知」違背法律等規定,自以直接故意為限。如公務 員違背法令,僅具間接故意,或因過失而誤解法令,即無圖 利之犯意,自不構成圖利罪。又圖利罪既以獲得不法利益, 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自屬結果犯, 須公務員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始能成立圖利罪(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參照)。本件101年排 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服務工作內容,包含工程設施之 規劃、設計圖書、施工預算、規劃成果、施工諮詢、協辦機 關辦理工程發包及簽約,並提報監造計畫書,施工期間派遣 專任監造人員監督、查證、督導廠商履約及施工,並協助辦 理工程估驗、查驗、竣工等等,有通霄鎮公所提供元裕公司 提出之本件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採購案企劃書在卷 可參(見原審卷㈨第224至273頁)。由上開工作內容可知, 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雖非如工程採購案有材料、 機具等與工程施作直接相關費用之支出,但需倚賴顧問公司 員工投入人力資源。而證人李權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採購案的服務內容,你們領到的18萬多是不是包括服務 建議書的撰寫、製作、裝訂,還有得標以後,你們要監造的 計畫跟預算書的製作,完工之後還要結算書等東西?這些是 不是你必要的支出?)是」、「(問:…派遣專任監造人員 監工,你們派誰去監工?)賴振墉」、「(問:…偵查卷中 系爭採購案專任人員賴振墉的投保資料,資料顯示賴振墉在 101年5月1日大京公司加保,但是5月14日就退保,之後元裕 公司在101年5月11日加保,一直到102年7月11日退保,大京 公司又在102年8月1日加保,104年7月1日退保,這是賴振墉 的勞保紀錄…投保薪資都是3萬3300元。對上述賴振墉的投保 資料有何意見?)沒有」、「(問:賴振墉在103年5月7日 廉政署詢問時,廉政官問他薪資大約多少,他說是薪資高低 是李權明決定的,100年月薪是4萬5000元,101年月薪4萬50 00元,102年4萬7000元,另有工作獎金累積大概2至3萬元。 對賴振墉以上所述有何意見?)沒有意見,但月薪是因為有 含投保薪資、加油的錢、過路費、誤餐費,加起來才會那麼 多」、「(問:…這段期間賴振墉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保 費各是若干?)…健康保險1個月1756元,勞保是1748元」、 「(問:賴振墉的薪資加上勞保、健保的費用,你們實際只 領得18萬多,這樣你們到底有無利潤?)當然是虧本,但是 因為那時候沒有工作,公司被停權沒有工作,要養員工的薪 資,就沒辦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2至164頁)。可知大 京公司派遣賴振墉專任監造人員履行本件101年排水疏濬清 淤工程勞務採購案服務項目,履約時間自101年7月17日至10 1年12月31日止,共計約5.5個月,則以賴振墉勞保投保薪資 33,300元加以計算,大京公司於上開期間所支付的人事成本 共計183,150元(計算式:33,300元×5.5),已逾上開結算 金額,而元裕公司負責人陳錦松交予李權明收受的其餘款項 ,使大京公司獲有工程款140,439元(計算式:187,251元-4 6,812元),顯然少於大京公司支出的人事成本,大京公司 違法投標並未獲有不法利益,依照上開說明,被告徐永煌此 部分行為尚不生圖利之結果,雖然他有圖得大京公司不法利 益之犯意,仍無從採為不利被告徐永煌的認定。  ㈦綜上,本案被告徐永煌對他主管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勞務 採購案圖利元裕公司的犯行事證明確,可以認定。 三、被告徐永煌、李權明如何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借 用他人名義投標等情,有下列事證可以證明:   ㈠通霄鎮公所辦理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於101年5月 10日開標,由呈品公司得標等情,有通霄鎮公所101年5月16 日決標公告在卷可證(見他797卷㈤第13至14頁)。而這項工 程是由福鶴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徐耀勇負責施作等情,已經 證人徐耀勇證述明確,並為被告徐永煌、李權明所不爭執, 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呈品公司如何參與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呢?  ⑴證人吳錫龍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問:現職為何?)呈品公 司負責人,實際上也是我負責」(見他797卷三第32頁)、 「(問:呈品公司有無參與苗栗縣通霄鎮採購案?)有參加 過,但是我不知道參加的標案為何」、「(問:既然你說有 參與通霄鎮標案,為何會不知道標案為何?)因為那些標案 的文件大都是廣豐公司的陳湘蓁拿來的,這是有人情的配合 ,我並不過問標案的内容跟標價」、「(問:何謂人情的配 合?)就是配合廣豐公司投標」、「(問:如何配合廣豐公 司投標?)一開始是徐永煌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有一些標案 請我配合,我有跟徐永煌表示說希望可以不要由呈品公司得 標,徐永煌就跟我說就是配合而已,接著有標案時就由廣豐 公司的會計陳湘蓁來跟我聯絡,投標文件大都由廣豐公司製 作,如果有需要蓋印章的話,就由陳湘蓁打給我,我在交代 公司小姐,再由陳湘蓁把文件帶去我公司蓋印」、「〈問: 有關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第 一次)是由呈品公司得標,是否也是完全未參與該標案?〉 是,沒有錯」、「(問:該標案實際執行者是誰?我不知道 ,也是陳湘蓁處理的」、「(問:針對苗栗縣通霄鎮採購案 ,你於投標時有無意願投標?)我當然沒有」、「(問:當 初是配合廣豐公司投標,為何由呈品公司得標?)所以我打 電話給徐永煌,他就跟我說沒關係,那沒問題,要我別煩惱 ,後續公司也不是由呈品公司承做,其實我是做建築,不接 土木,尤其是清淤工程,怕有黑道」、「(問:名義得標的 廠商還是你們,後續撥款怎處理?)公司收到工程款後,會 聯繫陳湘蓁,把款項交給廣豐公司,至於細節我不清楚」等 語(見他797卷㈢第32至35頁)。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跟徐永煌二專畢業後、退伍後,就一直有聯繫,在政府採 購法施行前,營造廠互保的配合上,我們也都有這樣的默契 ,互相配合,這次我幫徐永煌保,下次換他幫我公司保,我 得知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是呈品公司得標以後, 我有打電話到廣豐公司,先是陳湘蓁或者鄭少娟接的,然後 再轉給徐永煌,我就問徐永煌「怎麼會是呈品得標」,徐永 煌就跟我說「沒問題、不要煩惱」,因為我原本以為只是投 標一下,但沒想到會得標,所以我才會特地打電話問徐永煌 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06頁反面至220頁)。  ⑵查核證人吳錫龍上面的陳述,他就自己親身經歷如何參與投 標的整體過程證述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而且他與被告徐 永煌是相交多年的朋友,彼此間因工作關係常有配合,應無 動機誣陷被告徐永煌,所以證人吳錫龍關於他如何以呈品公 司名義配合廣豐公司參與上開採購案的陳述,可以採信。  ㈢廣豐公司如何參與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呢?  ⑴證人林雅芳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問:現職?)我99年7月1 日至廣豐營造有限公司擔任員エ,為工程助理…」、「(問: 呈品公司為何會前去投標?)因為廣豐公司向呈品公司借牌 去投標本案」、「(問:承上,你為何知道係廣豐公司向呈 品公司借牌?)因為本案雖為呈品公司得標,但實際上該工 程的履約是廣豐公司施做,廣豐公司再發包給徐耀勇去做」 、「(問:徐永煌是否知道本案係廣豐公司向呈品公司借牌 承攬?)知道」、「(問:為何你認為徐永煌知道?)因為 徐永煌負責廣豐公司營運的相關事宜,並會向我追蹤エ程履 約過程中所需檢送的資料是否已備齊,且就有關本案由徐耀 勇負責有關履約之事宜,我們跟徐永煌就本案相關事宜報告 時,徐永煌並沒有刻意去追問為何是徐耀勇…」、「(問: 有關本案採購標價部分,係如何填寫?)採購標價的部分都 是由徐永煌決定,再由鄭少娟填寫」等語(見他797卷㈢第19 9頁反面至200頁)。  ⑵證人陳湘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問:為何廣豐公司要向呈 品公司借牌承攬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 淤工程?)徐永煌跟呈品的老闆是同學,所以呈品願意借給 廣豐,是看在徐永煌的面子上,所以名義上是呈品跟廣豐借 牌,但實際上是徐耀勇去施做的」、「(問:101年度通霄 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是廣豐公司向呈品公 司借牌得標的?實際承做的是廣豐公司?)這件名義上是廣 豐公司向呈品公司借牌,實際施作的是徐耀勇,是借牌」、 「〈問:…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 ,該案表中為何有記載牌費3%?〉給呈品的牌費是3%」、「( 問:給呈品公司的佣金是3%,給國鼎土木包工業是5%,何人 決定的?)這不是我決定的,這是徐永煌決定的」、「(以 下詢問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問 :你剛才說『本工程是由徐耀勇拿呈品公司的大小章去領取 支票的,支票就交給呈品公司的人,…再由我與呈品公司負 責人吳錫龍之配偶李佩貞去彰化縣和美鎮的第一銀行和美分 行把現金領212萬9000元領出來,當時徐耀勇在第一銀行外 面的徐耀勇的自小客車上等待,等我返回車上後就把上開現 金中的206萬5257元放在車上給徐耀勇,後來我就坐徐耀勇 的車回廣豐公司,我下車後徐耀勇就把全數的錢帶走,我沒 有拿半毛錢。』,是否如此?)是。李佩貞跟我去領的,取 款條是他寫的,寫多少我不知道。工程款扣掉牌費,剩下的 給徐耀勇」等語(見他797卷㈤第42頁反面至43頁反面)。  ⑶查核證人林雅芳、陳湘蓁上面的陳述,分別就自己親身經歷 如何參與廣豐公司向呈品公司借牌標得101年排水疏濬清淤 工程採購案、如何由徐耀勇履約、如何領款等整體過程證述 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而她們2人都是廣豐公司員工,與 被告徐永煌間並無仇怨,應無動機誣陷被告徐永煌,且證人 林雅芳確於101年8月1日上午8時54分撥打電話給大京公司, 詢問「我們有一件那個呈品的,那個縣管河川的」、「那報 哪一天完工啊」,又於101年8月29日上午8時29分撥打電話 給大京公司,詢問賴振墉「欸,我的呈品好了沒?要記得拿 給我蓋章欸」等語,有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在卷可證(見10 3廉查中48卷㈧第350、352頁);況且被告徐永煌一面當著鎮 長,主管、監督公共工程相關採購案預算及執行,一面當著 廣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嫻熟處理廣豐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案 件之投標等事務,詳如前述,所以證人林雅芳、陳湘蓁所述 上情,都可以採信。  ⑷綜上足認被告徐永煌確有指示廣豐公司相關員工辦理借用呈 品公司名義投標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等事宜,並 由廣豐公司會計人員陳湘蓁陪同實際施作工程之徐耀勇一起 遠赴彰化,向呈品公司領取該採購案工程款。被告徐永煌辯 稱:本件工程因為怕流標,所以有請同仁去邀標,後來大京 公司李權明有找陳湘蓁,希望陳湘蓁找尋廠商來投標,故陳 湘蓁介紹呈品公司給李權明等語,顯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 。至證人陳湘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確定本案投標的押標 金是以支票支付,並非廣豐公司出的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22 頁正反面),惟本件工程既以呈品公司名義得標,以支票支 付的押標金形式上當然不能提出與廣豐公司有關的支票,否 則豈非自曝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證人陳湘蓁此部分陳述, 自無從採為有利被告徐永煌的認定。  ㈣被告徐永煌如何透過被告李權明就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 購案向徐耀勇收取回扣22萬元呢?詳述如下:  ⑴通霄鎮公所就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於101年9月12 日開立工程款2,126,000元之統一發票予呈品公司,呈品公 司於102年1月25日領取支票,於102年1月29日將該支票(金 額2,126,000元)存入呈品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 00號帳戶等情,有通霄鎮公所統一發票、第一銀行102年1月 29日存款憑條在卷可查(見廉查中48卷㈧第376、383頁)。 又呈品公司負責人吳錫龍的配偶李佩貞於102年1月31日由陳 湘蓁陪同領取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吳錫龍帳戶內現 金2,053,110元,該款是廣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呈品公司 沒有實際施作,故均交予陳湘蓁收受等情,已經證人李佩貞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797卷㈢第54至57頁),並有第一銀 行102年1月31日取款憑條、呈品公司之第一銀行存摺、第一 銀行102年2月5日取款憑條可查(見廉查中48卷㈧第374、378 、384頁)。  ⑵證人陳湘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問: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 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是廣豐公司向呈品公司借牌得 標的?實際承做的是廣豐公司?)這件名義上是廣豐公司向 呈品公司借牌,實際施作的是徐耀勇,是借牌」、「(問: 你剛才說『本工程是由徐耀勇拿呈品公司的大小章去領取支 票的,支票就交給呈品公司的人,…由我與呈品公司負責人 吳錫龍之配偶李佩貞去彰化縣和美鎮的第一銀行和美分行把 現金…領出來,當時徐耀勇在第一銀行外面的徐耀勇的自小 客車上等待,等我返回車上後就把上開現金…放在車上給徐 耀勇,後來我就坐徐耀勇的車回廣豐公司,我下車後徐耀勇 就把全數的錢帶走,我沒有拿半毛錢。』,是否如此?)是 。李佩貞跟我去領的,取款條是她寫的,寫多少我不知道。 工程款扣掉牌費,剩下的給徐耀勇」、「(問:…是如何計 算的?)是工程款212萬6000元扣掉要給付給呈品公司的牌 費百分之3」等語(見他797卷㈤第42頁反面至43頁反面)。 查核證人陳湘蓁上開陳述,是就自己親身經歷如何處理廣豐 公司向呈品公司借牌投標本件排水疏浚清淤工程、如何領取 工程款、如何將扣除借牌費用後的餘款轉交徐耀勇的整體過 程證述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而且她與被告徐永煌、李權 明間並無怨隙,應無動機誣陷被告徐永煌、李權明,證人陳 湘蓁此部分陳述應具憑信性。至於證人陳湘蓁所述關於借牌 費用如何支付的細節,縱與證人李佩貞所述情節有異,惟此 部分細節對犯罪成立要件不生影響,自無從採為有利被告徐 永煌、李權明的認定。    ⑶證人徐耀勇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目前是福鶴企業社的實際 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是我太太張春美,我是開怪手的個體戶 …」、「〈問:(提示附件2:101年通霄清淤工程-第1次之決標 資料)…得標廠商為呈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問:上 開工程由何人施作?)是我本人施作」、「(問:承上,係 呈品公司或何人向你聯繫施做本工程?)我都是跟廣豐公司 的林雅芳聯繁,未曾與呈品公司的人接觸過」、「(問:你 為何可以得到上開工程的施作?中間是否有無任何不法的謀 議?請詳述)大約於上開工程開標前幾天(正確時間無法確 定),大京公司老闆李權明約我在通霄鎮西濱快速道路橋下 見面(詳細地點無法確定),見面後李權明跟我說有1件通 霄公所的清疏工程,若得標後將把該工程交給我施作,但必 須給通霄鎮長徐永煌1成的回扣(賄款),我當場就答應了 李權明,但是要看了現場再決定。其後,我問林雅芳上開工 程是否有順利得標,林雅芳告訴我該工程有得標了,並且問 我是否要施作該工程,且跟我說先去看看工程施作現場,可 以的話再研究。嗣後,我主動聯絡李權明請他帶我去看上開 工程的施工現場,李權明就請大京公司的現場監工賴振墉帶 我去看現場,看完施工現場後我覺得可行,就答應他們給通 霄鎮長徐永煌1成工程款做為回扣的條件,在開工日期那天 開始施作上開工程」、「(問:為何李權明跟你說完之後, 你事後會去問廣豐公司林雅芳有無得標?)因為李權明跟我 提起後,廣豐公司林雅芳也跟我提起,所以我後來就去問林 雅芳」、「(問:承上,上開工程是否有如期峻工完成驗收 ?上開與李權明等人所期約之賄款交付是否有順利完成?過 程為何?)有,該工程如期峻工完成驗收。完成驗收後,呈 品工程公司依正常程序向通霄鎮公所請款,工程款撥發到呈 品工程公司以後,我就開立有關應得的施作工程款190萬963 9元分兩張發票給呈品公司,大約在101年8月底或9月初,我 帶著上開2張發票,開車到廣豐公司交給林雅芳。在102年農 暦年附近,我開車去廣豐公司,然後廣豐公司會計陳湘蓁開 車載我到呈品公司領錢,取回我應得的上開款項現金,再搭 乘陳湘蓁之座車回到廣豐公司,當天就駕著我的車帶著上開 款項與李權明相約在苑裡鎮公所旁的公園見面,就把原期約 給通霄鎮長徐永煌的回扣款約22萬交付給李權明,代為轉交 給徐永煌」等語(見102他797卷㈤第217頁反面至222頁、原 審卷㈧第129至142頁偵訊譯文)。查核證人徐耀勇上面的陳 述,本院考量:❶證人徐耀勇就自己親身經歷如何施作本件 排水疏浚清淤工程、如何領取工程款、如何交付1成回扣等 整體過程,證述內容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❷證人徐耀勇 與被告徐永煌、李權明間並無怨隙,應無動機自招偽證罪責 誣陷被告徐永煌、李權明。❸證人徐耀勇持用的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1月31日中午12時許基地台位置在 苗栗縣通宵鎮,下午2時許基地台位置係在彰化縣和美鎮, 下午3時50分許基地台位置係在苗栗縣苑裡鎮等情,有中華 電信查詢資料在卷可證(見廉查中48卷㈧第364、365頁); 又依卷附被告李權明與證人徐耀勇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內容 ,102年1月31日中午12時1分,徐耀勇撥打電話予被告李權 明,徐耀勇告知當日下午1點要去彰化,被告李權明約定下 午4點約在苑裡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9頁);102年1月 31日下午2時9分,徐耀勇撥打電話予被告李權明,告知3點 半以前就會到苑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9頁);102年1月3 1日下午3時50分,徐耀勇撥打電話予被告李權明,李權明表 示3至4分鐘後抵達苑裡鎮公所前方,兩人約在該處見面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20頁),可知證人徐耀勇所述上開關於他 與被告李權明如何相約見面一節確屬實情。❹綜觀證人徐耀 勇於偵訊時的陳述內容,他僅針對本件排水疏浚清淤工程表 示有交付工程款之1成回扣款予李權明,惟關於檢察官訊問 提及其他標案時,他則答稱未交付賄款或回扣,並說明部分 標案因未完全取得工程款,故未交付回扣等語(見他797卷㈤ 第221頁反面),這個事證顯示證人徐耀勇當時思緒清晰, 可明確分辨各採購案,且無虛構事實或將全部罪責推諉予被 告徐永煌、李權明的情形。❺至證人徐耀勇與證人陳湘蓁、 李佩貞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上情,就他們何時前往第一 銀行領取現金、何時轉帳的時間、領款及轉帳金額等情,與 上開轉帳、領款等書證資料固有未盡相符之處,惟依一般人 的記憶能力,對於確切的日時、金錢數額等細節,會因時隔 日久而逐漸淡忘致記憶不清,尚無從執此遽為有利被告徐永 煌、李權明的認定。綜上足認證人徐耀勇於偵訊中關於他如 何負責施作以呈品公司名義標得的上開採購案、如何配合廣 豐公司員工陳湘蓁領取工程款、如何交付被告李權明工程款 1成22萬元回扣等陳述,並非虛言。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所稱「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 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至於 係在公用工程由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建 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 同額款項支應,並無不同。而收受回扣並不以所交付者與約 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亦不以工程完工或付款時扣 取為限。且所謂不法所有之認定時點,係以其收取之時,有 無正當權源而斷(參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3、439 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42號判決意旨)。本案被告徐永煌 擔任通霄鎮鎮長,負責決策及綜理公共工程之採購等事項, 他督辦本件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時,於工程開標前透過 被告李權明向廠商徐耀勇要約「如欲承作該清淤工程,須交 付工程款之1成」,顯然是就應給付之工程價款,向廠商徐 耀勇要約提取一定比率,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屬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回扣」。  ⑸證人徐耀勇於原審改詞證稱:我未支付22萬元回扣予被告李 權明,我除了開給呈品兩張發票,金額分別是94萬5000元、 96萬4639元外,還有配合廠商的發票,我在偵查中忘了說, 總共應該是有5張發票要報給呈品,我是5張發票一起拿給呈 品公司的,除了檢察官提示的2張統一發票外,還有配合廠 商百揚運輸、一清環保工程,明峰(音譯)工程行,偵查中 我就領到的現金,扣除檢察官提示的2張發票(共計190萬96 39元),其中的差額應該是協力配合廠商的錢,不是回扣, 這件工程的利潤大概只有幾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57頁反 面至258頁反面、260頁反面至262、274頁反面至278頁反面 、283頁反面至286頁),並提出4紙發票為憑(見原審卷㈢第 120至122頁)。惟證人徐耀勇如何開立金額分別為945,000 元、964,639元之統一發票2張等情,已於偵訊中證稱「(問 :工程款212萬6000元,為何開190萬9639元發票?)林雅芳 告訴我可以得這數字,請他轉交呈品公司」等語(見他797 卷㈤第218頁反面),顯然證人徐耀勇於偵訊時並未提及本件 工程尚有「運費」、「清理水溝工程」等支出項目及統一發 票。惟證人徐耀勇是福鶴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既負責施作 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理當具體掌握各協力廠商如何參 與及他如何支付相關費用,依照一般常情,如果證人徐耀勇 當時就本件工程確有「運費」、「清理水溝工程」等支出項 目,並由他將「5張發票一起拿給呈品公司」,他於距離案 發時間較近的偵訊中應不致遺忘此部分關乎本件回扣案是否 成立的重大事證,豈可能於偵訊時隻字未提?他卻於原審審 理時才想起來要提出此部分事證,顯與常情有違,自難採信 。至證人徐耀勇施作本件工程所獲利潤如何,與他是否交付 回扣,顯然是二回事,此所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明定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目的在於保障公用工程之 品質,故明文嚴禁公務員就經辦的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以免 廠商為了獲取利潤或維持成本致偷工減料降低工程品質,自 無從以承包工程的廠商最終實際獲利如何,推論該廠商是否 交付回扣。被告徐永煌辯稱:徐耀勇就上開工程無利可圖, 不可能交付22萬元回扣等語,顯不可採。  ⑹被告李權明拿了證人徐耀勇所交付的工程款1成即22萬元後, 如何處理呢?究竟交給何人呢?  ①被告李權明於廉政官詢問時供稱「〈問:101年5月間,通霄鎮 辦理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採購案(決標金額212萬6000元 ),徐永煌是否指示你向徐耀勇說明,本件工程由廣豐公司 借牌投標後及得標後,即由徐耀勇施作,但徐永煌要求徐耀 勇給付決標金額一成即22萬元的回扣,並經徐耀勇同意承攬 、給付回扣?〉徐永煌有要我向徐耀勇傳達,徐耀勇也同意 做,但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回扣,這22萬元應該是廣豐公司的 管理費」、「〈問:承上,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於101年7 月底完工,並於102年1月間通霄鎮公所撥付本案契約價金給 呈品公司後,徐耀勇於102年2月5日(按:應為102年1月31 日)取得本案貨款約200餘萬元,徐耀勇依約將回扣22萬元 交由你轉交給徐永煌?〉我確實接受徐耀勇的委託,將款項 但不確定多少錢,交給廣豐公司的人員,但不是徐永煌」等 語(見他797卷㈦第7頁反面);又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 :101年5月間,通霄鎮辦理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決標 金額212萬6000元),徐永煌是否指示你向徐耀勇說明,本 件工程由廣豐公司借牌投標後及得標後,即由徐耀勇施作。 但徐永煌要求徐耀勇給付決標金額1成,即22萬元的回扣, 並經徐耀勇同意承攬並給付回扣?〉他們如何標到我不清楚 ,呈品公司標到後,徐永煌找我問徐耀勇要不要做,徐耀勇 也同意做,但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回扣,這22萬元應該是廣豐 公司的管理費」、「〈問:承上,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於 101年7月底完工,並於102年1月間通霄鎮公所撥付本案契約 價金予呈品公司後,徐耀勇於102年2月5日(按:應為102年 1月31日)取得本案貨款約200餘萬元,徐耀勇依約將回扣22 萬元交由你轉交給徐永煌?〉我確實接受徐耀勇的委託,將 款項但不確定多少錢,交給廣豐公司的人員,但不是徐永煌 」等語(見他797卷㈦第175頁),並以證人身分於偵訊具結 證稱「(問:以上所說實在?)實在」、「(問:那徐永煌 在通霄鎮公所辦理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時,徐永煌是否 指示你向徐耀勇說明本件工程由廣豐公司借牌投標後及得標 後,即由徐耀勇施作,但徐永煌要求徐耀勇給付決標金額1 成,即22萬元之回扣,並經徐耀勇同意承攬並給付回扣?) 應該不是回扣,是廣豐公司的管理費,徐耀勇有交錢給我。 我再交給廣豐公司的人」等語(見他797卷㈦第175頁反面) 。  ②由被告李權明上開供述及他以證人具結後所為陳述內容,可 知被告李權明除了明白承認「呈品公司標到後,徐永煌找我 問徐耀勇要不要做,徐耀勇也同意做」、「徐耀勇有交錢給 我」等情外,並未否認他確有向證人徐耀勇傳達被告徐永煌 要求徐耀勇若要施作該清淤工程,需交付工程款之1成,且 於102年1月31日下午,在苑裡鎮公所前,收取徐耀勇交付的 現金22萬元等情,此與證人徐耀勇於偵訊時的上開陳述內容 互核相符。雖被告李權明一再聲稱:不是回扣,是廣豐公司 之管理費,是交給廣豐公司的人員,但不是徐永煌等語,惟 本件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是由通霄鎮公所發包,被告徐 永煌是該承攬契約定作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通霄鎮公所與 得標的呈品公司簽約,並非契約當事人以外之居間或仲介人 ,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向負責施工的徐耀勇收取「管理費」 之餘地,被告李權明所稱「不是回扣,是廣豐公司之管理費 」等語,顯然是巧立名目的飾詞。又呈品公司負責人的配偶 李佩貞將本案工程款2,126,000元扣除借牌費用72,890元後 ,餘額2,053,110元交予陳湘蓁等情,詳如前述,如確有被 告李權明所稱廣豐公司人員收受此筆所謂「管理費」,依照 他們的交款模式,由廣豐公司承辦人員陳湘蓁直接從2,053, 110元中拿取22萬元繳回廣豐公司,即可輕易履行約定,豈 需由徐耀勇交予被告李權明再輾轉交予某位廣豐公司人員? 而且如果確有廣豐公司某位人員收受此筆所謂「管理費」, 被告李權明豈有始終不說出該人姓名之理?被告李權明收取 徐耀勇交付的現金後,他所述「交給廣豐公司的人員,但不 是徐永煌」一節,也不可採信。  ③被告李權明是大京公司負責人,他與被告徐永煌2人交誼甚篤 ,詳如前述,顯然知悉被告徐永煌實際經營的廣豐公司就通 霄鎮公所辦理的採購案依法不能投標、得標等情,他對時任 通霄鎮鎮長的被告徐永煌透過他所為上開違法借牌投標後轉 包福鶴企業社施作等行徑,已違犯刑事法律一節,自無不知 之理,竟受被告徐永煌之託,向證人徐耀勇傳達如欲施作本 件101年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須給付工程款1成回扣之意,經 證人徐耀勇應允,該清淤工程即由廣豐公司借用呈品公司之 名義得標,並交由徐耀勇施作,經通霄鎮公所驗收撥款後, 他又收取徐耀勇交付的回扣現金22萬元,顯然被告李權明、 徐永煌2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共同實施此一犯罪計畫,被 告李權明雖未全程參與,且不具本件經辦公用工程之身分, 但卻是被告徐永煌對證人徐耀勇取得上開回扣的窗口(俗稱 「白手套」),他已成為共犯之一員,自不致將此筆款項另 託他人轉交而徒留犯罪跡證,衡情被告李權明是直接將該22 萬元面交被告徐永煌。  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李權明收取徐耀勇交付的現金22萬元, 並非廣豐公司收取的「管理費」,而是證人徐耀勇所述:要 給通霄鎮長徐永煌1成的回扣,且除了被告徐永煌及被告李 權明2人外,並無其他共犯,被告李權明收了徐耀勇交付的 現金22萬元後,應是再交予被告徐永煌,至為明確。證人即 被告李權明於本院前審及本院本審改詞證稱:沒有該22萬元 款項存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  ㈤綜合以上論證,本案被告徐永煌、李權明所為借牌投標、經 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事證明確,可以認定。  參、論罪說明: 一、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被告徐永煌的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如犯罪事實 欄四所示被告徐永煌的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如犯罪事 實欄四所示被告李權明的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 二、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指明被告徐永煌圖利元裕公司一節(見起 訴書第8頁第4列),惟起訴書就被告徐永煌如何因大京公司 負責人李權明支付費用向元裕公司違法借牌投標而犯對於主 管事務違法圖利罪等犯罪事實,已詳加載明(見起訴書第8 頁第5至22列),且被告徐永煌圖利元裕公司的犯罪事實, 與起訴書載明被告徐永煌圖利大京公司部分,兩者屬事實上 一罪,本院自應逕予審究。至被告徐永煌所為對於主管事務 違法圖利罪,他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直接圖大京公 司、元裕公司之不法利益,使元裕公司獲取不法利益16,852 元;而大京公司所獲工程款140,439元,少於大京公司支出 的人事成本,大京公司違法投標並未獲有不法利益等情,詳 如前述,被告徐永煌圖利大京公司部分雖未生圖利之結果, 仍不影響被告徐永煌違法圖利犯行之成立,併予說明。 三、被告徐永煌、李權明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及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他們借牌投標的行為顯 然是為了收取回扣,兩者間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可認被告徐 永煌、李權明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罪處斷。  四、被告徐永煌、李權明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示犯行,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就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被告李權 明雖不具本件經辦公用工程的身分,然因與具該身分之被告 徐永煌共同為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應與被告徐 永煌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 他的刑度。    五、被告徐永煌所犯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他圖得元裕公司 獲取的不法利益為16,852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他的刑度。 六、按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起施行之刑事妥速 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 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 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 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 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 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 審判有關之事項。查本件被告徐永煌、李權明上開犯行,經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3年11月1日繫屬 原審法院,有卷附收文日期章足憑(見原審卷㈠第1頁),迄 今已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本院考量本案因相關連犯罪事實 甚多、卷證龐雜,法律及事實上爭點相當複雜,致審理費時 ,為查證釐清真相,而與相關單位公文往返耗費時日,且此 訴訟程序之延滯,並非因被告2人之事由所致,已有侵害被 告2人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依比例原則及法益 權衡原則客觀判斷,有給予適當救濟的必要,均應減輕其刑 ,並就被告徐永煌所犯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被告李權 明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 予減輕。 七、被告徐永煌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別論 罪,合併處罰。      肆、撤銷改判的說明: 一、原審對被告徐永煌、李權明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徐 永煌所犯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他圖利的對象為大京公 司及元裕公司,且圖得元裕公司獲取不法利益共計16,852元 ;至大京公司雖獲有工程款140,439元,卻少於大京公司支 出的人事成本,大京公司違法投標並未獲有不法利益,詳如 前述,原審卻認被告徐永煌圖利之對象為大京公司,且認所 圖得之不法利益為技術服務費之22%即41,195元,認事有誤 。又本案繫屬第一審法院後,迄至本院宣判時為止,案件繫 屬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審酌結果,認無可 歸責被告個人事由造成案件之延滯之情形,應依刑事妥速審 判法第7條規定,對受有罪認定之被告徐永煌、李權明均酌 量減輕其刑,詳如前述,原判決未及適用上開規定,容有未 洽。被告徐永煌、李權明上訴均否認上開犯行,雖均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 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被告徐永煌犯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部分 、及其犯罪事實欄五所示被告徐永煌、李權明犯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徐 永煌身為民選地方政府首長,受鎮民所託,委以鎮務,本應 盡忠職守,不徇私舞弊,卻為本案圖利犯行;他擔任通霄鎮 鎮長後,一面當著鎮長,主管、監督公共工程相關採購案預 算及執行等事項,一面當著廣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夥同被 告李權明在101年排水疏浚清淤工程採購案中收取回扣,牟 取個人不法利益,被告2人所為,嚴重破壞公務員應有廉潔 形象及損害人民對公務員信賴,更影響公共工程的品質,對 於公眾利益之危害甚鉅,犯罪情節重大;而被告徐永煌始終 否認犯罪,被告李權明雖然於偵訊時承認「呈品公司標到後 ,徐永煌找我問徐耀勇要不要做,徐耀勇也同意做」、「徐 耀勇有交錢給我」等情,詳如前述,但到案後始終未說出全 部實情,於原審及本院歷次審理時反而配合被告徐永煌否認 犯罪的供詞,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審判的效能,被告2人此部 分犯後態度實在不好;及他們2人的素行、自述的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 所示之刑,及宣告褫奪公權期間。 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 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 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 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 案被告徐永煌上開各罪尚未確定,宜由檢察官就被告所犯數 罪全部確定後,再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適當。 伍、沒收部分:   一、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 裁判時法,而無比較新舊法問題,且貪污治罪條例亦配合於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將第10條 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 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項規定「 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 其財產抵償之。」刪除,則關於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沒收 ,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 (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相關規定。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 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 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 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 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徐 永煌、李權明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是由被告 李權明向證人徐耀勇收取22萬元後,由被告李權明轉交予被 告徐永煌等情,詳如前述,故未扣案之回扣款22萬元,屬被 告徐永煌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3項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 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 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徐永煌所 犯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罪,使參與人元裕公司獲取不法利 益共計16,852元,詳如前述,此屬參與人元裕公司明知他人 違法行為而取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第3項諭 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參與人呈品公司於110年7月9日變更名稱為勝豐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詹勝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5至66頁),雖經更名,惟法 人人格仍同,該公司明知係被違法借牌,因而取得借牌費用 72,890元(計算式:工程款2,126,000元扣除交予證人徐耀 勇之2,053,110元),此屬參與人呈品公司明知他人違法行 為而取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第3項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本案被告徐永煌所為對於主管事務違法圖利犯行,雖使參與 人大京公司獲有工程款140,439元,卻少於該公司支出的人 事成本,該公司違法投標並未獲有不法利益,詳如前述,且 無證據證明參與人大京公司有因被告徐永煌此部分犯行獲得 任何犯罪所得,故參與人大京公司之財產不予宣告沒收。 五、參與人大京公司、呈品公司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庭,不待其陳 述逕行諭知如主文第5、6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第455條之12第3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移送併辦,檢察官 林依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姿 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 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6

