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德文曾與告訴人黃祥倫有糾紛,竟基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群組內
,公開發表附表所示之內容,不實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
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時間 群組 內容 1 112年5月19日 13時45分許 Line社群:高雄好市多好康社群 「他可能以賺代購費維生的...大家不要去沾到髒東西啊」等語 2 112年5月26日 13時16分許 同上 回覆告訴人的背影照片稱:「髒東西出沒?」等語 3 112年4月28日 10時2分許 同上 「噁心的賺代購費的動物」等語,並上傳告訴人照片 4 113年1月17日 22時49分許 Line群組:《好市多》+《小港飛機路面交小群組》 被告張貼之對話紀錄擷圖內稱告訴人「好像流鶯一樣」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