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0年9月11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陳OO、乙○○(
下分別逕稱姓名,合稱未成年子女),其等同住於新北市○○
區○○路0號4樓之住所(下稱系爭住所)。被告情緒控管能力不
佳,動輒對原告、未成年子女破口大罵,且被告以打罵方式
教育子女,與原告觀念背道而馳,兩造多次為教育子女方式
爭執,致使夫妻感情已生嫌隙,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
雖承諾改進,然屢次故態復萌,現更拒絕溝通,兩造已無有
效交流管道。原告時時擔心被告再度發怒、謾罵,故於111
年5月間偕陳OO短暫至原告乾媽家居住,後又至原告娘家居
住迄今,被告於兩造分居期間不僅不思改善,甚禁止原告與
乙○○見面。兩造間誠摯互信、相互尊重之感情基礎已徹底消
磨殆盡不復存在。故本件婚姻之破綻客觀上確實已無回復之
希望,而達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
之程度,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上開事由可歸責
於被告一方,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㈡原告正值壯年、身體健康,在原告父親設立之公司任職、持
有該公司股份,經濟寬裕,平時多由原告陪伴、照顧未成年
子女,娘家家人亦能提供經濟支援、協助照料未成年子女,
反觀被告多以打罵方式教育子女,甚在大庭廣眾下斥責陳OO
,使陳OO身心受創,不願親近被告,被告之親職能力不佳。
再者,兩造分居後,陳OO與原告同住,乙○○與被告同住,被
告於兩造分居期間阻止原告與乙○○見面,實非善意父母,並
非適任之親權人選。依據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年從母原則,
未成年子女2人之權利義務應由原告單獨行使或負擔,較符
合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請求酌
定陳OO、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另參
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1年度新北市每人月平均消費支出
為新臺幣(下同)24,663元,以1:1比例計算扶養費之負擔
,併請求被告按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各12,332元至
子女成年止等語。
㈢並聲明:
⒈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⒉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OO、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由原告單獨任之。
⒊被告應自前項親權部分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陳OO、乙○
○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
子女陳OO、乙○○之扶養費各12,332元,如遲誤1期未付,其
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否認曾對原告、未成年子女言語暴力,而係兩造本就協
議於教養子女時,由原告扮白臉、被告扮黑臉。原告於111
年5月間突然偕陳OO離家,被告雖感詫異,然仍尊重原告,
且持續傳送Line訊息予原告關心其身體狀況、是否要返家一
家團圓、邀約原告與其同偕子女出遊、外出用餐,以此方式
試圖修復、挽回兩造感情,然均遭原告拒絕。伊迄今仍深愛
原告,實不願與原告離婚。兩造分居後,伊安排乙○○每月至
原告現住所過夜1至2次,伊不曾阻撓原告與乙○○會面交往。
綜上,縱使兩造感情現遇瓶頸,然被告願意努力修復兩造感
情,兩造關係顯然未達不可修復之程度,當無民法第1052條
第2項所定重大事由存在至明,不符合判決離婚要件等語,
資為抗辯。
㈡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關於「難以維持
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
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
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
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9
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婚姻以夫妻之
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
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