TCHM-112-重上更二-12-20250326-2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1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大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86 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381、2382、2383號、113年度偵字第130 02、1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盛大慶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盛大慶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 戶供不詳人使用,極可能作為詐欺、洗錢之犯罪工具,且依指示 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 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仍基 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薛家銘( 涉犯詐欺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與劉彩良(另行通緝)及渠等 所屬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盛大慶於民國110年12月1 6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中小企銀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信帳戶,系爭中小企銀帳戶與系爭中信帳 戶以下合稱系爭2帳戶)之帳號提供予薛家銘及劉彩良,作為收 受詐欺贓款之帳戶。嗣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轉匯 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金額至上述帳戶。嗣薛家銘再依劉彩良之 指示,駕駛車輛搭載盛大慶,由盛大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 式提領本案帳戶內款項後交予薛家銘,薛家銘再將該等款項交予 劉彩良,而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 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蓋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 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其可信 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保 障情況之要件,故除顯有不可信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 證據能力。被告如未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 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6 4號)。又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 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 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 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盛大慶於本院審理時固爭執證人賴亨鳴 、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家銘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 力,本院審酌被告未釋明證人薛家銘前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況,且證人薛家銘於前述偵訊中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 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 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 況。又證人薛家銘亦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已 足以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參諸上開說明,應認證人薛家 銘於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具證據能力,並業經合法調查,而得 採為判決之基礎。至證人賴亨鳴之警詢及偵查筆錄未經本院 引用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爰不贅述其證據能力 之有無。   二、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516追院二卷第42頁),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顯然不可信之瑕疵,爰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說明,應具證據能力。另本院後述所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 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盛大慶固坦承曾將系爭2帳戶之帳戶資料及提款卡 交予薛家銘,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 項後交給薛家銘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辯稱:薛家銘當時是我老闆,他跟我說有人要跟他買農 產品,有人要匯錢給他,但他自己沒有帳戶,所以跟我借帳 戶來收貨款,如果有錢轉進來薛家銘會告知我,然後由我去 領錢再交給薛家銘云云。 二、經查: (一)系爭2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辦,被告並有將該等帳戶資料交予 薛家銘,嗣系爭2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 得及洗錢之工具,並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 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 間匯款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系爭中小企銀帳戶、系爭中信帳戶 ,被告復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受薛家銘之指示提領如附表 一所示款項後再交予薛家銘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在卷或不予爭執,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證 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提供系爭2帳戶予薛家銘之緣由,被告及各證人之 供述、證述分別如下: 1、被告於112年10月26日偵查中供稱:薛家銘在做農產品,他 說他沒帳戶,他公司在大連街,公司名稱是地撿薯,我在這 間公司沒有勞健保,我是打雜工等語(564追偵二卷第35-36 頁);嗣於112年11月2日偵查中供稱:我提供系爭中信帳戶 予薛家銘是因為薛家銘為農產品公司老闆,我在那邊打工, 薛家銘說有農產品貨款要進來,他沒有帳戶要借用我的帳戶 ,我有要求薛家銘提供匯款人姓名,但我沒有打電話查證是 否為匯款人等語(564追偵二卷第51-52頁)。   2、證人劉旭崇於偵查中證稱:賴亨鳴跟薛家銘早就認識劉彩良 ,只是比較不熟。劉彩良說他在做幣商,問我要不要做,我 說我沒有時間,就叫劉彩良去問賴亨鳴,因為賴亨鳴認識的 朋友比較多等語(564追偵二卷第168頁)。 3、證人賴亨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劉旭崇說他有一個朋友在做 虛擬貨幣的買賣有欠業務,我當時想說薛家銘也沒有在做什 麼正職的工作,我就介紹他們認識,問薛家銘有無想要做U 幣買賣的業務,所以我就介紹薛家銘跟他們認識。我是先介 紹薛家銘跟劉彩良認識,我、劉旭崇、薛家銘、劉彩良4個 人我先介紹認識,薛家銘說他有一個朋友在遊藝場認識叫盛 大慶要做,然後再大家一起出來在一心路對面的木瓜牛奶店 做認識等語(516追院二卷第221-222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家銘於偵查中證稱:約於1ll年1月間,在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本源娛樂城」,我同學賴亨鳴告訴 我他朋友劉彩良有在買賣虛擬貨幣,可以從中賺取匯差,我 就介紹盛大慶與劉彩良認識。之後他們兩人就自行接洽,盛 大慶因怕攜帶大批現金危險,所以拜託我開車載他去銀行提 款,再送到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1對面木瓜牛奶店 交給劉彩良。我開立「地撿薯」估價單給盛大慶是因為他要 去銀行臨櫃提領大筆現金,怕銀行人員比對資料,且他知道 我之前在賣蕃薯,就這樣寫取信銀行人員等語(偵卷第25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又證稱:這些匯款不是農產品的貨款, 盛大慶本身也知道,我有跟他說是虛擬貨幣等語(516追院 二卷第210頁)。 5、綜合上開被告及證人之供述,雖被告辯稱其為證人薛家銘提 款係為收受農產品款項,然證人賴亨鳴、劉旭崇及薛家銘均 證稱劉彩良係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證人賴亨鳴、薛家銘亦證 稱被告與劉彩良認識,且證人薛家銘更明確證稱被告知悉其 所提領之款項均非賣蕃薯之貨款。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稱薛家銘為老闆,是之前受僱於薛家銘去賭場工作, 我認識他時他是在烤地瓜,但我沒有在做烤地瓜的工作等語 (516追院二卷第531頁),故被告並未協助薛家銘販賣烤地 瓜,此已與被告前述供稱在薛家銘經營之農產品公司打工等 情不符,而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形,則被告所辯是否可採, 已有可疑。再者,地瓜一斤價格約數十元,此為眾所周知之 事,若被告所提領者確為農產品之貨款,則該等貨款於數日 內合計高達379餘萬元,觀諸被告提出薛家銘所書寫之估價 單(警卷第29-32頁、516追院二卷第73-75頁),其上均係 記載地瓜,以此計算薛家銘理應於數日內出貨約數萬斤之地 瓜,審酌該等貨款金額及地瓜數量均甚鉅,薛家銘之公司應 有相當規模。惟薛家銘卻無帳戶可供收款而須向被告借用帳 戶,是被告前揭辯稱:薛家銘因無帳戶而向我借用帳戶收受 貨款云云,已與常情有違。何況,被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均 僅簡略記載被害人之姓名、電話及金額,其餘交易資料例如 購買品項、數量、交貨日期等均付之闕如,客觀上實難使人 相信估價單上記載之人確有向薛家銘購買地瓜,故證人薛家 銘證稱書寫該等估價單係應被告要求以取信銀行等語,應可 採信。準此,關於被告提領款項之緣由應以證人賴亨鳴、劉 旭崇及薛家銘之證述較為可採,亦即被告提供帳戶應與劉彩 良或虛擬貨幣有關,而非如被告所述係提供帳戶供薛家銘收 取貨款。 (三)再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限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且因金 融帳戶與個人財產之保存、處分密切相關,具強烈屬人特性 ,相關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即如同個 人身分證件般,通常為個人妥善保管並避免他人任意取得、 使用之物;因此,若有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者,反以其他 方式向不特定人收購或租借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考量金融帳 戶申辦難度非高及其個人專有之特性,稍具社會歷練與經驗 常識之一般人,應能合理懷疑該收購或取得帳戶者係欲利用 人頭帳戶來收取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查被告行為時已逾50 歲,有一定社會閱歷,對於上情自無不知之理。且被告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見過劉彩良,是薛家銘叫我去領錢後,他開 車叫我將錢拿給劉彩良等語(偵卷第26頁),足見被告亦知 悉該款項最終收受人並非薛家銘而是劉彩良,且其帳戶僅係 供作收受匯款及提領現金使用,當可預見其行為會發生製造 金流斷點之效果。又審酌被告於交付款項予薛家銘時均主動 錄影,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拍攝交錢過程的目的是要保 護自己,要確認薛家銘不是做詐騙等語(516追院二卷第533 頁),堪認被告當下已懷疑此部分款項可能涉及不法。佐以 被告知悉要向證人薛家銘索取上開估價單以取信銀行行員, 足徵依被告智識程度及經驗,已可合理推測他人亟欲蒐集他 人金融帳戶使用,背後應不乏有為隱藏資金流向、掩飾自己 真正身分,避免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司法機關追訴之目的。在 此情形下,被告竟仍毫不在意地將系爭帳戶資料交予薛家銘 ,並與薛家銘一同前往銀行提領大筆現金轉交薛家銘,其當 時主觀上自具備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四)再者,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是否認識劉旭崇、劉彩 良?)我見過劉旭崇,但不是因為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他 的名字。我應該也見過劉彩良。我錢都是交給薛家銘,薛家 銘開車載我去交錢,但我不知道後面交給誰。」等語(564 追偵二卷第169頁)。則依被告主觀認知,本案與詐欺款項 有關之人包含被告、薛家銘及劉彩良,至少已有三人,堪認 被告於提領上開款項時,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 犯意。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卸飾之詞,不足採 信。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號為第19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被告於本案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修正 後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刑法第35條第2項參照),而應一 體適用修正後規定論處。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罪。    (二)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雖分別有數次匯款行為,然 此係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接續詐使同一被害人數 次匯款之行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   (三)被告就本案犯行與薛家銘、劉彩良及系爭詐欺集團之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6人所為,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率爾提供系 爭2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供被害人匯款,並依薛家銘之指示 提領現金後交予薛家銘,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他人財 物及洗錢,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害 ,且製造犯罪金流斷點,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增加被害 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 非難。又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無從認為犯後態度良好,且迄 今尚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損失,難認被告有以實際行動填補 其造成之損害,暨衡以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之素行,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與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本案所 犯6罪,具體罪名均相同,且被告自身分擔提供本案帳戶作 為洗錢帳戶,及將匯入本案帳戶款項提領現金後轉交予薛家 銘之時點,亦高度集中,且考量本案合計造成6位被害人財 產損害為379萬1750元,數額非低。爰就被告所犯本案6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採對其中 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就本案6罪之宣告刑,定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113年8月 2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 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之。」參酌該條項之立法理由載明:「……為減少犯 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 不合理現象……」,依上開說明,該條項所沒收之財物,應以 經查獲之洗錢財物為限。經查,觀諸本案帳戶之交易紀錄, 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匯入後,均經被告提領後交予薛家銘後 再轉交劉彩良。故依據卷內事證,無法證明本案洗錢之財物 (原物)仍然存在,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於本案對被告宣告沒收。 (二)另被告雖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等犯行,惟 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 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另有於110年12月28日15時5分許(起訴 書誤載為14時23分許),自系爭中小企銀帳戶臨櫃提領告訴 人江家慧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16萬元後轉交薛家銘,因認被 告此部分行為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 罪(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參照)。    三、經查,觀諸告訴人江家慧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 110年12月28日交易明細及系爭中小企銀帳戶交易紀錄,告 訴人於110年12月28日共計匯款6萬5000元至系爭中小企銀帳 戶,而被告已於同日14時23分至25分許自系爭中小企銀帳戶 分別提領3筆3萬元合計9萬元之款項,堪認告訴人江家慧遭 詐之款項已經被告於同日14時23分至25分提領完畢。又檢察 官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110年12月28日15時5分許提 領之16萬元係告訴人江家慧遭詐欺之贓款,自無從認為被告 提領該16萬元之行為涉有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準此,公訴意 旨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此部分行為有罪 之積極證明,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事實與前揭被告經本院論 罪科刑部分(即被告詐欺告訴人江家慧部分)犯行,具有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容、陳筱茜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 0 江家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林玉龍」與江家慧聯繫,向其佯稱:玩澳門賭城元寶比大小遊戲可以賺錢云云,致江家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盛大慶申設之系爭中小企銀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8日 11時15分 ------------- 5萬元 110年12月28日 14時23分至25分 ------------- 9萬元(共3筆3萬元之提款)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2月28日 15時5分 ------------- 16萬元 110年12月28日 11時18分 ------------- 1萬5,000元 0 蔡達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Zhang Ya Xuan」、LINE帳號「yaxuan1988」與蔡達川聯繫,向其佯稱:只要投資石墨烯就會有獲利云云,致蔡達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小企銀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1日 12時24分 ------------- 28萬元 110年12月21日 14時13分 ------------- 72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12月22日 12時5分 ------------- 28萬元 110年12月22日 14時47分 ------------- 63萬元 110年12月29日 13時38分 ------------- 25萬2,000元 110年12月29日 15時30分 ------------- 25萬元 110年12月29日 15時44分 ------------- 2萬元 0 詹子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張馨予」與詹子仁聯繫,向其佯稱:上紐約商品期貨交易網站投資期貨可以賺錢云云,致詹子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盛大慶申設之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30日 12時58分37秒 ------------- 60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3時32分24秒 ------------- 96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12月30日 14時13分50秒 ------------- 60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4時22分44秒 ------------- 5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4時23分58秒 ------------- 5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4時25分4秒 ------------- 1萬元 0 吳典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副理-林雅萱」、「股社社長-許文翰」、群組「E20投信布局內部群」與吳典黻聯繫,向其佯稱:使用環球資本有限公司下單平台,可以進行10倍融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典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9日 13時45分40秒 ------------- 60萬元 110年12月29日 15時5分12秒 ------------- 60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0 吳艷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環球資本客戶經理」、「林芷瑄」、「許股票老師」與吳艷萍聯繫,向其佯稱:將錢匯入該股票投資公司,就會有專業人士協助融資並代進場投資獲利云云,致吳艷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8日 10時51分17秒 ------------- 64萬元 110年12月28日 12時44分31秒 ------------- 115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0 蔡靜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林雅萱」、「環球-周經理」、群組「C1-內部會員群」與蔡靜聆聯繫,向其佯稱:有股票投資標的,會員可匯款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蔡靜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30日 10時11分2秒 ------------- 107萬4,750元 同本欄位編號3。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證據及出處 0 江家慧 證人即告訴人江家慧於警詢、偵訊之證述(516追警卷第20-21頁、516追偵一卷第35-36頁)、江家慧與在線諮詢對話紀錄(516追警卷第33-38頁)、江家慧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41-42頁)、系爭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警卷第52頁)、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卷第25-26頁、516追偵二卷第167頁) 0 蔡達川 證人即被害人蔡達川於警詢之證述(564追警一卷第1-3頁)、messenger對話紀錄(564追警一卷第4頁)、匯出匯款憑證(564追警一卷第5頁)、系爭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警卷第50-52頁)、取款憑條(564追偵二卷第151、155-156頁) 0 詹子仁 證人即告訴人詹子仁於警詢之證述(564追警二卷第24-25頁)、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暨帳戶存摺內頁(564追警二卷第27-28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9-20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登記表(564追院卷第45頁) 0 吳典黻 證人即被害人吳典黻於警詢之證述(564追偵一卷第7-9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9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法登記表(564追偵二卷第139頁) 0 吳艷萍 證人即告訴人吳艷萍於警詢之證述(564追他卷第33-36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564追他卷第91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8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登記表(564追院卷第47頁) 0 蔡靜聆 證人即告訴人蔡靜聆於警詢之證述(564追警四卷第4-6頁)、LINE對話紀錄(564追警四卷第42-45頁)、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564追警四卷第51頁)、蔡靜聆帳戶交易明細表暨存摺封底、內頁(564追警四卷第41、46-48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9-20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登記表(564追院卷第45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2025-03-26

KSDM-113-金訴-516-20250326-1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1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大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86 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381、2382、2383號、113年度偵字第130 02、1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盛大慶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盛大慶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 戶供不詳人使用,極可能作為詐欺、洗錢之犯罪工具,且依指示 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 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仍基 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薛家銘( 涉犯詐欺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與劉彩良(另行通緝)及渠等 所屬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盛大慶於民國110年12月1 6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中小企銀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信帳戶,系爭中小企銀帳戶與系爭中信帳 戶以下合稱系爭2帳戶)之帳號提供予薛家銘及劉彩良,作為收 受詐欺贓款之帳戶。嗣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轉匯 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金額至上述帳戶。嗣薛家銘再依劉彩良之 指示,駕駛車輛搭載盛大慶,由盛大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 式提領本案帳戶內款項後交予薛家銘,薛家銘再將該等款項交予 劉彩良,而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 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蓋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 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其可信 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保 障情況之要件,故除顯有不可信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 證據能力。被告如未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 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6 4號)。又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 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 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 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盛大慶於本院審理時固爭執證人賴亨鳴 、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家銘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 力,本院審酌被告未釋明證人薛家銘前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況,且證人薛家銘於前述偵訊中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 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 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 況。又證人薛家銘亦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已 足以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參諸上開說明,應認證人薛家 銘於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具證據能力,並業經合法調查,而得 採為判決之基礎。至證人賴亨鳴之警詢及偵查筆錄未經本院 引用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爰不贅述其證據能力 之有無。   二、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516追院二卷第42頁),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顯然不可信之瑕疵,爰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說明,應具證據能力。另本院後述所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 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盛大慶固坦承曾將系爭2帳戶之帳戶資料及提款卡 交予薛家銘,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 項後交給薛家銘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辯稱:薛家銘當時是我老闆,他跟我說有人要跟他買農 產品,有人要匯錢給他,但他自己沒有帳戶,所以跟我借帳 戶來收貨款,如果有錢轉進來薛家銘會告知我,然後由我去 領錢再交給薛家銘云云。 二、經查: (一)系爭2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辦,被告並有將該等帳戶資料交予 薛家銘,嗣系爭2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 得及洗錢之工具,並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 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 間匯款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系爭中小企銀帳戶、系爭中信帳戶 ,被告復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受薛家銘之指示提領如附表 一所示款項後再交予薛家銘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在卷或不予爭執,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證 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提供系爭2帳戶予薛家銘之緣由,被告及各證人之 供述、證述分別如下: 1、被告於112年10月26日偵查中供稱:薛家銘在做農產品,他 說他沒帳戶,他公司在大連街,公司名稱是地撿薯,我在這 間公司沒有勞健保,我是打雜工等語(564追偵二卷第35-36 頁);嗣於112年11月2日偵查中供稱:我提供系爭中信帳戶 予薛家銘是因為薛家銘為農產品公司老闆,我在那邊打工, 薛家銘說有農產品貨款要進來,他沒有帳戶要借用我的帳戶 ,我有要求薛家銘提供匯款人姓名,但我沒有打電話查證是 否為匯款人等語(564追偵二卷第51-52頁)。   2、證人劉旭崇於偵查中證稱:賴亨鳴跟薛家銘早就認識劉彩良 ,只是比較不熟。劉彩良說他在做幣商,問我要不要做,我 說我沒有時間,就叫劉彩良去問賴亨鳴,因為賴亨鳴認識的 朋友比較多等語(564追偵二卷第168頁)。 3、證人賴亨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劉旭崇說他有一個朋友在做 虛擬貨幣的買賣有欠業務,我當時想說薛家銘也沒有在做什 麼正職的工作,我就介紹他們認識,問薛家銘有無想要做U 幣買賣的業務,所以我就介紹薛家銘跟他們認識。我是先介 紹薛家銘跟劉彩良認識,我、劉旭崇、薛家銘、劉彩良4個 人我先介紹認識,薛家銘說他有一個朋友在遊藝場認識叫盛 大慶要做,然後再大家一起出來在一心路對面的木瓜牛奶店 做認識等語(516追院二卷第221-222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家銘於偵查中證稱:約於1ll年1月間,在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本源娛樂城」,我同學賴亨鳴告訴 我他朋友劉彩良有在買賣虛擬貨幣,可以從中賺取匯差,我 就介紹盛大慶與劉彩良認識。之後他們兩人就自行接洽,盛 大慶因怕攜帶大批現金危險,所以拜託我開車載他去銀行提 款,再送到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1對面木瓜牛奶店 交給劉彩良。我開立「地撿薯」估價單給盛大慶是因為他要 去銀行臨櫃提領大筆現金,怕銀行人員比對資料,且他知道 我之前在賣蕃薯,就這樣寫取信銀行人員等語(偵卷第25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又證稱:這些匯款不是農產品的貨款, 盛大慶本身也知道,我有跟他說是虛擬貨幣等語(516追院 二卷第210頁)。 5、綜合上開被告及證人之供述,雖被告辯稱其為證人薛家銘提 款係為收受農產品款項,然證人賴亨鳴、劉旭崇及薛家銘均 證稱劉彩良係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證人賴亨鳴、薛家銘亦證 稱被告與劉彩良認識,且證人薛家銘更明確證稱被告知悉其 所提領之款項均非賣蕃薯之貨款。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稱薛家銘為老闆,是之前受僱於薛家銘去賭場工作, 我認識他時他是在烤地瓜,但我沒有在做烤地瓜的工作等語 (516追院二卷第531頁),故被告並未協助薛家銘販賣烤地 瓜,此已與被告前述供稱在薛家銘經營之農產品公司打工等 情不符,而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形,則被告所辯是否可採, 已有可疑。再者,地瓜一斤價格約數十元,此為眾所周知之 事,若被告所提領者確為農產品之貨款,則該等貨款於數日 內合計高達379餘萬元,觀諸被告提出薛家銘所書寫之估價 單(警卷第29-32頁、516追院二卷第73-75頁),其上均係 記載地瓜,以此計算薛家銘理應於數日內出貨約數萬斤之地 瓜,審酌該等貨款金額及地瓜數量均甚鉅,薛家銘之公司應 有相當規模。惟薛家銘卻無帳戶可供收款而須向被告借用帳 戶,是被告前揭辯稱:薛家銘因無帳戶而向我借用帳戶收受 貨款云云,已與常情有違。何況,被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均 僅簡略記載被害人之姓名、電話及金額,其餘交易資料例如 購買品項、數量、交貨日期等均付之闕如,客觀上實難使人 相信估價單上記載之人確有向薛家銘購買地瓜,故證人薛家 銘證稱書寫該等估價單係應被告要求以取信銀行等語,應可 採信。準此,關於被告提領款項之緣由應以證人賴亨鳴、劉 旭崇及薛家銘之證述較為可採,亦即被告提供帳戶應與劉彩 良或虛擬貨幣有關,而非如被告所述係提供帳戶供薛家銘收 取貨款。 (三)再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限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且因金 融帳戶與個人財產之保存、處分密切相關,具強烈屬人特性 ,相關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即如同個 人身分證件般,通常為個人妥善保管並避免他人任意取得、 使用之物;因此,若有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者,反以其他 方式向不特定人收購或租借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考量金融帳 戶申辦難度非高及其個人專有之特性,稍具社會歷練與經驗 常識之一般人,應能合理懷疑該收購或取得帳戶者係欲利用 人頭帳戶來收取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查被告行為時已逾50 歲,有一定社會閱歷,對於上情自無不知之理。且被告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見過劉彩良,是薛家銘叫我去領錢後,他開 車叫我將錢拿給劉彩良等語(偵卷第26頁),足見被告亦知 悉該款項最終收受人並非薛家銘而是劉彩良,且其帳戶僅係 供作收受匯款及提領現金使用,當可預見其行為會發生製造 金流斷點之效果。又審酌被告於交付款項予薛家銘時均主動 錄影,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拍攝交錢過程的目的是要保 護自己,要確認薛家銘不是做詐騙等語(516追院二卷第533 頁),堪認被告當下已懷疑此部分款項可能涉及不法。佐以 被告知悉要向證人薛家銘索取上開估價單以取信銀行行員, 足徵依被告智識程度及經驗,已可合理推測他人亟欲蒐集他 人金融帳戶使用,背後應不乏有為隱藏資金流向、掩飾自己 真正身分,避免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司法機關追訴之目的。在 此情形下,被告竟仍毫不在意地將系爭帳戶資料交予薛家銘 ,並與薛家銘一同前往銀行提領大筆現金轉交薛家銘,其當 時主觀上自具備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四)再者,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是否認識劉旭崇、劉彩 良?)我見過劉旭崇,但不是因為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他 的名字。我應該也見過劉彩良。我錢都是交給薛家銘,薛家 銘開車載我去交錢,但我不知道後面交給誰。」等語(564 追偵二卷第169頁)。則依被告主觀認知,本案與詐欺款項 有關之人包含被告、薛家銘及劉彩良,至少已有三人,堪認 被告於提領上開款項時,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 犯意。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卸飾之詞,不足採 信。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號為第19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被告於本案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修正 後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刑法第35條第2項參照),而應一 體適用修正後規定論處。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罪。    (二)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雖分別有數次匯款行為,然 此係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接續詐使同一被害人數 次匯款之行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   (三)被告就本案犯行與薛家銘、劉彩良及系爭詐欺集團之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6人所為,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率爾提供系 爭2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供被害人匯款,並依薛家銘之指示 提領現金後交予薛家銘,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他人財 物及洗錢,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害 ,且製造犯罪金流斷點,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增加被害 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 非難。又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無從認為犯後態度良好,且迄 今尚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損失,難認被告有以實際行動填補 其造成之損害,暨衡以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之素行,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與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本案所 犯6罪,具體罪名均相同,且被告自身分擔提供本案帳戶作 為洗錢帳戶,及將匯入本案帳戶款項提領現金後轉交予薛家 銘之時點,亦高度集中,且考量本案合計造成6位被害人財 產損害為379萬1750元,數額非低。爰就被告所犯本案6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採對其中 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就本案6罪之宣告刑,定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113年8月 2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 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之。」參酌該條項之立法理由載明:「……為減少犯 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 不合理現象……」,依上開說明,該條項所沒收之財物,應以 經查獲之洗錢財物為限。經查,觀諸本案帳戶之交易紀錄, 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匯入後,均經被告提領後交予薛家銘後 再轉交劉彩良。故依據卷內事證,無法證明本案洗錢之財物 (原物)仍然存在,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於本案對被告宣告沒收。 (二)另被告雖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等犯行,惟 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 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另有於110年12月28日15時5分許(起訴 書誤載為14時23分許),自系爭中小企銀帳戶臨櫃提領告訴 人江家慧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16萬元後轉交薛家銘,因認被 告此部分行為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 罪(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參照)。    三、經查,觀諸告訴人江家慧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 110年12月28日交易明細及系爭中小企銀帳戶交易紀錄,告 訴人於110年12月28日共計匯款6萬5000元至系爭中小企銀帳 戶,而被告已於同日14時23分至25分許自系爭中小企銀帳戶 分別提領3筆3萬元合計9萬元之款項,堪認告訴人江家慧遭 詐之款項已經被告於同日14時23分至25分提領完畢。又檢察 官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110年12月28日15時5分許提 領之16萬元係告訴人江家慧遭詐欺之贓款,自無從認為被告 提領該16萬元之行為涉有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準此,公訴意 旨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此部分行為有罪 之積極證明,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事實與前揭被告經本院論 罪科刑部分(即被告詐欺告訴人江家慧部分)犯行,具有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容、陳筱茜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江家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林玉龍」與江家慧聯繫,向其佯稱:玩澳門賭城元寶比大小遊戲可以賺錢云云,致江家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盛大慶申設之系爭中小企銀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8日 11時15分 ------------- 0萬元 110年12月28日 14時23分至25分 ------------- 0萬元(共3筆3萬元之提款)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12月28日 15時5分 ------------- 00萬元 110年12月28日 11時18分 ------------- 0萬5,000元 2 蔡達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Zhang Ya Xuan」、LINE帳號「yaxuan1988」與蔡達川聯繫,向其佯稱:只要投資石墨烯就會有獲利云云,致蔡達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小企銀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1日 12時24分 ------------- 00萬元 110年12月21日 14時13分 ------------- 00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12月22日 12時5分 ------------- 00萬元 110年12月22日 14時47分 ------------- 00萬元 110年12月29日 13時38分 ------------- 00萬2,000元 110年12月29日 15時30分 ------------- 00萬元 110年12月29日 15時44分 ------------- 0萬元 3 詹子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張馨予」與詹子仁聯繫,向其佯稱:上紐約商品期貨交易網站投資期貨可以賺錢云云,致詹子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盛大慶申設之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30日 12時58分37秒 ------------- 00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3時32分24秒 ------------- 06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12月30日 14時13分50秒 ------------- 00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4時22分44秒 ------------- 0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4時23分58秒 ------------- 0萬元 110年12月30日 14時25分4秒 ------------- 0萬元 4 吳典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副理-林雅萱」、「股社社長-許文翰」、群組「E20投信布局內部群」與吳典黻聯繫,向其佯稱:使用環球資本有限公司下單平台,可以進行10倍融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典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9日 13時45分40秒 ------------- 00萬元 110年12月29日 15時5分12秒 ------------- 00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吳艷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環球資本客戶經理」、「林芷瑄」、「許股票老師」與吳艷萍聯繫,向其佯稱:將錢匯入該股票投資公司,就會有專業人士協助融資並代進場投資獲利云云,致吳艷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28日 10時51分17秒 ------------- 00萬元 110年12月28日 12時44分31秒 ------------- 015萬元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蔡靜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林雅萱」、「環球-周經理」、群組「C1-內部會員群」與蔡靜聆聯繫,向其佯稱:有股票投資標的,會員可匯款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蔡靜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金額,匯入系爭中信帳戶,旋遭盛大慶於右列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後,交予薛家銘。 110年12月30日 10時11分2秒 ------------- 007萬4,750元 同本欄位編號3。 盛大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證據及出處 1 江家慧 證人即告訴人江家慧於警詢、偵訊之證述(516追警卷第20-21頁、516追偵一卷第35-36頁)、江家慧與在線諮詢對話紀錄(516追警卷第33-38頁)、江家慧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41-42頁)、系爭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警卷第52頁)、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卷第25-26頁、516追偵二卷第167頁) 2 蔡達川 證人即被害人蔡達川於警詢之證述(564追警一卷第1-3頁)、messenger對話紀錄(564追警一卷第4頁)、匯出匯款憑證(564追警一卷第5頁)、系爭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警卷第50-52頁)、取款憑條(564追偵二卷第151、155-156頁) 3 詹子仁 證人即告訴人詹子仁於警詢之證述(564追警二卷第24-25頁)、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暨帳戶存摺內頁(564追警二卷第27-28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9-20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登記表(564追院卷第45頁) 4 吳典黻 證人即被害人吳典黻於警詢之證述(564追偵一卷第7-9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9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法登記表(564追偵二卷第139頁) 5 吳艷萍 證人即告訴人吳艷萍於警詢之證述(564追他卷第33-36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564追他卷第91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8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登記表(564追院卷第47頁) 6 蔡靜聆 證人即告訴人蔡靜聆於警詢之證述(564追警四卷第4-6頁)、LINE對話紀錄(564追警四卷第42-45頁)、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564追警四卷第51頁)、蔡靜聆帳戶交易明細表暨存摺封底、內頁(564追警四卷第41、46-48頁)、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564追警二卷第19-20頁)、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暨洗錢防制登記表(564追院卷第45頁)

