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2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江依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君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小-402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