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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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被 告 張宇勛 周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5萬元,惟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3年 補字第9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1

CHDV-114-醫-4-2025032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威任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被 告 余僖銨 兼法定代理 人 余正偉 兼 法定代理人 胡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之規定,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1

CHDV-114-補-44-2025032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李宗鴻 被 告 光田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鳳 被 告 謝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3087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 以114年補字第7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萬20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1

CHDV-114-訴-347-20250321-1

重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洪德裕 被 告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3188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以114年補字第7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6萬1100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1

CHDV-114-重訴-47-20250321-1

重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2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114年補字第41裁定命原告於14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1

CHDV-114-重訴-46-2025032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少華 被 告 莊宥溱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提出被告莊宥溱(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0

CHDV-114-補-212-2025032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宏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本件請求是:訴請被告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彰化縣○○鄉 ○鄉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 二、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規定?)與所述被告積欠借 款,有何關聯?借據載...逕送強制執行,可以解釋為遷讓房 屋? 二、詳細說明: 兩造間有無親屬身分關係?被告等原是基於何原因居住在系 爭房屋?若有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資料,併請提供影本(內 容需清晰、完整)參辦。 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鄉路0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 (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四、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縣○○鄉○鄉路0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 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 中何處)。 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民 國111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 遮蔽)。 ㈢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民國111年1月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 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㈣提出被告陳孟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父母、兄弟姊妹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原告請明確載明訴請「遷讓返還房屋」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即:依據何法律規定或是契約等而為本件請求,事涉適用「 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 六、請原告依上開說明及資料補正(包含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 址),及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3份(被告三人、以上 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0

CHDV-114-補-214-2025032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賴雅菁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0

CHDV-114-補-211-2025032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青果紙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任浩 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 林芷而律師 被 告 游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萬61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5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交易對象,是被告開設於越南的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0

CHDV-114-補-213-20250320-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戴妘芯 被 告 林宥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5-03-20

CHDV-114-補-19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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