2025-03-26

KSDM-113-金訴-564-20250326-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源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0號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59 、13296、132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7所示罪刑及沒收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黃俊源犯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年。附表二所示扣案物,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5、6部分)。   事 實 一、黃俊源於民國112年間,擔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 第二分局)第五組巡佐,負責交通各項業務及交通告發單統 計、管制、輸入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內政部警政署(下稱 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下稱警政知識聯網)內之刑案資訊 系統、e化查捕逃犯系統、應受尿液採驗系統、治安顧慮人 口資訊系統,須依業務範圍申請適當之系統使用權限,並依 各警政管理規定審查使用資格及配賦權限,在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始得使用各該系統進行查詢,且公務員依上開 系統查詢所得之列管人口資料,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消息;復知自己任職於第二分局第五組期間,未經配賦 使用刑案資訊系統、e化查捕逃犯系統、應受尿液採驗系統 、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之權限,且附表一所示委託人均非 其公務查辦對象。於附表一所示委託時間,受友人施宏樫( 起訴書誤載為施宏「檻」,應予更正)、汪浩霖(綽號「荔 枝」)、蘇佳宏私下委託查詢個人通緝、列管紀錄,竟假借 其任職於第二分局之職務上機會,分別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公文書之犯意(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洩漏國防以外秘 密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附表一編號5部分) ,先後利用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不知情且具有上開查詢系統 使用權限之第二分局警員查詢施宏樫、蘇佳宏之通緝資料, 及汪浩霖之通緝、列管人口資料,使各該編號所示查詢警員 誤認黃俊源係基於查辦案件之公務用途查詢該等資料,分別 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查詢時間,登入各該編號所示查詢系 統,輸入各該編號「用途」欄所示內容進行查詢,將各該次 查詢係出於公務用途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查 詢系統電腦紀錄之準公文書,並於查詢當日以通訊軟體LINE (下稱LINE)將查詢結果告知黃俊源,足以生損害於警政機 關管理警政資料查詢之正確性。黃俊源獲知上開查詢結果後 ,隨即以LINE將查詢結果分別轉知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委託 人,並將附表一編號5所示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即列管人口資料洩漏予汪浩霖知悉。 二、黃俊源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亦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之藥品,屬於 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於 112年7月間,據先前曾提供案件情資之林怡君告知有施用及 伺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需求,且經濟狀況不佳,欲購買甲 基安非他命半兩(約17公克)等情。竟基於轉讓禁藥及幫助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透過張明聯繫,於112 年7月13日凌晨2時至4時間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之 基隆港海產樓前,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價格,向汪浩 霖(即附表一編號2、5之委託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 約17公克;下稱本案毒品)後,前往林怡君位於基隆市○○區 ○○路之租屋處附近,將購得之本案毒品全數交予林怡君。俟 林怡君施用其中約4公克,認毒品之品質不佳,遂將剩餘毒 品退回予黃俊源(無證據證明林怡君已有對外招攬、兜售而 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行;另汪浩霖、張明共同販 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判 決判處罪刑)。 三、嗣汪浩霖於112年11月7日因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警在 其持用行動電話內,查得其與黃俊源之LINE對話紀錄,因而 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甲、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上訴 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 ,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黃俊 源就①以不實事由,利用不知情之第二分局警員登入警政知 識聯網內查詢系統,查詢起訴書附表所示施宏樫、汪浩霖、 蘇佳宏、陳博煒之前科資料,並將查詢結果轉知施宏樫、汪 浩霖、蘇佳宏等人之行為(共7次),各次行為均涉犯公務 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公務 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等罪嫌;②知悉林怡君有販賣第二級毒 品之意,與林怡君基於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由其出面向汪 浩霖購買本案毒品後交予林怡君,嗣林怡君未及售出即遭查 獲,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原審審理後,認被 告①就查詢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前科資料部分(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3、5、6部分),僅成立公務員假借 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不該當公 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之要 件;就查詢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前科資料部分(即原判決 附表二編號7部分),僅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不符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之要件,分別論處如原判 決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罪刑及沒收,並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所 涉上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 料罪等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以檢察官提出之證 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單獨為 無罪之諭知;②就本案毒品部分,成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論處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罪刑及沒收。因檢察官未上 訴,僅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 對於原審就其查詢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前科資料所處罪刑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5部分),已撤回上訴 (見本院卷第136頁),並有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49頁)。依據首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 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之有罪部分;至於前述原判決不 另為無罪諭知、單獨為無罪諭知及被告撤回上訴部分,均非 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所依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 書面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得作為認定被告 犯罪之證據。 (一)本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所依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迄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見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 42頁、第213頁至第218頁)。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 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固為憲法所保障之基 本訴訟權,但非絕對防禦權,如當事人已捨棄不行使,或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或其未行使詰問權 倘非可歸責於法院,且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 務,而其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其防 禦權於程序上獲得充分保障時,則容許例外援用未經被告 詰問之證詞,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461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林怡君進行詰問,惟經本院 合法傳喚、拘提,林怡君均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報到單、拘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2月18日基警 一分偵字第1140100648號函及檢附之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71頁、第191頁、第209頁、第233頁至第24 3頁)。足認本院已盡促使證人林怡君到庭之義務,其不 到庭非可歸責於法院。又本院於審理時,已依刑事訴訟法 第165條規定,就證人林怡君之警詢及偵查筆錄踐行調查 程序而經合法調查,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參酌上開所述, 自得為證據。 二、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 有關連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 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故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①其於112年間,受附表一所示委託人之委託 ,請各該編號所示警員以各該編號所示查詢系統進行查詢後 ,將查詢結果轉知各該編號所示委託人,且其當時並無各該 查詢系統之使用權限;②其於112年7月13日以2萬元之價格, 向汪浩霖購入本案毒品後,將毒品交予林怡君等情。惟否認 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轉讓 禁藥、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行,辯稱:①其 請相識警員代為查詢附表一所示事項,係為確認各該編號所 示委託人是否經通緝,如對方遭通緝,其會勸告對方到案, 亦即其委請警員代為查詢上開資料之目的,係在執行刑事相 關業務,各該警員在查詢用途欄輸入之內容並無不實,其無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②其向汪浩 霖購買本案毒品之目的,僅係單純供林怡君施用,不知林怡 君欲販賣毒品牟利,應只成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詞( 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8頁、第225頁至第226頁)。經查: 一、事實欄一部分   (一)被告於112年間,擔任第二分局第五組巡佐期間,負責交 通各項業務及交通告發單統計、管制、輸入業務,未經配 賦使用刑案資訊系統、e化查捕逃犯系統、應受尿液採驗 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之權限。而被告於附表一所 示委託時間,受各編號「委託人」欄所示之人委託查詢個 人通緝、列管紀錄後,委請各該編號「查詢警員」欄所示 具有上開查詢系統使用權限之第二分局警員進行查詢。各 該警員於各該編號所示查詢時間,登入各該編號所示查詢 系統,在查詢用途欄,輸入各該編號「用途」欄所示公務 用途進行查詢,並於查詢當日以LINE將查詢結果告知被告 ;被告隨即於同日以LINE將查詢結果分別轉知各該編號所 示委託人等情,業經被告供認無誤(見訴字卷第109頁至 第112頁,本院卷第137頁、第144頁至第145頁),並有附 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堪以認定。 (二)警政知識聯網建置目的係使員警透過專用網路及員警個人 帳號、單一簽入方式登入使用警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警 政系統);警政知識聯網依據各警政系統之勤(業)務不 同,分為行政、刑事、交通、外事及資訊類警政系統提供 員警使用;因警政系統數量種類多,各警政系統使用前皆 須分別向各警察機關權限指派承辦人依據層級或業管範圍 申請適當之系統使用權限,並依據各警政系統作業(管理 )規定審查使用資格及配賦權限始能進入系統使用。警政 知識聯網各項警政系統查詢均須依業務範圍申請適當之系 統使用權限,並於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方得因公查詢。 依據警政署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於法定職掌必要 範圍內,使用警政系統查詢時,應確實登輸實際查詢人相 關資料;各機關應於每月下載前月之轄區內查詢紀錄電子 檔,自行管考運用;警政系統之電腦主機,應自動記錄全 部帳號查詢及更新資料之時間、種類、內容及結果,並保 留5年,以資查考;犯罪嫌疑人、證人等對象之查詢須與 所偵辦案件相關聯,不得任意查詢與案件無關之人士等情 ,此有警政署113年3月11日警署資字第1130078605號函在 卷可憑(見訴字卷第161頁至第163頁)。被告亦供承其知 警政知識聯網內刑案資訊系統、查捕逃犯系統、應受尿液 採驗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始得因公進行查詢;各該查詢系統之使用權限 ,會隨職務變動而異等情(見訴字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足認警政知識聯網內各該查詢系統,係依各員警實際承 辦業務之種類、範圍、層級,配賦使用權限,且須在法定 職掌必要範圍內,始得因公查詢與所查辦案件相關連之資 訊,且被告對此知之甚明。依前所述,被告係受附表一所 示委託人之請託,始委請各該編號所示警員查詢各該委託 人之通緝、列管人口資料。被告復陳稱其自111年起,擔 任第二分局第五組巡佐,負責處理交通業務期間,並無刑 案資訊系統、查捕逃犯系統、應受尿液採驗系統、治安顧 慮人口資訊系統之使用權限;附表一所示委託人於112年 間,均非其偵辦對象等情(見訴字卷第109頁,本院卷第1 37頁、第144頁),可見被告係受私人請託,始委請不知 情之同分局警員查詢附表一所示通緝、列管人口資料,且 該等事項非在被告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顯非因公查詢。 是認被告係假借在第二分局擔任巡佐之機會,利用同分局 警員查詢上開事項,使各該警員誤認被告係因公查詢,於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查詢時間,在各該查詢系統輸入各該編 號「用途」所示內容,將各該次查詢係因公查詢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各該員警職務上所掌查詢系統電腦紀錄,自有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及行為甚明。 (三)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 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最高法 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警政署 所設置供一般民眾查詢資料之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 警政服務APP,與員警依職掌業務範圍配賦使用權限始可 使用之警政智識聯網查詢項目不同;全球資訊網(便民服 務)及警政服務APP所提供查詢資料皆為公開(告)資訊 ,並未提供警政知識聯網可查詢之個人年籍資料、犯罪前 科資料等機敏資料之查詢,此有前開警政署函文在卷可佐 (見訴字卷第162頁)。本件被告係受汪浩霖之請託,委 由附表一編號5所示查詢警員林霈和查詢汪浩霖之列管人 口資料,業如前述。而汪浩霖就該次查詢,係以LINE傳訊 息詢問被告「你還沒到公司嗎」、「我應該還沒尿通吧」 ,被告回稱「到了」,汪浩霖遂稱「那可以看小電腦嗎」 、「0000000000」,此有被告與汪浩霖之對話紀錄在卷可 憑(見偵13296卷第83頁);證人林霈和於原審審理時, 亦證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委其查詢汪浩霖之 列管人口資料,需經其輸入個人帳號,才能以應受尿液採 驗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進行查詢,一般民眾無法 透過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或警政服務APP查得列管人口資料 等語(見訴字卷第281頁至第282頁)。可見應受尿液採驗 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之查詢結果,並非警政署全 球資訊網、警政服務APP提供予一般民眾查詢之公開(告 )事項,當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又林霈和以應受尿 液採驗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查詢取得汪浩霖之列 管人口資料後,以LINE向被告表示查詢結果為「沒通緝」 、「除管了」、「5/5除管」,被告表示「毒品也除管」 ,林霈和稱「對」後,被告隨即以LINE傳訊息將上開查詢 結果轉知汪浩霖,此有被告與林霈和、汪浩霖之對話紀錄 附卷供佐(見偵11759卷一第57頁、偵13296卷第83頁至第 84頁)。堪認被告於行為時,雖非負責刑事偵查業務,然 其既職司警察工作,卻於林霈和告知經由前開系統查得「 汪浩霖是否屬於列管人口之查詢結果」此項應秘密消息, 轉知汪浩霖而洩漏之,參酌首揭所述,自該當刑法第132 條第1項之罪。 (四)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①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陳稱其係受施宏樫委託查詢通緝 資料,遂委請張少謙查詢後,將查詢結果轉知施宏樫等情 (見訴字卷第111頁)。核與施宏樫於112年2月22日下午5 時20分許,以LINE傳送自己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予被告,被 告回稱「我查看看」、「我晚一點查好再打給你」,隨即 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以LINE撥打語音與張少謙通話, 並將施宏樫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傳給張少謙;張少謙於下 午5時55分許,傳送施宏樫於2月21日經彰化地檢通緝之查 詢頁面予被告;被告於22日下午5時56分許,傳訊息向張 少謙稱「看是開庭還是執行」、「開庭的話~我找時間趕 緊帶過去」;張少謙於22日下午6時28分許,將進一步查 詢結果頁面傳送給被告,並稱「好像是執行」,被告於22 日下午6時29分許,向張少謙稱「收到~我在(應為「再」 之誤繕)跟他溝通看看」;嗣被告於2月22日晚間以LINE 與施宏樫通話等情相符,此有被告與施宏樫、張少謙之對 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偵11759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②附 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陳稱其受汪浩霖委託查詢通緝資料 ,並委請張少謙查詢後,將查詢結果轉知汪浩霖等情(見 訴字卷第111頁)。核與汪浩霖於112年10月29日晚間9時7 分許,以LINE傳訊息向被告稱「在不在」、「幫我看一下 什麼通」;被告遂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將汪浩霖之身 分證字號傳給張少謙;張少謙於晚間9時13分許,將查詢 結果頁面傳給被告,並稱「妨害自由,開庭」,被告回稱 「收到」、「我問看他要不要來報到」;被告隨即於晚間 9時15分許,以LINE與汪浩霖通話36秒等情相符,此有被 告與汪浩霖、張少謙之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偵11759卷 一第60頁)。③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陳稱其係受施宏樫 委託查詢通緝資料,遂委請林裕祥查詢,並將查詢結果轉 知施宏樫等情(見訴字卷第111頁),此有被告委託林裕 祥查詢施宏樫通緝資料之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偵11759 卷一第145頁)。④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陳稱其係受蘇 佳宏委託查詢通緝資料,遂委請林杞強查詢,並將查詢結 果轉知蘇佳宏等情(見訴字卷第112頁,本院卷第137頁) 。核與蘇佳宏於112年10月20日晚間7時57分許,以LINE傳 訊息向被告稱「董欸」、「幫我查看看 我有沒有 要執行 的案子 或者是有沒有我的拘票」,被告稱「我查查看」 、「但」、「拘票有沒有我沒辦法查」;被告於晚間8時2 分許,傳訊息委託林杞強查詢蘇佳宏是否遭通緝;之後蘇 佳宏傳訊息詢問被告「董欸」、「有幫我查了沒」,被告 回稱「沒通」,蘇佳宏即稱「快了」、「10 19日要執行 」、「剛剛回家拿單子看了一下 才知道」,被告向蘇佳 宏稱「是喔!那你現在可能有拘票,自己要注意小心」, 蘇佳宏稱「我知道阿」、「所以我現在沒住在我老婆家」 ,被告稱「嗯嗯!應該還一段時間才會通」等情相符,此 有被告與蘇佳宏、林杞強之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偵1175 9卷一第221頁、第223頁)。⑤附表一編號5部分,證人汪 浩霖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其於112年10月11日在花蓮參 加公祭,公祭現場有警察維安,因擔心自己被盤查,遂委 託被告查詢自己有無遭通緝等資訊,之後被告有將查詢結 果告知其等情(見偵11759卷一第85頁、卷二第53頁)。 被告陳稱其係受汪浩霖委託查詢通緝等資料,遂委請林霈 和查詢,並將查詢結果轉知汪浩霖等情(見訴字卷第112 頁)。核與汪浩霖於112年10月11日上午8時36分許,以LI NE傳訊息向被告稱「幫我看一下有沒有拘票或通」後,與 被告通話,復於同日上午8時48分許,詢問被告「你還沒 到公司嗎」、「我應該還沒尿通吧」,被告回稱「到了」 ,汪浩霖遂稱「那可以看小電腦嗎」,並傳送自己的身分 證字號予被告,被告表示會請同仁查詢;被告於同日上午 8時57分許,與林霈和通話11秒後,傳汪浩霖之身分證字 號給林霈和,林霈和隨後向被告稱「沒通緝」、「除管了 」、「5/5除管」,被告詢問「毒品也除管」,林霈和稱 「對」;之後被告有傳訊息給汪浩霖,汪浩霖向被告回稱 「嗯嗯」,被告向汪浩霖稱「那就沒事情了」、「你也沒 列管」,汪浩霖回稱「嗯」等情相符,此有被告與汪浩霖 、林霈和之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偵11759卷一第57頁、 偵13296卷第83頁至第84頁)。足徵被告均係受附表一所 示委託人之私人請託,始請同分局警員查詢各該委託人之 通緝、列管人口資料。   2.警政署便民服務平臺之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臺,係 供通緝機關發布通緝資料,一般民眾僅可經由該平臺查詢 特定人有無遭通緝及通緝機關,但無法查知通緝事由(即 查詢對象係因開庭或執行而遭通緝),此有前開警政署函 文(見訴字卷第162頁)、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 平臺查詢頁面(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0頁)在卷可憑。 可見一般民眾皆可經由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平臺 ,查知特定人有無遭通緝。依前所述,被告於112年間, 雖係負責交通業務,不具有刑案資訊系統、e化查捕逃犯 系統、應受尿液採驗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之使用 權限;然若被告主觀上僅係基於抓捕或策動通緝犯到案之 公務目的,欲查詢附表一所示委託人施宏樫、汪浩霖、蘇 佳宏有無遭通緝,則其僅需經由一般民眾均可使用之警政 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平臺進行查詢,實無刻意委請其 他警員使用其未獲配賦使用權限之刑案資訊系統、e化查 捕逃犯系統、應受尿液採驗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 進行查詢,徒增警察機關事後管考發現各該查詢對象非查 詢警員偵辦對象,衍生濫用或侵害個人隱私等爭議之必要 。又觀之前開對話紀錄,被告委請張少謙、林杞強查詢施 宏樫、蘇佳宏之通緝資料時,特別囑咐張少謙、林杞強查 詢通緝事由是開庭或執行;且汪浩霖於112年10月29日委 託被告查詢自己通緝資料時,亦稱「幫我看一下什麼通」 ,可見已知自己遭通緝之汪浩霖係特意委託被告查詢通緝 事由。益徵被告因受施宏樫、汪浩霖、蘇佳宏之私人請託 ,始利用同分局警員透過刑案資訊系統、e化查捕逃犯系 統、應受尿液採驗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查知警 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平臺所無法查得之資訊,並將 該等資訊轉告施宏樫、汪浩霖、蘇佳宏,顯非基於抓捕通 緝犯之公務目的而為(被告將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查詢結 果轉知施宏樫、汪浩霖、蘇佳宏,所涉公務員洩漏國防以 外秘密罪嫌部分,業經原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檢察官 未上訴,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已如前述)。   3.至於被告於2月22日委請張少謙查詢施宏樫之通緝資料時 ,囑咐張少謙查詢通緝事由,並稱「開庭的話~我找時間 趕緊帶過去」,俟張少謙向被告表示施宏樫是執行通緝後 ,被告遂向張少謙稱「我在(應為「再」之誤繕)跟他溝 通看看」;另被告於10月29日委託張少謙查詢汪浩霖之通 緝事由,獲張少謙告知汪浩霖係因開庭未到而遭通緝後, 向張少謙稱「我問看他要不要來報到」等情,固有被告與 張少謙、施宏樫、汪浩霖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1175 9卷一第60頁、第63頁至第64頁)。惟若被告查詢附表一 所示通緝及列管人口資料,確係基於抓捕通緝犯等公務目 的而為,則當被告獲悉查詢對象確經發布通緝,理應立即 緝捕對方歸案;縱欲先採柔性勸說方式,策動對方主動到 案,然如對方未予積極回應,或藉詞拖延時間,顯無主動 到案之可能,被告自當及時追緝對方,避免對方趁機逃匿 、規避刑事訴追、執行。而被告於2月22日將張少謙查詢 施宏樫因執行而遭通緝之結果告知施宏樫後,於3月7日始 詢問施宏樫「你大約幾點到」,施宏樫於3月8日傳訊息向 被告稱「大哥在言後(應為「再延後」之誤繕)二天先辦 點事好嗎」,被告即答稱「OK」,嗣施宏樫係遭其他單位 緝獲到案;另被告於10月29日經張少謙告知汪浩霖因開庭 未到而遭通緝之查詢結果後,即與汪浩霖通話,並問汪浩 霖「看要不要找我處理」,但汪浩霖未予回應等情,業經 被告陳明在卷(見偵11759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並有 前開對話紀錄附卷可佐(見偵11759卷一第60頁、第64頁 )。可見被告經張少謙告知查詢結果,確認施宏樫、汪浩 霖遭通緝後,均未及時緝捕施宏樫、汪浩霖歸案;且施宏 樫於2月22日經被告轉告而知悉自己因執行案件遭通緝後 ,於3月7日前仍未到案,經被告傳訊詢問到案時間後,猶 空言以辦事為由要求延後到案;另被告將汪浩霖遭通緝一 事告知汪浩霖,並詢問汪浩霖是否主度到案後,亦未獲汪 浩霖為任何回應,足徵施宏樫、汪浩霖均無主動到案之意 願;然被告卻未積極追緝施宏樫、汪浩霖到案,任由獲悉 自己已遭通緝之施宏樫、汪浩霖繼續逃亡、藏匿,顯與前 開所述不符。再被告於10月20日將其委請林杞強查詢得知 蘇佳宏尚未遭通緝之結果轉知蘇佳宏,並經蘇佳宏告知自 己未依檢察官指定之日期到案一事時,係向蘇佳宏稱「那 你現在可能有拘票,自己要注意小心」,蘇佳宏回稱「我 知道阿」、「所以我現在沒住在我老婆家」,被告遂稱「 嗯嗯!應該還一段時間才會通」等語,足見被告知悉蘇佳 宏未到案執行時,非但未催促蘇佳宏到案,反而提醒蘇佳 宏要小心藏匿,以規避拘提。益徵被告辯稱其委託警員查 詢附表一所示資料,並將查詢結果告知各該編號委託人之 行為,均係基於執行警察職權之公務目的所為等詞,要非 可採。辯護人辯稱被告係基於追捕、策動通緝犯到案等執 行刑事相關業務之目的,委託附表一所示警員查詢各編號 所示資料,各該查詢警員在查詢時,輸入各該編號所示用 途之內容並無不實,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詞(見 本院卷第135頁、第226頁至第227頁),實難憑採。 二、事實欄二部分    (一)被告於112年7月間,獲悉友人林怡君有毒品需求,遂透過 張明聯繫,於112年7月13日凌晨2時至4時間某時,在基隆 市○○區○○路000號之基隆港海產樓前,以2萬元之價格,向 汪浩霖購買半兩之本案毒品後,前往林怡君位於基隆市○○ 區○○路之租屋處附近,將購得之毒品交予林怡君等情,業 據被告陳明無誤(見訴字卷第113頁至第115頁,本院卷第 137頁、第144頁至第145頁),並經證人林怡君於警詢及 偵查時(見偵13296卷第45頁、偵11759卷一第390頁至第3 91頁)、張明於警詢及偵查時(見偵13296卷第93頁至第9 4頁、偵11759卷二第33頁至第34頁)、汪浩霖於警詢時( 見偵11759卷一第86頁至第90頁)證述明確,復有被告與 汪浩霖(見偵13296卷第73頁至第74頁)、張明與汪浩霖 (見偵13296卷第97頁至第101頁)之對話紀錄在卷可佐, 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人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時,縱無證據足以證明其已著 手於對外銷售之行為,然如持有之毒品數量甚多,顯非供 己施用,且依個案具體情形,足認其意欲伺機售出牟利, 自該當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45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 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觸犯販賣毒品罪;苟非基於營利 之意圖,而無償或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轉讓毒品予他人 ,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8 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1.證人林怡君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其係因被告於10多年前 ,查獲其前夫販賣毒品,因而認識被告,其與被告為朋友 關係;其於112年7月間,以LINE約被告見面,當面向被告 表示自己近況不好,希望購入毒品施用及伺機轉手出售, 以舒緩經濟狀況,因一次購買大量毒品之單價較低,亦可 避免多次購買遭查獲之風險,遂請被告協助以2萬1,000元 以內之價格,購買半兩甲基安非他命,待其出售再還錢給 被告;被告表示同意,並墊付價金購入本案毒品交予其; 其施用其中4公克後,認本案毒品之品質不佳,將剩餘毒 品交予被告退貨,迄未就本案毒品給付任何款項給被告等 情(見偵13296卷第45頁至第47頁、偵11759卷一第390頁 至第391頁)。被告亦陳稱其與林怡君相識約10餘年,林 怡君曾提供情資予其偵辦,亦數度向其借款均未清償;林 怡君於112年7月間,向其借2萬元,經詢問借款用途,林 怡君表示要購買半兩甲基安非他命,因之前購買毒品被欺 騙,希望其協助購買;其知當時林怡君是在打零工,並無 固定工作,念及雙方交情,也希望林怡君日後可配合提供 線報,遂同意協助林怡君購買毒品;其支付2萬元向汪浩 霖購得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後,林怡君向其反應毒品之品 質不佳,將剩餘毒品交予其退貨;林怡君未交付此次購毒 價金予其,因其知林怡君經濟狀況不佳,本來即無要求林 怡君償還購買本案毒品所代墊價金之意,亦未曾催討林怡 君清償此筆款項等情(見偵11759卷一第376頁至第377頁 、第383頁至第384頁,訴字卷第114頁至第116頁,本院卷 第137頁至第138頁)。證人汪浩霖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向 其購買本案毒品後,以毒品之品質不佳為由,將剩餘約10 、11公克之毒品退還予其等情(見偵11759卷一第86頁、 偵13296卷第86頁),所述互核相符。   2.依上所述,被告與林怡君相識多年,林怡君明知被告為警 察,仍委請被告協助購買毒品,亦獲被告同意,且被告給 付購買本案毒品之價金數額為2萬元,並非小額,卻未向 林怡君催討清償,可知被告與林怡君間具有相當信賴關係 且互動良好。果若林怡君購買毒品之目的,確僅單純供己 施用,衡情,林怡君當無甘冒自己涉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 品或販賣毒品等重罪風險,刻意於偵訊時佯稱其委託被告 協助購毒時,曾向被告表示自己有伺機販賣毒品之營利意 圖等詞,而無端誣陷被告之必要。又林怡君委託被告購買 本案毒品時,僅以打零工維生,經濟狀況不佳,所欲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卻高達半兩,核與證人林怡君所稱其 因經濟狀況不佳,欲購買大量毒品,供己施用及伺機販賣 ,以舒緩生活狀況等情相符,益徵證人林怡君前開證述為 可採。是認林怡君委請被告購買多達半兩之甲基安非他命 時,除供己施用之目的外,同時亦有伺機售出牟利之意, 雖無證據足以證明林怡君已有對外招攬或兜售毒品,而著 手於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然參酌前揭所述,林怡君伺機 售出牟利而持有本案毒品之行為,已該當於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罪。而被告於行為時,依據林怡君所述購買毒品之 目的及其生活狀況、購毒之數量、金額等節,對於「林怡 君係基於施用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目的,委其購買毒 品」一節,已有認識,然其為維繫2人關係,仍同意出資 購買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當有轉讓禁藥及幫助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及行為甚明。被告辯稱林怡君委 其購買本案毒品時,未告知有伺機販賣之意等詞,當非可 採。   3.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其知悉林怡君因經濟狀況不佳,有 施用及伺機販賣毒品之需求,即自行出資2萬元,向汪浩 霖購入多達半兩之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並未向林怡君催 討索回毒品價款,顯見被告係為維繫雙方關係,出資購毒 提供予林怡君施用及伺機出售,與單純協助或便利他人施 用毒品之幫助施用行為顯然有別。至於證人張明於警詢時 ,雖證稱被告委其聯繫汪浩霖購買本案毒品時,向其表示 毒品是被告女朋友要施用的,其不知道被告所稱女朋友是 何人等詞(見偵13296卷第95頁)。可見張明所述被告購 毒目的,僅係協助被告聯絡汪浩霖購買本案毒品時,聽聞 被告所述,並未親自參與林怡君委託被告購毒之聯繫經過 ,自難作為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依據。是辯護人辯稱被告 交付本案毒品予林怡君之行為,僅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罪等 詞(見本院卷第136頁、第227頁),當無可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法律適用部分 一、論罪 (一)事實欄一部分   1.被告係在擔任第二分局第五組巡佐期間,受附表一所示委 託人之私人請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利用不知情之同分 局警員以各編號所示警政知識聯網內之電腦系統進行查詢 ,使各該查詢警員誤認被告係因公查詢,在各該查詢系統 之用途欄輸入各該編號所示公務用途,將該等不實事項登 載於各該警員職務上所掌查詢電腦紀錄之準公文書,並將 查詢結果告知被告,足以生損害於警政機關管理警政資料 查詢之正確性。又被告為公務員,知悉經由應受尿液採驗 系統、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統查詢所得之列管人口資料,屬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將利用不知情之警 員林霈和查詢所得汪浩霖之列管人口資料,洩漏予汪浩霖 ,自屬侵害國家法益之行為。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及附表 一編號1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4條、第22 0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準公文書罪;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係犯 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4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 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同法 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2.檢察官指稱被告因受私人請託,利用附表一所示查詢警員 ,以各編號所示電腦系統查詢資料時,在用途欄登載不實 事項,涉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嫌。惟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為身分犯,犯罪主體須為公務員,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故意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而言。 至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公務員不知 情或受欺罔,而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為不實登載,其犯罪 主體則為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人。故如無職掌製作公文 書權限之公務員,利用有此權限之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而 為不實之登載,僅能論以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 載罪,無論以同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於行為時,並無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查詢系統之 使用權限,係假借其在第二分局任職之機會,利用具有各 該查詢系統使用權限之同分局警員誤信被告係因公查詢, 在查詢各該編號所示資料時,將各編號「用途」欄所示因 公查詢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查詢系統電磁紀 錄,參酌上開所述,與刑法第213條之要件不符,應論以 前述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 公文書罪。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且本院於審理時,業已告知上開罪名,保障被告、辯護人 之訴訟防禦權(見本院卷第136頁、第193頁、第212頁)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事實欄二部分   1.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經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屬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本件被告知悉經濟 狀況不佳之林怡君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及伺機出 售牟利,為維繫雙方關係,自行出資購買本案毒品後,無 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林怡君施用,及對林怡君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意圖 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轉讓甲 基安非他命供林怡君施用之行為,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因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處 罰規定,即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行為 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併此敘明。   2.檢察官指稱被告知悉林怡君欲販賣第二級毒品,基於共同 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購入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 尚未及售出即遭查獲,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嫌。然被告交付本案毒品予林怡君,係因知悉林怡君 之經濟狀況不佳,為維繫雙方關係,自行出資購毒提供予 林怡君施用及伺機販售牟利,嗣林怡君施用其中部分毒品 後,因認毒品之品質不佳,將剩餘毒品退回給被告,林怡 君未就本案毒品給付任何款項予被告,業如前述;檢察官 復未提出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與林怡君商討約定販賣 毒品之利潤分配等事宜,或林怡君就本案毒品已有對外招 攬或兜售,而著手於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自難謂被告交 付本案毒品予林怡君之行為,該當共同販賣毒品罪之要件 ,是就被告交付毒品以供林怡君伺機販賣之行為,應僅成 立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上開公訴意旨容有 未洽;惟本院就此部分認定之事實,與起訴事實之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上開罪名,以供被告 、辯護人行使訴訟防禦權(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第212頁、第223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罪數 (一)被告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行為,係受汪浩霖之 私下請託,利用不知情之警員林霈和輸入不實事項,查詢 汪浩霖之通緝、列管人口資料,並將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之 列管人口資料查詢結果洩漏予汪浩霖,而犯公務員假借職 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公務員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就事實欄二所示行為,係因知林 怡君有施用及販賣毒品之需求,交付本案毒品予林怡君, 而犯轉讓禁藥罪、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部分 ,從重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準公文書罪處斷;就事實欄二部分,從重依幫助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及附表一不同編號所示行為,係分別受 各編號所示委託人之請託所為,查詢時間各異,犯意及行 為顯屬可分,且與其所犯事實欄二所示行為之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犯罪事實擴張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雖未記載被告轉讓禁藥予林怡君施用之 事實。然依前所述,被告係因知悉經濟狀況不佳之林怡君有 施用及販賣毒品之需求,購入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且林怡 君取得本案毒品後,確有施用部分毒品,足認被告係基於轉 讓禁藥及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意,交付本案毒品予 林怡君。因被告轉讓禁藥之行為,與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二級毒品,經本院變更起訴法條之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時, 告知轉讓禁藥之罪名,以供被告及辯護人行使訴訟防禦權( 見本院卷第194頁、第212頁、第223頁),本院自應併予審 理。 四、刑之加重、減輕 (一)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犯各次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 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行為,成立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 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行為,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適用。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旨在 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 被告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 。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 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2.本件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坦承有交付本案 毒品予林怡君之行為,然辯稱其僅係代購毒品,幫助林怡 君施用等詞,自始否認知悉林怡君取得毒品之目的,係供 伺機對外販賣牟利,要難認其已就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主要犯罪事實有所自白,參酌前揭所述,當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四)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1.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9條所定 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 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 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於行為前,先後在第二分局轄下多個派出所任職 ,附表一所示查詢警員均為被告學弟,業經被告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137頁)。可見被告擔任警察職務多年,對 於「警政智識聯網內之各查詢系統,係供警察在實際職掌 職務範圍內因公查詢」,及「毒品對於社會治安、國民健 康危害甚鉅」等節,當有清楚認知。然其竟受附表一所示 委託人之私人請託,利用各該編號所示查詢警員對其之信 任,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查詢各該編號所示資料,並將通 緝及屬於國防以外秘密之列管人口資料查詢結果告知各該 編號之委託人;又其在知悉林怡君有施用及販賣毒品之需 求之際,非但未予勸阻,反而為維繫自己與林怡君之關係 ,購入多達半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予林怡君,助長毒品在 社會之流通性,所為實值非難,所為對於公共利益之侵害 非微,要難認其犯罪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又被告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經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後, 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月;而其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經依幫助犯之規定減刑後,法定最低度刑已大 幅降低,以本案各次犯罪情節觀之,均無科以所犯各該罪 名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參酌前揭所述,自無刑法 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事實欄一部分)   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就事實欄一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刑,於原判決說明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及所辯不足 採信,復敘明係經審酌被告身為警政人員,應奉公守法,竟 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利用其他公務員查詢資料,並洩漏應保 密之訊息,兼衡其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智 識程度、家庭狀況等情狀而為量刑,及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就屬於被告且供此部分犯罪所用之扣案行動電話 1支宣告沒收等旨。經核原審所為認定及論述,與卷內事證 相符,且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而為 量刑,所定刑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明顯失出或裁量濫用 之情形,自無違法或不當可指。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仍 辯稱係為抓捕通緝犯到案之公務目的,始查詢附表一所示資 料而否認犯罪(見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26頁、第228頁), 量刑因子並無變易。被告猶執前詞就此部分上訴否認犯行,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撤銷改判部分(即事實欄二部分)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購入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有從中 賺取量差及價差,具有販賣營利之意圖,應成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予以論罪科刑及諭知沒收,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陳稱林怡君委其購買半兩(即17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命後,其即透過張明之聯繫,向汪浩霖購得本案毒品,並 將購得之毒品全數交予林怡君等情(見偵11759卷一第19 頁、第33頁、第37頁、第383頁,訴字卷第114頁至第115 頁,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8頁)。證人汪浩霖於警詢時, 證稱被告向其購買之本案毒品數量為半兩等情(見偵1175 9卷一第86頁)。證人林怡君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其委 託被告代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半兩後,被告係分2次將購 得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其,2次交付之數量分別為6公克 、11公克等情(見偵13296卷第45頁、偵11759卷一第390 頁),足認被告辯稱其向汪浩霖購入本案毒品後,係將購 得之毒品全數交予林怡君等情,要非無據。至於證人林怡 君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分2次交付本案毒品予其,第1次交 付1包數量為毛重6公克,第2次交付1包毛重約10點多公克 ,嗣其施用約4公克後,認品質不佳,請被告將剩餘毒品 拿去退貨,並向被告表示對方交付之毒品數量約16公克, 若對方欲以換貨方式處理,應補足1公克等情(見偵13296 卷第45頁至第46頁);於偵查中證稱其委託被告購毒後, 被告分2次將毒品交予其,1次6公克、1次11公克;其施用 約4公克後,請被告將剩餘毒品約12公克拿去退貨等情( 見偵11759卷一第390頁至第391頁)。被告亦陳稱其本身 未施用毒品,在本案之前未買過毒品;其向汪浩霖購買本 案毒品時並未秤重,係將購入毒品全部交予林怡君;嗣林 怡君以品質不佳向其表示要退貨時,始稱對方交付之毒品 數量不足17公克等情(見偵11759卷一第33頁,本院卷第1 38頁),可見林怡君雖曾稱實際取得之毒品數量未足17公 克,然林怡君非在取得本案毒品時,立即向被告反應毒品 數量不足,而係在施用部分毒品,認毒品之品質不佳,向 被告表示欲退貨之際,始向被告說明毒品數量未足17公克 一事;且依前開證人林怡君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實際取 得之毒品數量分別為「1次毛重6公克、1次毛重約10點多 公克」、「1次6公克、1次11公克」等情,足見林怡君實 際取得本案毒品之總重量,與被告向汪浩霖購買毒品之數 量即半兩(即17公克)差距甚微,即無從排除林怡君所稱 毒品量差,可能係汪浩霖、林怡君持用秤重工具之誤差所 致。此外,檢察官未提出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向汪 浩霖購得之本案毒品,與被告交付林怡君之毒品數量確實 存有量差,或被告向汪浩霖購得本案毒品後,有為己從中 扣取部分毒品等節,自難僅以林怡君在施用其中部分毒品 後,以品質不佳為由要求退貨時,所稱毒品數量未足額, 逕認被告向汪浩霖購入本案毒品後,有取走部分毒品,而 從中賺取毒品量差之營利意圖。   2.被告於112年7月13日係以2萬元之價格,向綽號「荔枝」 之汪浩霖購買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一節,業如前述。而證 人林怡君於112年11月9日警詢時,雖證稱其認為本案毒品 應係以約2萬1,000元之價格購入等情(見偵13296卷第45 頁)。然被告辯稱林怡君知道其係以2萬元購入本案毒品 等情(見訴字卷第114頁,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8頁); 且證人林怡君於該次警詢時,亦證稱被告自行支付價金購 得本案毒品交予其時,向其表示毒品是向「荔枝」買的, 也有將價金數額告知其,但其忘記被告當時所稱購毒價金 之金額為何;因其先前委請被告購買毒品時,向被告表示 半兩甲基安非他命之行情價約2萬1,000元至2萬2,000元之 間,提醒被告稱若賣家開價超過2萬1,000元就不要買,始 認為本案毒品應係以約2萬1,000元之價格購入等情(見偵 13296卷第45頁),可見被告交付本案毒品時,並未迴避 林怡君查證獲知毒品實際購入價格,而刻意向林怡君隱瞞 本案毒品之賣家為「荔枝」之情形。又林怡君製作警詢筆 錄時,距被告交付本案毒品之時間已相隔數月,且林怡君 於警詢時,自承不記得被告交付本案毒品時,所稱毒品購 入價格之正確數額,其係依當時毒品行情價,推斷認定被 告應係以2萬1,000元之價格購入等情,自難僅以林怡君於 警詢時所述上詞,認定被告以2萬元購入本案毒品後,卻 向林怡君表示本案毒品係以2萬1,000元購入,而有從中賺 取價差之營利意圖。   3.證人林怡君於警詢中,證述其取得本案毒品及施用後,認 品質不佳,將剩餘毒品交予被告退回等情後,經警詢問其 與被告如何處理後續退貨事宜,答稱「沒有處理,但是我 認定我已經施用掉4公克的安非他命,我按外面市價1公克 1,500元計算,我應該要給黃俊源6,000元」等語(見偵13 296卷第46頁)。檢察官固據以指稱被告係以2萬元向汪浩 霖購入本案毒品,每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為1,176元 (即2萬元÷17公克=1,17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少於 林怡君所稱毒品單價每公克1,500元,可見被告有營利意 圖等詞(見本院卷第226頁)。惟被告辯稱其在本案之前 ,陸續借款數萬元予林怡君未獲清償;其係為維繫雙方關 係,自行出資購買本案毒品交予林怡君,本即預期林怡君 不會償還價款;其未向林怡君表示要以1公克1,500元之價 格,計算林怡君施用毒品之價金,亦未催討還款,實際上 林怡君未就本案毒品給付任何款項予其等情(見偵11759 卷一第383頁、卷二第73頁,訴字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本院卷第138頁、第220頁至第221頁)。又林怡君迄今未 就本案毒品,給付任何款項予被告,業經被告及證人林怡 君陳明在卷(見偵11759卷一第391頁,本院卷第2220頁) ;且依上開證人林怡君所述,其所稱「1公克1,500元」, 僅係說明其自行依市價估算所施用毒品之價額,並非指被 告要求其給付之金額。是檢察官以此逕指被告從中賺取價 差,當非可採。   4.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購入本案毒品 後交予林怡君,有從中賺取量差或價差之情形;被告辯稱 其無販賣毒品之營利意圖等語,即非無憑。原審認定被告 基於營利意圖,販賣本案毒品予林怡君,尚非有當。被告 上訴否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 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擔任警察,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禁藥及第二級毒品,對於社會治安及 國民健康之危害甚鉅,在獲悉林怡君有施用及伺機販賣毒 品之需求時,不僅未予勸阻,竟因林怡君曾提供案件情資 ,欲維繫彼此關係,自行出資購買多達半兩之甲基安非他 命提供予林怡君,而為轉讓禁藥及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二級毒品犯行,助長甲基安非他命在社會之流通性,實非 可取。又被告僅坦承交付本案毒品予林怡君之客觀行為, 迄仍否認犯轉讓禁藥及幫助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等犯後態度。再被告陳稱其具有大專畢業之學歷,目前在 市場擺攤賣魚,月收入約2、3萬元,及其已婚,育有2名 現分別就讀大學、國中之兒子、女兒,目前與妻子、女兒 同住,其需扶養父母、2名子女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見本院卷第227頁)。又被告前無其他科刑紀錄之品行, 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係被告用以與林怡君等 人聯絡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業經被告供認在 卷(見偵11759卷一第16頁,訴字卷第116頁),爰依首揭 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 ,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委託人 委託時間 查詢警員 查詢時間 查詢系統/查詢內容 用途 證據 備註 1 施宏樫 112年2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 張少謙 112年2月22日下午6時27分至28分許 e化查捕逃犯/施宏樫之通緝資料 舉發交通違規 ⑴證人張少謙於警詢及原審之證述(見偵11759卷一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6頁至第117頁,訴字卷第253頁至第255頁、第257頁、第262頁)。 ⑵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偵11759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 ⑶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列印資料(見偵11759卷一第65頁至第66頁、第12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汪浩霖 112年10月29日晚間9時7分許 張少謙 112年10月29日晚間9時12分至13分許 e化查捕逃犯/汪浩霖之通緝資料 舉發交通違規 ⑴證人張少謙於警詢及原審之證述(見偵11759卷一第115頁至第117頁,訴字卷第252頁至第253頁、第255頁、第262頁)。 ⑵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偵11759卷一第60頁)。 ⑶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列印資料(見偵11759卷一第61頁、第13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施宏樫 112年3月28日 林裕祥 112年3月28日晚間11時13分許 刑案資訊系統、e化查捕逃犯/施宏樫之通緝資料 查緝查捕逃犯 ⑴證人林裕祥於警詢及原審之證述(見偵11759卷一第141頁至第142頁,訴字卷第263頁至第264頁)。 ⑵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偵11759卷一第145頁)。 ⑶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列印資料(見偵11759卷一第149頁至第15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蘇佳宏 112年10月20日晚間7時57分許 林杞強 112年10月22日下午2時55分許 刑案資訊系統/蘇佳宏之通緝紀錄 執行刑事相關業務 ⑴證人林杞強於警詢及原審之證述(見偵11759卷一第165頁至第169頁,訴字卷第272頁至第274頁) ⑵證人蘇佳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見偵13297卷第198頁、偵11759卷二第64頁至第65頁)。 ⑶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偵11759卷一第221頁、第223頁)。 ⑷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列印資料(見偵11759卷一第20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 5 汪浩霖 112年10月11日上午8時36分許 林霈和 112年10月11日上午8時55分(原判決誤載為56分)至58分許 e化查捕逃犯/汪浩霖之通緝資料 (空白) ⑴證人林霈和於警詢及原審之證述(見偵11759卷一第227頁至第229頁,訴字卷第280頁至第284頁)。 ⑵證人汪浩霖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見偵11759卷一第85頁、卷二第53頁)。 ⑶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偵11759卷一第57頁、偵13296卷第83頁至第84頁)。 ⑷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列印資料(見偵11759卷一第58頁至第59頁、第23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應受尿液採驗系統/汪浩霖之列管人口資料 受處理報案 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汪浩霖之列管人口資料 一般行政協助查證 【附表二】 扣案物 數量 三星廠牌Galaxy A52S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2025-03-25

