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27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天良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1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39公克)及吸食
器1組,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1紙附卷可憑,因毒品附著於吸食器而難以析離,且係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
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天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
實。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0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
存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而屬違禁物;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物,均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
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78公克,驗前淨重0.144公克,取樣0.005公克,驗餘淨重0.139公克)。 沒收銷燬 2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沒收銷燬
PCDM-114-單禁沒-15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