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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陳境芳 被 告 陳安里 郭玲蘭 陳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復 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此不動產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即相當於此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 字第3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陳秉賢應將坐落高雄市鳳 山區鳳山段縣○○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78 ),及其上同段96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 號,權利範圍全部,與上開土地下合稱系爭A房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二項請求被告郭玲蘭應將坐落高雄市 鳳山區鳳山段縣○○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0 )及其上同段9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 00號3樓,權利範圍2分之1,與上開土地下合稱系爭B房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A、B 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參酌與系爭A、B房地同社區條 件相似之不動產於113年6月間出售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55,500元,有原告陳報狀及所附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 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A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值應為6,510,325元【計算式:(層次總面積89.65㎡+陽台7. 08㎡+共有部分132.73㎡1550/10000)55,500元=6,510,3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B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值應為3,707,009元【計算式:(層次總面積97.46㎡+陽台 9.00㎡+共有部分921.71㎡2943/10000)55,500元2=3,707, 009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217,334元( 計算式:6,510,325元+3,707,009元=10,217,334),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2025-02-27

KSDV-113-補-826-202502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朱新蓮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朱富林 朱月華 洪銘振 洪三洲 洪清源(即洪顯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慧(即朱國誠之承當訴訟人) 朱國清 李榮福 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訴訟代理人 蔣銘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地號土地,應依附件即高雄市 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 七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劃分為A至S等區域,並分歸兩造按如附表 二「預為分割暫編號」(即對應上開A至S等區域)、「分割後權 利範圍」欄所示取得(權利範圍及持分比例均依「分割後權利範 圍」欄所示,其中編號D、F、G、N、P、R、S仍維持兩造共有; 另被告洪銘振、洪三洲就編號J、K、L、M亦維持共有,持分比例 各二分之一);另如附表三所示「應付補償人」應按如附表三「 應付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補償予如附表三所示「應收補償人」 。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仍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及第 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洪顯福在起訴後,於民國 111 年2 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洪清發、洪麗華、洪清和   、洪清源,惟遺產分割結果,洪顯福所遺對坐落高雄市○鎮 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452分之145之持分 ,由洪清源繼承取得並業已於111 年3 月4 日辦理分割繼承 登記在案,並經原告具狀聲明洪清源承受訴訟,此除有原告 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外(見本院訴字卷一第 135 至151 頁;原告先係聲明洪清發、洪麗華、洪清和   、洪清源承受訴訟,嗣發見遺產分割暨分割繼承登記之事實   ,故撤回關於洪清發、洪麗華、洪清和之部分,見本院訴字 卷一第289 至291 頁),復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   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1至23頁),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為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原告 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朱國誠於訴訟繫屬後之11 2 年10月26日,將其對系爭土地10分之1之應有部分移轉登 記予被告黃瓊慧,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訴 字卷二第21至23頁),黃瓊慧並於114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 期日聲請代朱國誠承當訴訟(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25 頁),   此業經朱國誠、原告同意在案(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25 、13 1 頁),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朱月華、洪三洲、洪清源、朱國清均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面積共476 平方公尺之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而兩造就系爭土地 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亦無其他不能分割之情事,惟兩造無法 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原告自得請求分割。又系爭土地上有   數棟建物,經本院現場履勘後依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實際使用 狀況劃分為A至S等區域,如附件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 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1 年7 月27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請求分別按上開區域暨依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 會113 年8 月22日(113)高市估師士字第135 號函暨所附 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所示方案進行分割、補償 (除其中「預為分割暫編號」B之部分改為全歸被告李榮福 取得外)。為此,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等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抗辯:  ㈠朱富林、洪銘振、黃瓊慧、李榮福、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 公司以:伊等同意將系爭土地全部予以分割,且同意原告所 提之分割方案,並同意依附表三所示內容找補金額等語(見 本院訴字卷二第126 至127 頁)。  ㈡朱月華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等先前到庭 陳述則以:伊同意將系爭土地全部予以分割,但要丈量清楚 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82頁)。   ㈢洪三洲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等先前到庭 陳述則以:針對分割方案部分,希望分配到如附表二所示「   預為分割暫編號」欄編號J、K、L、M部分等語(見本院訴字 卷一第347 頁)。   ㈣洪清源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等先前到庭 陳述則以:針對分割方案部分,希望以建物使用現況為主等 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53 頁)。   ㈤朱國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 分配或變價分配,或兼採原物分配及變價分配;以原物為分 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 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 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 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項至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權利範圍欄 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1 至23頁),又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 不分割協議之情事,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時止,兩造對系爭土地之分割事宜仍未達成協議,是原告 依上開規定訴請合併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  ㈡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   ,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   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87   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院就共有物之分   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   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使用   現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等情事,為適當之分配,且以維持   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其判斷基準。查系爭土地上目前有數棟 建物暨巷道,本院現場履勘後依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暨巷道實 際使用狀況劃分為A至S等區域,如附件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前鎮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1 年7 月27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而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亦即分別按上開區域暨依   系爭估價報告所示方案進行分割、補償(除其中「預為分割 暫編號」B之部分改為全歸被告李榮福取得外;以上業已整 理為附表二、三),業已考量系爭土地上建物之實際狀況, 使各建物不致因系爭土地之分割而需拆除,影響利用價值、 經濟效益,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業已讓有建物所有權之 共有人優先取得其各自之部分),復斟酌朱富林、洪銘振、 黃瓊慧、李榮福、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均同意原告所 提之分割方案,上開分割方案亦符合洪清源所稱希望分割方 案以建物使用現況為主之內容,洪三洲分割取得者即為其請 求之部分,朱國清則未表示意見,然其於上開分割方案中所 取得者即為其所有建物範圍之土地(即高雄市前鎮區前鎮二 巷200-4 號,見本院審訴卷第36至38頁),另前揭土地複丈 成果圖為本院現場履勘後委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 務所繪製,業已有清楚複丈成果,與朱月華所述尚無違背; 此外,其中編號D、F、G、N、P、R、S仍維持兩造共有則係 供共有人通行之用(指編號D、G、R、S),或遭他人占用之 部分(指編號F,因另涉及需訴請他人拆屋還地事宜,故暫 維持共有),或建物間仍有維持共有必要之空地或鐵皮遮棚 (指編號N、P,因可能涉及通行需求,故仍維持共有),應 符合民法第824 條第4 項規定得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 情形,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之情形;另洪銘振、洪 三洲均願共同分得編號J、K、L、M之部分,故該部分即依其 2 人意願維持共有,持分比例各2 分之1 ;另補償金額亦有 系爭估價報告可參,系爭估價報告已綜合考量系爭土地分割 後之位置、形狀、狀況及相關聯條件併整體價值等情,且其 鑑定內容未違反相關法規規範或有何不合理之處,其鑑價結 果得出之找補金額建議應認合理而可採信,本院綜合上開情 狀暨考量系爭土地整體利用後,認採取原告提出之上開分割 方案應屬適當公平。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規定,訴請裁判   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爰審酌共有人之意願及公平 性、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巷道使用現況及整體使用利益,定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分割方法。 五、按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因分割系爭土地無 法達成協議而涉訟,但各自所為之行為均為維護自身權益,   茲審酌本件訴訟之性質,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比 例負擔,較為適當,爰一併宣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一(金額指新臺幣): 預為分割暫編號 標示分割後面積(㎡) 土地單價 (元/㎡) 土地總價(元) A    44.00  51,800 2,279,200 B    42.00  51,800 2,175,600 C    72.00  51,800 3,729,600 D 4.00 44,700 178,800 E 13.00 50,800 660,400 F 5.00 44,700 223,500 G 1.00 44,700 44,700 H 19.00 51,800 984,200 I 32.00 51,800 1,657,600 J 39.00 51,800 2,020,200 K 3.00 49,700 149,100 L 11.00 49,700 546,700 M 14.00 51,800 725,200 N 7.00 44,700 312,900 O 52.00 51,800 2,693,600 P 3.00 44,700 134,100 Q 48.00 51,800 2,486,400 R 3.00 44,700 134,100 S 64.00 44,700 2,860,800 總計 476.00 23,996,700 附表二(金額指新臺幣): 編號 共有人 權利 範圍 應有部 分面積 (㎡) 應有部分價值 (元) 預為 分割 暫編 號 分割後 權利 範圍 分配價值 (元) 分配總價 (元) 分配不足 應受補償 (元) 超額分配 應提供補償 (元) 1 朱新蓮 53601 / 243936 104.59 5,272,887 C 1/1 3,729,600 4,584,122  688,765 - D 53601 / 243936 39,287 F 49,111 G 9,822 N 68,755 P 29,466 R 29,466 S 628,615 2 朱富林 31 / 360 40.99 2,066,383 H 1/1 984,200 1,319,079 747,304 - D 31 / 360 15,397 F 19,246 G 3,849 N 26,944 P 11,548 R 11,548 S 246,347 3 朱月華 111 / 2904  18.19 917,229 E 1/1 660,400 809,047 108,182 - D 111 / 2904 6,834 F 8,543 G 1,709 N 11,960 P 5,126 R 5,126 S 109,349 4 洪銘振 、 洪三洲 78 / 540 68.76 3,466,190 J 1/1 2,020,200 4,002,930 - 536,740 K 1/1 149,100 L 1/1 546,700 M 1/1 725,200 D 78 / 540 25,826 F 32,283 G 6,457 N 45,197 P 19,370 R 19,370 S 413,227 5 洪清源 145 / 1452         47.53 2,396,365 A 1/1 2,279,200 2,667,554 - 271,189 D 145 / 1452 17,854 F 22,319 G 4,464 N 31,247 P 13,392 R 13,392 S 285,686 6 黃瓊慧 1/10 47.60 2,399,670 O 1/1 2,693,600 3,082,490 - 682,820 D 1/10 17,880 F 22,350 G 4,470 N 31,290 P 13,410 R 13,410 S 286,080 7 朱國清 1/10 47.60 2,399,670 Q 1/1 2,486,400 2,875,290 - 475,620 D 1/10 17,880 F 22,350 G 4,470 N 31,290 P 13,410 R 13,410 S 286,080 8 李榮福 34683 / 243936 67.68 3,411,868 B 1/1 2,175,600 2,728,524 683,344 - D 34683 / 243936 25,421 F 31,777 G 6,355 N 44,488 P 19,066 R 19,066 S 406,751 9 台灣金剛錮鎂 股份有限公司 25 / 360 33.06 1,666,438 I 1/1 1,657,600 1,927,664 - 261,226 D 25 / 360 12,417 F 15,521 G 3,104 N 21,729 P 9,313 R 9,313 S 198,667 合計 476.00 23,996,700 - 23,996,700 23,996,700 2,859,730 2,859,730 附表三(金額指新臺幣): 項   目 序    號 1 2 3 4 應收補償暨應付補償數額加總(元) 應收補償人(共有人) 朱新蓮 朱富林 朱月華 李榮福 應收補償金額(元) 688,765 747,304 108,182 683,344 2,227,595 序號 應付補償人 (共有人) 應付補償金額(元) 共有人間應找補數額對應明細 1 洪銘振、洪三洲 536,740 165,958 180,063 26,067 164,652 536,740 2 洪清源 271,189 83,851 90,978 13,170 83,190 271,189 3   黃瓊慧 682,820 211,126 229,069 33,161 209,464 682,820 4 朱國清 475,620 147,060 159,559 23,098 145,903 475,620 5 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 261,226 80,770 87,635 12,686 80,135 261,226 總     計 688,765 747,304 108,182 683,344 2,227,595 附表四: 編號 共有人 負擔比例 1 朱新蓮 243936分之53601 2 朱富林 360分之31 3 朱月華 2904分之111 4 洪銘振 540分之13 5 洪三洲 540分之65 6 洪清源 1452分之145 7 黃瓊慧 10分之1 8 朱國清 10分之1 9 李榮福 243936分之34683 10 台灣金剛錮鎂 股份有限公司 360分之25

