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RIYAH BT ODONG KASDIMAN(印尼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RIYAH BT ODONG KASDIM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RIYAH BT ODONG KASDIMAN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
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83951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至於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應由檢察官
本於職權定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27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