TPHM-113-上訴-6048-2025032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45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子豪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 謝東穎」部分(均含偽造之「謝東穎」署名及印文各壹枚)、如 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偽造「謝東穎」署押、印 文及「謝東穎」印章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子豪前與謝慈珊(原名謝艾容,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男女朋 友,陳子豪因需款孔急,欲以自己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及謝慈珊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B車)辦理車貸,遂與謝慈珊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2人並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男)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偽造 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先由陳子豪指示謝慈珊於民國110年6 月10日前某日,在新北市板橋住處(地址詳卷)徒手竊取謝 慈珊之父謝東穎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再為下列行為:  ㈠先於110年6月10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家 樂福板橋店前之A車內,由謝慈珊在不知情之海豐資融有限 公司(下稱海豐公司,代理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 潤公司】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汽車貸款之 業務)負責人翁宗玄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文件、本票相 關欄位上簽名,並由謝慈珊至超商影印其父親謝東穎之身分 證及健保卡,將影本交由翁宗玄附在上開貸款文件後方;嗣 謝慈珊下車後,再由陳子豪聯繫甲男至A車上,並指示甲男 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文件、本票相關欄位偽簽「謝東穎 」署名,再交給翁宗玄而行使之,以表示謝東穎同意擔任A 車貸款連帶保證人之意思,足生損害於謝東穎。陳子豪、謝 慈珊及甲男並利用不知情之翁宗玄刻印「謝東穎」之印章, 蓋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文件、本票相關欄位(偽造之「 謝東穎」署名、印文位置及數量均如附表一所示),用以向 和潤公司申請B車貸款,嗣和潤公司撥付上開車貸新臺幣( 下同)30萬元至謝慈珊帳戶後,再由謝慈珊如數交付陳子豪 。  ㈡再於110年6月17日之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 超商板橋富山店前之A車內,由陳子豪聯繫甲男及不知情之 翁宗玄到場處理陳子豪以A車向合迪公司申請貸款乙事,陳 子豪先在翁宗玄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貸款文件、本票相關欄 位簽名後,再指示甲男亦在上開如附表二所示貸款文件、本 票相關欄位偽簽「謝東穎」署名,並交給翁宗玄而行使之, 用以表示謝東穎同意擔任A車貸款連帶保證人之意思,足生 損害於謝東穎。陳子豪、謝慈珊及甲男並利用不知情之翁宗 玄刻印「謝東穎」之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貸款文件 、本票相關欄位(偽造之「謝東穎」署名、印文位置及數量 均如附表二所示),翁宗玄即持如附表二所示文件、本票, 向合迪公司以A車申請貸款,而後上開車貸由合迪公司匯款1 2萬6,530元至陳子豪使用之連竑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小企銀帳 戶)內,再由陳子豪提領後花用殆盡。嗣因和潤公司、合迪 公司對謝東穎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謝東穎察覺有異而報警, 始悉上情。 二、案經謝東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謝東穎、證人謝慈珊、翁宗玄之警詢證述無證 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查證 人謝東穎於警詢時之陳述,經被告陳子豪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否認該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4頁), 且證人謝東穎於警詢時之證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所稱之特別可信情況,從而,證人謝東穎於警 詢時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如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經 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準此,被 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人員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如於審判中 已到庭證述,且與審判中之陳述相符時,則其前於警詢之陳 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 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即應以其於審判中 之陳述作為證據。本案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 爭執證人謝慈珊、翁宗玄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214頁)。查證人謝慈珊、翁宗玄於警詢中,就本案事發 之經過所為陳述,核與其等嗣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並無 實質上之不符,參照上開說明,其警詢中之陳述已無作為證 據之必要,而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謝東穎、謝慈珊、翁宗玄之偵訊時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 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但非 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 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1597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稱 證人謝東穎、謝慈珊、翁宗玄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被告對 質詰問,而認係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見本院卷第214頁 ),惟上開證人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皆無證據顯示客觀環境 存有不可信之情狀,且證人謝慈珊、翁宗玄均已於審理期日 以證人身分接受對質詰問,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依 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另被告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並未聲請傳喚證人謝東穎到庭,使當事 人雙方得以交互詰問,並給予被告與之對質之機會,應視為 已放棄對質詰問權,故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證人謝東穎之偵 查筆錄,使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已屬合法調查,自得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14頁), 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各該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則依前開規定 ,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謝慈珊曾於110年6月10日將告訴人之身分證 、健保卡交付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甲男在被 告、翁宗玄在場時,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件、本票上 偽造「謝東穎」之印文及署押後,即將上開文件、本票交付 翁宗玄辦理B車之貸款,嗣後和潤公司因此撥付30萬元至謝 慈珊帳戶中,謝慈珊並將其中部分款項交付被告;以及於事 實欄一、㈡所示時、地,甲男曾在被告、翁宗玄在場時,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本票上偽造「謝東穎」之印文及署押 後,將上開文件、本票交付翁宗玄辦理A車貸款,合迪公司 因此撥付12萬6,530元至被告使用之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中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 券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指示謝慈珊偷竊告訴人之身分證、 健保卡,是謝慈珊經濟狀況不佳,需要辦理貸款,我只是幫 他找業務,A車辦理貸款時,也是謝慈珊跟我說可以請告訴 人當我的保證人,我是透過謝慈珊得知告訴人擔任保人的意 願;謝慈珊之所以將B車貸款30萬元中之部分款項交付給我 ,是因為我們有共同做網拍,我要幫她進貨;又其先係辯稱 我並不知道甲男不是告訴人云云,嗣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復以:甲男並不是我找來的,根據甲男的身材跟面容,我 認為甲男就是告訴人本人等詞置辯。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 :甲男應係謝慈珊聯繫到場,被告並不知道甲男實際上並非 告訴人本人,也不知悉謝慈珊並未確實徵詢告訴人之意願, 況對保當時,告訴人之身分證、健保卡正本均係由甲男自行 提出,顯然係謝慈珊自行聯繫甲男並交付告訴人之證件,而 被告既與謝慈珊已經論及婚嫁,不排除謝慈珊可能是為避免 讓被告失望,而自作主張聯繫甲男到場假冒告訴人對保等語 。經查:  ㈠謝慈珊曾於110年6月10日將告訴人之身分證、健保卡交付被 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甲男在被告、翁宗玄在場 時,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件、本票上偽造「謝東穎」 之署押、印文後,即將上開文件、本票交付翁宗玄辦理B車 之貸款,嗣後和潤公司因此撥付30萬元至謝慈珊帳戶中,謝 慈珊並將上開款項交付被告;以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時、 地,甲男曾在被告、翁宗玄在場時,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 、本票上偽造「謝東穎」之印文及署押後,將上開文件、本 票交付翁宗玄辦理A車貸款,合迪公司因此撥付12萬6,530元 至被告使用之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中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 (見本院卷第212至213、216至217頁),核與證人謝東穎於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75至78、92頁)、證人謝慈珊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第75至78、92頁、本院卷第 292至312、324至325頁)、證人翁宗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見偵卷第65至67頁、本院卷第313至326頁)大致相 符,並有合迪公司111年4月8日(111)合法字第051號函暨 函附債權讓與同意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 書、動產抵押契約書、110年6月17日債權讓與暨撥款同意書 、債權讓與暨撥款同意書各1份(見偵卷第39至45頁)、和 潤公司111年7月13日(111)和法字第Z000000000號函暨函 附110年6月9日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告訴 人及謝慈珊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個人資料運用告知同意書 、債權讓與暨指定撥款同意書、110年6月10日票號Z0000000 00號本票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動產抵押設定登 記申請書影本、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影本、動產抵押契約 書影本各1份(見偵卷第50至61頁)、被告書立之聲明書1紙 (見偵卷第101頁)、被告與謝慈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見偵卷第85至93頁)、110年6月17日本票影本及授權書各 1紙(見司票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338號裁定1份(見司票卷)在卷可稽,是此部 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案之2筆汽車貸款款項,均係由被告取得使用:   本案以A車貸款所得之款項,係被告取得使用乙節,業據其 於本院審理中所是認,業如前述。又關於本案以B車貸款所 得之款項,係何人取得使用一節,另據證人謝慈珊於偵查中 證稱:110年6月10日在板橋三民路2段31號家樂福前,我和 被告、翁宗玄在被告的A車上,當時我先簽我的部分,我父 親擔任保證人的欄位是空白的,我簽完我的部分就先下車, 被告說會找人來補簽爸爸的部分。是被告跟我說要用我爸爸 的名義當保證人,甲男是被告找的人,我不知道是誰,也沒 有看到,案發前我並沒有向我爸爸詢問可否擔任上開車貸之 保證人等語(見偵卷第76至77頁)。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 貸款公司是被告找的,被告說他需要用錢,他要跟我借。11 0年6月10日的文件中,「謝艾容」的簽名是我簽的,印章是 讓他們蓋的,我簽名時,還沒有看到「謝東穎」的簽名及蓋 章,我不知道「謝東穎」的簽名是誰簽的。這次車貸有拿到 錢,撥款下來後,我就拿給被告,因為是被告跟我借,也說 要還給我,每個月會繳車貸,但後來在第2期的時候就沒有 如期繳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94至299頁)。參以本案貸款之 後,被告曾以通訊軟體LINE對謝慈珊傳送諸如「我是怕會影 響增貸的問題」、「因為我現在急著要給人家貨」、「這個 月我真的沒辦法繳二台車的錢,我現在先跟妳說一下,免得 妳到時候又說我沒說」、「剛剛應該不能先扣利息,現在搞 到還不夠,妳昨天給的生活費也都貼進去了還不夠」、「謝 謝妳為我做的一切」、「我知道妳付出了很多,妳也一直在 幫我解決問題,也一直在幫我想辦法,我知道你也累了,從 這段時間你幫我籌了多少錢,我能感受到你心力憔悴的感覺 」等訊息乙節,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337頁),並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1號民事判決可證 (見偵卷第96至101頁),確可見被告當時因資金不足,屢 經謝慈珊資助款項,上情亦與卷附被告與謝慈珊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85頁),顯示被告在向謝慈 珊索取告訴人之身分證資料前,向謝慈珊表示「我現在擔心 的是明後天的貨款下落」等訊息相合。此外,被告於案發後 ,曾書立聲明書1紙(見偵卷第101頁),其上記載:「本人 陳子豪叫謝艾容幫我貸款30萬,現要結清需39萬多,私下還 向他借款18萬多,總數共58萬,現要與對方結清。立書人陳 子豪」等語,足見B車之貸款確係被告委由謝慈珊出面申辦 ,而由被告取得B車貸得之款項無訛,被告辯稱謝慈珊將B車 貸款中之部分款項交付僅係因2人有共同經營網拍事業云云 ,與上開事證並不相符,且被告亦未提出其他事證可佐,是 其所辯,並不可採。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上開聲明書 係遭告訴人脅迫簽立云云,惟其說法苟若屬實,應屬對本案 極為重要之主張,被告歷警詢及偵訊程序,俱未供述此節, 是被告所辯上情,即屬臨訟杜撰之詞,無從採信。  ㈢110年6月10日、同年月17日,甲男曾在場簽具相關文書、有 價證券,且甲男並非告訴人:   關於上開2次貸款之對保過程,證人翁宗玄於偵查中證稱: 我是海豐資融有限公司負責人,我們公司負責車貸,代理和 潤、裕融、合迪等公司的汽車貸款。110年6月10日下午2時 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家樂福前的A車上,我在辦理 B車的汽車貸款,該案件之前已經核准,當天是被告開車, 先帶謝慈珊和我在車上對保,之後謝慈珊先離開,被告再帶 「謝東穎」過來在車上對保。當時在車上的「謝東穎」簽名 是他自己簽,印章是我們刻的,我們對保前都會跟客人說會 幫他們刻章、蓋印。當時自稱「謝東穎」之人看起來像是健 保卡、身分證照片上的本人,但後來我見到本人,才發現當 天在車上的不是告訴人本人。這位在車上自稱「謝東穎」的 男子也就是在110年6月9日的貸款申請書上簽名「謝東穎」 之人,申請書是用LINE申請,實際上相關文件都是在110年6 月10日對保時簽名。A車的車貸對保是在110年6月17日辦理 ,地點是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也是 在A車上,當時車上就我、被告以及自稱「謝東穎」之人, 這次的證件是自稱「謝東穎」的男子拿出來給我去印的。後 來告訴人主動通知合迪公司他的名字遭冒用,合迪公司叫我 去瞭解,我去告訴人家拜訪時,告訴人說他的證件被謝慈珊 拿走,他自己不知道這件事等語(見偵卷第65至66頁);於 本院審理中再證述上情明確,並證稱:2次貸款中,自稱「 謝東穎」的人是同一人,這個人與今日庭期在場的告訴人不 是同一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19、321頁)。復觀上開2次 貸款相關文件中「謝東穎」之簽名筆跡,與告訴人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筆錄簽名(見偵卷第17、158、189 頁、本院卷第353頁),運筆轉折明顯不同,均堪認自稱「 謝東穎」之甲男並非告訴人,至為明確。況被告原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甲男並非告訴人一節,並未爭執,且多次供稱 :我不知道來的男子不是謝慈珊的父親,我沒有見過她的父 親(見審訴卷第65頁);在貸款之前,我沒有見過告訴人本 人云云(見本院卷第79頁),卻於本院審理中改易前詞,辯 稱:我跟謝慈珊在交往時,因為她的爸爸是在賣回收廢五金 的,我曾跟她的爸爸買過冷氣,我們很早就見面過,我很肯 定來的保證人就是告訴人本人云云(見本院卷第312頁), 前後不一,所辯相關文件係由告訴人本人簽名之詞,自屬無 稽,不足採信。  ㈣被告知悉謝慈珊取得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未獲告訴人 之同意,亦知悉甲男並非告訴人而簽具相關文書及有價證券 ,主觀上與謝慈珊有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 之犯意聯絡:   關於被告及謝慈珊取得告訴人身分證及健保卡之過程,證人 謝慈珊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被告跟我講要用我爸爸的名 義當保證人,案發前我並沒有問我爸爸可否擔任汽車保證人 等語(見偵卷第77頁);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我當時有同 意被告辦車貸,被告說會如期還款,車貸的錢會繳完,他就 請我拿我爸爸的證件,我當時沒有問過我爸爸,我跟被告說 ,他說會如期繳完,所以我爸爸就不會發現,後來因為被告 沒有如期繳納,我爸爸才會知道。這件事被告有要我不要跟 我爸爸說,我自己也沒有告訴爸爸。被告當初是跟我說「爸 爸的證件,如果當保人,如果按時繳納,爸爸也不會發現」 之類的,他好像有請我先問我爸爸可不可以借證件,我說「 當然不可能,我爸爸不會答應」等語(見本院卷第303至304 、308至309頁)。參以本案2筆汽車貸款款項,既係由被告 實際上取得使用,且甲男係由被告覓妥,到場以告訴人之身 分,簽名申貸並對保乙節,俱如前述,亦足見被告乃主導本 案上開犯行之人,至為明確。遑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 與自稱「謝東穎」之人在車上時,沒有很具體的在聊什麼等 語(見本院卷第335頁),證人翁宗玄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其沒有印象雙方有什麼特別的對話等語(見本院卷第321頁 ),設若被告對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係遭謝慈珊竊取乙 事一無所悉,亦認為到場的是告訴人本人,則在其尚與謝慈 珊論及婚嫁,告訴人並為其擔任保證人,且先前雙方並未就 此事聯繫等情形下,被告豈有不當場寒暄、感謝之理,實足 見被告就謝慈珊竊取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暨以甲男簽 具相關文書及有價證券等情,原本知之甚詳,並與謝慈珊具 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無訛。至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雖以證人謝慈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10 年6月10日B車貸款對保時,是其攜回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 卡正本,後續110年6月17日A車貸款對保時,卻係由甲男提 出上開證件正本,認甲男應係由謝慈珊自做主張覓得,被告 不知本案詳情等語,惟證人謝慈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知 悉被告後續有意以A車貸款,又稱對於後來曾否將證件交給 被告一節已經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02至303頁),顯示 證人謝慈珊亦參與此部分犯行,其確不無可能後續曾將證件 交付被告轉交甲男行使,是證人謝慈珊所述上開情事,尚與 常情無違,況被告知悉本案各情,且配合辦理相關貸款過程 乙節,既敘之如前,從而,證人謝慈珊前開證稱身分證及健 保卡正本係由其攜回一情,仍無解於被告之主觀犯意,自無 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述均不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按學理上雖有謂「使用竊盜」之存在,行為人無不法所有之 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固與刑法上之竊盜罪有別 ,惟如其就物為攸關權利義務之事項為處分之行為,縱事後 物歸原主,難謂僅屬「使用竊盜」而不構成竊盜罪(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取得告 訴人之身分證、健保卡後,雖於事後歸還予告訴人,然被告 已經就該等證件用作申辦A車、B車貸款之證明文件,並使告 訴人因而須承受連帶保證人之義務,被告所為,已就告訴人 之上開身分證件為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處分,揆諸前揭說明 ,自已非屬使用竊盜甚明。  ㈡罪名: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1 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 有價證券罪。  ㈢共同正犯:  ⒈被告與謝慈珊就本案竊盜犯行,以及2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甲男另就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謝慈珊及甲男利用不知情之翁宗玄,刻印「謝東穎」 之印章,並蓋用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貸款文件、本票上, 為間接正犯。  ㈣罪數及競合:  ⒈被告在如附表一、二所示貸款文件及本票上偽造「謝東穎」 署押及利用翁宗玄偽造「謝東穎」印文,為偽造私文書、偽 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後 ,復均加以行使,則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⒉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 ,基於同一犯意,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侵害之法益 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  ⒊按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 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 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 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 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竊盜、行 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其主觀上均係為取得A 車、B車之融資貸款,客觀上各行為均為整體犯罪計畫之一 部分,應認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各該犯行著手實行階段同一 ,為想像競合犯,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從一重論以一偽造有 價證券罪。起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惟被告此部分所為,與本案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又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辯護人偽造有 價證券之罪名(見本院卷第211至212、290頁),無礙於被 告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㈤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 物,竟竊取他人身分證件,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 證券之方式,圖求貸款之利益,所為實值非難,審酌被告始 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又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損失;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所獲 利益、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於本院審理中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3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偽造之有價證券:  ⒈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 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 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明定。次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發票 人有2人以上,其中僅部分發票人係偽造,對於真正發票人 部分並非無效,自不得沒收,因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本身 不能分離,法院沒收時,僅諭知偽造部分沒收即可,不得將 該紙票據全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7082號、93年 台上字281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本票各1紙,僅共 同發票人「謝東穎」部分係偽造,至謝慈珊、被告分別擔任 發票人部分則屬真正,並非無效,揆諸上開說明,應將上開 2紙本票上經偽造之共同發票人「謝東穎」部分(均含偽造 之「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 沒收之。  ㈡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為刑法第219條所明定。  ⒉未扣案之「謝東穎」印章1顆,為被告、甲男利用不知情之翁 宗玄所刻印,係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⒊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貸款文件上 偽造之「謝東穎」印文及署押共15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編號2至5、如附表二編號2所 示之文書,雖均屬犯罪所生之物,然業經被告持以交付翁宗 玄辦理A車、B車之貸款,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所竊得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業已返還告訴人, 爰就此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及代號對照表 卷宗案號 代號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850號卷 偵卷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70號卷 審訴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9號卷 本院卷 士林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8號卷 司票卷 士林地院111年度湖簡移調38號卷 湖簡卷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偽造之署押、印文 卷宗頁碼 1 票號Z000000000號本票1紙(面額30萬元) ⑴「共同發票人」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偵卷第56頁反面 2 110年6月9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含所附謝東穎、謝慈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1份 ⑴「保證人(簽章)」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⑵謝東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謝東穎」署押各1枚。 ⑶謝東穎健保卡正面影本:「謝東穎」署押1枚。 偵卷第52至54頁 3 110年6月10日個人資料運用告知同意書1份 ⑴「立同意書人」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偵卷第55頁 4 授權書1份 ⑴「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票人」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偵卷第57頁 5 110年6月10日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1份 ⑴「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偵卷第60至61頁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偽造之署押、印文 卷宗頁碼 1 發票日為110年6月17日之本票1紙(面額108萬元) ⑴「發票人」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見司票卷 2 110年6月17日債權讓與同意書1份 ⑴「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親簽或蓋章)」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⑵「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欄:「謝東穎」署押及印文各1枚。 偵卷第40至41頁