2025-02-27

KSDV-111-訴-273-20250227-1

簡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蘇菩菊 被 上 訴人 鄒冰 訴訟代理人 林鼎育 被 上 訴人 王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25日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75號 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鄒冰、王微婷為母女,王微婷為 黑狗「巧克力」(下稱系爭黑犬)之飼主,系爭黑犬由鄒冰 飼養在高雄市新興區尚文街住處兼瓦斯行店面(下稱系爭房 屋),鄒冰為系爭黑犬之實際管領人。伊於民國112年2月17 日18時許,至系爭房屋餵食系爭黑犬時,因鄒冰有疏未以牢 籠限制系爭黑犬在特定區域內,僅以過長繩鍊束縛系爭黑犬 ,且未令系爭黑犬戴上嘴套等過失,系爭黑犬突張嘴朝伊撲 去且攻擊伊(下稱系爭事故),致伊因而受有左前臂、右手 、右膝多處複雜性撕裂傷合併神經損傷及皮膚缺損等傷害, 並受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48萬5,886 元之損害,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 85條第1項、第190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賠 償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8萬5,88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長期進入系爭房屋內餵食系爭黑犬, 且系爭事故發生時,系爭黑犬有以繫繩束縛,因上訴人當時 在餵食系爭黑犬,系爭黑犬在進食過程當不會配戴嘴套,鄒 冰自無過失可言。上訴人明知系爭黑犬有不受控之可能,擅 自進入系爭房屋,與系爭黑犬為親密接觸,方有系爭事故, 此非被上訴人所得預見。況上訴人就系爭事故對被上訴人提 起過失傷害告訴,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9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益徵被上訴人對系爭事故無過失。縱認被上訴人有過失 ,本件顯屬上訴人自招所致,其至少應負擔95%以上之過失 責任,事發時在場之鄒冰立即起身並前往隔開系爭黑犬與上 訴人,顯已盡力防免損害之擴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 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後,認被上訴人並無過失行為,上訴人之主張無理 由而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引原審之主張外,另 補述: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監視器翻拍畫面並非原始檔,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與案發實際時間不符,依被上訴人警詢 筆錄所述,鄒冰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未提供任何救助,當日 係訴外人黃民仰緊急跑進系爭房屋將系爭黑犬脖子掐住,系 爭黑犬才鬆口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48萬5,886元及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最後一 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援引原審陳述及原審判決有利於其之理由,另補 陳:因警方希望被上訴人提供擷取畫面,故先前提出之監視 器畫面為手機翻拍,現提供原監視器檔案予法院參考,當日 監視器畫面顯示之時間雖因無定期維護而與案發時間有出入 ,但監視器有拍到牆上時鐘顯示之時間與上訴人所述案發時 間相同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簡上卷第100至101、113、2 44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鄒冰、王微婷為母女,王微婷為系爭黑犬之飼主,而系爭黑 犬由鄒冰飼養在住處兼瓦斯行店面即系爭房屋,鄒冰為系爭 黑犬之實際管領人。  ⒉被上訴人於案發當時有以繩鍊繫住系爭黑犬,未替系爭黑犬 戴嘴套。  ⒊上訴人於112年2月17日18時許,自行進入系爭房屋餵食系爭 黑犬時,遭系爭黑犬突張嘴攻擊,致上訴人受有左前臂、右 手、右膝多處複雜性撕裂傷合併神經損傷及皮膚缺損等傷害 ,並因此需支出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之醫療費7萬 5,356元、交通費1,380元、看護費2萬8,000元、將來醫療費 8萬元、將來交通費1,150元等費用。  ⒋本件案發當日鄒冰在場,王微婷不在現場。  ㈡本件爭點: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遭系爭黑犬咬傷一事,負過 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金額 ,是否有理?  ⒉承上,如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 與有過失,是否可採?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查本件原審 判決理由欄之記載,均為本院所認同,並予引用,不再重複 敘述。以下僅就兩造在第二審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加以判斷 如下。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遭系爭黑犬咬傷一事,負過 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金額 ,是否有理?  ⒈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 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 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可資參照)。  ⒉次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 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之一:㈠以長度不超過1 .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㈡ 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具攻擊性寵 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第3點固有明文。惟 系爭事故發生地點在系爭房屋內,且上訴人自陳:我當天是 特地要拿東西去給狗吃,我沒有要買瓦斯等語(見簡上卷第 98頁),經核本件非屬被上訴人將系爭黑犬攜至公共場所、 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情形,應無上開防護措施規定之適用。復 綜觀動物保護法並未規定飼主飼養犬隻時,在家須以多長繩 練束縛犬隻,亦無規定在家須將犬隻關在牢籠內,反而於該 法第5條規定「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 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 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上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足佐系爭黑犬繩鍊有何過長情形,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動物保護法,以過長繩鍊束縛系 爭黑犬,且未令系爭黑犬戴上嘴套為有過失云云,於法無據 ,殊無可採。又犬隻天性本會為具攻擊性或防衛性之動作, 此為眾所周知之普遍常識,主動接近犬隻當有相當風險,若 飼主已適度管控所飼犬隻之行動範圍,並未放任犬隻得以任 意與他人接觸之情形下,實無可能要求飼主無論任何情況下 ,均需對犬隻咬傷之人負有法律上責任。經查,經本院當庭 勘驗被上訴人於二審所提出案發當日監視器錄影畫面影像( 共2個檔案,下稱系爭監視器畫面)所拍攝系爭事故發生情 形,監視器其中1個檔案鏡頭畫面為拍攝系爭房屋門口處, 另1個檔案鏡頭則自系爭房屋1樓屋內以往外之角度攝錄,其 中系爭房屋屋內監視器錄得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亦即 ,當日上訴人係自行端取食物進入系爭房屋內,主動拿食物 接近餵食系爭黑犬,並持續撫摸系爭黑犬,鄒冰原本均在屋 內辦公桌前處理事務,於察覺系爭黑犬攻擊上訴人後,即有 起身上前欲制止系爭黑犬,雖於系爭黑犬兇性大發情形下, 鄒冰制止成效欠彰,直至黃民仰聽聞聲響到場後始成功阻止 系爭黑犬攻擊上訴人,然而,尚難認上訴人主張鄒冰放任系 爭黑犬攻擊上訴人而未上前阻止一事為真。  ⒊上訴人固主張:系爭監視器畫面檔案係經剪接、變造,不但 畫面顯示時間與案發實際時間不同,且鄒冰原本並未在場, 係聽聞伊慘叫聲始出現,當時鄒冰並未走過來救伊,黃民仰 去外面拿面紙進系爭房屋時,鄒冰才走過來接過面紙給伊止 血,畫面中黃民仰遭剪裁剩下半身云云。惟查:  ①本院當庭勘驗系爭監視器畫面時,可見2個檔案均為從頭至尾 連續播放畫面,畫面亦無晃動情形,2個檔案間互核畫面時 間甚為一貫,且其中自系爭房屋內部攝影之畫面右上方白色 時鐘顯示時間約為18時56分至18時59分,與監視器畫面右下 角顯示時間為20時21分至20時24分相異,有本院勘驗筆錄及 系爭監視器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簡上卷第114至116、123 至143頁),復參以上訴人自陳於案發當日18時許拿飯給系 爭黑犬吃等語(見簡上卷第39頁),而系爭監視器畫面中白 色時鐘顯示之時間與上訴人所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下稱高醫)診斷證明書所載其至急診就醫時間為11 2年2月17日19時16分(見雄簡卷第29頁),兩者時間差並無 顯不合情理之處,況衡情監視器主機或相機、攝影機等電子 設備之顯示時間常因未校正而與實際時間存有落差之情況, 亦非罕見。  ②又觀諸本院勘驗結果所示,上訴人遭系爭黑犬攻擊後,流血 之身體部位為左手臂、右手掌背及右膝(見簡上卷第116、1 41頁),此與上開上訴人所提出系爭事故當天至高醫之診斷 證明書所載傷勢相符。  ③再者,上訴人陳稱:被系爭黑犬咬就本案這一次,之前還有 一次要抓我,有閃開了,抓到右手臂前一點點而已,當時我 自己擦藥,之前沒有被咬過等語(見簡上卷第98頁),既上 訴人先前未曾遭系爭黑犬咬傷,被上訴人當無可能有別次上 訴人遭系爭黑犬咬傷之監視器畫面得加以剪接、變造;況上 訴人於高雄地檢署偵辦系爭事故之刑事案件時,業於警詢及 偵訊時分別自承「我在被狗咬的時候,鄒冰都站在旁邊看沒 有阻止狗繼續咬我,她後來跟其他鄰居說看到我被狗咬看到 傻掉,可是她實際上沒有傻掉,因為她還有作勢去拉狗的鍊 子,嘴巴邊說『巧克力不要啦、巧克力不要啦』,可是卻沒有 真正使力,放狗繼續咬我」、「我常去餵養系爭黑犬,期間 大約持續半年,半年中間有一次狗本來要咬我,但我有閃開 …事發當天不知系爭黑犬為何突然咬人,不知道是否因為系 爭黑犬生病耳朵痛,系爭黑犬咬我的時候,鄒冰有去輕輕攔 系爭黑犬,但系爭黑犬咬著我不放,她就站在旁邊看,也沒 有幫我叫救護車或求救」等情(見刑案警卷第9頁、調院偵 後附他字卷第7頁),由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偵查時所述情節 ,顯見鄒冰當日確實有如本院勘驗系爭監視器畫面結果所示 ,於系爭黑犬攻擊上訴人時,起身走向黑犬欲制止攻擊行為 ,並試圖將系爭黑犬嘴部與上訴人分開(見簡上卷第116、1 35、137頁),上訴人主張鄒冰實際上並未制止系爭黑犬乙 情,與客觀事證不符,難認可信。此外,由上訴人上揭所述 亦可見上訴人對於系爭黑犬有攻擊性一事已有經驗,可得預 見,難以諉稱對此事全無認識,上訴人明知系爭黑犬具攻擊 性,仍自行決定進入系爭房屋,於系爭黑犬未戴嘴套情形下 餵食並持續撫摸之,上訴人既自願甘冒風險接近系爭黑犬, 自難認被上訴人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何違反注意義務之情。  ④證人黃民仰亦結證稱:(剛剛看到的畫面是當天的情形嗎? )我當天看到的情形是這樣,但畫面中看不到我,因為我被 鄒冰擋住了,因為我是後來才進去,我不知道前面的情形等 語(見簡上卷第119、120頁),益徵系爭監視器畫面確為當 日所攝得之案發情形無訛。而依常情監視器攝影機鏡頭本即 會因空間大小、位置、角度、當事人移動位置等各種因素影 響攝得畫面之完整性,實難僅憑系爭房屋屋內攝影機鏡頭未 攝到證人黃民仰全身畫面即遽認該畫面有遭裁剪情形。  ⑤從而,本件足認系爭監視器畫面確為系爭事故案發時之影像 ,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可佐系爭監視器畫面何部分為遭剪接 、變造,其此部分空言主張,當屬無稽,不足採信。  ⒋至證人黃民仰雖另證稱:我在外面擦車,擦車的時候聽到有 人慘叫,我聽到後就跑過去看,看到上訴人叫我趕快救她, 我才進去,進去的時候我看到黑狗咬住上訴人的手臂,我掐 住黑狗的脖子,黑狗嘴巴才鬆開,我當天到現場的時候,有 看到鄒冰,我進去的時候鄒冰站在桌子旁邊,我有詢問鄒冰 為何當天不救上訴人,如果拿東西砸狗,狗的嘴巴就會鬆開 了,鄒冰回我說我不知道,我進去一掐住狗,狗就鬆開了, 狗就跑去吃飯的地方了,我就馬上扶上訴人起來等語(見簡 上卷第119、120頁),且鄒冰於112年5月15日刑案警詢時稱 「(上訴人於訴狀中陳述當妳看到她被妳家土狗咬時,僅站 在一旁旁觀,未提供任何救助,對此妳有無意見?)因為我 之前有小中風,動作不太方便,加上當時我也嚇傻了,才沒 有任何動作」等語(見刑案警卷第4頁)。然而,人之記憶 在先天上有其限制與瑕疵,人對於所記憶之事物,不可能如 攝影機或照像機,對於發生一切情狀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人 所看見的,應係其內在認知結構對於外界刺激之解釋,此外 ,記憶與緊張或腦部活化程度有一定之關係,太過緊張時, 記憶之表現會下降,而一般人對於意外緊急情況發生,常無 任何期待準備,對於眼前常發生之一切,自會措手不及,是 否能真切地重覆描述當時現場所有情形,並非無疑,一般而 言,人常會因時間經過,對部分細節記憶有誤,或於緊急時 刻未及注意部分細節致所記有偏誤,事後往往無法重現事發 完整經過;至現場監視器攝得之畫面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 式,對於攝錄內容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監視器從中擷取 影像之正確性,應堪認定,衡情亦較人之記憶為可靠。據此 ,證人黃民仰上開所證及鄒冰於警詢所述,與前揭系爭監視 器畫面顯示情節不符之處,自不得憑採,應以系爭監視器畫 面所示情形為準,上訴人執此等陳述主張鄒冰放任系爭黑犬 攻擊一事,要無可採。再者,衡以鄒冰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 71歲之年老女性,證人黃民仰則為50歲壯年男性,且黃民仰 體型與鄒冰相較,尚屬壯碩,依常情黃民仰之力道、反應力 、膽量當會較鄒冰為佳,縱鄒冰於系爭黑犬突然獸性大發後 之短暫數秒間,上前至系爭黑犬及上訴人旁欲制止時,未能 有效成功制止系爭黑犬繼續攻擊上訴人,系爭黑犬係於幾秒 後黃民仰到場掐住其脖子時始鬆口,亦無法據此驟認鄒冰就 系爭事故有何過失可言。  ⒌基上,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事 ,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何違反作為義務之過失,而被上 訴人於案發時在系爭房屋內有以繩鍊繫住系爭黑犬,堪認已 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系爭事故負過 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無理由,難以准許。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185條第1項、第190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 訴人48萬5,8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436條之1第3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件(B女:上訴人;A女:鄒冰;C男:黃民仰,見簡上卷第11 5至117、129至143頁): 檔名:「頻道2_00000000000000.mp4」 勘驗結果:影片畫面顯示日期為2023/02/17,畫面起始時間自20:21:02起,為連續播放畫面,彩色影像,無聲音,畫面無晃動情形,歷時3分4秒許。 ⒈畫面開始,上身著紅灰條紋相間之女子(A女)坐於屋內,畫面上方可見有一男童坐於躺椅,身旁有一隻拴有鐵鍊之黑狗。 ⒉畫面時間20:21:06起,白衣白褲女子(B女)端盛內有食物之鍋子自畫面上方走進屋內坐於屋內椅子,黑狗搖尾巴走向B女。 ⒊畫面時間20:21:30起至20:22:58止,B女以左手自黑狗頸部往背部方向不時來回撫摸,黑狗搖著尾巴未避開,B女撫摸黑狗期間偶有轉頭動作、嘴巴張開狀似與A女交談,黑狗則頭部朝向屋外,背部任憑B女撫摸。 ⒋畫面時間20:23:01起,B女再度撫摸黑狗背部時,黑狗突轉頭向B女,咬向B女左手臂,B女狀似受到驚嚇起身後退,黑狗撲向B女咬住其衣角,並持續攻擊B女。 ⒌畫面時間20:23:06起,A女起身走向黑狗制止其攻擊行為,並試圖將黑狗的嘴部與B女分開,黑狗則持續咬住B女左手前臂不放。 ⒍畫面時間20:23:21起,白衣黑褲之人(C男)自畫面上方進入,往黑狗施以不明動作,黑狗於畫面時間20:23:24鬆口後,此時可見B女左手前臂染有血漬。 ⒎畫面時間20:23:26起,黑狗再度向B女右臂及右腿攻擊,C男彎腰向黑狗施以不明動作後,黑狗將口鬆開,B女旋起身往畫面下方移動檢視傷口,此時可見B女左手前臂、右手掌臂均有血跡、右腿白色褲子沾染大小不一血漬,地上亦留有斑斑血跡,A女見狀拿衛生紙給B女擦拭,C男在旁協助擦拭。 ⒏畫面時間20:23:57起至影片結束,C男往屋外走去消失於畫面中,A女扶著B女左手臂往畫面上方移動,B女持續向屋外走去,A女鬆手回到屋內。 ⒐本檔案上開截圖右上方白色時鐘顯示時間約為18:56至18:59。

