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謝諒獲等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謝 諒 獲 指定送達:[email protected]
黃 敏 祚
黃 哲 彥 Litigation Trust 信託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 信託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而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
達。
理 由
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
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
,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
、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謝諒獲於書狀記載其真正
地址始終均在新加坡及美國等語,其餘聲請人於書狀記載之送達
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PSV-113-台聲-1127-20241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