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陳伯宥
法定代理人 王藝蓉
陳建和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伯宥為被繼承人陳振成之孫子
,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11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
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並為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振成(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
街00號)於113 年1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陳伯宥為被繼承人
之孫子,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
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聲請人陳伯宥為被繼承人陳振成之
孫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惟本院
依卷附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之記載,被繼承人陳
振成尚有第一順序先順位之繼承人即長子陳建和(已聲明拋
棄繼承)、長女陳慧純、次子陳建忠為繼承人,其中繼承人
陳慧純、陳建忠尚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等件在卷可憑。因此,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
有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輩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
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陳伯宥自非當然繼
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同案聲請人陳建和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本院將另以函文准
予備查,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CYDV-114-繼-268-202503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