2025-03-19

PCDM-112-訴-379-20250319-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堂如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賴昱亘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號),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不服本院法官於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之羈押處分, 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件既經檢察官起訴,涉案非供述證據均經偵查機關進行 扣押,相關證人亦於偵查中到庭具結作證,證人之證詞均 已獲保全,可認調查詳實完備且已鞏固,足以起訴。縱於 審理中被告所述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異,或被告所辯 與卷內證人證述不符,均屬法院為證據取捨及判斷證明力 之問題,不可轉責於被告,不能僅因被告與證人不符,即 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二)本件尚無勾串證人之虞,即使法院認被告涉犯重罪而仍有 逃亡之虞,亦得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輔以穿 戴電子腳鐐設備,而無羈押之必要性。爰請求撤銷原處分 等語。 二、程序: (一)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規定:對於審 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 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前開聲請期間為 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而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該條規定 於依第416條聲請撤銷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 察官所為各項處分時,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第416條第4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案受命法官訊問後,於民國114年3月5日 以有事實及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2、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不足阻止聲請人與其他 共犯或證人聯繫及勾串其等犯嫌之內容,無法以羈押外之 方式替代之,乃自同日起命聲請人應予執行羈押3月,並 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有訊問筆錄、本院押票、押票回證及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按,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而聲請人於114年3月12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原羈押處分,核 於法定期間內為之,應屬適法。 三、實體: (一)刑事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 執行,是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有 無羈押之必要等判斷,均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認 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其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並 無違反比例原則,而無濫用裁量權限情形,自不得任意指 為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意旨 參見)。 (二)經查: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⑴被告雖否認涉犯公務員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共同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辯稱未收受 賄賂,且僅係業務上疏失云云。惟為本院所不採:    ①本案廠商既已多次順利浮報不實數量而詐領款項,業據 廠商即同案被告蔡慶德、會計人員即同案被告楊淑芬於 偵查中證述甚明,自有向點收人員交付賄賂以求配合之 必要,而非僅一再仰賴點收人員之個人疏失。    ②被告為辦理綠鬣蜥點收業務之公務員,前來點收次數係 佔點收人員中最多次,且於清點時均不會親自點收,反 而是等廠商報數量等情,經同案被告宋政賢於偵查中具 結證述甚明,核與同案被告蔡慶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數 次行賄被告共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被告於112年 綠鬣蜥案、112年綠鬣蜥追加案每次點收時均會到場等 語相符,並有被告翁慶佑製作之帳冊為證,均核與被告 所辯解之內容大相徑庭。    ③況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稱有確實清點,有1次多報超 過20隻,還予以扣掉等情(聲羈字卷第79頁),可見其 嚴格程度,則顯難以想像被告僅係疏失而漏算相當於1 成數量、分別為300多隻至800多隻之綠鬣蜥,且達3次 之多。    ④故依上情,足見被告辯解,尚有可疑。   ⑵此外,另有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在卷可佐,經本院調卷 核閱屬實。綜此,足認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涉犯之公務員對 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 詐取財物罪嫌,嫌疑重大。  2、被告有羈押原因:   ⑴被告自承在縣政府工作長達20幾年,都擔任工友、司機、 巡山員,且與同案被告蔡慶德有賣車及買藥酒及牛樟芝的 交易關係,金額分別為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聲羈字卷 第80頁),且被告甚至與蔡慶德在電話中,多次談及處長 指示、評選及標案等語(參見他字第1231號卷一第383頁 反面至387頁之通訊監察譯文)。如被告僅係職位低微且 業務單純之人,豈有與同案被告蔡慶德談論無關其業務之 必要。可見被告與縣政府同單位之同案被告及其他人員, 不僅關係親近,甚至有私下金錢往來,而具有相當程度之 影響力,自得輕易以彼此間之情誼或利害關係,影響相關 共犯或證人之完整陳述,而不受限於其位階低微。   ⑵被告既否認犯罪,衡情審理中將會對共犯及其他證人行使 對質詰問權,並恐面臨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及10年以上 重罪,可預期如任由被告在外,為求順利獲判無罪,即有 可能以前述所具有之影響力影響共犯及證人證述之誘因, 或改為逃避審理及日後可能之執行。   ⑶聲請意旨空言否認被告無勾串證人之虞云云,且誤認本院 僅以被告所述與共犯及證人不符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均 無可採。   ⑷依上所述,有事實及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 人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3、被告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⑴被告負責點收廠商捕捉之綠鬣蜥,對廠商是否能夠順利以 陳報不實數量詐領款項,有相當之影響力及決定性。又依 被告與蔡慶德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為農業處內部 甚為重要之人物,自有透過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避免其利用既存人際網絡及利害關係而影響共犯及證人之 證述。   ⑵本案因涉及廠商與公務員間之行賄及共同詐取財物犯嫌, 各共犯是否誠實陳述、是否完整陳述,將會因此影響彼此 利害關係之一致或不一致。即使共犯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述,惟審理中再為不同之陳述,亦常發生。故尚難 僅以檢察官所蒐集之證據足以起訴,遽認被告就不會再有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或必然就不需透過羈押及禁止 接見通信之方式確保日後審理及可能執行程序之順暢。   ⑶考量被告涉犯之公務員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對公共利益及社會 秩序危害甚大,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 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即使可經由限制 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輔以穿戴電子腳鐐設備等情, 避免被告逃亡之結果而替代羈押;惟衡以現今之通訊工具 多元而隱密,被告亦有影響共犯及證人之能力及誘因,故 依前述同樣方式,尚無法避免或有效降低被告勾串證人後 所生影響審理之結果而替代羈押。從而,被告仍有羈押及 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 存在,原處分認有羈押必要,無從以命被告禁止與共犯及 證人接觸等手段替代羈押等由,因而裁定羈押,其目的與 手段間之衡量,與比例原則不悖,核無不合。故聲請意旨 主張被告無羈押之必要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2025-03-18

PTDM-114-聲-307-20250318-1

侵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裕庭 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6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裕庭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簡裕庭與代號AW000-A112385之未成年女子(民國00年0月生, 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係網友,簡裕庭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Y」向A女稱欲買禮物給A女,雙方遂於112年7月9日下 午2時,相約在臺北市○○區○○○道000號阿默蛋糕店見面,嗣A 女 搭乘簡裕庭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 簡裕庭藉故帶A女返回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住 處(下稱中和區住所),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拉A女 上床,強行脫去A女之衣褲,不顧A女之口頭拒絕及雙手推阻 ,仍將身體壓在A女身上,以陰莖插入A女 之陰道,並強迫A 女為其口交,以此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1 次得逞。 二、案經A女、A女之父即代號AW000-A112385A之成年男子(真實 姓名詳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為使判決更為簡明,同時方便查考,有關卷號簡稱詳見卷宗 對照清單。 二、證人即A女之母(代號AW000-A112385B,下稱B女)、證人甲 ○○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是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依上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 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而為保障被告之反對 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 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且此項詰問權之欠缺 ,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 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 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  ㈡經查,被告簡裕庭就證人B女及甲○○於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 雖以未賦予其反對詰問機會為由爭執證據能力,然並未提出 證人B女及甲○○偵訊時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特殊情形,已 無從排除其等證據能力。且本院於審理程序時,已傳訊證人 B女及甲○○進行交互詰問(本院卷第69至80頁),自已充分 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又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 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開規定 ,上開證人等於偵訊中之證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除證人B女及甲○○於偵查中之證述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中 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 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 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 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否認對A女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辯 稱:1.伊與A女為合意發生性行為,當時A女並無任何反抗行 為;2.A女於案發後主動聯繫被告,可見並無違反A女意願; 3.A女雖經診斷有被害妄想精神症狀,惟可能係與被告合意 性交後,基於被害妄想而認被告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4.證 人甲○○與A女絕非單純朋友關係,且A女案發後主動向被告表 示是仙人跳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A女係網友,簡裕庭以LINE暱稱「Y」向A女稱欲買禮物 給A女,雙方遂於112年7月9日下午2時,相約在臺北市○○區○ ○○道000號阿默蛋糕店見面,嗣A女搭乘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被告即帶A女返回其中和區住所 ,與A女進行性行為1次之事實,為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48、49頁),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 符,並有A女手繪之被告房間格局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112年10月2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52032號函暨内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13日刑生字第1126037429 號鑑定書、A女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其與被告(暱稱:Y)對 話紀錄、A女提出之交友軟體探探其與被告(暱稱:小Y)對 話紀錄在卷可佐,堪以採信。  ㈡A女 就案發經過歷次證述如下:  1.於警詢中稱:伊與被告係網友關係,伊們透過交友軟體探探 認識,於112年4月配對成功後開始密集聊天,並有加LINE, 被告每天都有傳訊給伊,想要約伊出去,伊一開始拒絕,到 7月被告說要去逛街,買東西給伊,伊才答應見面,案發當 天伊是第一次與被告見面,當時伊與被告並無交往,伊們約 在阿默蛋糕門口,當時被告開黑色保時捷過來,伊上駕駛座 ,被告就開去他家,伊有問不是要去逛街,被告說他等下有 事,直接載伊去他家,進去之後他說他要換衣服,叫伊進去 他房間坐著,進去後被告就把房門關起來,被告對伊說要伊 陪他在床上躺,伊覺得不對勁,一直跟被告說「我沒有要做 (發生性行為),不要,我月經來」,但被告還是強拉伊到 床上,要伊躺下,開始抱伊,摸伊全身,接著被告伸手進伊 的外衣開始解伊的內衣,伊跟被告說不要,最後被告將伊的 上衣跟內衣脫掉,又往伊下面摸,將手直接伸進伊的內褲, 插入伊的陰道,伊覺得很痛,拒絕他,一直說不要,也有把 手撥開,但是被告還是強硬的來,後來被告脫掉他的下半身 ,把身體壓上來,將他的生殖器插入伊的陰道,被告沒有戴 保險套,伊感覺被告在伊體內射精,被告有安撫伊,之後又 要伊幫他口交,伊並不情願,伊幫被告口交幾秒鐘就停止動 作了等語(偵字卷第8至10頁)。  2.於偵查中稱:伊與被告係透過探探交友軟體認識,一開始聊 天,後來有有交換LINE,於112年4月認識,於6、7月才開始 聊天,沒有交往。伊與被告於案發當日約下午見面,被告說 要買禮物給伊,伊們約在阿默蛋糕,被告開車來載伊,上車 後被告騙伊去他家,被告騙伊說他要回家換衣服等一下再去 買東西,伊才同意跟被告回家,伊在被告家時,被告跟伊說 ,沒有要去買禮物,伊說伊要離開,被告硬要叫伊坐下,被 告硬拉伊到床上,被告先把伊的衣服脫光,被告力氣很大, 把伊都弄受傷,伊當時月經來,很痛,被告用手強硬的插入 伊的陰道,再用生殖器插入,過程中伊拒絕推開他,但他力 氣太大伊推不開,性行為結束後,之後被告想要求伊幫被告 口交,安撫伊說要買禮物給伊,伊說不要,但被告強迫伊, 伊用很凶的語氣,有用手捏伊的胸部,所以,伊胸部上有瘀 青,被告要求伊口交時,有用手壓伊的頭,伊有幫被告口交 ,但伊是被強迫的等語(偵字卷第56、57頁)。  3.A女之歷次證述,可知被告與A女為網友關係,被告於案發當 天以要與A女逛街、買禮物給A女為由約A女初次見面,與A女 見面後,被告以回家換衣服為藉口,載A女至中和區住所, 進入被告房間後,被告即強拉A女上床,脫去A女衣服,不顧 A女表示月經來,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之言詞,仍強行以手插 入A女陰道,之後以身體壓在A女身上,不顧A女推擠,將生 殖器插入A女陰道,結束後又要求A女為其口交一節前後證述 一致。衡以被告與A女為網友關係,2人於案發當日第一次見 面,除本案外並無其他仇恨、糾紛,若非確有其事,A女應 無甘冒偽證罪處罰,無端設詞構陷被告之理。  ㈢A女上揭證述,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足認其證述應具憑信性 :  1.A女案發後2日於112年7月11日前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驗傷,檢 查結果略以:右側胸部內側上緣瘀青1.5公分、會陰部6點鐘 方向輕微撕裂傷、出血、左手前臂2公分劃傷等旨,有上開 醫院112年7月11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偵 彌卷第14至16頁)可佐,核與A女 供稱被告強拉其上床、過 程中捏其胸部,A女雖有嘗試推擠拒絕,但被告以男性身體 優勢強壓A女,強制對其為性行為等旨相符;另該診斷書上 記載最近一次月經時間為112年7月8日,是A女於案發當時正 值生理期出血狀態,若非被告強行對A女為上開性交行為, 實難認於上開狀況下A女會同意與初次見面之被告發生性行 為,益徵A女稱其向被告表示月經來,不想發生性行為,及 抗拒被告等情屬實。是被告空言辯稱A女並無任何反抗行為 ,顯與A女指訴及上開驗傷結果不符,被告此部分抗辯,應 不可採。  2.佐以案發後A女於112年7月13日傳訊息給被告稱:「你知道 上次我回家後我撕裂傷了嗎?...破皮了很痛」,被告則回 :「沒事的,以後我在呀」、「以後會對你細心一點」、「 寶貝你不開心嗎?」;A女再稱:「你有對其他女生這樣過 嗎 你知道月經來不能這樣..」、被告則回答:「沒有,寶 貝我沒有其他女生」、「奇怪,可是你星期一二回我的都是 愛我的呀」等旨(偵彌卷第41頁反面、第42頁),可見被告 並不否認知悉A女於案發當時經期中,且A女事後仍有強烈之 情緒反應,表達其不開心,然被告事後對A女之質問均避重 就輕,不願正面回應,僅以甜言蜜語企圖安撫A女。  3.另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中稱:伊與A女於112年4、5月打工 認識的,於7月時A女在電話中跟伊提及遭被告性侵,案發後 1、2天有與A女見面,A女說她跟網友(即被告)約會,結果 被網友騙到網友家發生性關係,A女說她不想跟網友發生關 係,她當時月經來,不可能想發生性行為,她不知道該怎麼 辦,A女在講的時候,情緒激動,講一講一直哭,伊建議A女 去醫院做檢查,去醫院驗傷後,A女有提到她情緒不穩定, 伊跟A女互動有感覺到A女案發後情緒變暴躁等語(偵字卷第 85、86頁、本院卷第69至74頁)、證人B女於偵查中稱:A女 於案發一、兩週後才跟伊說,A女說的性侵經過時一直哭且 很委屈,A女說當天她月經來,也推不開被告,被告力氣很 大而且很兇,A女很擔心自己懷孕,案發前A女都很正常,但 案發後改變很大,因為一些小事就反應很大,家裡都亂七八 糟不整理,於9月27日打電話給她爸爸,結果發生車禍,A女 打給伊時,陳述車禍方式很怪,精神狀況就已經出問題,於 10月1日到台大醫院時,醫生說是因為這件事的創傷等語( 偵字卷第58頁、本院卷第75至81頁),可見A女 於案發後向 證人甲○○及B女述說上情時,情緒上激動、哭泣,若非被告 確有對A女 為強制性交之行為,A女豈會有上開情緒反應? 至於被告雖辯稱證人甲○○與A女間並非普通朋友關係,惟證 人甲○○證述A女案發後之情緒反應與證人B女所述相符,且距 離案發時間較近,具有可信性,無論A女 與證人甲○○間關係 為何,均不影響本院之認定。  3.佐以B女與A女間之對話紀錄(偵字卷第63至72頁),於112 年9月間,A女多次向B女傳送「拜託你救我好嗎」、「拜託 拜託」、「我想活 媽媽」、「媽媽只是巧合不知道外面會 有人騙我」,於9月30日傳送訊息稱:「媽媽、幫我、救我 、拜託、求你」、「媽媽拜託麻煩你幫我喔」、「他收買我 爸我媽」、「收買我朋友」、「他透過警察監視我」、「給 我下安眠藥」、「所以你們兩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他 們給了你多少錢」、「威脅你、恐嚇你?!」、「媽媽記得 叫我,我快死的話,還有一個,媽媽拜託請你一定要保護我 」、「我被,有一個人下藥、幸好我身體強壯、下面有小弟 、在跟蹤、被告的下一個可能就是我、等下、哥哥有沒有被 收買、先說、還有爸爸和媽媽、我錢全部都可以給你們」, 於10月1日再傳送訊息稱:「媽媽我想活、我還不想死、拜 託你救我好嗎」等旨,可見A女於112年9月間精神狀況已有 異常;另A女於112年10月1日前往國立臺大醫院急診時,主 訴3至4天被害妄想(覺得家裡危險,家人想要拿自己的錢財 及家人和性侵犯串聯,想來醫院躺一下,call 110,警察送 來醫院),並於同年10月2日至10月27日入臺大醫院精神科 急性病房治療,且經診斷症狀包含思考障礙和病患亂言談、 被監視的妄想、被跟蹤的妄想及自言自語等旨,有上開醫院 113年1月23日校附醫精字第1134700014號函暨A女 就醫之病 歷在卷(偵字卷第83頁、偵彌卷第53至337頁)可憑,可見A 女於案發後,身心狀況已逐漸異常,俟於同年9月間,已有 精神錯亂及被害妄想之情形,於同年10月1日赴臺大醫院急 診後,住院近1個月,又卷內並無A女於案發後有承受其他打 擊之事件,足徵A女於112年9月、10月間經診斷之精神疾患 係因本案而生。從而,被告雖提出A女 案發後於112年9月11 日及9月30日傳送之訊息,稱是誤會一場,乃甲○○要求其提 告、想仙人跳被告,並提出甲○○身份證及聯絡電話等情,惟 A女於112年9月間之精神狀態已不穩定、甚至有被害妄想之 症狀,故A女於112年9月所傳送上開訊息之可信性已有可疑 ,自不足以據此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基上,被告與A女為網友關係,於案發當日為第一次見面,雙 方原約定逛街購物,衡情A女 並無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 隨後A女在被告中和區住處,已明確表示其經期中且並無意 願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客觀上應可知悉A女當時無意 與之為性交行為,竟為滿足自身性慾,即不顧A女意願,以 生殖器進入A女陰道及強令A女為其口交,主觀上顯有強制性 交之犯意無訛。 二、被告其他辯詞不可採之理由:  ㈠被告雖以與A女於案發後7月間之對話紀錄辯稱A女主動聯繫, 案發當時為合意性交云云。惟A女於偵查中稱:案發後伊持 續與被告約見面或詢問被告近況,係因警察想知道被告的資 訊,所以要伊問的等語(偵字卷第57頁反面);另參諸A女 於7月9日案發後,於同年7月11日即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而A 女亦係於7月11日以訊息詢問被告:「寶貝你叫什麼名字呢 ?」、「那你自己住嘛?」、「你是不是開藍寶堅尼的跑車 呀?」、「那我們星期五出來玩開跑車玩呀」之問題(偵彌 卷第40頁反面),顯係詢問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址及名下車 輛等年籍資料,可見A女確實係為配合警察調查案情而與被 告聯繫,是被告據此辯稱其等為合意性交一節,應不可採。  ㈡A女於案發前並無精神疾患,於案發後於112年7月11日製作警 詢筆錄、在醫院進行驗傷時供述內容一致;另於案發後近1 個月內向證人甲○○及B女陳述本案之案發經過時,A女情緒雖 激動、哭泣,但尚能照常陳述、精神狀態正常,指訴亦與卷 內事證相符足資補強,是A女之指訴當可採信。又A女 係於 案發後情緒及精神狀況始每況愈下,於9、10月間方開始有 思考障礙、被害妄想等症狀,已如前述,是被告空言辯稱A 女係案發後罹患被害妄想疾患才指稱與被告性交為強制性交 云云,顯示臨訟卸責之詞,應不可採。  ㈢再者,被告曾有3次妨害性自主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本院卷第143至157頁、第191頁) 可佐,雖調查後均為不起訴處分,然可見被告男女關係複雜 ,並具備相關偵查調查經驗,因此,被告於警詢時第一時間 否認與A女發生性行為;直至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A女 於外 陰部及陰道深處採得被告DNA之鑑定書時,被告方改口稱雙 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否認有強制性交;嗣經本院訊問被告 於案發當日之為何要回住所、抵達中和區住所後發生何事、 如何與A女發生性行為、A女是否來月經、A女衣服如何脫掉 、性行為結束後發生何事等細節,均一概辯稱「沒有印象」 、「忘記了」,僅一再辯稱A女並沒有反抗,是同意發生性 行為等旨,是被告供述前後矛盾,明顯避重就輕,且其供述 亦與卷內證人證述及事證不符,自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A女之指述前後一致並無瑕疵,核與臺北榮 民總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診斷之傷勢相符,並有證人甲○○及B 女證述A女於案發後陳述本案情節時情緒激動落淚,且於案 發後A女情緒低落,另依臺大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可證A女於11 2年9月、10月間身心狀況不佳,產生思考障礙、被害妄想等 創傷反應等情,均足資補強A女之指訴,故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行為當時已婚, 仍經由交友軟體認識A女,且為滿足一己性慾,以前述違反A 女意願之方式,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致其身心蒙受相當程 度之傷痛,實屬不該,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並參酌被告之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與A女達成和解或得到 諒解、犯後始終不思悔過,隨意指稱係遭仙人跳云云,直至 本院審理時仍否認犯罪,已如前述,顯然未能面對自己所為 惡行,犯後態度惡劣;而A女於案發後,本院於113年12月審 理時傳喚其到庭,A女仍於開庭前情緒激動起伏不定、有攻 擊性之行為且有摔東西之狀況,而無法到庭,有本院審理筆 錄在卷(本院卷第67頁)可佐,且經臺大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書(本院卷第117頁)認A女情緒及症狀易受壓力情境影響而 惡化,113年10月、12月皆因面臨開庭而有明顯自傷傷人而 破壞物品之行為,可見本案發生縱已經過1年半餘仍對A女 身心影響甚大;另經A女之父到庭稱:被告於存有婚姻狀況 下,做了不該做的事,對伊女兒造成傷害,毀了伊們全家, 家中每個成員都內心煎熬等語(本院卷第136頁)、B女到庭 稱:A女現在月經來時都會崩潰,伊們都無法控制她,每次 來月經時都提醒A女曾遭性侵,且被告跟A女說他是學生,A 女完全是遭被告欺騙等語(本院卷第137頁)、檢察官亦在 庭表示被告毫無悔意,請從重量刑(本院卷第138頁)等情 ,暨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從事服務業,需 扶養太太、小孩,經濟狀況小康(本院卷第134頁)之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心慈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對照清單 一、112年度他字第7689號卷,下稱他字卷。 二、112年度他字第7689號彌封卷,下稱他彌卷。 三、112年度偵字第56457號卷,下稱偵字卷。   四、112年度偵字第56457號彌封卷,下稱偵彌卷。 五、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卷,下稱本院卷。

