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玄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起訴
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FYEV-113-豐簡聲-26-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