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久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建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2萬9,27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所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即上訴利益應為431萬7,326元(計算式詳後附表),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5,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89萬489元) 1 利息 289萬489元 112年7月12日 113年8月8日 (1+28/365) 3.72% 11萬5,774.78元 2 違約金 289萬489元 112年8月13日 113年2月12日 (184/366) 0.372% 5,405.69元 3 違約金 289萬489元 113年2月13日 113年8月8日 (178/366) 0.744% 1萬458.83元 小計 13萬1,639.3元 項目2(請求金額123萬8,781元) 1 利息 123萬8,781元 112年7月12日 113年8月8日 (1+28/365) 3.72% 4萬9,617.76元 2 違約金 123萬8,781元 112年8月13日 113年2月12日 (184/366) 0.372% 2,316.72元 3 違約金 123萬8,781元 113年2月13日 113年8月8日 (178/366) 0.744% 4,482.36元 小計 5萬6,416.84元 合計 431萬7,326元
TPDV-113-訴-4677-2024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