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安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1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安邑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蕭安邑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4月24日凌晨2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國小後方之田中央
產業道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2萬7,0
00元購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24.2191
公克),並置放於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內(下稱本案車輛)而持有之,以供自己施用。嗣其於113
年4月25日下午2時31分,駕駛本案車輛行經嘉義市○區○○路0
00號前時,不慎追撞林○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蕭安邑涉犯施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員
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在本案車輛之中央扶手處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始悉上情。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蕭安邑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憲與警詢時之證述。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毒品之禁
令,非法持有愷他命,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擴大毒品
流通範圍,對民眾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所
為非是;被告持有毒品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持有毒品之期
間約1日多、持有之愷他命為10包,淨重為33.4981公克,純
度為72.3%,純質淨重為24.2191公克(見偵字卷第26頁),
數量、重量及純度均非甚為輕微,對法益造成一定程度之侵
害,由上開犯罪情狀,應給予被告同類案件中偏向中等程度
之刑度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應得為有利於被告
之量刑考量;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
庭經濟狀況等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及其前
科素行等節,於量刑上並不為特別之斟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愷他命10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均檢
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0至22、26頁),核均屬違禁物
,且係被告所為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
行之第三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另裝盛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愷他命之
外包裝袋10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
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
不得再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行動電話3支,經核均與本案犯行無直
接關連,亦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一 愷他命10包(含包裝袋10個,檢驗前淨重33.4981公克,純質淨重約24.2191公克) 違禁物(見偵字卷第20至22、26頁)。 二 行動電話3支 與本案犯行無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CYDM-114-嘉簡-29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