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3186號、第3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彥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APR-5155」號車牌貳面沒收;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參點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146.3元」均更正為「113點9元」、附表編號2所載「21分」
更正為「23分」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彥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同年9月22日止,將扣案之偽造
「APR-5155」號車牌懸掛於其所管領之同一部自用小客車而
行使,並接連在高速公路行駛而詐得省卻本應繳付之如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過路費之利益的舉動,係各本於
相同之目的,於密接之時間陸續所為,主觀上係各基於單一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客觀上各自所侵害
者亦為相同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各應評價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各論以一罪之
接續犯。被告以一個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遵循相關規範戒慎行事,為圖一己之方便,
即恣意行使扣案之偽造車牌,並據以詐得省卻本應繳付之過
路費之利益,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號牌管理及
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稽查、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侵害他人
權益,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先
前無相同罪名之犯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並考量
行使偽造之車牌為2面、期間約1個月、詐得而未繳之過路費
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點9元,兼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
中自述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APR-5155」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並供實行
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藉由本件犯行而據以省卻原本應繳付之過路費113點9
元,係其實行本件犯行所得而未扣案之財產上利益,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186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13號
被 告 黃彥平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彥平於民國113年8月17日某時許,自「蝦皮」網路商城以
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價格向某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購買
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下稱本案偽造車牌)2面
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將本案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其配偶陳孟姍名
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前後
方,嗣其自113年8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接續駕駛本案車
輛行駛於道路上而行使之。期間黃彥平於113年9月6日、同
年9月8日、同年9月13日、同年9月14日、同年9月15日駕駛
本案車輛行駛在國道道路時,同時以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方
式,向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施用詐術,使遠通
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本案車輛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主
楊惠珠所有,遠通公司因而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主收
取新臺幣(下同)146.3元(路過之時間、路段、金額詳如
附表),黃彥平藉此獲得免繳過路費146.3元之不法利益,
足生損害於楊惠珠、遠通公司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公路
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楊惠珠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彥平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惠珠、證人陳孟姍於警詢時之證述相
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汽機車車籍、現場照
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彩車監字第1131029008號
函暨鑑定結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13
年9月27日嘉監單南字第1133068362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遠通電收股份有限
公司通行費紀錄、車辨資料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
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
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
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
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
罪嫌。被告自113年8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將本案偽造車
牌懸掛於本案車輛使用,其多次駕駛而行使偽造車牌之舉動
,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車牌之犯意,侵害同一之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同時觸
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至扣案之本案
偽造車牌2面,屬被告所有,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向遠通公司
詐得免繳過路費146.3元之不法利益,並未扣案,屬其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 子 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路段 費用(元) 1 113年9月6日15時21分 永康-大灣 5.8 2 113年9月6日15時21分 大灣-仁德 3.4 3 113年9月6日15時26分 仁德-仁德系統 3.9 4 113年9月6日15時44分 仁德系統-路竹 9.1 5 113年9月6日15時46分 路竹-高科 4.9 6 113年9月6日15時54分 高科-岡山 8.4 7 113年9月6日16時2分 岡山-楠梓(旗楠路) 7 8 113年9月6日16時6分 楠梓(旗楠路)-楠梓(鳳楠路) 2.1 9 113年9月6日16時9分 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 6.2 10 113年9月8日19時45分 臺南系統-永康 5 11 113年9月13日15時58分 安定-臺南系統 5.1 12 113年9月13日16時4分 臺南系統-永康 5 13 113年9月14日18時7分 臺南系統-永康 3.7 14 113年9月14日19時4分 仁德-仁德系統 2.9 15 113年9月14日19時8分 仁德系統-路竹 6.8 16 113年9月14日19時11分 路竹-高科 3.6 17 113年9月14日20時23分 高科-路竹 3.6 18 113年9月14日20時25分 路竹-仁德系統 6.8 19 113年9月14日20時29分 仁德系統-仁德 2.9 20 113年9月14日20時31分 仁德-大灣 2.6 21 113年9月14日20時33分 大灣-永康 4.4 22 113年9月15日16時58分 永康-大灣 4.4 23 113年9月15日17時整 大灣-仁德 2.6 24 113年9月15日17時55分 永康-臺南系統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