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國輝、劉環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1
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1項規定:「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準此,自1
14年1月1日起,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已提高
為1,500元。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於114年2月20日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
,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TCHV-114-聲再-1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