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63號
原 告 楊靜宜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郭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OLEV-114-員補-63-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