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楊蔡美雲
楊麗甄
楊靜敏
楊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被 告 楊昆城
王育靖
追加被告 楊婉汝
楊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許淑琴律師
複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
主張被告楊昆城未履行兩造間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其法律效果
及原告是否有併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等爭議,尚有事證待釐
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
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CTDV-112-重訴-3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