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758號、113年度偵字第1833號、113年度偵字第2085號、113
年度偵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雄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源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12月13日
起,第1次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
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4年2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是
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
爰依首揭規定,自112年12月19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