2025-02-27

KSDV-113-簡上-60-20250227-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現由桃園 法定代理人 B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安置適當場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安置於適當場 所參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民國113 年生)係未 滿一歲之幼童,聲請人於113年8月15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 之母過往即有濫用毒品海洛因之情形,其坦承於懷孕期間未 定期產檢且有施用海洛因,受安置人出生後經檢驗海洛因呈 陽性反應及出現毒品戒斷症狀,因受安置人之母就受安置人 體內有毒品反應說詞避重就輕,且無法提出具體照顧計劃, 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協助照顧,故於113年8月15日16時 起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安置期間,受安置人之 母B生活狀況不穩定,親職能力尚待提升,且其無法提供具 體照顧計劃,親屬資源薄弱,復無其他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 ,評估受安置人尚不宜返家生活,為求受安置人得到更適切 之保護照顧,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於適當場所3 個月等語 。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 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 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 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 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第1 項、第57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桃園市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個案摘要報告、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398號裁定影本、戶政個人資料查詢等為證,堪 信為真。依前開聲請人所提出之保護個案摘要報告所載,受 安置人之母B雖於113年10月返回職場工作,但其自述目前無 心思考受安置人之照顧事宜,亦無法提出具體照顧計劃,且 受安置人之母B住所不穩定,社工難以聯繫,參以受安置人 目前無其他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之協助,準此,堪認受安置 人目前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 置受安置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2025-02-27

