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澄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莉即明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TPDV-114-補-49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