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監護人 張何冉妹
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張書木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張書坤
(原禁治產人)
關 係 人 張素雲
張素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土地關於「面積(平方公尺):209
.04」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平方公尺):876.37」。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
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
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權利範圍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佔用面積 (平方公尺) 價值 (新台幣) 價額 (新台幣)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76.37 52.90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0元 68,770元
SCDV-113-監宣-648-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