2025-03-18

PCDM-113-侵訴-35-2025031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妍 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張棉棉 選任辯護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謝家豪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王建翔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棉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家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建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及王建翔於民國108至110年間均係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詮盛公司)及豐陽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豐陽公司)靈骨塔位之靠行業務員,其等均明知靈骨塔 位並非社會通念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不動產或股權憑證, 而係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6款所稱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依同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 加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 始得以買賣、仲介或經營靈骨塔塔位為業,而詮盛公司並非 臺北市許可之殯葬服務業者,豐陽公司亦非臺中市許可之殯 葬禮儀服務業者,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均不得與消費者簽 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亦非龍寶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銷業者,其等仍以詮盛公司或豐陽公 司名義對外販售靈骨塔位。詎其等以不詳方法獲悉鍾玉蘭持 有龍寶山塔位及牌位,而其等並無可高價轉售塔位或牌位之 管道及真意,竟為推銷塔位賺取佣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鍾玉蘭 施詐,致鍾玉蘭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編號8所 示指定之帳戶內,嗣因鍾玉蘭遲未能辦出售塔位,方知受騙 ,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之辯護人等於準備 程序中均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鍾玉蘭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39頁,被告王建翔辯護人嗣已不爭執見本 院卷一第495頁),是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因屬 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 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而是否「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由法院依該偵 查中陳述之外部情況以為判斷。再者,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 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 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未經 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 查之證據。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 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 官訊問,並已依法具結(見他卷第269至270頁、第421至423 頁),且被告黃品妍及辯護人就告訴人偵訊之證述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雖屬傳聞 證據,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因此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被告對質詰問權 之保障亦已獲實踐,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依照上開 說明,告訴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應有證據能力。被 告黃品妍辯護人辯稱證人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8頁),尚難憑採。 ㈢、除前述證據外,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謝家豪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黃品妍及王建翔 固坦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向告 訴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使告訴人匯 款如附表編8所示之款項至指定帳號,並交付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人;被告張棉棉固坦 承有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收受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 ,惟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品妍辯稱:我沒有詐欺,是告訴 人要買塔位,我沒有帶過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 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品妍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 ,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告訴人既有簽立買賣投資受 訂單,從而本案為買賣行為,被告黃品妍與同案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及王建翔無犯意聯絡等語;被告張棉棉則辯稱:我 是賣告訴人骨灰罐,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與我無關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張棉棉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不能做 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就被告張棉棉就如附表編號2部分僅 有買賣投資受訂單為證,不能佐證有詐欺事實之存在等語; 被告王建翔辯稱:我只承認普通詐欺取財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王建翔辯稱: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品妍及張 棉棉等人有犯意聯絡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謝家豪辯稱:本 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只有1人或2人列為共犯,不構成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4人均為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之靠行業務員,被告黃品妍 、謝家豪及王建翔對於收受告訴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 及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 人等情不爭執,被告張棉棉就收受告訴人交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款項及交付如附表編號2之骨灰罐提貨券與告訴人等 情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3頁),業據被告謝家豪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93頁),並有證人即豐陽公司負責人王宥渝於 偵查之證述在卷(見偵卷第401至404頁),復有豐陽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被告張棉棉、謝家豪及黃品妍之名片影本、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黃品妍及王建翔之身份證件翻拍照片、被告王建 翔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詮盛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手寫之案發過程文件、 豐陽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1頁、第 21至24頁、第109頁、第111至113頁、第113頁、第219至220 頁、第273至291頁、第311至313頁),另有如附表「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社會上常見塔位詐欺之犯案模式,大略為以各種管道取得持 有塔位權利之民眾資料後,由施詐成員主動接洽持有塔位的 民眾,利用塔位變現性差,民眾急於脫手的心態,誆稱有高 價轉售的管道,可代為尋覓買家,但需再搭配購買塔位、相 關殯葬產品、支付背書費用或稅金等等五花八門話術,誆騙 民眾支付金錢,民眾遭詐付款後,要不避不見面,要不藉詞 推託搪塞,甚至變本加厲詐騙被害民眾支付更多金錢以求解 套,為行之有年之詐騙型態,廣泛見諸於新聞媒體,合先敘 明。 ㈢、被告4人確有共同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有以下證據可證 : 1、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時結證述:因為我於94至102 年間陸續購買「龍寶山」塔位47個(有土權的29個、沒土權 的18個),牌位36個(有土權16個、沒土權20個),大約於 108年11月份,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拿1張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的名片給我,自稱為塔位仲介商,問我要不要賣塔位,他們 有客戶要購買塔位,我拿出持有的「龍寶山」塔位權狀相關 資料給被告黃品妍看,她說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都可以幫 我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且需繳納背書費用 15萬8,000元,我信以為真,過幾天後,大約是108年11月份 早上,我在住處將15萬8,000元當面交給被告黃品妍,並寫1 份合約書(附表編號1)。於109年2月間某日早上,被告黃品 妍帶著被告張棉棉一同到我的住處介紹給我認識,被告黃品 妍說後續有關販售塔位就交由被告張棉棉負責處理,過了2 天後,被告張棉棉1人直接到我的住處,說為了簡化過戶流 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 就須支付31萬6,000元,被告張棉棉還說如果不能完成,申 請金額全額退給我,我叫被告張棉棉寫在買賣投資受訂單上 ,但是被告張棉棉後來又以有東西要核對為由,所以把那張 收走了,過了幾天後,大約是於109年2月份某天早上,被告 張棉棉開車載我到詮盛公司,我將31萬6,000元交給被告張 棉棉,被告張棉棉將錢交給公司櫃檯,然後被告張棉棉於10 9月3月19日拿了2張骨灰罐提貨卷給我(附表編號2),我跟被 告張棉棉說不需要骨灰罐,但被告張棉棉還是堅持拿給我, 過幾天後,被告張棉棉說我所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 到2,000多萬,但是要繳稅金40%,公司可以幫我節稅只要需 繳15%,我就將94年至102年間陸續曾經購買持有「龍寶山」 塔位及牌位的購買發票影本交給被告張棉棉,發票金額大約 400多萬元,被告張棉棉說需要再補交5個單位共計79萬元, 我當時表示不用節稅,塔位賣掉直接繳該繳的稅金,被告張 棉棉說辦不下去,因為我最先接洽的是被告黃品妍,要我去 跟被告黃品妍講。過了1個星期,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哭訴 ,說因為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塔位及牌位,他們公司已經向 多名欲販售塔位者接洽,現在因為我突然不想節稅無法完成 而影響到別人,要我趕快處理,並說1名要賣塔位的80多歲 的老太太患有癌症,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於是 我於109年5月初某天早上,在被告黃品妍車上,交付現金79 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然後簽了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黃 品妍並於109年5月25日拿了5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 給我(附表編號3),我跟被告黃品妍說當初支付的79萬元 不是要幫我賣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變成買 了5個塔位,被告黃品妍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被告黃品 妍於109年6月4日帶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全家便利超 商見面,被告黃品妍說接下來被告謝家豪會接替被告張棉棉 的工作,並遞了1張被告謝家豪的名片給我,被告謝家豪說 有關被告張棉棉之前幫我辦理發票節稅的事情,因為是跟好 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發票不適用,必須再支付10個單位 共計158萬元,我要求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一半,事情完成 後,再加倍還給被告謝家豪,被告謝家豪說是業務員,幫忙 客戶繳錢是違法的,被告謝家豪考慮後說要解約保險金幫我 支付,我遂於109年7月2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 商附近,在被告黃品妍的車上交付79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當 時有簽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我打電話給被告謝家豪說另外5 個單位買賣投資受訂單必須用我的名義,被告謝家豪卻回說 他要有保障所以要用朋友母親的名義,被告謝家豪於109年7 月22日早上,拿了5張蓬莱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 表編號4),並以行動電話內照片給我另外5張的權狀,但只 是晃一下而已,我問被告謝家豪說支付79萬元不是要幫我賣 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又變成買了5個塔位 ,被告謝家豪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於109年8月中旬早上 ,在臺中高工附近與被告謝家豪見面,被告謝家豪說我持有 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 000多萬,我說這樣的話稅金要繳很多,所以沒有答應,被 告謝家豪說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墊付,成交 後我再支付297萬元即可,被告謝家豪說要將沒有土權變更 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說會幫我支 付12個單位,我只需要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我不疑有 他,於109年8月24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綠園道上,交 付79萬元與被告黃品妍,當時有簽立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 到了109年9月6日早上,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美廉社 外面,拿了5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表編號5), 我當時也是問被告謝家豪為什麼變更土權怎麼又變成購買塔 位,被告謝家豪沒有回應我。到了109年9月中旬,被告謝家 豪約我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附近見面,說為了幫我支 付5個單位將保險解約,被配偶發現,要我還2個單位的錢, 於109年9月24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在被告謝 家豪的車上,將31萬6,000交給被告謝家豪,當時有簽立1張 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謝家豪於109年10月4日拿2張蓬萊陵 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6)。於109年11月間早 上,被告謝家豪打電話說公司會有稽查人員抽查,表示有抽 到這個案件,過了幾天後,被告謝家豪就帶稽查人員即被告 王建翔,在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 有稽查到我的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我支付的,要我 拿出300萬2,000元出來支付才能完成交割,我表示沒有能力 支付,到了109年12月中旬,被告王建翔約我在中興大學7-1 1超商外面見面,說我可以支付1/3就好,隔天我打電話給被 告謝家豪表示各負擔一半,各負擔3個單位共計47萬4,000元 ,被告謝家豪表示同意,於109年12月中旬早上,在中興大 學7-11超商外面,被告謝家豪將47萬4,000元交給我,我就 連同自己的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交給被告王建翔, 當時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是被告王建翔沒有給我,被 告王建翔於110年1月5日早上,在中興大學7-11超商外面, 拿了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7)。之後我 陸陸續續聯繫詢問,但他們就都說因疫情關係,沒有辦法進 行,一直到了110年7月份,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 門路上的全家超商見面,並說因為現在實施房地2.0制度, 我需要再補交稅金185萬元,我跟被告謝家豪說還要補交185 萬元,要被告謝家豪幫忙,被告謝家豪說也沒辦法,要我請 被告王建翔幫忙,之後被告王建翔說我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 計110萬6,000元即可,我就照被告王建翔的指示於110年8月 30日早上,匯款110萬6,000至豐陽公司的帳戶,到了110年9 月初早上,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 外面見面,拿了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7張、發票1張給我 (如附表編號8)。被告王建翔於110年9月中旬打電話給我說 中秋節過後,可以完成交割,並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 全家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節稅 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要我將不足的金額補齊,需在補繳 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我於110年10月中旬早上,在臺 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與被告王建翔見面並交付 63萬2,000元給他,當時也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被告 王建翔沒有給我單據,到了110年11月17日,被告王建翔約 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見面,拿4張國寶中 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9)。被告4人都會在我 交錢時簽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4人說等買賣完成後會將購 買的塔位交出去,對方可以用這個去報稅,可以達到節稅的 作用等語(見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2頁,本院卷一第 445頁、第469至471頁、第476至477頁,本院卷二第18至24 頁)。 2、觀諸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他卷第201至204頁,如檔案九)、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 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第273至275頁, 如檔案一、檔案四)、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第364至365頁、第366至376頁、 第377至395頁,如檔案二、檔案六、檔案七、檔案八):  ⑴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於告 訴人詢問被告黃品妍關於展雲出問題時,被告黃品妍則稱: 「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嗎 ,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括他全 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要幹嘛,他 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因為他原本是講 到什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喔,是局部分不行喔 ,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 ,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 是…不願意的啊,因為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 的事情,那現在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 務,這是正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 們只能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 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們給 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在只要是 展雲的客人,他大部分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所有業務,不 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有辦法作業的」等語 (見他卷第202頁)。另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你們很 奇怪喔為什麼所有的電話不接」、「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 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事」,被告黃品妍則回以: 「我不知道他們的啦」;告訴人稱:「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 始上班」,被告黃品妍答:「但他怎麼跟你約我不知道」, 告訴人並質疑被告黃品妍怎麼可能不知道被告謝家豪回來臺 中等情(見他卷第201頁),及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 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打開 來就是語音信箱」,被告黃品妍則回以:「那我就不知道了 ,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 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見他卷第203頁)。於告訴人其質 疑被告謝家豪時,被告黃品妍稱:「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 ,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 個有什麼事情,你就會覺得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可是那個東 西你自己去做功課,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見他卷第203頁),告訴人再問:「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 生幫我這是事實」,被告黃品妍回以:「對」,告訴人復稱 「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被告黃品妍則回以:「基本上是不行」,告訴人追問:「 為什麼對他(指被告謝家豪)特別優惠」,被告黃品妍回以: 「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什 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有些人 如果業務很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告訴人再稱:「像 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見他卷第204頁)。  ⑵參諸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告訴人問被告王建翔:「那我 能不能看你所有的稽查證件」、「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 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個」(見本院卷一第264頁)。於 告訴人對被告王建翔稱:「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 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 又搞得那麼多錢出去,我是真的沒錢了」,被告王建翔稱: 「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的。 」(見本院卷一第263頁),告訴人稱:「3個,我已經付出好 多了。」、被告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 個跟我沒有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告訴人又稱:「 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了, 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他又說因 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要省錢」,被 告王建翔改稱:「阿姨你那時候做幾%?」,告訴人:「15% 阿。」,被告王建翔回以:「喔15%那很省了。」,告訴人 :「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告訴人復稱:「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 ,3個真的極限,我後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被告王 建翔稱:「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內,但是100以內但是你 不能差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 到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時 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點交動 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號,1月的第 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邊,禮拜三或禮拜 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 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 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 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疑 :「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被告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 他金錢的流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 那我也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 疑:「怎麼保證?怎麼保證?」,被告王建翔則稱:「白紙 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因為今天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 嗎?…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理的了,那你要我幫 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 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 、「我可以向你保證啊,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沒有差…」、「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 最後的話,我是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 一簣。」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66至270頁)。  ⑶觀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於告訴人提出質疑時,被告謝 家豪稱:「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然後我們一 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情我也是壓 下來了,…那個事情不是我希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 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 「就跟你講說阿…案情被鎖定…」,於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被告謝家豪回以:「總公司的稽核啊」,於告訴人質疑 :「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被告謝家豪則稱:「總公 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較不會有 干涉的問題阿」,告訴人復稱:「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 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吧?」(見本院卷一第296至297 頁),被告謝家豪則回以:「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告 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 情。」、「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我 、可以討價還價。」、「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 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00以內」。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 :「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指被告王建翔)跟我講 說3點、3點,…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要跟你講,因為 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小姐(指被告黃品妍) 。」,被告謝家豪回以「喔,你打給她喔?」,告訴人回以 :「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被 告謝家豪回以:「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告訴人稱: 「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指被告黃品妍),她很誠懇,看 起來很誠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 現在我是越陷越深」。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好吧, 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錢以後在那 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被告謝家 豪回以:「真的假的?」,告訴人再稱:「他這樣講,但是 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登記給我之後,堅持 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還他」。被告謝家豪回以:「那 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告訴人稱:「她(指被告張棉棉)就 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西的什麼 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說對阿她自己 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那好幾張都在我這 ,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被告謝家豪回:「我有跟你要 嗎?」,告訴人反問:「你有跟我要嗎?」,被告謝家豪回 以:「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告訴 人復提及:「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被告謝家豪稱:「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告訴人回以 :「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什麼 時候…」。告訴人復稱:「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 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ca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 知道嗎?」,被告謝家豪回以:「塔位推銷喔,…,你懂我 意思嗎?」,告訴人復以:「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 ,我也把它改成仲介…」(見本院卷一第297頁、第299至300 頁、第302頁、第308頁)。  ⑷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 麼要節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被告謝家豪答以 :「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 底左右跟你聯絡」(見本院卷一第365頁)。  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3月10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 到的那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 是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被告謝家豪答: 「當然是真的阿。」、告訴人再問:「真的,可是我節稅為 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一堆東西,我現在」。被 告謝家豪答:「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 說我們的案件吼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 展雲的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 說就如果超過…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見本院卷一第 367頁),告訴人問:「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 對講到這個,品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 我電話。」,被告謝家豪答:「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 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意思嗎?」、「你懂我意思嗎? 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任何…,就是我們會 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 中之類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節稅怎樣怎樣」 。告訴人追問:「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被 告謝家豪答:「當然有阿。」,告訴人稱:「我想說買這一 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被告謝家豪答:「現在不是我們 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嗎?對,所以你看喔 。」(本院卷一第369頁),告訴人問:「展雲如果解決的話 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被告謝家豪答以:「對阿,你 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告訴人:「塔位漏扣稅13 5萬」。被告謝家豪答:「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 0萬,然後就是沒有,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 款45萬,…,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的部分的話,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 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 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 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不見了,對阿」(本院卷一第370 頁),告訴人問:「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 可以做成的。」,被告謝家豪答:「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 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本院卷一第372頁),告訴人又問 :「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指被告黃 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這 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告訴人:「 蛤?」、被告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告訴人:「她 每一年不是。」,被告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 說服人家,…你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本院卷一 第374頁)。告訴人稱:「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 單、34…千境福座。」,被告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 個而已。」,告訴人:「12個。」,被告謝家豪:「12個12 個12個。」(本院卷一第375頁)等語。  ⑹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11年4月1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稱: 「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空 號現在。」,被告謝家豪:「空號喔。」,告訴人:「對, 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還常到我 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呢,他是響了 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信箱,欸我覺得這 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見了。」,被告謝家豪 :「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告訴人稱:「像 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被 告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 了,那你就晾在那邊了阿。」,告訴人稱:「對阿,那我怎 麼辦?」,被告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 會食言」,告訴人:「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被告謝家 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臺中,4 點多了,…,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告訴人:「 那你晚上住哪裡啊?」,被告謝家豪「…我昨天住飯店阿, 對阿」。告訴人稱:「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 家的地址,她不肯阿」。被告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告訴人:「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 人。」,被告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 好了啊,你什麼時候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找對 人比較重要啦。」,告訴人:「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 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看。」,被告謝家豪:「因為上 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我意思嗎? 」,告訴人:「可是她(指被告黃品妍)的沒有啊,她之前還 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在。」,被告謝家豪:「可能是 沒電吧。」,告訴人:「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 就語音信箱,她那時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被告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本 院卷一第378至379頁)。告訴人復問:「那你們之前為了說 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被告謝家豪:「那個我再 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掉。」(本院卷 一第380頁)。告訴人稱:「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 面2個,喔我說我不要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 ,給了我7個,然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 我就覺得。」,被告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告訴人則稱:「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被告謝家豪 答:「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告訴人:「他是 、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本院卷一第389頁 )。後被告謝家豪向告訴人稱:「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 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 ,我會支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我一定會回你電話 ,我一定會…因為發生這種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 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告訴人回以:「黃品妍嘛,因 為她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會記得她的名字。 」,被告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 什麼之類的阿,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本 院卷一第393至394頁)等語。 3、綜上對話錄音譯文可知  ⑴自111年1月13日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對話譯文以觀,被告黃 品妍對告訴人稱:「…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 請的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佐以告訴人於審理 時證述:這段話是指我要賣塔位的事情拖到現在,結果給我 的展雲權狀,本來是要節稅用的,但因為有主管捲款逃到國 外,展雲公司出現問題,展雲的權狀就不接受了,我們整個 賣塔位的交易不能進行,所以我跟被告黃品妍抱怨,被告黃 品妍回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倘被告黃品妍僅 係單純販賣塔位與告訴人,並已交付骨灰罐使用權狀,豈會 有後續需要作業問題,被告黃品妍及其辯護人之辯稱,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憑採。又被告黃品妍對於告訴人於對話 過程中提及找不到被告張棉棉、謝家豪、王建翔時,均無任 何懷疑,於告訴人提及被告謝家豪幫忙代墊費用及被告王建 翔接手靈骨塔買賣時,也能順著回應告訴人或安撫告訴人, 足證被告黃品妍確實知悉本案另外3名被告存在,被告張棉 棉確係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告訴人才會於找不到被 告張棉棉時詢問被告黃品妍,另對照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 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中「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 的對不對」、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於109年12月23日對 話譯文中,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 因為她(被告黃品妍)…」,111年3月10日對話譯文中告訴人 又問:「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被告 黃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 這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益證被 告謝家豪確為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被告黃品妍雖辯稱並未 介紹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云云,及被告張棉棉 辯稱本案並非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告訴人云云,顯與前開 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⑵自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中,被告 王建翔問告訴人做幾%,告訴人說15%等節,佐以告訴人於審 理時證述:被告王建翔說我那時做幾%,我回15%是指假設交 易有2000多萬元的話,我要付40%的交易所得稅,要幫我賣 塔位這幾個人他們就說如果我參加節稅的話,可以從40%降 到15%,意思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頁),核與告訴人 前揭證述如附表編號3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所稱可協助告訴 人賣掉塔位稅金40%降至15%等語相符。另參諸被告謝家豪與 告訴人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 稱被告張棉棉也曾經說保證退費情形,核與告訴人於審理時 證述:被告張棉棉在他卷第25頁之訂單上面寫說這件事情如 果沒有完成,被告張棉棉願意全額退費,這件事是指節稅的 事情,但被告張棉棉說還有東西要對,所以要我把訂單還她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1頁,本院卷二第30至32頁)相符,並 有詮盛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5頁),足 證告訴人證述本案如附表編號2至3遭詐欺情節堪以採信。被 告張棉棉雖辯稱本案僅係賣靈骨塔與告訴人云云,然倘僅係 單純買賣靈骨塔,又何須刻意於訂單上備註「此筆買賣未成 ,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等文字,並藉故向告訴人取 回上開訂單,避免事發後留下證據,其辯稱顯係畏罪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⑶綜合上開對話錄音譯文以觀,倘告訴人真係基於自身需求而 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豈會於 被告4人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 後,仍於109年至111年間不斷與被告4人聯繫,不斷追問進 度,益徵告訴人上開證述向被告4人購買上開骨灰罐提貨券 或使用權狀之緣由,信而有徵,堪以採信。又告訴人與被告 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談話過程中提及本案其他被告、與 其他被告購買塔位節稅情節,如向被告黃品妍提到被告謝家 豪曾經幫忙代墊費用時、被告王建翔接手時;被告謝家豪聽 聞被告張棉棉曾於單據上填寫全額退費時及數次提及被告黃 品妍時,被告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均無疑惑,並能夠順 著接話,顯見被告4人均互相知悉彼此,也知道其餘被告即 先前與告訴人洽談塔位交易之人,甚至於告訴人質疑其他被 告時,替其他被告搪塞或安撫告訴人,可證被告4人採取輪 番上陣之分工模式,各有其階段性任務,並相互掩護,分進 合擊之交互詐騙模式,共謀詐取財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購 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等情,洵堪 認定。  ⑷被告謝家豪於審理時雖證述:本案我印象中是我1個人自己做 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9頁),然對照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 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及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09年12 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先向被告王建翔確認其是否為稽 查後,告訴人於翌日向被告謝家豪確認被告王建翔是否為稽 查時,被告謝家豪亦為肯定之答覆等情,佐以被告王建翔於 警詢時供承:我不是公司稽查人員等語(見偵卷第167頁), 足證被告謝家豪及王建翔確有聯手詐騙告訴人,核與告訴人 證述前揭本案如附表編號7、9遭詐欺過程吻合,又自被告謝 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被告謝家豪確係 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認識等情,已如前述,綜上足證 被告謝家豪前揭證述,顯係刻意維護其他被告之詞,無從作 為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有利之認定。   4、又告訴人於94至102年間取得之塔位產品,迄今仍未能售出 ,可見其係因無銷售管道而長期持有,被告4人為了賺取販 賣靈骨塔之傭金,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期間與告訴人接 洽,因其等當時以詮盛公司業務員從事相關殯葬產品業務員 或稽查之身分,向告訴人表示已有特定買家要購買,但需搭 配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節稅才得以交易完成等話術說詞 ,因而使告訴人產生信賴,更是利用告訴人欲將持有之塔位 產品出售獲利之心理狀態,使之誤認只要先依買方之要求購 買其所需搭售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即可搭配其所持 有之塔位產品順利轉售,然自告訴人購入後,卻始終未有被 告4人所陳之特定買主與之聯繫購買塔位產品,反而不斷以 背書費用、節稅、補稅等各種理由向告訴人訛取財物,其等 自始無為告訴人出售其持有之塔位之真意,而具有不法所有 意圖之詐欺故意,亦堪認定。 5、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 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 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 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 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 ,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 被告4人因從事塔位詐欺,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9號審 理中,及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謝家豪,前亦涉嫌塔位詐欺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7年度訴字第34 4號、107年度訴字第645號、108年度易字第437號、108年度 易字第889號、108年度訴字第65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2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9年度易字第23號、109年度 金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945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110年度訴字第520號、110年度訴字第 646號、110年度易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6號、110年 度訴字第1057號、110年度訴字第10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 12號判決在案,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4人於另案均互為同案被告等情,堪認被告4人 間彼此熟悉並互相配合,均為慣常性從事塔位詐欺之人,且 由前開對話譯文可推知,被告4人對於其他被告先前如何與 告訴人往來,均有所知悉並延續詐術之施行,被告4人顯係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成共同詐取財物之犯罪目的,縱告訴人交付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財物時,被告4人並未同時出面或在場,被告4人仍應 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王建翔、辯護人為被告 謝家豪及王建翔辯稱本案並無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犯行云云 ,殊難憑採。 ㈣、辯護人為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辯稱:本案只有告訴人之單一 指述,無補強證據可以證明等語,然本案除告訴人所述外, 尚有證人王宥渝之證述、另有告訴人與被告黃品妍、謝家豪 、王建翔間對話譯文,尚有前揭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非供述 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證述之憑信性,是辯護人等所辯,亦 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及辯護人等前揭所 辯,均不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堪以認定,均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 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4人所犯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 比較。 2、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 ,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 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 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 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 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 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另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 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 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 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 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 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 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 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4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4人分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數次交 付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論 以接續犯而僅為一罪。 ㈤、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王建翔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 ,被告謝家豪未於偵查中自白,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㈥、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 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本案被告謝家豪不思循正途,向告訴人佯稱能協助銷售 靈骨塔位而詐取財物,且其所詐得之金額非少,其犯罪情節 及所生危害尚非輕微,詐騙手法甚屬可議,又被告謝家豪前 有相同案件遭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謝家豪一再以相同手法詐取財物 ,綜觀被告謝家豪犯罪之整體情狀,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 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從而被告謝家豪辯護 人辯稱請依法第59條酌減其刑,洵難憑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非無謀生 能力,不思正道取財,共同以前開手法詐騙告訴人,造成告 訴人財物損失非微,危害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非輕,破壞人 與人間互信基礎,應嚴予非難,兼衡及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否認犯行,未能正視 己非、被告謝家豪終坦認犯行,然對於案情多有所迴避,難 認有悔悟之心,不宜輕縱、被告4人之素行、告訴人之意見 ,被告4人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聲請撤 回告訴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 摺存入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 第567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復酙酌 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本院卷二第36頁、第95至9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 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告謝家豪 ,除本案外另有同類型詐欺案件另案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顯非偶發性犯罪,為使其確實 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對其執行上開宣告之刑 之必要,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 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謝家豪辯護人為被告請求 為緩刑宣告等語,難認可採。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惟查,被告4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業已返還告訴人,業 據告訴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5頁),並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摺存入 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第567 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蔡如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或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行為人 卷證出處 1 黃品妍先於108年11月間某日,在鍾玉蘭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向鍾玉蘭遞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名片,並佯稱:沒有土權的塔位也可以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才可賣掉沒有土權的塔位,背書費用需繳納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再交付天境福座的使用權狀1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8年11間某日,鍾玉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交付現金15萬8,000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4)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2 於109年2月間某日,黃品妍偕同張棉棉至鍾玉蘭前開住處,黃品妍介紹張綿綿予鍾玉蘭,表示後續有關販售塔位事宜均交由張棉棉負責。張棉棉遂於2日後,至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為了簡化納骨塔位過戶流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就須支付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張棉棉為取信鍾玉蘭,復在前開訂單上註記「此筆買賣未成,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嗣交付千慈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卷2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3月1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17樓之6「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鍾玉蘭交付現金31萬6,000元與張棉棉。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25頁) (3)109年3月19日千慈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2紙、產品認證書(他卷第27至3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3 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張棉棉在鍾玉蘭上開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到2,000多萬元,但是稅金40%,公司可以幫忙節稅只需繳15%云云,鍾玉蘭即將花了約400多萬元所購買之「龍寶山」塔位及牌位之發票交給張棉棉辦理節稅用,張棉棉另佯稱:需支付節稅費用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惟鍾玉蘭向張棉棉表示不用節稅。黃品妍遂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在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納骨塔位及牌位,公司均已辦完流程,現因為鍾玉蘭不辦理節稅而無法完成,影響到其他的人,並說有1位要賣塔位的80多歲患有癌症的老太太,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要趕快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09年5月21日,在其住處附近,於黃品妍車上,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5月21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33頁) (3)109年5月25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35至4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4 於109年6月4日某時,黃品妍偕同謝家豪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便利商店見面,黃品妍告知鍾玉蘭接下來由謝家豪辦理節稅的工作,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因為有好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所以先前所提供之發票不適用,必須另外支付10個單位共計158萬元才能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要求謝家豪幫忙支付一半金額。鍾玉蘭遂於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謝家豪並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7月2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便利超商前黃品妍車上,鍾玉蘭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7月2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45至46頁) (3)109年7月22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47至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5 於109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臺中高工附近,謝家豪向鍾玉蘭佯稱:若將沒有土權的塔位、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260萬元,但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行墊付,等買賣完成後,再補支付297萬元即可,但是要將沒有土權變更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並會先幫忙先行支付12個單位,鍾玉蘭只需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由謝家豪於109年9月6日早上,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之美廉社,交付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8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綠園道上,鍾玉蘭支付現金79萬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8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57至58頁) (3)109年9月6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59至6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6 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7-11超商前,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先前由其代支付5個單位而將保險解約的事情被發現,故須補2個單位共計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謝家豪另於109年10月4日某時,在鍾玉蘭住處,交付2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9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謝家豪車上,鍾玉蘭將現金31萬6,000元交付謝家豪。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9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69至70頁) (3)109年10月4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2紙(他卷第71至7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 於109年11月間某日,謝家豪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公司稽查人員抽查到案件云云,謝家豪於數日後偕同王建翔至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與鍾玉蘭見面,王建翔向鍾玉偽稱:有抽查到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由鍾玉蘭支付的,需要再拿出300萬2,000元才能完成交割云云,然鍾玉蘭表示現已無能力支付。嗣於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只需拿出前開金額之1/3云云。鍾玉蘭向謝家豪表示負擔一半等語,謝家豪表示同意。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1月5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交付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謝家豪拿出47萬4,000元,鍾玉蘭亦自行提出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當場均交付與王建翔。 謝家豪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月5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3紙(他卷第75至7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179至184頁、第185至193頁、第195頁、第197頁、第199至200頁、第201至204頁、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偵卷第141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8 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現在因為房地合一稅2.0制度,需要補繳稅金185萬元云云,王建翔嗣再向鍾玉蘭偽稱: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計110萬6,000元即可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9月初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交付7張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10年8月30日13時21分許,臨櫃匯款110萬6,000元至王建翔所指定之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向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1年8月30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他卷第81頁) (3)豐陽開發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統一發票1紙(他卷第83頁) (4)110年9月7日萬禧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7紙及產品認證書(他卷第85至99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7)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09頁) (8)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 (9)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9 110年9月中旬某日,王建翔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中秋節後即可完成交割云云,並約鍾玉蘭見面,雙方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王建翔對鍾玉蘭偽稱:我幫你支付稅金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須將不足的金額補齊,尚須補繳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王建翔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交付4張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10年10月中旬,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鍾玉蘭將現金63萬2,000元交付與王建翔。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1月6日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4紙(他卷第101至10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鍾玉蘭:好吧。我那天過年前去剪頭髮,那小姐說,欸你有兩個     點、兩個點禿掉了捏。 謝家豪:哎唷。 鍾玉蘭:他說你是不是壓力很大?我現在心裡跟他講,我心裡就     覺得嚇我一驚。 謝家豪:…(無法辨識),看我白頭髮很多,才40歲捏。 鍾玉蘭:白頭髮是不準啦,因為很多人年輕就有白頭髮。 謝家豪:…(無法辨識)拜拜,莫名其妙被抓起來做筆錄,…     (無法辨識)我為什麼要做筆錄,一直套我說你現在跟     誰誰誰是不是有關係,我說沒有關係阿,還把我車扣走     ,厚。…(無法辨識)如果有什麼警察打給你阿,你都     不要理他,知道嗎? 鍾玉蘭:喔。 謝家豪:有打給你過嗎? 鍾玉蘭:沒有。 謝家豪:沒事啦,你給我一點時間,然後我想辦法解決這個問     題,畢竟應該給人家的就給人家,…(無法辨識)。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2025-03-13

