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許淑杏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羽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
費。因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本院
無從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人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
部不服,其全部敗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00
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上訴裁判
費1,28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28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對第
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285元。逾期未補正
上訴聲明或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TCDV-113-勞簡-76-20250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