TYDV-114-護-62-2025022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現由桃園 法定代理人 B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關 係 人 C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安置適當場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安置於適當場 所參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民國107 年生)係未 滿12歲之兒童,聲請人於111 年8 月8日接獲通報,受安置 人於111年7月27日未經受安置人祖母C之同意,擅自觸碰電 視遙控器,遭受安置人祖母C抓住雙手碰觸煮好的熱紅茶桶 ,致受安置人雙手掌有嚴重燒燙傷,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 全及受穩定且妥適之照顧,乃於111 年8 月9 日18時起予以 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迄今。受安置人之父雖於113年8 月間出監,然已許久未照顧受安置人,親職能力仍待觀察, 受安置人之祖母C過往未以合宜教養方式對待受安置人,目 前亦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為求受安置人得到更適 切之保護照顧,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 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於適當場所3 個月等 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 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 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 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 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第1 項、第57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桃園市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個案摘要報告、全戶戶籍 、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35號裁定影本等為證,堪信為真。依 前開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資料記載,受安置人之父母離婚後 ,係協議由其父親B行使負擔對於受安置人之權利義務,而 受安置人之父B雖於113年8月間出監,然已許久未照顧受安 置人,親職能力仍待觀察;又受安置人之母於考量其自身現 況及親友資源後,表示暫無能力長期照顧受安置人;另受安 置人之祖父擔心其自身健康狀況無法負荷照顧受安置人;而 受安置人之祖母C則過往曾以嚴厲方式管教受安置人,其管 教方式僵化且缺乏彈性,亦不適宜照顧受安置人,可知受安 置人之親屬均不適合照顧受安置人,故本院認受安置人目前 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以保護受安置人。從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延長安置受安置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2025-02-27

TYDV-114-護-54-20250227-1

台抗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67號 抗 告 人 吳永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 年度聲字第10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 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基準,凡在 該裁判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 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 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依一事 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 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 ,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 ,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前 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 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 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 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 ,並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 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永海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分別判處罪 刑確定共3罪,經原審以110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下稱A裁定,其最先判決確定為編號1 之民國107年2月13日)。又於107年4月間之某日再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經原審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下稱B判決),並經檢察官據以接續執行。原裁定以抗告人 主張將A裁定編號2、3之罪與B判決為合併定刑之組合,對其 較為有利,而對檢察官否准其之請求,聲明異議云云,惟抗 告人所犯A裁定各罪並無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 程序撤銷改判,致原定應執行刑基礎產生變動而有重新定刑 必要之情形,且檢察官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決定所犯數罪 刑得否併合處罰之列,並未違反數罪併罰之規定,並說明抗 告人主張之定刑組合,何以有蒙受執行更長刑期之可能,並 非必然較為有利,因認檢察官否准抗告人更定執行刑之請求 ,並無違法或不當,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其論斷, 難謂於法有違。抗告意旨重執其聲明異議之相同陳詞,指摘 原裁定不當,於法無據。又檢察官就A裁定所示各罪聲請定 刑時,縱令B判決已確定,亦不影響該判決係在A裁定所犯各 罪最先判決確定後所犯之罪。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以B判決 既已確定,泛言檢察官應以A裁定編號2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 準,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可採。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2-27

TPSM-114-台抗-367-20250227-1

台抗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18號 抗 告 人 鍾子堂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 13年度聲字第25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 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 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 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 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 行更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 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 」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 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前之各罪 ,始得併合處罰,若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後之各罪,除另符 合數罪併罰規定,而得自成併罰群組定應執行刑外,即應分 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觀諸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 意旨闡釋甚明,殊無許任擇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作為併罰基準 以定應執行刑之理。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鍾子堂犯如其附件一即臺 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24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 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共5罪所處之刑,經該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下稱A裁定);犯 如其附件二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3號裁定附表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9罪所處之刑,經該裁定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下稱B裁定);犯如其附 件三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81號裁定附表所示殺 人等共5罪所處之刑,經該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8 月確定(下稱C裁定),由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抗告 人雖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主張請求拆解A裁定附表編號1 至4所示罪刑(下稱甲組);A裁定附表編號5所示罪刑,與B 裁定及C裁定所示罪刑(下稱乙組),分別組群聲請另定應 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民國 113年9月2日北檢力離113執聲他2085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 略以:抗告人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 因而予以否准等旨。抗告人認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乃聲明異議。然而,抗告人前揭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殺人等罪刑,分別經管轄法院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以A裁定、B裁定及C裁定酌定各該應 執行刑確定,由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於法尚無不合。又A 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該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 之前所犯;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皆係在上述A裁定併罰基準 日之後所犯,惟俱係在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之 前所犯;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上述B裁定併罰基準日 之後所犯,惟皆係在C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之前 所犯。簡言之,A裁定、B裁定及C裁定所示之罪刑,各自符 合數罪併罰規定,而成併罰群組以定各該應執行刑,尚無不 合。反觀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任擇其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 日期之非最早者,作為更定應執行刑基準,區別成甲組、乙 組所示之各該罪刑併罰,顯與併合處罰規定之前提要件不符 ,即無容其請求拆解重組更定較輕應執行刑,據以主張既存 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責罰顯不相當情形之餘地。況抗告人獲 判之上揭罪刑,既經前揭各該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復查無 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 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亦未 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 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依一事 不再理原則,自不得拆解重組前揭罪刑以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檢察官否准抗告人拆分改組罪刑以更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並無違法或不當,因認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等旨。 三、核原裁定之論斷,難謂於法有違。又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關 於應另擇非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以更定應執行刑之主 張,既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之併合處罰要件,自無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 意旨所稱「依法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刑,被不當拆分 在不同群組而各定應執行刑時,得准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敘明檢察官對其前揭罪刑執行之指揮, 暨否准其更定應執行刑請求,以及原審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 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重執其向原審法院聲明異 議之相同陳詞,再為爭執,並任意指摘原裁定違誤。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2-27

TPSM-114-台抗-218-20250227-1

台抗
最高法院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郭明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 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 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 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 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 行更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 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 」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 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前之各罪 ,始得併合處罰,若犯罪日期在該基準日後之各罪,除另符 合數罪併罰規定,而得自成併罰群組定應執行刑外,即應分 別或接續予以執行,殊無許任擇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作為併罰 基準以定應執行刑之理。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郭明光因違反肅清煙毒條 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12條規定,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 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 ,準用同條例第8條第3項關於得由檢察官合併向其中一裁判 法院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 裁定,就如其附表編號1、2、4、6、10所示罪刑,酌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下稱「原減刑暨定刑裁定」A組合 );就如其附表編號3、5、7、8、9所示罪刑,酌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6年2月確定(下稱「原減刑暨定刑裁定」B組合) ,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抗告人 向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察分署檢察官,請求就上揭罪刑分拆成「原減刑暨定刑裁定 」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及同附表編號3至10所示部分, 向法院聲請更定各該應執行刑,卻遭檢察官以該署民國113 年9月30日高分檢丑113執聲他215字第0000000000號函,認 抗告人請求更定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予否准, 抗告人認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乃聲明異議。然而, 「原減刑暨定刑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判決確定日( 即86年3月27日),係抗告人所犯上揭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 罪中最早判決確定者,據以劃分數罪併罰群組之基準,且「 原減刑暨定刑裁定」A組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定 應執行刑基準日之前所犯;至「原減刑暨定刑裁定」B組合 各罪皆係在上開基準日之後所犯,惟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 則「原減刑暨定刑裁定」區分成A組合、B組合而酌定各該應 執行刑,難謂於法不合。況抗告人前揭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 罪刑既經「原減刑暨定刑裁定」酌定各該應執行刑確定,復 查無其中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 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亦未有其他 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 ,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依一事不再理 原則,自不得拆解重組以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否准抗 告人請求更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因認 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核原裁定之論斷 ,難謂於法有違。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敘明檢察官對其前揭罪刑執行之指揮, 暨否准其更定應執行刑請求,以及原審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 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猶無視原裁定明確之論斷與 說明,重執其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之相同陳詞,再為爭執, 並任意指摘原裁定違誤。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抗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2-27

TPSM-114-台抗-182-20250227-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 七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 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 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 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 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 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 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 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 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為聲請人保護個案,現年4歲,為非婚 生子女,案母B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有藥癮及毒癮,自述於懷 有兒童A期間仍服用安非他命,評估案母B身心狀況與經濟能 力不佳,暫無能力照顧兒童A,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2日晚上 11點緊急安置兒童A於寄養家庭,自112年2月8日起改由親屬 安置於案外祖母D家中,並聲請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分別 經本院裁定在案,期限至114年4月5日。案母B於111年8月30 日至屏東看守所進行勒戒,同年9月1日移監至高女監勒戒所 ,於112年5月11日出監,案母B原與案外祖母D全家同住,因 案母B生活習慣不佳,案外祖母D擔心其影響家中同住兒童, 故請案母B搬至案外祖父C家居住,案母B與案外祖父C同住期 間,鮮少移動或外出,服藥情形不穩定,生活需仰賴他人協 助。兒童A於案外祖母D家期間受照顧狀況妥善,現穩定就學 中,定期進行早療課程,其身心發展及語言能力持續進步提 升中。惟案母B需配合之處遇計畫,其僅配合每月1次親子會 面,其餘經決議事項皆未配合執行,評估案母B因身心不佳 、生活重整歷程許久仍未見起色,且無實質單獨照顧經驗, 與兒童A親子關係陌生疏離,案外祖母C與案外祖父D表示無 力肩負兒童A監護之責,亦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協助,故聲請 人於114年1月24日兒少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停止案母B親權 改定監護人由屏東縣縣長、繼續親屬安置,以穩定兒童A受 照顧權益,本案停止親權訴訟書狀本院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故評估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為保障兒童A人身安全,爰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 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02 號民事裁定、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個案法庭報告書、11 4年度第1次屏東縣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紀錄、本院兒童及 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 年僅5歲,尚屬年幼,正值成長階段且需穩定生活環境及持 續早療教育,無自我照護能力,案母B前有藥癮及毒癮,雖 經勒戒出監,然身心狀況不佳,服藥情況不穩定,生活尚需 仰賴他人協助,無實質單獨照顧幼童之經驗,與兒童A親子 關係疏離,且未配合聲請人決策會議討論應執行之處遇事項 ,致親職能力未有提升,評估案母B之狀況仍不適宜照顧兒 童A,於本院就停止案母B親權案件審理期間,兒童A自有延 長安置之必要。兒童A轉親屬安置後即由案外祖母D照顧,受 照顧期間就學、生活及進行早療課程狀況均穩定,為確保兒 童A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依前揭法條規定 ,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48號) A 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B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 C 戴文清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 D 辜美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2025-02-27

