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貴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92,5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FSEV-111-鳳簡-233-2024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