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1號
原 告 陳旭光
被 告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訴訟代理人 林睿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於民國113年6月6日
召開之逸安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討論第六案決議無效,性
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
,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TPDV-113-補-2551-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