PTDV-114-護-48-20250227-1

金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泳宏 陸世和 陳軒叡 楊舒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度少連偵字第32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h○○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罪,罪名、宣告刑如附表一 編號1至52所示。h○○被訴對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部分,免訴。 二、Z○○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罪名、宣告刑如附表二 編號1至4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V○○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罪名、宣告刑如附表三 編號1至13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f○○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罪,罪名、宣告刑如附表四 編號1至3所示。   事 實 一、癸○○、W○○(以上2人另行審結)、h○○、Z○○、V○○、f○○,和 少年張○洋(經警另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無證據證明h ○○、Z○○、V○○、f○○知悉其未成年而與之共犯)、張雲琪(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721號判決審結 )、少年沈○新(經警另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無證據 證明h○○、Z○○、V○○、f○○知悉其未成年而與之共犯)、林瑜 亮(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0號、第91號 、第92號判決審結)等10人,自民國110年3月間某時起,加 入與「多喝水」、「剝皮辣椒」、「離子水」、「多P」、 「閃電安」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有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h○○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確定;Z○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 訴字第1847、1856號判決確定;V○○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 ,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67號判決後,V○○不服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判決確定;f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 號判決審結,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彼此角色互補犯罪所需之分工 ,先由詐欺集團內林瑜亮、張雲琪、少年沈○新擔任取簿手 ,前往拿取內有如附表五所示詐騙帳戶金融提款卡之包裹; 由癸○○擔任1號車手頭,負責收受取簿手交付含有金融提款 卡包裹,再以電腦測試金融提款卡及更改提款密碼為6個0後 ,交付給2號收水車手W○○、少年張○洋,由2號收水車手以丟 包方式將金融提款卡交付給1號車手h○○、Z○○、V○○、f○○、 少年張○洋等人;同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如附表六 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詐騙方式施用詐術,致 如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六所示之匯款 或轉帳時間,匯款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六所示之詐 騙帳戶後;再由車手h○○、Z○○、V○○、f○○、少年張○洋等人 依「剝皮辣椒」或「多喝水」之指示,於附表六所示提領時 間、提領地點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後,依序交付給2 號收水車手W○○、少年張○洋等人,再由2號收水車手將贓款 當面交給癸○○,或逕丟在癸○○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 客車副駕駛座上,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嗣如附表 六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依165反詐騙平台提供111年3月份本轄提領熱點,擴大調閱 犯罪地點附近之監視器,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壬○○、P○○、地○○、R○○、戊○○、辰○○、Y○○、x○○、j○○ 、未○○、b○○、酉○○、玄○○、t○○、O○○、巳○○、n○○、申○○、 天○○、I○○、s○○、E○○、K○○、A○○、T○○、S○、己○○、v○○、 辛○○、z○○、庚○○、y○○、B○○、r○○、子○○、k○○、l○○、F○○ 、U○○、D○○、w○○、g○○、丁○○、o○○、乙○○、L○○、甲甲○、M ○○、a○○、亥○○、e○○、N○○、J○○、宇○○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之說明: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核犯法條欄已載明:被告V○○、W○○、癸○ ○就庚○○遭詐騙部分;被告f○○、W○○、癸○○就c○○遭詐騙部分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266、8 722號、112年度偵字第1517、1523、1524、2929、3429、70 96、7170、718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18號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W○○就y○○遭詐騙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9888號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等語,並經檢察官於114年1月14日審理程序確認無誤,是上 開事實自非本案審理之範圍。  ㈡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 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 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查 檢察官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中,業依起訴書之記載及卷內事 證,就起訴書之內容刪除更正如如附表六【備註】欄所載( 見本院二第201至202頁),則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上開更 正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以檢察官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本 案審理範圍。  ㈢被告h○○、Z○○、V○○、f○○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金訴字卷一第311至312頁、本院金訴字 卷二第118至119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  ㈠被告h○○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Z○○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㈢被告V○○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㈣被告f○○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㈤如附表六【被害人遭詐騙及匯款之證據】欄、【被告提領詐 騙金額之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 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 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 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 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 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148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h○○、Z○○、V○○、f○○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 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制定公布全文,除第19條、第20條、 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並於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 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於上開條 例生效施行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 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新增「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此行為後之法律因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 定,應予適用該現行法。  ⒊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歷經2次修正,先於11 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規定,於同年月16日施行,嗣於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即113年8月2日施行:  ①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係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②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 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又斯時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併刪除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   ③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觀諸本案之犯罪情節及被告等人於偵審時之態度,被告等人所涉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而其等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被告h○○無犯罪所得;被告Z○○、V○○、f○○有犯罪所得,但未自動繳交(詳後述)。經比較:⑴被告h○○部分:依被告h○○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罪重刑度為7年,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後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均應減輕其刑,最低度刑得減至有期徒刑1月,而法定最重本刑依前揭自白減刑之規定必減輕其刑後,最高刑度7年未滿;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最高為5年,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則最高刑度為5年未滿,最低度刑為3月,比較結果,揆諸刑法第35條規定,比較罪刑,應先就主刑之最高度比較,主刑最高度相等者,就最低度比較之,當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h○○較為有利。⑵被告Z○○、V○○、f○○部分:依被告Z○○、V○○、f○○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罪重刑度為7年,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最低度刑得減至有期徒刑1月,而法定最重本刑依前揭自白減刑之規定必減輕其刑後,最高刑度7年未滿;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後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則不能減輕其刑,最低度刑為2月,最高度刑為7年;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最高為5年,本案與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不符,不能減輕其刑,則最高刑度為5年,最低度刑為6月,比較結果,揆諸刑法第35條規定,比較罪刑,應先就主刑之最高度比較,主刑最高度相等者,就最低度比較之,當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Z○○、V○○、f○○較為有利。  ㈡罪名:核被告h○○、Z○○、V○○、f○○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被告h○○、Z○○、V○○、f○○就上開犯行,與其他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㈣想像競合:被告h○○、Z○○、V○○、f○○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六 編號26所示時間,同時詐騙被害人C○○、宙○○,致2人分別匯 款而受有如附表六編號26所示之財產損害,應認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係以一行為同時詐騙2人,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  ㈤數罪併罰:被告h○○犯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52次詐 欺取財犯行;被告Z○○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4次詐欺 取財犯行;被告V○○參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13次詐欺 取財犯行;f○○參與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3次詐欺取財犯 行,各被害人受騙致交付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且係侵害獨 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h○○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自白詐欺犯罪之犯行,於本案無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 定就被告所犯詐欺犯罪犯行減輕其刑。  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5至18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11 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h○○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且已自動繳交 犯罪所得,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想像競合犯之處斷 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 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 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 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 、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 、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 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 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準此,被告 h○○就前述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 前揭洗錢罪之減刑部分,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  ㈦量刑:爰審酌被告h○○、Z○○、V○○、f○○正值青壯年,身強體健,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加入詐騙集團共同參與詐騙犯行,以此方式坐領不法利益,非但造成被害人等難以回復之財產損害,助長詐騙歪風,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感瓦解,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均實應予嚴懲;惟念其等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h○○自述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鷹架工,已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由配偶照顧;被告Z○○自述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焊接工,未婚無子女;被告V○○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工,已婚無子女;被告f○○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廣告行銷,未婚無子女(見本院卷卷一第317頁、本院卷二第123頁),暨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案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參與程度、前已因相同犯罪型態於另案經判決之素行,及被告h○○、Z○○、V○○迄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被告f○○與被害人寅○○、p○○達成調解並以賠償其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卷二第139至14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㈧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 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 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 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 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 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h○○、Z○○、V○○、f○○所 犯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被告等4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其另有其他詐欺案件經法院 判決,故被告等4人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 刑之情況,參酌前揭裁定意旨,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嗣就 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等4人之權益及符 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四、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本案關 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㈡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部分:  ⒈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將洗錢之沒收改採義務沒收。再按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 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 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 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 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 旨參照)。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採義務沒收主義 ,固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惟 依前說明,仍有上述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  ⒉經查,如附表六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各該詐騙帳戶並 由被告h○○、Z○○、V○○、f○○提領之金錢,其性質固屬「洗錢 之財物」,惟考量本案有其他共犯,且洗錢之財物均由詐欺 集團上游成員拿取,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h○○、Z○○、V○○、f○○宣告 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是本院爰不依此項規 定對被告就本案洗錢財物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h○○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供稱:我是月底領薪,還沒有拿到錢就被查獲了;本案沒有拿到報酬等語(少連偵卷一第108頁、第77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03頁),本院綜觀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被告h○○確有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被告Z○○於警詢及審理中稱:擔任提款車手的報酬一天5,000元等語(少連偵卷一第147頁、本院卷二第203頁),而被告Z○○於本案擔任提領車手之日期僅有111年3月26日,故應認其犯罪所得為5,000元;被告V○○於審理時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萬餘元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203頁),又卷內無證據證明其犯罪所得之精確數額,本院依罪疑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則,從輕認定其犯罪所得為2萬元。從而,被告Z○○之犯罪所得5,000元、被告V○○之犯罪所得2萬元,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楊舒婷於警詢、審理時供稱:我在新竹擔任車手2日,總共獲利3萬元,已經在另案宣告沒收等語(少連偵卷一第158頁、本院卷二第118、203頁),並有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判決書節本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307至310頁),是其犯罪所得既然已經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判決宣告沒收、追徵,爰不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h○○就如附表七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34、附表三編號20所示)關於被害人己○○遭詐騙部分,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 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 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 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 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 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 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 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 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 ,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h○○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所示、附表三編 號20所示關於被害人己○○部分之犯行,前經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7266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於112年9月27日繫屬本院 ,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判決被 告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該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3 ),嗣於113年4月2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二第209至248頁、第251至253頁) 。從而,被告h○○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所示、附表三 編號20所示關於被害人己○○部分之犯行,業經判決確定,爰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h○○之主文):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m○○ 附表六編號1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午○○ 附表六編號2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x○○ 附表六編號3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丙○○ 附表六編號4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j○○ 附表六編號5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未○○ 附表六編號6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b○○ 附表六編號7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i○○ 附表六編號8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玄○○ 附表六編號9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t○○ 附表六編號10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酉○○ 附表六編號11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O○○ 附表六編號12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巳○○ 附表六編號13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n○○ 附表六編號14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天○○ 附表六編號15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H○○ 附表六編號16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I○○ 附表六編號17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E○○ 附表六編號18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s○○ 附表六編號19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申○○ 附表六編號20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Q○○ 附表六編號21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K○○ 附表六編號22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X○○ 附表六編號23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A○○ 附表六編號24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T○○ 附表六編號25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C○○ 宙○○ 附表六編號26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G○○ 附表六編號27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S○ 附表六編號28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v○○ 附表六編號29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辛○○ 附表六編號30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庚○○ 附表六編號36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B○○ 附表六編號40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3 z○○ 附表六編號41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d○○ 附表六編號42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子○○ 附表六編號43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r○○ 附表六編號44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F○○ 附表六編號51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q○○ 附表六編號52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丑○○ 附表六編號53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l○○ 附表六編號54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紹家輝 附表六編號55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U○○ 附表六編號56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w○○ 附表六編號57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g○○ 附表六編號59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o○○ 附表六編號60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丁○○ 附表六編號61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L○○ 附表六編號62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乙○○ 附表六編號63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甲甲○ 附表六編號64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 M○○ 附表六編號66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a○○ 附表六編號67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亥○○ 附表六編號68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被告Z○○之主文):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F○○ 附表六編號51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邵家輝 附表六編號55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辰○○ 附表六編號58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戌○○ 附表六編號65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被告V○○之主文):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R○○ 附表六編號31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P○○ 附表六編號32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地○○ 附表六編號33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壬○○ 附表六編號34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u○○ 附表六編號35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卯○○ 附表六編號37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y○○ 附表六編號38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k○○ 附表六編號39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子○○ 附表六編號4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r○○ 附表六編號4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戊○○ 附表六編號45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丁曉惠 附表六編號46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黃○○ 附表六編號47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被告f○○之主文):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p○○ 附表六編號48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寅○○ 附表六編號49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Y○○ 附表六編號50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五: 編號 取簿手 詐騙帳戶 1 林瑜亮 董卉紜,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 張雲琪 高瑞華,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3 少年沈○新 古秀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高瑞華,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李節,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王婕翎(舊名王柔懿),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陳奕霖,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陳奕霖,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田采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陳韋碩,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或轉帳時間 匯款地點及帳戶 詐得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遭詐騙及匯款之證據 被告提領詐騙金額之證據 1 m○○ 111年3月10日17時22分起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18時16分許 宜蘭富邦銀行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高瑞華,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18時3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20,000元 1.被害人m○○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至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至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7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8頁 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頁 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2至43頁、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高瑞華、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54至55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高瑞華、國泰世華):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73至75頁 111年3月10日18時18分許 宜蘭富邦銀行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111年3月10日18時3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18時20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 00000000000000) 29,987元 111年3月10日18時3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18時37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18時37分許 10,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48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87元 高瑞華,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0日21時5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100,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50分許 49,988元 2 午○○ 111年3月10日16時45分起 假冒染髮劑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18時30分許 文心郵局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陳韻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19時1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41,000元 【與j○○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被害人午○○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5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韻如、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57至59頁 3 x○○ 111年3月7日19時49分起 假冒金石堂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18時36分許 使用土地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29,996元 高瑞華,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18時3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19,000元 1.告訴人x○○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2至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7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2至43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高瑞華、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54至55頁 111年3月10日18時41分許 10,000元 111年3月10日18時50分許 29,985元 111年3月10日18時5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1樓(全家超商竹北時尚店)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18時55分許 10,000元 4 丙○○ 111年3月10日18時6分起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19時19分許 使用臺灣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49,987元 陳韋碩,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19時28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全聯竹北嘉豐店) 20,000元 1.被害人丙○○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3至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6頁 5.