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東莞市坤宏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
代 理 人 徐文宗律師
相 對 人 王駿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1972民初7742號
民事判決及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民
終11731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在大陸地區之買賣糾紛,經大陸
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8)粵1972民初7742
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176,596元、
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師費人民幣12,000元後,相對人提起上訴
,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粵19民
終1173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且上開判決書業經
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驗證在案,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 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大陸地區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1972民初7742號民事
判決書、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
民終11731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
證明書,及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2024)粵莞
東莞証字第28357號、第28358號、第28359號公證書,以及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中核字第080271號、第079
623號、第080276號證明為證。且經核前開民事確定裁判內
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