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真
送達代收人 張仕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澤豐
上列上訴人間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83,0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SCDV-112-重訴-231-2024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