轉帳及來電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8至60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61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62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5至46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韋碩、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61至62頁 111年3月10日19時29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19時30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19時21分許 8,123元 5 j○○ 111年3月10日18時43分起 假冒香水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19時05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11,281元 陳韻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19時1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41,000元 【同午○○匯入款項一併提領】 1.告訴人j○○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8至3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3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32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34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35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36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韻如、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57至59頁 6 未○○ 111年3月10日18時29分起 假冒購物網站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19時36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 5,060元 陳韻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19時4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5,000元 1.告訴人未○○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39至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37頁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4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46頁 5.轉帳收據、存摺交易明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47至49頁 6.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0頁 7.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51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韻如、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57至59頁 7 b○○ 111年3月10日20時00分起 假冒大大寬頻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遭駭須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20時8分許 使用元大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87元 陳韋碩,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20時22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b○○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64至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6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6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68頁 5.存摺交易明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69至70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71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72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5至46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韋碩、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61至62頁 111年3月10日20時23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20時11分許 使用元大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7,123元 111年3月10日20時2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20時25分許 17,000元 8 i○○ 111年3月10日19時43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20時20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 29,985元 廖安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20時36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i○○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85至8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84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8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88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0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1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8至4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廖安智、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68至72頁 111年3月10日20時37分許 20,000元 【與玄○○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9 玄○○ 111年3月10日19時50分起 假冒植物酵素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操作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20時22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廖安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20時38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玄○○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3至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5、9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6、98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99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廖安智、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68至72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禮陽、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80至81頁 111年3月10日20時39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20時33分許 29,985元 111年3月10日20時39分許 9,000元 111年3月11日00時00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鹿禾門市) 3,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11分許 29,985元 蔡禮陽,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0日21時20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21分許 20,000元 【與O○○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0 t○○ 111年3月10日20時11分起 假冒金石堂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20時51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 00000000000000) 49,987元 高瑞華,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20時5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90,000元 1.告訴人t○○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2至1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1 頁 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6頁 5.轉帳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8頁 6.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09頁 7.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1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高瑞華、國泰世華):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73至75頁 111年3月10日20時54分許 25,123元 11 酉○○ 111年3月10日17時30分起 假冒網購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20時59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99,999元 曾琳雅,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0日21時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50,000元 1.告訴人酉○○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74至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7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79至80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82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83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46頁背面至第47頁背面、第51至53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曾琳雅、玉山):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77至78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陳絨、合庫):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63至66頁 111年3月10日21時8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00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9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1分許 20,000元 吳陳絨,合庫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0日21時1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20,000元 111年3月11日00時34分許 29,988元 曾琳雅,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1日00時41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鹿禾門市) 20,000元 111年3月11日00時42分許 10,000元 12 O○○ 111年3月10日17時53分起 假冒芝而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21時11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5,123元 蔡禮陽,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月10日21時22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15,000元 1.告訴人O○○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12至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1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1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17頁 5.交易明細、轉帳及LINE、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18至122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23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24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禮陽、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80至81頁 111年3月10日21時21分許 29,985元 111年3月10日21時2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0日21時24分許 10,000元 13 巳○○ 111年3月12日15時16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35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9元 賴芷涵,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2日20時5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統一超商縣科門市) 20,000元 1.告訴人巳○○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26至128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25頁 3.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觸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2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1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2頁 6.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觸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3頁 7.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觸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4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賴芷涵、玉山):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88至89頁 111年3月12日20時41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111年3月12日20時5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2日20時5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2日20時49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111年3月12日20時5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2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2日20時53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5,123元 111年3月12日20時58分許 20,000元 【與劉佩雅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4 n○○ 111年03月12日20時00分起 假冒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分期付款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38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賴芷涵,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2日20時5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統一超商縣科門市) 20,000元 1.告訴人n○○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6至1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5 頁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武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8頁 4.轉帳收據、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39至141頁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武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42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賴芷涵、玉山):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88至89頁 111年3月12日21時00分許 5,000元 15 天○○ 111年3月14日16時26分起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43分許 使用永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90元 王柔懿,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7時52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天○○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4至1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7頁 5.轉帳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9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7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柔懿、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1至92頁 111年3月14日17時52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17時44分許 24,123元 111年3月14日17時53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17時53分許 20,000元 【與H○○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6 H○○ 111年3月14日17時11分起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45分許 使用台新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   (00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王柔懿,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7時5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H○○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44至1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43 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4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47頁 5.轉帳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48至149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0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1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柔懿、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1至92頁 111年3月14日17時5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17時47分許 使用台新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   (00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111年3月14日17時55分許 14,000元 17 I○○ 111年3月14日16時23分起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8時1分許 使用玉山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4,198元 王柔懿,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8時12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聯竹北文興店) 7,000元 1.告訴人I○○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72至1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71頁 3.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7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79頁 5.轉帳及來電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80至181頁 6.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82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柔懿、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1至92頁 111年3月14日18時7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3,012元 18 E○○ 111年03月14日16時42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8時7分許 使用玉山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119,123元 陳雅萍,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8時1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50,000元 1.告訴人E○○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4至19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8頁 5.轉帳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9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0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1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雅萍、玉山):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4至95頁 111年3月14日18時20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14日18時21分許 49,000元 【與s○○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9 s○○ 111年3月14日17時13分起 假冒美購網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8時11分許 無摺存款 29,985元 陳雅萍,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8時21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49,000元 【與E○○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告訴人s○○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85至1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84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8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89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0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1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92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雅萍、玉山):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4至95頁 20 申○○ 111年3月14日16時11分起 假冒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取消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8時41分許 使用合作金庫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7,015元 王柔懿,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8時4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7,000元 1.告訴人申○○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3至1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8頁 5.轉帳及來電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59至160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1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162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柔懿、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1至92頁 21 Q○○ 111年3月14日19時11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購物系統遭駭須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34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38,123元 謝佳芯,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9時4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Q○○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12至2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11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14頁 4.轉帳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15至217頁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19頁 6.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佳芯、土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7至98頁 111年3月14日19時48分許 20,000元 【與K○○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22 K○○ 111年3月14日18時56分起 假冒貨物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用話術要求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40分許 寶山大崎郵局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9元 謝佳芯,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9時4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K○○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2至224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1頁 3.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5頁 4.存摺交易明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6頁 5.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7頁 6.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8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佳芯、土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7至98頁 111年3月14日19時50分許 20,000元 【與X○○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23 X○○ 111年3月14日18時59分起 假冒購物網站購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41分許 使用國泰世華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14,123元 謝佳芯,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19時51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2,000元 1.被害人X○○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3至2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2 頁 3.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5至20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7頁 5.轉帳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8頁 6.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09頁 7.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1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背面、第62至63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佳芯、土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7至98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姵如、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00至104頁 111年3月14日20時17分許 36,099元 陳姵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14日20時26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0時26分許 20,000元 24 A○○ 111年3月14日19時25分起 假冒雅虎購物網站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20時3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16,123元 謝佳芯,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20時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聯竹北文興店) 16,000元 1.告訴人A○○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0至2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29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2頁 4.轉帳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3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4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5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佳芯、土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97至98頁 111年3月14日20時2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0,000元 25 T○○ 111年03月14日21時00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21時40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9,999元 陳姵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21時4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全聯竹北文興店) 10,000元 1.告訴人T○○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7至23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6頁 3.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3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0頁 5.轉帳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2至243頁 6.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4頁 7.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5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2至63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姵如、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00至104頁 111年3月14日22時7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111年3月14日22時11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2時12分許 10,000元 26 C○○ 111年03月14日21時20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購物系統遭駭須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21時46分許 使用兆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 99,985元 陳奕霖,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21時53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2樓(新光商銀六家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C○○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7至248頁 2.被害人宙○○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9至25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46頁 4.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富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51、253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52、254頁 6.轉帳畫面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55至257頁 7.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富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58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4至65、67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奕霖、永豐):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05至108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奕霖、土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13至114頁 111年3月14日21時5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1時5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2時8分許 使用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 19,985元 111年3月14日21時5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1時5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2時13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宙○○ 111年3月14日22時33分許 使用兆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 99,985元 陳奕霖,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22時5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土地銀行竹北分行) 60,000元 111年3月14日22時35分許 49,985元 111年3月14日23時00分許 60,000元 27 G○○ 111年3月14日21時22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購物系統遭駭須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21時51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謝佳芯,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22時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G○○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1至2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0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4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6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7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佳芯、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10至111頁 111年3月14日22時6分許 20,000元 28 S○ 111年3月14日19時10分起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22時8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謝佳芯,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22時20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S○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9至2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68頁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7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75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76至278頁 6.