TCDM-112-訴-1928-20250313-1

侵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顥哲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徐盈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移送併辦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46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孫顥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部分均撤銷。 孫顥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孫顥哲於民國111年5月間結識代號AW000-A112041之已婚成 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向A女佯稱其為 整型外科醫師、麻醉師,塑造自己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及收入 優渥之假象,並對A女展開追求,雙方開始交往並有發生合 意性交。A女因認其係一時失慮,遂於111年6月開始,向孫 顥哲表達欲分手之意,孫顥哲見A女有意疏遠,竟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自111年6月11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接 續或以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及Instagram之文字、語音 訊息,或當面向A女揚言方向,向A女恫稱:倘A女與其分手 ,將會自殺,並公開A女與其發生婚外情之事,且欲殺害A女 配偶等情,並傳送槍枝照片予A女,以此方式恫嚇A女,A女 因而擔憂倘不順從孫顥哲之要求,其與孫顥哲發生婚外情乙 事將遭公諸於世,並危及A女配偶生命,致A女心生畏懼。孫 顥哲見A女因其上開言行陷於畏懼之心理狀態,竟基於強制 性交之犯意,與A女相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 所示地點見面,利用A女因孫顥哲前開恐嚇言行而處於不敢 不順從之心理畏懼狀態,致A女性自主決定意思遭受壓抑而 不敢抗拒之狀況下,違反A女意願,對A女為如附表一所示之 性交行為共計18次。 二、嗣於112年1月18日A女因不堪精神折磨而將上情告知其夫,A 女之夫乃欲尋孫顥哲親人理論,孫顥哲心生不滿,竟另基於 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拍攝其所持扣案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手 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照片1張以通訊軟體Inste rgram限時動態方式傳送予A女,而再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安 全之方法恫嚇A女,致A女心生畏懼。 三、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呈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令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審理範圍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顥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提起 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就原審判決事實欄㈠㈡詐欺取財罪( 共二罪)部分均撤回上訴,有本院114年2月13日審判筆錄、 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7頁至第238頁、第 255頁)。故本件審理範圍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於原判決事 實欄所示即附表編號1至18之妨害性自主部分。至被告詐欺 取財罪部分已確定,並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說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 於司法警察前所為之證述,係被告孫顥哲(下稱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既爭執此 部分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9頁、第240頁),而證人A女 於原審審理時,業已到庭具結作證,本院審酌證人A女於司 法警察前所為陳述作成之狀況,且與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相較 ,非具有除該項傳聞證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取得與其 審判外陳述相同之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 到同一目的之「必要性」,是證人A女於司法警察前所為證 述對被告而言即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本案被告論罪之依據 。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證人A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雖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 、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 、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 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 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 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 述具有證據能力。而證人A女於偵查中經具結而為證述,嗣 於審判中經原審法院傳喚到庭,賦予被告及辯護人行使對質 權、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則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已延至審判中 確保,本院審酌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述作成時之外在環境及 情況,並無證據證明有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 干擾之情形,抑或係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 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證人A 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其餘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 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 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之被告否認有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我們當時是男女朋 友關係,與A女發生性行為都是A女自願,並無違反A女意願 ;至就其有於112年1月18日傳送槍枝照片予A女之恐嚇乙事 ,則坦承不諱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辯稱:現已忘記是否有於附表二編 號15、18所示時地與A女發生性行為,然確有於附表二編號1 至14、16、17所示時、地與A女發生性行為等語(見本院卷 第183頁)。然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有於附表二所示 時間、地點,與A女發生性行為等情(見原審卷一第68頁、 原審卷二第77頁至第78頁),核與A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之證述相符(見112年度偵字第16616號卷第163頁至第172頁 ;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不公開卷第189頁至第191頁及原審 卷三第48頁至第76頁),此外復有被告訂房紀錄及告訴人Ub er乘車紀錄截圖(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卷第101頁至第1 11頁;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253頁至第261頁), 故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與A女發生性行為乙節,堪以 認定。  ㈡被告自111年6月11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或以口頭告知或 以通訊軟體向告訴人揚言:如告訴人離去,就要自殺,要將 告訴人與其發生婚外性行為之事講出去,想要殺了告訴人配 偶等言詞,並有傳送槍枝照片給告訴人觀覽之事實,業據A 女證述在卷,並有被告與A女之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I nstagram、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手機畫面截圖、被告與A女 共同朋友即綽號「MOMO」之人與被告、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 不公開卷第65頁至第76頁;112年度偵16834資料卷第11頁至 第187頁、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23頁、第231頁至第267頁 、第285頁至第307頁)及被告傳送予A女之槍枝照片在卷足 憑(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卷第99頁至第100頁),此部 分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㈢本院認定被告係違背A女意願與A女發生性行為之理由如下:  ⒈A女與被告係於111年5月間結識,雙方進而交往並有合意性交 ,且A女於交往期間,曾應被告要求匯款40萬元予被告乙節 ,業據A女證述在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於本院撤回關 於原判決事實欄㈠、㈡部分之上訴。被告與A女雖曾交往,然 A女於原審審理時已證述:我跟被告是從111年6月開始,我7 月開始就有跟他提過要跟他分開,我每個禮拜、每個月,我 都跟他透露我很痛苦,我不想要,我很不開心,我有跟被告 說,我不喜歡他這樣情緒勒索跟威脅我等語明確(見原審卷 三第51頁)。佐以A女於111年6月11日起即以通訊軟體微信 傳送訊息向被告表示:「你可以還我40萬嗎?我們先冷靜一 下 24我自己去算命就好了 好嗎?」、「我覺得你一下子太 侵犯我生活了」、「太快了 我不太舒服」、「一下子一天 兩個都跑來跟我說你到處講你是我男友」、「你真的有顧慮 到我形象嗎?」嗣於同年7月22日再向被告表示:「我覺得 我需要時間沈澱一下」、「最近讓我太痛苦了」「但我沒辦 法長期這樣 我覺得很不快樂」、「我就想好好自己空間 前 陣子我都沒時間 搞得我自很很緊繃」等語,有A女與被告通 訊軟體微信之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 不公開卷第35頁、第47頁),是足徵A女雖曾與被告交往且有 金錢往來,然自111年6月起,A女即已明白向被告表示欲結 束婚外情,不願再與被告交往之意甚明。  ⒉而A女既已向被告表示不願繼續交往之意,何以仍於如附表二 所示時、地與被告為性交行為,對此,A女於偵查時證述: 被告從111年6月一直到112年1月我告他之前陸續都在恐嚇我 ,說要讓我聲敗名裂,要把我跟他發生婚外性關係的事情講 出去,說要殺了我老公,還傳送槍枝照片給我看,讓我非常 恐懼,他在長達半年的期間不停以此恐嚇我,我不敢不聽他 的話,也不敢跟朋友講,怕讓人家知道我有配偶但還跟外人 發生性行為,從我跟被告的對話中都可以看出來我有跟他說 不想再這樣下去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不公開卷第 189頁至第191頁),且有被告與A女間包含如附表三所示卷 內之微信對話紀錄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不公開卷 第11頁至第307頁)。A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亦就各次經 過逐一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6616號卷第164頁至第170頁 ;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不公開卷第189頁至第191頁;原審 卷三第49頁至第75頁),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如下:  ⑴附表二編號1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妳之前幾次的筆錄都有說111 年6月25日當時妳有一直哭,那時候哭是因為妳們在爭執、 在吵架所以妳哭,是嗎?」因為他說要還我錢也都沒有,又 發現他都在說謊,年紀也不一樣。「問:所以妳是因為這些 事情哭是嗎?」我就不想要,我就跟他說那就不要,他錢還 我,回臺北就都不要聯絡。他聽到回臺北不要聯絡,他就突 然叫我安靜,就突然吼一聲就叫我安靜,我就嚇到,我就安 靜,我就只能默默的哭,我也不敢一直大聲的哭。後來他就 一直抱我就發生了。「問:在被告抱妳想要跟妳發生關係的 過程中,妳有表示反對的意思嗎?」當然反對,就不想。他 抱我的時候,我就把肩膀甩開,之後的每一次都是這樣,我 就跟他說我不想。「問:111年6月25日這天妳說被告碰妳的 時候妳有把肩膀甩開,除此之外還有沒有用肢體或語言表示 妳不願意?」我有手舉起來跟他說就這樣不要,他根本就沒 有在聽,他也沒有在怕等語。   ⑵附表二編號2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111年7月1日妳還有跟被告見 面,妳在上開偵訊的時候,當時妳向檢察官表示被告跟妳約 在○○旅店房間見面,妳跟被告要錢,他就用各種理由跟妳說 沒有錢或是沒帶,妳就跟他說要走了,被告就直接在妳面前 說要跳樓,妳就嚇一跳,妳就留下來了,此部分的陳述是否 實在?」是,實在。「問:妳在該次偵訊說,妳留下來之後 ,被告一樣是又親妳又抱妳等等之類的,在他想要跟妳發生 性行為的過程中,他有沒有又再次用其他手段來威脅妳?」 他用脅迫的,他都會講話用暗示的讓我害怕,每一次見面都 是有,他都會說我只要乖乖的他就不會傷害我,也不會傷害 我家人,每一次都是這樣。「問:被告說的『乖乖的』是什麼 意思?」就是要我乖乖的配合他安靜,配合他抱我,我也不 能反抗。「問:被告講這些話都是在要跟妳發生性行為的時 候嗎?」是。「問:妳在該次偵查中妳有表示當時被告跟妳 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妳有跟他說妳不想要這樣,但是他都 沒有理妳,就此部分陳述是否實在?」實在。「問:在111 年7月1日偵查中妳有回答檢察官說,被告就是在妳面前說要 跳樓,並且跟妳說因為他之前有跟妳發生性關係,所以他威 脅妳說如果妳不跟他聯絡,不跟他發生性關係,他就要公開 妳跟他有發生過性關係的事情,他是什麼時候跟妳說這些話 的?」從6月25日後,他在訊息上就都會透露這些文字,所 以我才會一直忍耐。「問:我的意思是說,111年7月1日在 旅館的時候,他跟妳說這些話嗎?還是他是用訊息跟妳說這 些話的?」他有說只要我乖乖的他就不會亂,就不會去找我 公婆等語。   ⑶附表二編號3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11年7月4日妳也是跟被告約 在○○旅店的房間,該次被告有沒有用什麼樣的手段強迫妳跟 他做性行為?」他前面就會講他要鬧自殺,從7月初都是要 鬧自殺,直到8月的時候開始說喝農藥,就開始說他快死了 ,希望我能陪伴他最後的時光,什麼叫我去陪他。「問:妳 記不記得111年7月4日當場有沒有跟妳說什麼話?」那時候 都已經很害怕了,也不會去記那麼多等語。   ⑷附表二編號4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11年7月11日妳跟被告在○○ 旅店碰面的時候,那天被告有沒有用強迫的手段逼妳跟他做 性行為?」7月的部分,我直到7月22日才記得。因為前面都 在忍耐,他都沒有還錢,所以我都一直在忍耐。「問:妳說 妳都在忍耐,『忍耐』的意思是妳沒有表示妳的不願意,還是 妳有表示妳的不願意,但是被告還是要對妳進行性交行為? 」我有表示,如果他沒有威脅我或恐嚇我,我根本不可能去 跟他見面。「問:妳的忍耐是什麼意思?」就是恐懼。對, 他的訊息都會恐懼,如果我不跟他出去什麼的,他就會公布 ,我也只能去,而且他錢也還沒還給我,我那時候只想要趕 快拿到錢等語。   ⑸附表二編號5部分:   A女於偵查中證稱:因為被告一直沒有還我錢,所以我於111 年7月4日、11日、13日還有跟被告碰面,都是約在○○旅店, 被告也都有違反我的意願對我強制性交,只要見面被告都有 對我強制性交,我要離開旅店時都是被告先陪我下樓,我再 自己搭車回工作室等語。   ⑹附表二編號6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剛有提到111年7月22日這 次妳印象比較深刻,當天在旅館裡面發生什麼事情?」我要 去跟他拿錢,他就從保險櫃拿錢給我,之後我要走了,他也 不想讓我走,他就從後面抱我,他用語言暗示跟表情我就會 怕。「問:什麼樣的語言暗示?」他就是會用脅迫我,說如 果我離開就要自殺,就說我離開了妳應該有比較好過之類的 話。「問:後來發生什麼事情?」然後他就抱我,我也不敢 反抗。「問:他就抱妳,妳不敢反抗,就跟他發生性交行為 是這樣子嗎?」是。「問:妳當天有拒絕他、有跟他說妳不 想要發生性行為嗎?」我每次都拒絕都不想要,而且我都還 會前面抱著枕頭,我每次都有跟他說不想要,我都會一直哭 ,還把枕頭抱在前面,一直哭。而且他明明就知道我很討厭 他,他有時候還會問說我說妳就真的那麼討厭我嗎,他明明 就知道我很討厭他等語。   ⑺附表二編號7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警偵訊的時候妳有說111年8 月22日時有到旅館跟被告見面,當時為什麼會去跟被告見面 ?」因為他8月14日的時候說他喝農藥快死了,最後對話訊 息才會說最後的時光有的沒有的,我想說他都快死了,他也 說要順便還我錢之類的我才會去。之後都是利用這樣的方式 。「問:當天進到旅館之後被告有沒有用什麼強暴脅迫手段 逼迫妳發生性行為?」我進去以後我就跟他說我很害怕,他 說不要害怕,只要妳乖,妳就不會受到傷害,就一樣的話, 都是這樣的模式。「問:就是希望妳配合他進行性行為的話 他就不會傷害妳,是這樣的意思嗎?」對。「問:他有沒有 直接跟妳說妳不跟他發生性行為妳就沒有辦法離開?」他就 用脅迫說只要我乖乖配合他,他就不會去公布去找我公婆、 去傷害我老公,甚至他還說他弟弟是警察,他可以去找我老 公把他殺了,或是去找黑道去找我家人把他們殺了等語。   ⑻附表二編號8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在該次偵訊有回答檢察官 ,之後到了9月15日被告說他快撐不下去,說要煮飯叫妳去 吃,他中午就送飯到妳公司,妳跟他說這樣子讓妳很不舒服 ,被告又炸掉在那裡鬧自殺,所以下午3、4點妳只好去○○○○ 商旅房間找他滿足他想要的跟他發生性行為,這次妳去○○○○ 商旅房間的時候,他有沒有用強暴脅迫的手段要妳跟他發生 性行為?」都是用脅迫的。「問:這一次是用什麼樣脅迫方 式?」都是一樣用語言威脅,都是一樣的話,因為我進去我 就會忍不住一直哭,他就是都會先安撫再來用語言威脅,或 是情緒勒索的話。「問:例如?」他前面都會講只要我怎麼 樣,他就不會去找我老公麻煩。「問:每一次都會講這樣的 話是不是?」每次見面都是,所以看微信對話每個禮拜我都 再跟他說我很痛苦,每個禮拜都跟他說不想聯絡,就是每隔 3、4天又忍不住了,又不想聯絡等語。   ⑼附表二編號9部分:   A女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在該次偵查中妳有回答 檢察官9月16日被告也是逼妳去○○○○商旅房間找他,跟他發 生性行為,妳記不記得111年9月16日這次被告是怎麼樣逼妳 去○○○○商旅跟他發生性行為?)」忘記了。然其於偵查中確 已明確證述:被告於111年9月16日也逼我去○○○○商旅找他, 跟他發生性行為;因為被告逼我每個月至少要找他兩三次, 只要我不給他時間,他就會逼我給他時間等語。   ⑽就附表二編號10部分:   證人A女雖於原審審時,因時間經過就該次案發經過證稱已 不復記憶等語。然其於偵查中就該次經過明確證稱:因為被 告逼我每個月要找他兩三次,只要我不給他時間,他就會逼 我給他時間,所以111年9月30日只好再次○○商旅找他等語。   ⑾就附表二編號11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就111年10月6日、7日之經過已不記 得等語。然其於偵查中明確證稱:我於111年10月6日、7日 亦跟被告在○○○○公寓酒店見面發生性行為等語明確。   ⑿就附表二編號12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就111年10月6日、7日之經過已不記 得等語。然其於偵查中明確證稱:我於111年10月6日、7日 亦跟被告在○○○○公寓酒店見面發生性行為等語明確。   ⒀就附表二編號13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可否敘述111年10月16日妳跟 被告見面的時候發生什麼事情?」那天下大雨,而且那天是 他一直強迫,在訊息上強迫我出去找他,我工作到一半淋著 大雨,去找他幾小時又再回來,中間我就真的很不想,我也 是一直哭,而且我在後來的訊息,在10月底我也有回他,你 只是想滿足你想要的,根本就不是我想要的,對我來講我只 看到壞的。這些訊息上都有,而且我也有問他為什麼硬要跟 我發生關係。他根本沒有在理會我。「問:妳在112年6月6 日偵查中有提到10月16日的這次,在○○旅店跟被告發生性行 為,當天妳一見面就跟被告說妳真的不喜歡也不想要,但被 告也是不管就是要強制跟妳發生性行為,就此部分陳述是否 實在?」實在。「問:被告有用物理上強制的手段逼迫妳進 行性行為嗎?」他也都會從後面抱住我,開始親我、抱我、 摸我胸部、脫我衣服(哭泣)。   ⒁就附表二編號14部分:   A女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不記得該日發生何事,然其於偵查 中證稱111年11月7日有與被告在○○旅店發生性行為等語明確 。   ⒂就附表二編號15部分:   A女雖於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不記得該日發生何事,然其於偵 查中證稱111年11月25日有與被告在○○旅棧發生性行為等語 明確。   ⒃就附表二編號16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只記得12月23日也是在○○,因為 真的很不想,我就跟他說我泌尿道感染,結果他還是硬要, 隔了一個禮拜的那個禮拜一,我就傳訊息跟他說,我私密處 有破皮,他只跟我道歉,他說他以為我不想要,我跟他說我 是真的不想要,他只跟我道歉叫我去擦藥膏,而且12月23日 那天我有提到,不知道有沒有監視器,我有提到一個白色外 套是要還給他的等語。   ⒄就附表二編號17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妳之前也有提到112年1月4日 也有跟被告見面?」那時候是在○○○。「問:當天妳記不記 得是發生了什麼事情?」那時候我也是進去,我都不想要理 他,我就躺著背對他,他一樣是要求發生關係之後我就崩潰 了,我就直接問他為什麼我好心借錢讓你去治療身體,我還 要被你恐嚇,我還要被你幹,到底憑什麼。「問:妳是在什 麼時候說這些話?」他還正在進行的時候(啜泣)。   ⒅就附表二編號18部分:   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12年1月13日當天妳也有到○ ○○商旅跟被告見面並發生性行為,妳是否記得當次見面的情 形?」那時候進去過不久他就說要外出一下叫我在裡面等他 ,大概2、30分鐘他才進來,他一進來,因為是單人床兩張 ,我就躺在靠窗的那一床背對著他,他就跑過來抱我說妳就 真的這麼討厭我嗎,我就不敢回應,後來一樣又發生性行為 ,之後因為我還要趕著去上班,我就離開。「問:當天他有 用什麼強暴或脅迫的手段逼妳跟他做性行為嗎?」就一樣他 就說他不會傷害我,不會傷害我家人,但是就是希望我乖乖 的這樣等語。  ⒊綜上,證人即告訴人A女上開所證情節,就告訴人與被告在11 1年6月25日凌晨因告訴人提議不再聯絡而發生爭執,遭被告 暴怒喝斥,被告不顧告訴人當時哭泣、害怕之情緒反應,並 以言語及肢體表示拒絕,卻仍執意與告訴人性交後,自同年 7月起,迄至告訴人身心無法承受而於翌年1月間報案為止, 被告先以還款為由屢屢邀約告訴人在旅館碰面,並持續在二 人通訊軟體對話中,或在旅館見面時,不斷以向告訴人表示 若不聽從指示,被告恐將跳樓輕生、服農藥自殺,或將公開 二人關係、找告訴人家人麻煩之方式,使告訴人不敢拒絕被 告邀約,亦不敢將此情告知他人或報警求助,以此於本案案 發期間內要脅告訴人順應其為性交行為等本案主要事實,已 詳盡說明並指證歷歷,前後情節具體一致,尚無前後矛盾或 違背常情事理之處,已難認有何瑕疵可指。且觀諸告訴人於 111年7月22日傳送訊息予被告表示「最近讓我太痛苦了」、 「你壓力很大我知道」、「但我沒辦法長期這樣 我覺得很 不快樂」、「我怎麼想都覺得這兩星期 我每天都不快樂」 (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47頁),復於翌(23) 日傳送訊息稱「而且當初已經都跟你說了 我知道你壓力很 大 但我也被搞得很不開心 我整整一個月都在哭」(見112 年度偵字第16834資料卷第49頁)。嗣後更就被告所傳送的 文字訊息或通話內容,屢屢向被告反應其不斷受到被告威脅 ,強烈感到痛苦、焦慮及身心俱疲(詳見附表三),經核均 與證人A女前揭證述情節相符,當認證人A女所證前揭被害經 過,並非憑空杜撰,而具有相當之憑信性。  ⒋且A女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經檢察官詰問其與被告於案發期 間之互動及本案被害情形時,即開始持續哭泣不止(見原審 卷三第51頁至第52頁),嗣檢察官及辯護人於詰問過程中具 體提示二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供其回憶、解釋時,證人A女 更屢屢當庭崩潰大哭(見原審卷三第57頁至第64頁),致法 院須多次介入安撫其情緒始得續行程序(見原審卷三第60頁 、第62頁、第64頁)。足徵證人A女因經歷上開被害經過, 長期處於極度內疚、畏懼之心理壓抑狀態,其於原審審理中 ,於檢察官、辯護人詢問案發經過時,方會情緒失控,此益 徵證人A女前揭證述內容,應非子虛。  ⒌再者,A女與被告交往之際為已婚身分,衡情應會極力掩飾其 與被告之婚外情,然A女卻突於112年1月18日告知其夫上情 ,對此A女證稱:被告在112年1月18日當天傳送槍枝照片給 我,又一直傳訊息說要自戕、傷害我老公、要帶槍來我老家 找我爸媽、找我老公麻煩、寄毒品給我老公要栽贓他、勸我 要好好珍惜跟家人的團圓飯,我真的受不了了,才在當天晚 上跟我老公講全部的事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16616卷卷第 170頁;原審卷三第74頁),足見本案係因告訴人無法再忍 受被告之要脅變本加厲,始主動向配偶坦承被害經過、報案 尋求協助,並非被動遭他人發覺其與被告之婚外性關係,而 迫於情勢、被動交代案情。倘告訴人於案發期間與被告所發 生之性行為均屬合意,其理當無主動向配偶揭露本案之動機 及必要,更徵證人A女前揭證述情節,當屬可信。  ⒍而被告亦坦言確曾於案發期間多次向告訴人揚言:如告訴人 離去,就要自殺,要將告訴人與其發生婚外性行為之事講出 去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被告亦坦言曾傳送槍枝照片 給A女觀覽等情,業如前述。被告上開言行客觀上顯係以加 害自己及A女配偶之身體生命、加害A女名譽等之惡害通知,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性自主決定意思遭受壓抑而任令被告索 求甚明。是被告辯稱:A女未曾向其表示會害怕,且發生性 行為是A女主動乙節,不足採信。故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地點,利用A女因其前開恐嚇言行致性自主決定意思 遭受壓抑而不敢抗拒之心理狀態,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告訴 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性交行為等情,自堪認定。被告明知告 訴人顯無意願與其性交,於111年6月25日初次犯行得逞後, 見其得以前開恐嚇言行控制告訴人,利用告訴人愈陷愈深而 始終對其處於畏懼、不敢抵抗之心理狀態下,於上開時、地 對告訴人為性交行為,自均係基於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甚明 。  ⒎被告雖辯稱:根據二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觀之,案發期間告 訴人尚有多次向被告表達愛意及關心,足見二人互動良好。 惟A女於案發期間始終處於因被告所為恐嚇言行,擔心倘未 順應被告之要求,被告將自殺、傷害告訴人配偶,或將二人 之事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A女斯時於 二人互動交談中或未有違抗被告之言詞,甚至順應被告情緒 索求而回覆足以安撫被告以避免被告失控之言語,尚在情理 之中,且觀證人A女就此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那是他希望 我能傳一些鼓勵他的話,他甚至在8月也有引導我要傳「我 愛你」,後來我也有跟他講,那些都是他想要我講的,不是 我要講的,我是忍耐,不是願意(大哭)。因為他一直恐嚇 我,我不敢激怒他,我只能婉轉的講。我中間也有提到我不 想要講話刺激你,因為每次我一講話他的情緒就會很激動, 我就會害怕,我也都跟他講我很恐懼,我真的很不快樂,我 很痛苦,請他放過我。「問:……妳是不是在9月26日傳送訊 息給被告說『謝謝你愛我?』」因為我說不出我愛他。「問: ……妳是不是有傳『你身體好好顧』本頁下面有一個愛心符號, 跟他說『晚安』?」他說我好久沒傳送愛心,他都會叫我要傳 愛心給他,我還故意不傳紅色的,我還傳橘色的,我就是不 想。「問:……妳是不是在10月14日有傳送『我是真心感謝你 對我』……『讓你辛苦了』傳愛心符號給他說『我該回家了』?」 他10月14日那天也是在鬧自殺,你有看到他前面講的嗎?就 一直說快死了,我也只能這樣,難道我,我是真的很想跟他 講那不然你去死,但我說不出口,我會怕(哭泣)。我只能 鼓勵他,他一直說他愛我,當然說謝謝,要不然他會逼我講 說我愛你,我就是說不出口,我也只能一直說謝謝你愛我, 要不然我能講什麼,我也不能激怒他(啜泣)。我一直在壓 抑自己,我一直跟他說我很痛苦(大哭)。我會說我要回家 了,都是他規定我上下班回家要跟他說,所以你會發現我後 面的對話訊息都是只有我跟他說我要回家了(啜泣)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60頁至第64頁),堪見A女於案發期間多僅係 配合被告之引導、威逼及情緒勒索,虛與委蛇,而在對話中 附和說出足以安撫被告索求之言詞或符號。是辯護人此揭所 辯,顯係刻意忽視二人具體對話脈絡及告訴人斯時心理上遭 受被告恐嚇言行壓抑之狀況,自非可採。  ⒏被告另辯稱:本件倘係違背A女意願對其性交,A女理當立即 報警或向他人求助,豈會長期赴約前往旅館與被告見面。惟 被告本案係以A女若不聽從,其將會自殺、傷害A女配偶或將 二人關係曝光等事恐嚇A女,致A女畏懼、不敢抗拒,並以此 方式遂行其強制性交犯行,是本案A女不欲讓二人性關係曝 光,此即係其遭被告控制、利用之弱點,更係其本案被害之 原因,當不足以A女於案發時未立即向他人求助等情,而認 告訴人之反應有違常情。是被告此揭所辯,亦不足憑。  ⒐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有請求勘驗被告手機內關於被告與A女 友人JULIA之對話,其中有JULIA有提及A女與其先生吵架, 請被告去安慰A女等語。然此部分係被告與案外人之對話, 實無從以此證明A女係出於自願與被告為合意性交,故與待 證事實無涉,且亦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之。  ㈣被告有於112年1月18日傳送扣案槍枝照片予A女部分   被告確有於112年1月18日以Intergram限時動態模式傳送槍 枝照片予A女乙節,除據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外,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言:112年1月18日傳送檢枝照片予A女時 ,確有威脅的話語,那是因為我與A女婚外情被A女的先生發 現,A女的先生與我親人聯絡,所以我才會有如此激烈的言 詞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50頁至第251頁)。而被告於112 年3月19日自行交出其所有之槍枝1支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經該分局送鑑後,確認該槍枝並無殺傷力等情,有 調查筆錄、扣押筆錄、蒐證照片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 在卷足憑(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不公開卷第17頁至第19 頁、第51頁至第59頁及原審卷二第111至第112頁)。是被告 此部分傳送槍枝照片以恐嚇A女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值採 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與A 女係合意性交乙節,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上開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即附表二編號1 至18所為各次強制性交犯行及事實欄二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罪 ,均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⒈原審以本件事證明確,對被告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 告係以倘A女不順從其要求,將會公開婚外情乙事及威脅A女 配偶生命,致A女心生畏懼而壓抑其性自主決定自由之方式 ,而與被告為性行為之犯罪時間係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 2年1月13日為止。被告於上開妨害性自主犯罪時間後之112 年1月18日再次傳送槍枝照片予A女乙節,被告坦言:係因不 滿A女配偶予其親屬聯繫,始傳送槍枝照片,顯與其上傳送 槍枝照片係為威脅A女與之發生性行為之動機不同,是被告 於112年1月18日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顯係另行起意,且犯 罪時間亦不同,自應與前所犯之妨害性自主罪,分論併罰。 原審認被告於112年1月18日傳送照片予A女部分,亦屬被告 壓抑A女性自主決定權之一部分,於法自有未洽。被告上訴 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 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法判決。  ⒉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已私慾,持續對A女恐嚇欲自殘、傷害A女 配偶,或將二人婚外性關係之事公諸於世,致A女不敢不從 而陷入心理畏懼之狀態中,進而對A女於長期間內為本案強 制性交行為,侵害A女身體及性自主權甚鉅,對A女身心及生 活狀態造成嚴重影響。且被告犯後否認本案強制性交犯行, 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就112年1月18日恐嚇危安全罪犯 行部分,被告坦承犯行,另考量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 度,之前從事科技業,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目前與父母 同住,無須扶養家人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52 頁);兼酌告訴代理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5 3頁),暨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扣案之玩具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 鑑定無殺傷力,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槍字第112 042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二第111頁至第112頁),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拍攝照片後傳送予告訴人所用,業據 被告供承不諱(見原審卷三第8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 000000000號,型號:iPhone 13 Pro Max),為被告所有並 供其本案聯繫告訴人使用之物,固亦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原 審卷三第86頁),然上開行動電話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113年度審簡字第440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有該判決附卷可 憑(見原審卷三第101頁至第117頁),爰不再於本案重複諭 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事實欄一 孫顥哲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之強制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事實欄二 孫顥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旅館名稱 性交行為方式 1 111年6月25日凌晨1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之0號 ○○○○商旅 以被告生殖器進入告訴人陰道 2 111年7月1日 下午3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3 111年7月4日 下午3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4 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5 111年7月13日下午1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6 111年7月22日中午12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7 111年8月22日下午3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8 111年9月15日下午3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公寓酒店 同上 9 111年9月16日下午1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公寓酒店 同上 10 111年9月30日下午1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11 111年10月6日下午3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公寓酒店 同上 12 111年10月7日上午11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公寓酒店 同上 13 111年10月16日下午1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14 111年11月7日中午12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旅店 同上 15 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旅棧 同上 16 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旅棧 同上 17 112年1月4日 中午12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 ○○○湯旅 同上 18 112年1月13日中午12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 ○○○湯旅 同上 附表三 訊息日期 告訴人訊息內容及卷證出處 111年8月5日 「我覺得我好累」、「我已經好累」(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51頁、第55頁) 111年8月7日 「我感受已經不太好了 光那兩個禮拜我真的覺得嚇到不行」、「但你只是想要我做出你想要的」、「你的確是在威脅我」、「你至今還是拿我會後悔來威脅我」、「我現在就是每天提心吊膽」、「你在鬧自殺 有考慮我感受嗎」、「(被告:我接下來要做的事妳一定會後悔)請搞清楚……又在威脅」(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57頁、第59頁、第63頁、第65頁、第71頁至第72頁) 111年8月24日 「我需要時間 我覺得 你威脅我最核心的事 讓我對你更有警戒心」(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89頁) 111年8月27日 「請你不要歇斯底里 不要講情緒勒索的事」(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95頁) 111年8月28日 「請不要讓我討厭你 請自愛 請不要讓你家人傷心」(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97頁) 111年9月19日 「你的喜歡已經造成我的困擾 請你克制」(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03頁) 111年10月14日 「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我覺得我的心理層面覺得壓力大沒有比你來的小 但我已經不想再多說什麼」、「我真的覺得很恐懼」(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25頁) 111年10月17日 「請你自愛」(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35頁) 111年10月19日 「請你自愛」、「請不要拿我的善良來當好玩」(見偵16834資料卷135頁) 111年10月22日 「請你自愛 別打擾我」、「你過來我只會更討厭你 請不要過來」(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41頁、第143頁) 111年10月23日 「抱歉 我已經不想再過這種生活了」、「對我來說真的很痛苦 我不快樂」、「我內心真的無法再接受任何這樣的生活了」、「跟你在一起 我很痛苦 這是你想要的嗎」、「我只求你 請你還我平靜的生活」、「請你不要再打擾我了」、「你帶給我太多痛苦了」、「請你別再這樣」、「你這樣我很痛苦」(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45頁至第149頁) 111年10月24日 「我沒辦法給你什麼 我真的好累了」、「我每天都笑不出來」、「你要我接受你 然後你一直找我吵架 我真的覺得很煩 我們八月到十月都很不開心」、「從認識到現在都很不開心」、「那你為什麼不願意放過我」、「可是你沒有讓我的生活更好」、「我每天不開心」(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49頁、第153頁) 111年10月26日 「我每天的心情都很悶」、「我原本的日子過得很好 我真的過得很好 為什麼我會變這樣 我好難過我自己 想到就在哭 我每天睡不著 還要每天鼓勵自己正能量 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的靈魂已經空虛了」、「我沒有殘忍 是你才殘忍 你一直用自殺要我留下來」、「你從頭到尾都用這種方式 如果沒跟你聯絡 你就自殺」、「我是真的不快樂 才會跟你說這些」(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55頁、第159頁) 111年10月31日 「可是我到現在都沒有開心 甚至到上一次我還是在哭」、「你根本沒有替我著想 你只是想要滿足你想要的」、「我真的沒有開心」、「那你為什麼硬要跟我發生關係」、「我只想要簡單朋友關係 讓我好好過生活 我現在每天不開心 快半年了 我有時候很焦慮 我以前不會這樣 我過得很痛苦 我每晚睡不好」、「我希望你不要一直這樣對我情緒勒索 每次都說這種話」、「請你不要無理取鬧」(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67頁至第173頁) 111年11月9日 「又來了」、「鬧自殺無限循環」、「我最近要搬工作室真的很忙 很累」(見112年度偵字第16834號資料卷第183頁)

