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惟聲請人未繳納上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