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79頁 7.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四第28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謝佳芯、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10至111頁 111年3月14日22時21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2時10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 29,987元 111年3月14日22時22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2時12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 27,123元 111年3月14日22時23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2時24分許 7,000元 29 v○○ 111年3月14日22時32分起 假冒貨物公司客服,佯稱貨物未領取需解除重複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23時11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47,123元 田采璇,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4日23時28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v○○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0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4頁 5.轉帳及通聯、LINE對話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至16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7頁背面至第68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田采璇、一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16至118頁 111年3月14日23時29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3時29分許 20,000元 30 辛○○ 111年3月19日20時42分起 假冒美容產品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9日21時13分許 使用玉山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7,123元 李品佑,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19日21時4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13,000元 1.告訴人辛○○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0至22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8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8頁背面至第6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品佑、華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19至121頁 111年3月19日21時26分許 使用國泰世華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6,001元 111年3月19日21時47分許 使用華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3,123元 111年3月19日21時5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嘉家門市) 18,000元 111年3月19日21時51分許 使用合作金庫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5,123元 111年3月19日21時53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4,012元 111年3月19日21時55分許 使用台北富邦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6,008元 31 R○○ 111年3月20日15時26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6時4分許 使用合作金庫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49,989元 黃宥嘉,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6時4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2樓(新光商銀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R○○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3至8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2頁 3.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7頁 5.轉帳收據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8頁 6.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9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2至23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宥嘉、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6至18頁 111年3月20日16時48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6分許 18,123元 111年3月20日16時49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50分許 8,000元 32 P○○ 111年3月20日14時56分起 假冒樂坦斯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6時12分許 使用合作金庫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許菁恩,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6時41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2樓(新光商銀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P○○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59至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5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6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65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67至69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0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1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1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許菁恩、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3至14頁 111年3月20日16時42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16分許 使用合作金庫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111年3月20日16時42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43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24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111年3月20日16時4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4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35分許 無卡存款(000-0000000000000) 15,985元 111年3月20日16時4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6時46分許 6,000元 33 地○○ 111年3月20日16時30分起 假冒古寶無患子經銷商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金額錯誤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7時00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13,989元 黃宥嘉,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7時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地○○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3至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7頁 5.轉帳收據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9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0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81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2至23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宥嘉、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6至18頁 111年3月20日17時2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16,103元 111年3月20日17時6分許 10,000元 34︵併入起訴書附表編號50 ︶ 壬○○ 111年3月20日17時4分起 假冒洗面乳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金額錯誤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7時47分許 員林農會東山分部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8元 黃宥嘉,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7時5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壬○○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44至50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42頁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52、5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53、55頁 5.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56頁 6.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57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2至23頁背面、第27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宥嘉、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6至18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戴玉珠、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7至8頁 111年3月20日17時56分許 10,000元 111年3月20日18時28分許 彰化銀行員林分行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1,985元 111年3月20日19時1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9時16分許 2,000元 111年3月21日00時27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戴玉珠,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1日00時3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11年3月21日00時35分許 10,000元 35 u○○ 111年3月20日18時14分起 假冒古寶無患子經銷商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金額錯誤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8時13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25元 林建嵐,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8時41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u○○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9至1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8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2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22頁 5.轉帳收據、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23至124頁 6.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25頁 7.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26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4至25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建嵐、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3至24頁 111年3月20日18時42分許 20,000元 36 庚○○ 111年3月20日17時10分起 假冒古寶無患子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9時57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9元 楊心慧,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0日20時10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44,000元 1.告訴人庚○○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38至45、47至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3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5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5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59頁 6.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60至62、65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9頁背面至第70頁背面、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背面、第75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心慧、臺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3至124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趙雲芳、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9至130頁 5.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戴玉珠、國泰世華):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35至138頁 111年3月20日20時3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14,123元 111年3月20日20時28分許 無卡存款 28,000元 趙雲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11,000元 111年3月20日20時31分許 無卡存款 2,000元 111年3月20日20時42分許 無卡存款 29,985元 楊心慧,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0日20時5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30,000元 111年3月20日21時12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14,198元 楊心慧,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0日21時1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 14,000元 111年3月21日00時21分許 使用永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89元 戴玉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1日00時28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六家分行) 50,000元 111年3月21日00時23分許 49,989元 111年3月21日00時29分許 99,000元 111年3月21日00時27分許 使用中台北富邦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89元 111年3月21日00時31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21日00時29分許 49,989元 37 卯○○ 111年3月20日17時29分起 假冒漱口水網站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8時32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29,983元 許菁恩,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8時53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30,000元 1.被害人卯○○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6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5頁 3.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30頁 4.轉帳收據及通話、簡訊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34、36至39頁 5.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40頁 6.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41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許菁恩、臺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3至5頁 111年3月20日18時34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20,330元 111年3月20日18時5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9時2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78,700元 111年3月20日19時28分許 78,000元 111年3月20日19時29分許 1,000元 38 y○○ 111年3月20日17時52分起 假冒中國信託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取消配送包裹,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9時15分許 豐原地政事務所郵局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董卉紜,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9時3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y○○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67至68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66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6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70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71至72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73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74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1至72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董卉紜、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6至127頁 111年3月20日19時3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9時21分許 豐原地政事務所郵局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19,876元 111年3月20日19時37分許 10,000元 39 k○○ 111年3月20日18時18分起 假冒酵素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19時31分許 使用國泰世華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42,042元 趙雲芳,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19時45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k○○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22至1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21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25、12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26、128頁 5.轉帳收據及LINE對話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29至130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31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32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趙雲芳、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至11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趙雲芳、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9至130頁 111年3月20日19時4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19時46分許 2,000元 111年3月20日19時37分許 9,985元 趙雲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0日19時51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10,000元 40 B○○ 111年3月20日19時24分起 假冒臉書賣家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遭駭,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20時12分許 漢中街郵局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1元 董卉紜,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0日20時2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5,000元 1.告訴人B○○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76至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7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1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2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3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4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1至72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董卉紜、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6至127頁 111年3月20日20時21分許 中國信託萬華分行ATM轉帳(000-00000000000) 1元 41 z○○ 111年3月20日19時25分起 假冒手機殼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20時15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5,024元 楊心慧,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3年3月20日20時29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臺灣銀行六家分行) 25,000元 1.告訴人z○○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30至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32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35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36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69頁背面至第70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心慧、臺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3至124頁 42 d○○ 111年03月20日21時00分起 假冒酵素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21時33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董卉紜,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0日21時37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d○○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3至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2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7頁 5.存摺封面及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8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9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2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1至72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董卉紜、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6至127頁 111年3月20日21時38分許 20,000元 【與子○○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43 子○○ 111年03月20日19時55分起 假冒Yahoo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遭駭,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21時14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陳俞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21時22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號(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 30,000元 1.告訴人子○○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98至10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9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0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04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07至108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0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11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1至72、74至75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俞芳、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32至134頁 5.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董卉紜、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6至127頁 111年3月20日21時21分許 無卡存款 28,000元 111年3月20日21時27分許 59,000元 111年3月20日21時23分許 2,000元 111年3月20日21時35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董卉紜,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0日21時38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與d○○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44 r○○ 111年3月20日20時31分起 假冒Yahoo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遭駭,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0日21時20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29,123元 陳俞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0日21時22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8,000元 1.告訴人r○○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6至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5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8、9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89、92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94頁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95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96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1至72、74至75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俞芳、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32至134頁 5.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董卉紜、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26至127頁 111年3月20日21時58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11年3月20日21時59分許 2,000元 111年3月20日21時53分許 22,015元 h○○ 111年3月21日00時12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1日00時13分許 10,000元 111年3月20日21時56分許 8,123元 董卉紜,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0日22時00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六家分行) 8,000元 45 戊○○ 111年3月22日18時15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2日18時40分許 使用新光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49,989元 楊曉嵐,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2日18時52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上海銀行竹北無人銀行) 20,000元 1.告訴人戊○○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91至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9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9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94頁 5.轉帳收據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97至98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99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8至2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曉嵐、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至21頁 111年3月22日18時52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2日18時53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2日18時43分許 49,989元 111年3月22日18時53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2日18時54分許 20,000元 【與甲○○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46 甲○○ 111年3月22日18時7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2日18時46分許 使用永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9,989元 楊曉嵐,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2日18時54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上海銀行竹北無人銀行) 19,000元 1.被害人甲○○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1至10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0 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5頁 5.轉帳收據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7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8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09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8至2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曉嵐、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至21頁 111年3月22日18時48分許 9,978元 111年3月22日19時00分許 無摺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 16,985元 111年3月22日19時11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縣運門市) 20,000元 【與黃○○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47 黃○○ 111年3月22日18時51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2日19時04分許 使用臺灣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7,190元 楊曉嵐,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V○○ 111年3月22日19時11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縣運門市) 20,000元 【與甲○○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被害人黃○○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1至1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0頁 3.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4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5頁 6.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6頁 7.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17頁 1.被告V○○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32至143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7至71頁背面、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93至197、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28至29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曉嵐、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至21頁 48 p○○ 111年3月24日21時45分起 假冒臉書商家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4日21時45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99,987元 黃紀憲,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f○○ 111年3月24日21時5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60,000元 1.