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信霆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信霆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信霆前積欠債務2,068,07
2元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
院前置調解,然於113年9月25日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開立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實無能力清償前揭債務,且所欠債務
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為此,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等件(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4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59至62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民間公
司或職業工會,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合於消債條例第2
條之消費者身分,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又聲請人前於
113年7月1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13年9月25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核與本院113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524號卷宗資料相符,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
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㈡另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至聲請
人陳稱其有積欠展望當鋪債務,經函詢其等陳報債權,雖未
獲回覆,惟聲請人已提出借據、本票,應堪採信。從而,本
件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暫列為
2192,189元(暫算至各債權人陳報時,詳附表所示),未逾
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步綜合
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投保查詢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調解卷第23、51、63頁
、本院卷第47至53、61至64、107至108頁),顯示聲請人有
一張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遠雄人壽保單編號0000
000000-00),保單價值為30,360元(算至114年1月6日),
一輛106年出廠及一輛108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外,無其餘
財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結餘低於百
元以下,是聲請人除該遠雄人壽保單外已無財產。另收入來
源部分,聲請人自述聲請更生前二年於111、112年間於天星
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星公司)之每月收入約48,4
37元、於112年間尚任職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
為1,572元,於113年4月21日起迄今於麒陽實業社從事粗工
,每月薪資約35,000元,而依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可知聲請人係於113年4月12日自天星公司退保,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來源均為天星公
司,共624,016元(調解卷第47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來源均為同一家公司及富胖達股份有限
公司,各為538,483元及18,862元,共557,345元(調解卷第
49頁),聲請人於天星公司每個月平均薪資為48,437元【計
算式(624,016元+538,483元)÷24月=48,437元(元以下均
四捨五入)】,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之薪資為1
8,862元,從而,據上開資料推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
(即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
年3月止之收入應為108萬4,478元【計算式:(48,437元21
月)+18,862元=1,036,039元】,而113年4月21日起至113年
6月止之收入約為7萬元,總計1,106,039元。而聲請人生請
更生後迄今,仍於麒陽實業社從事粗工,每月收入約35,000
元,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有債務人收入證明切結書、在職證
明書、在職薪資證明為憑(調解卷第59頁,本院卷第55、57
頁),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收入以35,000元計算。
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19
,172元,而此數額並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
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是聲請人之每月必
要支出則以19,172元計算。
㈤另聲請人陳稱其須與兄長、母親共同扶養父親郭宗明,每月
扶養費為6,391元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郭宗明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為憑(調解卷第21頁、53至57頁),本院審酌聲
請人之父親現年為62歲(00年00月生),雖未屆退休之齡,
但已年邁,且有因慢性心血管疾病而固定就診之情形,有聲
請人提出之113年之長庚醫院藥單可佐(調解卷第19至20頁
),於111、112年度無收入,名下於新北市三重區雖有土地
及建物,但為繼承取得,土地持分為1/12,建物為1/3,不
易即刻變價或穩定支應生活所需,認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聲
請人自述其兄弟姊妹共3人,加上郭宗明之配偶同為扶養義
務人,故扶養義務人應有4人,且扶養義務與子女成家出嫁
與否無關,是聲請人稱姊姊出嫁而未負擔云云,並無可採,
且聲請人也未提出支付扶養費逾其應負擔額之證明,是其可
採計之扶養費數額為4,793元(19,172元÷4人=4,793元)。
㈥綜上,聲請人以上開每月35,000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
9,172元及扶養費4,793元後,尚餘11,035元(計算式:35,0
00元-19,172元-4,793元=11,035元)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
人現年32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
尚約33年,則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16.55年(計算式
:2,192,189元11,035元12月≒16.55年),但倘考慮聲請
人持續增加之利息債務,且其中多筆債務之年息為以15%、1
6%計算,則其每月需負擔新增之利息債務就已超過萬元,恐
無餘裕逐步攤還本金,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至其退
休時止,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
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
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
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
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黃俊銘 90,000 90,000 無 本院卷第39頁 2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583 49,583 無 本院卷第65頁 計算至113年11月14日,未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費用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6,160 5,662 975 62,797 無 本院卷第71至75頁 利息自113.3.10暫計算至113年10月25日,年息16% 其他費用分為程序費500元、執行費475元 4 翁瑋茜 510,000 510,000 無 調解卷第153至155頁 利息起算日為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313 1,012 3,347 55,672 無 調解卷第167至169頁 利息自113.5.28暫計算至113.7.14,年息15%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19,325 10,576 229,901 無 調解卷第173至175頁 利息自113.3.26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債權人主張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已無價值,縱行使擔保權亦無法受償,故列為無擔保債權 7 創鉅有限合夥 12,220 562 500 13,282 無 調解卷第177至185頁 利息自113.4.1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 8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8,912 754 500 20,166 無 調解卷第187至195頁 利息自113.4.1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 9 呂季玶 300,000 300,000 無 調解卷第203至207頁 1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16,110 266,110 無 調解卷第209頁 利息自113.2.19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債權人主張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行使擔保權亦無法受償,故列為無擔保 11 展望當鋪 100,000 100,000 無 調解卷第91至105頁 借據日期分別為112.12.8、112.9.19。約定利率超過16%,以16%計算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然據聲請人陳報之借據,堪信有此筆債權 200,000 200,000 無 12 吳灃峻 150,000 150,000 無 調解卷第109頁、本院卷第97頁 借據無利息約定 13 張志銘 150,000 150,000 無 調解卷第111頁、本院卷第99至103頁 借據無利息約定 共計 2,157,513 34,676 5,322 2,197,511
TYDV-113-消債更-456-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