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被繼人黃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
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黃呆之遺產管理人在案
,已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號分割共有物案件閱卷、撰寫
書狀、出庭,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註記,聲請公示催告。
待公示催告期滿後,尚須聲請法拍或將土地交付國有財產局
等程序,耗損遺產管理人甚多管理時間。因被繼承人無親屬
會議酌定報酬數額,故有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黃呆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
行之職務內容,並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
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
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金額為5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
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
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
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至聲請人所聲請因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所委任之地政士費用
12,135元,因所辦理事項非屬地政士專責業務,遺產管理人
本得自行辦理登記,此部分宜認為係遺產管理人為進行遺產
管理事務所耗費之人力成本,並非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代墊之
必要費用,且所委任處理之事務已併入本件酌定整體酬金內
給付,故就請求代書費用部分,不予列計,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3-司繼-138-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