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智勇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
更一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HM-113-聲保-705-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