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N IN KYEL(中文名:楊恩杰,緬甸籍)
選任辯護人 林鼎鈞律師
林芸亘律師
被 告 HAW YIN PHAN(中文名:何應帆,緬甸籍)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0182號、第27908號、第2980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YAN IN KYEL、HAW YIN PHAN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
。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YAN IN KYEL、HAW YIN PHAN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
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觀諸
被告2人歷次供述,不乏前後矛盾不一之處,尚須續行審理
查明。又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所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2人運輸之第一級
毒品重量復高達3萬5,467.41公克,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對
於公共利益構成嚴重危害,被告2人復均為外國人,在臺灣
均無固定之住居所,且被告2人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其等逃
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
串共犯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均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諭
知羈押,復均於113年10月15日、113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在
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
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均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TYDM-113-重訴-62-20250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