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E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C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等之父母於112
年8月間離異,約定由法定代理人D(父親)任親權人,然法定代
理人D因毒品案件遭通緝,將相對人等委託祖母照顧。祖母本身
需工作且身體狀況不佳,無能力提供相對人等安全保護及照顧,
相對人等前有2次在外遊蕩且有危險行為遭通報之情形。法定代
理人D、E針對相對人等後續照顧僅口頭規劃,尚無實際行動,尚
待持續追蹤處遇以確保其等返家後可受到妥適照顧。又本院通知
法定代理人等,迄今仍未其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
,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等安全及穩定生活
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