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致易服勞役期限顯逾1年
,屬誤算之顯然錯誤,然此誤算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TCDM-113-金訴-3003-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