2025-03-13

TPHM-113-侵上訴-173-20250313-1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宇皓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陳宥廷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劉庭佑 何胤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元沒收。   事 實 一、戊○○(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軟體】暱稱「可樂」) 於民國111年6月間某日,與辛○○(飛機軟體暱稱「天使」, 待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己○○(飛機軟體暱稱「芭拉拉小 魔仙」)、乙○○(飛機軟體暱稱「迪奇」、「至尊寶」)、 庚○○及丁○○(無證據證明戊○○、己○○及乙○○知悉其等未成年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 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由戊○○擔任詐欺集團幹部 ,負責管理集團事務,並招募己○○加入本案辛○○之詐欺組織 (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不另為免訴理由,詳如後述) ;己○○擔任招募、管理車手及收購人頭帳戶之工作,並招募 乙○○、庚○○加入本案詐欺組織(己○○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不另為不受理理由,詳如後述);乙○○擔任招募、管理車手 及收取車手提領款項之工作,並招募丁○○加入該詐欺組織擔 任車手(乙○○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不另為不受理理由,詳 如後述)。渠等透過飛機軟體設立群組以資聯繫,並約定車 手取款金額6%之獲利交與己○○,以戊○○1%、己○○0.5%、乙○○ 1%、車手3.5%之分配比例獲利,所餘贓款再交與辛○○或其指 定飛機軟體暱稱為「尼卡」之詐騙集團成員。其等謀議既定 ,即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5日10時許,先後假冒 「中華電信客服」、「165專線警員」、「檢察官」等名義 ,撥打電話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海文」、「張介欽」 聯繫丙○○,向丙○○佯稱其遭盜用帳戶涉犯刑事案件,須交付 名下財物以供監管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金 融機構提領存款,辛○○再指示丁○○於同日13時59分許,至丙 ○○之臺南市南區住家(地址詳卷)騎樓,向丙○○收取裝有新 臺幣(下同)97萬元贓款之黃色牛皮紙袋得手,隨即搭乘計 程車至臺南市歸仁區之「三井購物中心」並從中抽取報酬7, 000元至8,000元後,將剩餘贓款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尼卡」,藉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集團所得財 物之實際去向與所在。迨丁○○於同日15時39分返回高雄市○○ 區○○路000號「高鐵左營站」後,再由庚○○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乙○○)負責接應丁○○離去。 嗣經丙○○事後驚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然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例外得為 證據之規定,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又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 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而上開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係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 (官)調查中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認其具 證據能力,惟該等陳述內容倘一味排除其證據能力,亦有違 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是以先前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則例外認有證據能力。至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應 採廣義之解釋,不論係先後陳述內容有實質上之相反或不一 致,或於審判中因記憶不清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為完整、清 楚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 述與審判中不符」之情形(92年8 月刑事訴訟新制法律問題 研討會提案第6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查: (一)本件證人丁○○及庚○○於警詢證述,被告戊○○及辯護人既不同 意有證據能力(院卷第101頁)。復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例外得為證據之規定,依法自無證據能 力。從而,證人丁○○及庚○○於警詢證述,就被告戊○○被訴犯 罪事實,無證據能力。 (二)本件被告戊○○及辯護人雖主張己○○及乙○○於警詢證述無證據 能力(院卷第101頁)。惟證人己○○於警詢係證稱:戊○○是後 來加入群組,囑咐乙○○要把人管好等語(警卷第5頁),然於 本院審理證稱:「(問:所謂戊○○囑咐乙○○把人管好,是他 在群組裡有做何指示或留言,你是否有印象他到底講了什麼 話?)沒有印象他講了什麼話,有點太久了」(院卷第422頁) ;證人乙○○於警詢證稱:戊○○是己○○的大哥,基本上不管事 ,但有拿獲利,如果人事或行為方面沒做好,他就會出面等 語(警卷第28頁),然於本院審理則證稱時間太久了,我也不 記得了等語(院卷第429頁)。是證人己○○及乙○○於本院所證 已有因記憶不清而無法明確完整之陳述,是其等均有因記憶 不清而「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證人己○○及乙○○於警詢證 述內容,為證明被告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又證人己○○ 及乙○○之警詢陳述係由司法警察依法定程序詢問,過程尚無 任何不正取供情事,且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詢問,亦無證據顯 示受有外力干擾,客觀上堪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上揭 規定,自屬法律另有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對被告戊○○被訴 犯罪事實,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 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 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 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 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及鑑定人且須具結, 以擔保其據實陳述,否則應承擔偽證罪之刑責。再者,該「 被告以外之人」,如經法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接受檢、辯雙 方之交互詰問,賦予被告有與之對質、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 述瑕疵之機會,自屬已充分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職是, 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之理由,或該偵查中之陳述除另違反應具結而未 具結之規定外,應具證據能力。查證人乙○○偵查中所為證述 ,經合法具結後而為陳述,有該偵訊筆錄及結文在卷可稽( 偵一卷第249頁至第251頁),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 作證而接受被告戊○○及辯護人之對質、詰問,被告戊○○之對 質、詰問權業受充分保障,被告戊○○及辯護人並未提出該證 人偵查中所證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證人乙○○於偵 查中證述內容,對被告戊○○被訴犯罪事實,自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前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除上開一、二所示證述以外之證 據,屬被告戊○○、己○○及乙○○以外之人在審判外陳述之傳聞 證據部分,被告己○○(院卷第217頁至第222頁)、乙○○及辯護 人(院卷第101頁)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戊○○及辯護人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 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於警詢及本院審理、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 本院審理均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被告戊○○固坦承有介紹己○○ 與辛○○認識,並將二人拉進飛機軟體群組等情,惟矢口否認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辯稱:我將己○○及辛○○拉進 飛機群組就退出,我不知道他們要做詐欺的工作云云(審金 訴卷第87頁),經查: (一)被告己○○及乙○○關於自己如何實施上開犯行,業據被告己○○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警卷第3頁至第6頁,審金訴卷第81頁至 第91頁、第97頁至第104頁,院卷第409頁、第452頁)及乙○○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警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一卷第2 45頁至第249頁,審金訴卷第81頁至第91頁,院卷第409頁、 第452頁、第454頁)坦承不諱;且對於彼此及與其他共犯如 何分擔工作,亦於上開警詢或偵訊指證明確,核與證人即共 犯丁○○(警卷第37頁至第41頁,院卷第277頁至第290頁)及潘 ○傑(警卷第49頁、第50頁,院卷第291頁至第299頁)於警詢 及本院審理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證人即被害人吳育華於 警詢證述在卷(警卷第67頁至第69頁),並有内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71頁、第72頁)、丙○○聯邦銀 行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警卷第73頁至第75頁)、丙○○郵局 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警卷第77頁至第79頁)、丙○○與「黃 海文」LINE對話擷圖7張(警卷第81頁至第87頁)、丙○○與 「張介欽」LINE對話擷圖7張(警卷第87頁至第93頁)、監 視器擷圖7張(警卷第95頁至第10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張((警卷第103頁)在卷可憑,堪認被告己○○及乙○○上開 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己○○及乙○○前揭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戊○○被訴犯行部分: 1、被告戊○○介紹己○○加入辛○○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並由己○○ 擔任招募、管理車手及收購人頭帳戶之工作,並招募乙○○、 庚○○加入本案詐欺組織;乙○○擔任招募、管理車手及收取車 手提領款項之工作,並招募丁○○加入該詐欺組織擔任車手。 渠等透過飛機軟體設立群組以資聯繫,並約定車手取款後金 額6%之獲利交與己○○,以戊○○1%、己○○0.5%、乙○○1%、車手 3.5%之分配比例獲利,車手丁○○將贓款交與辛○○或其指定飛 機軟體暱稱為「尼卡」之詐騙集團成員,並由庚○○搭載離去 之事實,業據證人己○○(警卷第3頁至第6頁)於警詢、證人乙 ○○於警詢及偵訊(警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一卷第245頁至第 249頁)、證人丁○○及庚○○於本院審理(院卷第277頁至第299 頁)證述明確,且互核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擷圖7張(警卷 第95頁至第10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警卷第103頁 )在卷可憑,並為被告戊○○所不爭執(僅爭執不知獲利來源 係詐騙所得,但坦承有陸續收受辛○○、乙○○所交付報酬,詳 警卷第16頁,審金訴卷第87頁,院卷第100頁),是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 2、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以如事實欄一 所載之詐術詐騙丙○○,致其陷於錯誤,於事實欄一所示之時 間、地點,交付如事實欄一所示之金錢予車手丁○○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證述明確(警卷第67頁至第69 頁),復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71 頁、第72頁)、丙○○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警卷第 73頁至第75頁)、丙○○郵局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警卷第77 頁至第79頁)、丙○○與「黃海文」LINE對話擷圖7張(警卷 第81頁至第87頁)、丙○○與「張介欽」LINE對話擷圖7張( 警卷第87頁至第93頁)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3、被告戊○○於介紹己○○給辛○○後,仍負責監督己○○等人之責任 ,此觀被告戊○○於警詢供稱:辛○○用飛機軟體打給我跟我說 ,己○○及他的朋友都不接電話,於是辛○○把我拉進群組內, 我就標記己○○罵他說,我介紹他給辛○○,為什麼他都不接人 家電話,每次辛○○找不到己○○,都要叫我幫忙找己○○,我在 群組內大概1至2小時就離開等語(警卷第14頁),核與證人己 ○○於警詢證稱:戊○○後來加入群組,囑咐乙○○把人管好等語 (警卷第5頁);證人乙○○於警詢證稱:被告戊○○是己○○的大 哥,基本上不管事,但有拿獲利,如果人事及行為方面沒做 好,他就會出面等語(警卷第28頁),互核供證相符,堪認被 告戊○○受辛○○指示而擔任詐欺集團幹部,負責管理集團事務 ,所以只要辛○○無法聯繫己○○等人,隨即可以指示被告戊○○ 加入群組,並對己○○等人予以問責,以確保辛○○可以有效控 制車手前往向被害人完成取款工作;而被告戊○○則處於隨時 待命,聽侯辛○○指示之狀態。依據上開客觀事實可知被告戊 ○○係詐欺集團幹部,並以上開方式負責管理集團事務,至為 顯然。從而,辯護人主張本件車手向被害人丙○○收款乙事, 跟被告戊○○沒有關係乙節(院卷第453頁),與卷內客觀證據 所顯示之事實不符,礙難採為有利被告戊○○之事實認定。再 者,被告戊○○處於隨時待命,聽侯辛○○指示,只要辛○○無法 聯繫己○○等人,隨即可以指示被告戊○○加入群組,並對己○○ 等人予以問責,以確保辛○○可以有效控制車手前往向被害人 完成取款工作之事實,再綜合以下其他事證,尚可證明被告 戊○○主觀上知悉其係介紹己○○加入辛○○之詐欺組織,分述理 由如下:  ⑴衡諸現今詐欺集團運作模式,凡遭詐欺之被害人隨時可能發 現自己上當被騙,而未如期赴約交付款項,甚至於受騙交付 款項後立刻報警,以求迅速循線查獲車手避免受騙款項輾轉 交付上手而無法追回,因而在詐欺案件中,詐欺集團向受騙 被害人取款可謂具有高度時效性,務必在被害人受騙而約定 付款之時地後,即盡快指示車手前往收取贓款或即刻轉交上 手,避免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反悔不願交付款項,或交付款項 後隨即報警循線查獲車手而毫無所獲,為其特色。  ⑵依被告戊○○上開所供,可知被告戊○○介紹己○○給辛○○後,經 常多次收到辛○○或乙○○交付車手取款後之報酬,可見被告戊 ○○知悉辛○○指示己○○等人之工作內容係與收取金錢有關;且 被告戊○○自承辛○○找不到己○○之際,會要求被告戊○○進入群 組責罵己○○等人,可見被告戊○○知悉辛○○指示己○○等人之工 作內容具有急迫性,必須聽從辛○○指示迅速前往收款,是被 告戊○○依自己行為外觀,亦可知悉其介紹己○○從事具有急迫 性及即時性之收款工作,已與一般詐騙集團指示車手向被害 人取款之急迫及即時性之特徵大致相符;又被告戊○○自稱其 每次受辛○○指示進入群組責罵己○○等人後,約1至2小時即退 群組等情,顯然被告戊○○知悉辛○○指示己○○等人所從事工作 係不法犯罪行為,否則被告戊○○豈有大費周章地反覆多次進 入群組責罵己○○等人後隨即退群組之必要,顯然被告戊○○有 盡量減少停留在群組內之時間,應係知悉其等工作內容不法 ,因而不願長時間待在群組內而留下證據,僅在辛○○找不到 己○○,事關車手是否能成功向被害人取得款項之際,才不得 已加入群組進行管控。如此益徵被告戊○○辯稱不知道伊介紹 己○○給辛○○係要做詐欺集團的工作云云,顯然與卷內客觀證 據所顯示事實不符,礙難採信為真。 4、綜上,被告戊○○聽侯辛○○指示,隨即可以加入群組,並對己 ○○等人予以問責,以確保辛○○可以有效控制車手前往向受騙 被害人完成取款工作,此屬負責管理集團事務之詐欺集團幹 部,且屬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工作內容, 又被告戊○○有因此獲得車手取款被害人款項1%,顯然有為自 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從 而,被告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有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被告三人為上開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自應為新舊法條文之比較,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後,其中 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詐 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500萬元以上,亦無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所列舉各款之加重情形,是修法前後對 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又因被告行為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所規定構成要件,故僅適用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實行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 定。 2、一般洗錢罪部分: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 項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000萬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 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 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⑵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經總 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 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嗣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於000 年0月0日生效,已如前述,其中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法律,最初修正前不需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不 需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亦毋庸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而依 新法必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必須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符合減刑之要件,新 法對於減刑要件較為嚴格,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⑶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 之法律關於減輕其刑之規定固然較為寬鬆,然修正前法律之 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有期徒 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係指減刑之最高度以二分 之一為限,並就法定本刑減輕而言,在二分之一限度之內, 究應減幾分之幾,裁判時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每案均須 減至二分之一始為合法(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6277號判 決意見參照),是縱予以減刑亦非每案均須減至二分之一始 為合法,仍能依法宣告超過5年以上6年11月以下之有期徒刑 ,較修正後法律規定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顯然修正前法律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規定,應整體適用被告行 為後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戊○○、己○○及乙○○上開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戊○○、己○○及乙○○ ,就上開犯行與蔡合憲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庚○○及丁○○部分 無證據證明被告戊○○、己○○及乙○○知悉其等未成年,故不計 入共同正犯之人數(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40號判例亦同此 見解)。被告戊○○、己○○及乙○○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刑之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部分:   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乙○○犯罪所得係車手取款後 將提領金額1%,而本件車手向丙○○取款金額為97萬元之事實 ,業已認定如前。是被告乙○○犯罪所得係9,700元(計算式: 97萬元×0.01=9,700元),而被告乙○○業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本院繳回犯罪所得9,700元,有本院贓物款收據1紙在 卷可憑(院卷第465頁),已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前段之減刑規定,自應就被告乙○○本案所犯之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 2、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被告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洗錢犯行,且被告乙○○ 已繳回犯罪所得,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洗錢犯行,符合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又雖因被告乙○○所犯 數罪已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無法依上開規 定逕予減輕洗錢罪之刑責,然仍應於量刑時予以審酌此部分 減刑事由,末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三人均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 賺取生活所需,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詐欺集團幹 部,負責管理集團事務或管理車手之工作以獲利,因而向被 害人丙○○收取詐欺款項之行為,擴大該集團之社會危害程度 ,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三人犯後態度,其中被告戊○○ 雖否認犯行,但已與被害人丙○○達成和解,並已賠償20萬元 ,有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35號調解筆錄(審金訴 卷第103頁至第104頁)及告訴人丙○○刑事陳報狀(院卷第93頁 )在卷可憑,復考量被告乙○○所犯洗錢罪部分,合於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有利因子; 復斟酌被告三人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被告三人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三人於本院審理所供)等一 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三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 (五)沒收部分  1、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包括洗錢之財物 沒收規定)及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包括供犯罪所用 之物沒收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 生效,已如前述。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 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 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 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 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故關於沒 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 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是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2、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修正理由係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 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 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 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基於上開立法解釋可知該條 文規定僅限於遭查獲扣案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始 有上開沒收規定之適用。本件事實欄一所示洗錢之財物並 未查獲扣案,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3、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戊○○犯罪所得為車手取款後金 額1%,而本件車手向丙○○取款金額為97萬元之事實,業已 認定如前。是被告戊○○本件犯罪所得報酬為9,700元(計算 式:97萬元×0.01=9,700元),原本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然被告戊○○業已與告訴人丙○○達成調解,且被告已 依調解筆錄給付20萬元,已如前述。是被告戊○○合計賠償 金額已逾先前所得報酬,倘若再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 ,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至被告己○○犯罪所得為車 手取款後金額0.5%,是被告己○○本件犯罪所得報酬為4,850 元(計算式:97萬元×0.005=4,850元);被告乙○○業已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院繳回犯罪所得9,700元,均為其等 本案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及同條 第3項規定,分別就被告己○○前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850 元,應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乙○○自動繳交之犯罪所 得9,700元宣告沒收。 三、不另為免訴及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如事實欄一所示擔任詐欺集團幹部 ,負責管理集團事務,因而與其他共犯(包含己○○)共同詐騙 被害人丙○○交付97萬元外,同時尚有招募己○○加入本案詐欺 組織之行為,因認被告戊○○除上開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罪外,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 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被告己○○及乙○○如事實欄一所示 擔任招募、管理車手等工作,因而與其他共犯(包含庚○○、 丁○○)共同詐騙被害人丙○○交付97萬元外,被告己○○同時尚 有招募乙○○、庚○○加入本案詐欺組織、被告乙○○尚有丁○○加 入該詐欺組織擔任車手,因認被告己○○及乙○○除上開論罪科 刑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外,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 (二)經查,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 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 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 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 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 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 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 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 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 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 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 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 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已如前述。至行為人如於 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 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 ,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 「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 」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 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 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 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 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又加入本案犯罪組織後,再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因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之犯罪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應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 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三)查被告戊○○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所為之另案詐欺取財 犯行(該案共犯包括己○○),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4841號等案號提起公訴,於112年5月17日 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86號判處被告戊○○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欺取財罪,與其他三人以上共 犯詐欺取財罪,均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 台上字第226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又本案被告戊○○所 涉犯行,與前案均係在111年6、7月間所為,且亦係夥同相 同共犯己○○所為,顯然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且 被告戊○○加入本案犯罪組織後,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因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罪行為具有局 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應為想像競合犯,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而本案被告戊○○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 組織犯行,係於112年10月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函文上之本院刑事科收案戳章存卷可查。而被告戊○○ 既是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內招募他人從事另案及本案詐欺 取財犯行,前案參與犯罪組織及本案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應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 認被告戊○○於該期間內有脫離後再重新加入該詐欺集團之事 實,則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 為之繼續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而僅與其「首次」之 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本案既非最先繫屬於法院 之案件,依前開說明,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被告戊○○ 所犯與參與犯罪組織有一罪關係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在前案參與犯罪組織業已判決確定後,割裂再另論一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戊○○被訴招 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部分,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此部分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之判決 。惟此部分招募行為起訴意旨既認與前開被告戊○○經本院論 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四)查被告己○○、乙○○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 物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所為之另案詐 欺取財犯行(該案共犯包括庚○○),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等案號提起公訴,於112 年2月3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36號審理, 有前揭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存卷可參。 又本案被告己○○、乙○○所涉犯行,與前案均係在111年7月間 所為,且共犯均相同即有被告己○○、乙○○及庚○○所為,顯然 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且被告己○○、乙○○加入本 案犯罪組織後,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因參與犯罪組織 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罪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罪,應為想像競合犯,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本案被告己 ○○、乙○○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於112年10月6日繫屬 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上之本院刑事科收案戳 章存卷可查。而被告己○○、乙○○既是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 內招募他人從事另案及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前案參與犯罪組 織及本案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應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己○○、乙○○於該期間 內有脫離後再重新加入該詐欺集團之事實,則其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之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至行為終了 時,仍論以一罪,而僅與其「首次」之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 像競合犯。而本案既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依前開說明 ,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被告己○○、乙○○所犯與參與犯 罪組織有一罪關係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在前案參與犯 罪組織業已繫屬後,割裂再另論一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己○○、乙○○被訴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之部分,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此部分原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招 募行為起訴意旨既認與前開被告己○○、乙○○經本院論罪科刑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戊○○、己○○及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尚 有基於冒用公務員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犯罪事實一所載犯 行,因認被告戊○○、己○○及乙○○除上開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罪外,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然查,本件係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 後假冒「中華電信客服」、「165專線警員」、「檢察官」 等名義,撥打電話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海文」、「張 介欽」聯繫丙○○,向丙○○佯稱其遭盜用帳戶涉犯刑事案件, 須交付名下財物以供監管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前往金融機構提領存款,辛○○再指示丁○○於111年7月5日13 時59分許,至丙○○之住家騎樓,向丙○○收取裝有97萬元贓款 之黃色牛皮紙袋得手,隨即搭乘計程車至臺南市歸仁區之「 三井購物中心」並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尼卡」之事實 ,業已認定如前。而被告戊○○係處於隨時待命,聽侯辛○○指 示,僅有辛○○無法聯繫己○○等人,始指示被告戊○○加入群組 ,並對己○○等人予以問責,以確保辛○○可以有效控制車手前 往向被害人完成取款工作;而被告己○○及乙○○則係確保車手 丁○○有接受辛○○聯絡及指示出門取款。至辛○○指示車手丁○○ 向被害人取款之方式、如何向被害人說明取款原因,並無客 觀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戊○○、己○○及乙○○均有所知情。是被告 戊○○、己○○及乙○○否認就車手丁○○曾經向被害人冒用公務員 乙節有所知情(戊○○部分詳院卷第100頁、己○○部分詳院卷第 220頁、乙○○部分詳偵一卷第247頁),均非無據。況且本件 被害人丙○○於警詢亦未證稱車手丁○○有出示任何公文書或公 務員識別證,僅證稱:該男子出現,我便將錢交付給對方等 語(警卷第67頁至第69頁),核與證人丁○○於本院審理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是被告乙○○於本院審理雖曾經對冒用公務員詐 欺取財表示認罪,然卷內亦無補強證據可資佐證,依刑事訴 訟法第156條第2項無從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不能據為不 利之事實認定。綜上,被告戊○○、己○○及乙○○就車手丁○○冒 用公務員身分乙情主觀上是否知情,尚未達毫無合理懷疑之 確信程度,本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本應就被告戊○○、己○○ 及乙○○此部分為無罪判決,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戊 ○○、己○○及乙○○犯罪事實一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想 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及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   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13

KSDM-113-金訴-476-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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