被害人p○○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83至184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8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8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86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87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88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89頁 1.被告f○○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55至165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9至71頁背面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34至35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紀憲、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59至160頁 111年3月24日21時47分許 17,012元 111年3月24日22時00分許 60,000元 【與寅○○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49 寅○○ 111年3月24日20時38分起 假冒電商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4日21時50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18,985元 黃紀憲,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f○○ 111年3月24日22時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16,000元 1.被害人寅○○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91至1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90頁 3.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9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94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95頁 6.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97頁 1.被告f○○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55至165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9至71頁背面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34至35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紀憲、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59至160頁 111年3月24日22時27分許 2,000元 50 Y○○ 111年3月24日22時00分起 假冒旅館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4日22時44分許 使用玉山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129,280元 蔣紘慈,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f○○ 111年3月24日23時9分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 30,000元 1.告訴人Y○○之指訴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9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3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4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5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206頁 1.被告f○○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55至165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69至71頁背面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蔣紘慈、華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64至166頁 111年3月24日23時10分 30,000元 111年3月24日23時12分 15,000元 111年3月24日23時14分 25,000元 111年3月25日23時32分 新竹縣○○市○○○街000號(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20,000元 111年3月25日23時33分 5,000元 51 F○○ 111年3月26日14時49分起 假冒台灣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解除外匯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5時37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89元 林伊軒,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5時4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60,000元 1.告訴人F○○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46至1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45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2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3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4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被告Z○○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44至154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44至47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6至77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伊軒、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0至141頁 111年3月26日15時40分許 40,983元 111年3月26日15時45分許 31,000元 111年3月26日15時53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31,093元 Z○○ 111年3月26日16時11分許 31,000元 52 q○○ 111年3月26日15時30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6時1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00) 42,955元 吳鎮宇,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6時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60,000元 1.被害人q○○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0至1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6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3頁 5.轉帳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4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5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6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鎮宇、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3至144頁 111年3月26日16時4分許 使用台新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   (000-00000000000000000) 24,610元 111年3月26日16時6分許 7,000元 53 丑○○ 111年3月26日15時37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6時15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8,800元 吳鎮宇,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6時2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9,000元 1.被害人丑○○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9至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9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92頁 5.轉帳紀錄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93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94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95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鎮宇、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3至144頁 54 l○○ 111年3月26日15時50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6時26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5,996元 吳鎮宇,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6時28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26,000元 1.告訴人l○○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34至13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33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37、13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38、140頁 5.轉帳收據及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41至142頁 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43頁 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44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6至78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鎮宇、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3至144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伊軒、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0至141頁 111年3月26日16時40分許 無摺存款 11,985元 林伊軒,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6日17時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27,000元 【與U○○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55 D○○ 111年3月26日16時2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6時42分許 公館捷運站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9,985元 吳鎮宇,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Z○○ 111年3月26日16時4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30,000元 1.告訴人D○○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8至18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7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2頁 5.轉帳收據、通聯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4至185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6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87頁 1.被告Z○○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44至154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44至47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3.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鎮宇、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3至144頁 111年3月26日16時51分許 超商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6,985元 h○○ 111年3月26日17時00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18,000元 【與U○○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56 U○○ 111年3月26日16時16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6時55分許 合作金庫林口文化分行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 15,123元 林伊軒,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7時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27,000元 【與l○○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1.告訴人U○○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6至1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8、16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9、161頁 5.轉帳收據、存摺交易明細及通話、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62至166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67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68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6至78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吳鎮宇、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3至144頁 4.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伊軒、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0至141頁 111年3月26日16時57分許 合作金庫林口分行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 11,018元 吳鎮宇,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6日17時00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18,000元 【與D○○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57 w○○ 111年3月26日16時00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7時30分許 使用國泰世華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49,989元 林義程,台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7時3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w○○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6至1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8、16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59、161頁 5.轉帳收據、存摺交易明細及通話、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62至166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67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168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9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義程、臺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5至148頁 111年3月26日17時3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2分許 49,989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7分許 20,000元 58 辰○○ 111年3月26日17時00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7時30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趙明山,合庫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Z○○ 111年3月26日17時3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20,000元 1.告訴人辰○○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35至1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34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3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0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2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3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4頁 1.被告Z○○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44至154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44至47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30至31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趙明山、合庫):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28至130頁 111年3月26日17時3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7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1分許 49,985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8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9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43分許 使用台新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   (00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111年3月26日17時4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48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49分許 9,000元 59 g○○ 111年3月26日16時22分起 假冒芥菜種子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大額捐款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7時26分許 使用永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63元 林義程,台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7時3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華南銀行竹北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g○○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08至2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0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11頁 4.轉帳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13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14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15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79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義程、臺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45至148頁 111年3月26日17時38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39分許 20,000元 60 o○○ 111年3月26日17時24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8時22分許 使用新光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49,570元 蔡昇財,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18時3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竹北光明郵局) 49,000元 1.告訴人o○○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6至2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9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0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1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0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昇財、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0至151頁 111年3月26日18時36分許 49,998元 111年3月26日18時45分許 60,000元 61 丁○○ 111年3月26日19時3分起 假冒商場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9時40分許 復興橋郵局ATM轉帳(000-00000000000000) 13,143元 蔡昇財,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20時08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板信銀行新竹分行) 13,000元 1.告訴人丁○○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17至2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1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1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0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2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3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24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0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昇財、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0至151頁 62 L○○ 111年3月26日18時11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19時42分許 使用彰化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陳玉如,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20時09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板信銀行新竹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L○○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3至2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8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39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1至82頁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玉如、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3至154頁 111年3月26日20時09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9時44分許 使用彰化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49,983元 111年3月26日20時10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11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11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19時53分許 使用國泰世華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38,001元 111年3月26日20時12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13分許 20,000元 63 乙○○ 111年3月26日19時40分起 假冒誠品書局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20時9分許 使用國泰世華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49,989元 周柔妤,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20時25分許 新竹縣○○市○○○路0號(華南銀行六家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乙○○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41至2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40頁 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4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48頁 5.轉帳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49頁 6.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周柔妤、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6至157頁 111年3月26日20時2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21分許 使用合作金庫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40,099元 111年3月26日20時2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27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23分許 使用合作金庫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 16,013元 111年3月26日20時27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28分許 20,000元 【與甲甲○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64 甲甲○ 111年3月26日19時33分起 假冒旅館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20時19分許 華南銀行佳冬分行ATM轉帳(000-000000000000) 29,987元 周柔妤,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20時29分許 新竹縣○○市○○○路0號(華南銀行六家分行) 16,000元 1.告訴人甲甲○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2至2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1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6頁 5.轉帳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8頁 6.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59 頁 7.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60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周柔妤、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6至157頁 65 戌○○ 111年3月26日19時50分起 假冒遠傳購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20時40分許 使用兆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 99,989元 周楷翰,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Z○○ 111年3月26日20時5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板信銀行新竹分行) 20,000元 1.被害人戌○○之指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6至1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5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49頁 5.轉帳收據: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50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51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52頁 1.被告Z○○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44至154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44至47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背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周楷翰、郵局):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 111年3月26日20時54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55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5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48分許 使用中華郵政App網路銀行轉帳(000- 00000000000000) 29,998元 111年3月26日20時56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26日20時58分許 10,000元 66 M○○ 111年3月26日19時55分起 假冒聯合勸募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20時55分許 無摺存款 29,985元 張勻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21時11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永豐銀行竹北自強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M○○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62至2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6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6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67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68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69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4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勻柔、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8至162頁 111年3月26日21時12分許 20,000元 【與a○○匯入款項一併領取】 67 a○○ 111年3月26日20時38分起 假冒民宿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21時05分許 使用國泰世華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 000000000000) 21,299元 張勻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21時13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永豐銀行竹北自強分行) 11,000元 1.告訴人a○○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1至273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5頁 5.轉帳紀錄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6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7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8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4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勻柔、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8至162頁 68 亥○○ 111年3月26日20時52分起 假冒樂坦斯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設定錯誤,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26日21時23分許 使用永豐銀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00) 26,000元 張勻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h○○ 111年3月26日21時3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板信新竹分行) 20,000元 1.告訴人亥○○之指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80至28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7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8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85頁 5.轉帳紀錄及對話截圖: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86至288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五第289頁 1.被告h○○之供述: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105至119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六第77至79頁、113年度金訴字第745號第183至190、310至312、314至318頁 2.監視器翻拍照片: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一第84頁正反面 3.人頭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勻柔、中國信託):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卷三第158至162頁 111年3月26日21時35分許 6,000元 備註 檢察官於114年1月14日簡式審理程序就以下起訴書之記載予以刪除更正,故本判決附表六均不記載: 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及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遭詐騙而匯入詐騙帳戶之款項未經本案被告領取。 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之被害人不詳。 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5被告Z○○領取之9,000元,匯款之被害人不詳。 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1、13、17、19、20共犯欄,不主張被告h○○與少年沈○新共犯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 5.被告V○○、W○○、癸○○就庚○○遭詐騙部分;被告f○○、W○○、癸○○就c○○遭詐騙部分;被告W○○就y○○遭詐騙部分,均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附表七: 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或轉帳時間 匯款地點及帳戶 詐得金額 匯入帳戶(詐欺帳戶) 34 己○○ 111年3月14日22時32分起 假冒奇摩商城客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3月14日23時18分許 使用中國信託行App網路銀行轉帳(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田采璇,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㈡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 車手 共犯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台幣) 20 田采璇,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v○○ h○○ 沈奕新 111年3月14日23時28分許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台中商銀竹北分行)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3時29分許 20,000元 己○○ 111年3月14日23時29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3時30分許 20,000元 111年3月14日23時30分許 17,000元

2025-02-27

SCDM-112-金訴-745-2025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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