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豪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
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
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豪恩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於收受判決後,雖於法
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14
年2月14日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該裁定於114年2月20日送達被告之住所,且被告於前揭送
達時間未在監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為憑,是
上開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被告並未於期限
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CTDM-113-審金訴-116-20250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