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1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蕭育涵律師
被 告 王家富(原名王舜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裁定移轉管轄,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48,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業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受
讓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部及44家分行
,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11101491841號函在卷可稽(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
司促字第3058卷第29頁),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讓與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5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時,依原告
公告之差別利率計付循環利息外,第1個月收取違約金新台
幣(下同)300元,第2個月收取400元,第3個月收取500元
,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3期,如連續2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或所繳付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即喪失期限利
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
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43
1,267元(其中本金394,274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6,693元
、違約金3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05年12月向原告申貸滿福貸借款969,000元(帳號:0
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6.99%,分60
期平均攤還本息;被告於107年6月另經由線上認證申貸滿福
貸借款207,000元,約定借款利息為10.99%,分48期平均攤
還本息,上開借款並均約定倘未於還款寬限期截止日前(含
)付清當期全部應繳款,需負擔遲延利息,如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分別尚欠369,507元(其中本金3
61,153元、利息8,354元)、148,046元(其中本金140,185
元、利息7,861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948,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伊確實有欠原告信用卡、滿福貸,金額應該
沒有算錯。惟伊在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沒有簽名,且伊
有請法扶律師幫伊處理債務重整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卡友滿
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花旗(台灣)銀行客戶移轉暨權益
變更通知書、債權計算明細2份、電腦帳務明細2份為證,核
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抗辯未於花旗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惟該信用卡申請書係傳真申請,被告
業於「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簽名」處簽名,有該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2頁)。另按債權人於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
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
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
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被告固抗辯稱已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
債務重整云云,然被告未提出任何資料,無從認被告業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
未查得法院裁定被告開始更生。是本件自無前揭規定適用,
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利息 1 信用卡 431,267元 其中394,274元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貸款 369,507元 其中361,153元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9%計算。 3 信用貸款 148,046元 其中140,185元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9%計算。 總計 948,820元
TPDV-113-訴-6118-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