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53號
原 告 卓慧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強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6,421元(計算方
式如附表)。
二、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單位查調被繼承人李強(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除戶及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陳報上開謄本及查對後之繼承
系統表到院。
四、分割遺產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方為當事人適格,經原
告核對上開資料後,請具狀敘明是否有追加被告之必要。
五、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TPDV-114-家調-253-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