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高健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66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定其應執
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
1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經原審定應執行刑12年雖在規定範圍之內,然抗告人
均係犯刑法第399條之4第1項各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中110
年10月22日至110年12月8日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罪質相
同或類似,且主要係擔任車手,各次犯罪手法大致相同,顯
係於相近之時間內參加同一詐騙集團所犯,但礙於檢警蒐證
偵辦之進度等客觀因素而先後起訴,致法院數案判決,此與
有些詐欺犯罪者在其詐騙犯行為警查獲後又一再犯案之情形
有別,懇請鈞院衡情適度酌減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撤銷部分(即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
㈠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
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又依刑法第57條之規
定,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
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
量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
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
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
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
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119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先後確定在案,並由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該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最長期
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37年2月,原
裁定於此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固無
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且未較重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
1所示11罪、編號2所示7罪、編號3所示4罪、編號4所示3罪
、編號5所示5罪、編號6所示6罪、編號7所示11罪、編號8所
示2罪、編號9所示7罪、編號12所示3罪、編號13所示3罪、
編號14所示5罪、編號15所示2罪、編號16所示6罪、編號17
所示9罪、編號18所示4罪、編號19所示9罪、編號20所示6罪
、編號22所示5罪、編號24所示2罪,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1年7月、1年8月、1年6月、1年6月、2年、2年
、1年2月、2年、1年6月、1年2月、1年8月、1年3月、2年、
2年2月、1年8月、2年、1年8月、1年10月、1年4月,加計附
表編號10、11、21、23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3年11月。
㈢惟細繹卷附各該確定判決書上所載犯罪事實可知,抗告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119罪,均為加重詐欺罪,皆係抗告人加入詐
欺集團後擔任取得被害人財物之提款車手,於110年10月22
日至同年12月9日間所犯,屬同質性且有密切關連之犯罪,
犯罪時間密接程度甚高,犯罪手法、情節類似,所侵害者為
個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非無因所犯數罪
分別繫屬審理、定刑,致有於不同案件各為定刑時,因各次
定刑均受法定最低刑度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之限制,
而有重複評價之虞,原裁定就附表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難認已充分考量上情,致有罪刑不
相當之情,核屬過重。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
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㈣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
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
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
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
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欠當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
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
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參酌抗
告人之意見,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19罪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上揭數罪所反映抗告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
向、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抗告
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三、駁回部分(即原裁定所定併科罰金執行刑部分):
㈠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
51條第7款定有明文。
㈡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19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
分,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2,000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係在各刑之最多額(3萬元)以
上,合併之金額(14萬8,000元)以下,經核並未逾越刑法
第51條第7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並
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請求適度酌減重新定刑云云,尚
非有據,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12條、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7日(1次) 110年12月07日(8次) 110年12月08日(2次) 110年11月21日(4次) 110年11月27日(3次) 110年10月26日(2次) 110年11月02日(1次) 110年11月11日(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6號等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2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13號等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訴字第3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2日 111年9月1日 111年8月25日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111年度訴字第3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94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3號 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4日(3次) 110年12月01日(4次) 110年12月03日(1次) 110年11月29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營偵字第106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82號等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4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66、64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21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3日 112年3月6日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24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66、64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21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5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1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6號 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6日(5次) 110年10月31日(4次) 110年11月15日(2次) 110年10月23日(1次) 110年10月24日(1次) 110年12月06日(3次) 110年12月07日(1次) 110年11月25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87號等(原裁定誤載為執字第20787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事 實 審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6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280、20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3月23日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6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280、20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8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99號 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罪) 「併科3千」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02日(1次) 110年11月10日(5次) 110年11月10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3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8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74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629號 112年度訴字第1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0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29日 法 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629號 112年度訴字第1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0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2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4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83號 編號11未定應執行刑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3日(3次) 110年11月07日(4次) 110年11月07日至110年11月08日(1次) 110年11月11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90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4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21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2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98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240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16日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判決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2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98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24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8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54號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9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7日(6次) 110年12月03日(9次) 110年11月10日(3次) 110年12月09日(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87號等 臺南地檢111年偵字第2515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16號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7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9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11月9日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7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9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61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4號 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罪) 「併科5千」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併科1萬」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併科1萬」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併科3萬」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04日(6次) 110年11月07日(2次) 110年11月08日(1次) 110年11月21日(1次) 110年11月23日(1次) 110年11月22日(3次) 110年11月22日至110年11月23日(1次) 110年10月26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43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51號 (原裁定誤載為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5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55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9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28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30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3月7日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9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28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30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76號 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併科6萬」 編號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21未定應執行刑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2日(2次) 110年11月03日(3次) 110年10月28日(1次) 110年11月01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7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8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07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25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133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12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16日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25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133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12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0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7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58號 編號2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