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自不得任意
訴請離婚。而婚姻關係中衝突存在,並非等同於婚姻已破裂
無法維持,縱婚姻關係存在衝突或破綻,如不符法定離婚事
由,法院仍應駁回離婚請求。再者,於離婚事件,請求離婚
之一方對於主張婚姻破綻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倘其就婚
姻破綻之事實未能提出證據,依訴訟法上舉證責任法則,自
應由其受不利益之判決。
㈡經查:
⒈兩造於100年9月11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陳OO、乙○○,婚
後兩造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於系爭住所,原告於111年5月間偕
同陳OO搬離系爭住所,兩造自斯時起分居迄今,目前兩造之
婚姻關係仍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兩造戶籍謄本在
卷為憑(本院卷第27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原告主張被告以打罵方式教育子女,兩造教養子女觀念歧異
,造成陳OO身心受創不願接近被告一節,為被告所否認。而
參諸證人陳O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兩造為管教子女都會罵小
孩,倘若沒做家事偶爾會被罵,被告會拿麻將牌尺或徒手打
小孩,有次伊跌倒打翻食物,遭被告罵走路都不會看路,伊
小時候沒把門關好,被告便要求伊關門100次等語(本院卷第
288頁至第291頁)。證人乙○○則證稱:若伊與陳OO做錯事、
不聽話,會被兩造罵,以前伊曾因生氣而甩門,遭被告用愛
心小手打伊屁股、手心1至2下,兩造分居後,原告亦曾徒手
打伊手心1下,因為伊不睡覺等語(本院卷第292頁至第295頁
),堪認兩造均會以口頭告誡、輕微體罰之方式教養子女而
並無二致,況被告上揭諸舉仍在保護教養子女之必要範圍內
,未逾越正當懲戒權。再者,陳OO亦稱:以前伊、乙○○、兩
造住在一起時,大家會一起露營、逛街、吃飯,雖然伊未與
被告同住後,與被告變得較為生疏,然伊願意與被告互動,
不會怕遭被告責罵等語(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1頁);乙○○則
稱:伊不會自己洗澡之前,兩造都會幫伊洗澡,伊直到現在
也會與被告一起洗澡,伊和被告相處很開心,伊希望兩造、
陳OO一起出去玩等語(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5頁),堪認被告
對於陪伴、照顧未成年子女亦屬用心,原告主張未成年子女
對被告有恐懼、排斥之情,並非可採。
⒊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動輒發怒、對伊謾罵,並舉兩造先前攜未
成年子女與被告友人一同露營,然被告怪罪原告忘記收拾被
告衣物,故伊與被告大聲爭執,致被告友人將被告架走一事
為例,被告則以:露營前伊在整理其他東西,原告則負責整
理大家的衣物,然而大家都有帶到外套,原告只有少帶伊之
外套,放給伊自己一個人冷,伊心裡當然不開心,故兩造便
起口角爭執等語置辯(本院卷第297頁),而考量夫妻間本因
成長背景、學經歷、過往生活環境不同,其等共同面對生活
不同層面各項瑣事,本就有待互相溝通、體諒,若偶有齟齬
,在所難免,尚難逕認被告有長期無端暴怒,動輒將情緒發
洩在原告身上之情,原告所舉兩造露營之爭執,衝突程度亦
未達無法維繫婚姻之境地。
⒋原告主張其於111年5月間偕陳OO搬離兩造共同住所,兩造從
此分居迄今,關於離家經過,經原告到庭稱:兩造口頭上有
爭吵,為了細小的事情爭吵,是什麼原因不記得等語(本院
卷第313頁至第314頁),被告則稱:原告離家那天兩造並未
吵架,伊還買早餐回家給原告吃,伊到家發現原告在打包行
李,因為原告先前偶爾會去住阿姨家2、3天,伊便以為原告
這次也是要去住阿姨家,伊有問原告要去哪,原告回稱要出
去,伊以為原告幾天後便會回家,然原告並未回來,原告剛
開始是去住阿姨家,伊還請阿姨、姨丈與原告溝通請其回家
,然原告拒絕,後來阿姨家人確診新冠肺炎,原告又偕陳OO
搬回原告娘家,伊又問原告是否回家,原告仍然拒絕等語(
本院卷第142頁)。而陳OO則到庭證稱:伊隨原告搬走前一天
,兩造有吵架,翌日伊起床後,原告詢問伊要不要搬出去住
,原告本來只說要搬出去1天,伊有同意,伊隨原告在原告
乾媽家住了一陣子,後來原告乾媽家有人確診新冠肺炎,伊
隨原告搬回外公外婆家居住迄今等語(本院卷第289頁),勾
稽兩造、陳OO所述,堪認原告偕陳OO逕自搬離兩造共同住所
,事前並未與被告溝通分居事宜,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同意分
居,更無從因兩造曾因細故發生爭執,而將分居之原因全然
歸責被告。被告甚至於兩造分居後之111年6月至同年11月間
,多次傳送Line訊息予原告(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37頁,訊
息內容詳附表所載),詢問原告與陳OO是否有打算回系爭住
所居住,邀請原告偕子女一同慶生聚餐、父親節聚餐、至外
縣市旅遊,鼓勵原告共同偕子女出席家族露營、烤肉活動,
可徵被告於原告離家後,多有嘗試修補兩造感情之舉,然原
告屢屢僅以「不想」、「不要」等語句拒絕,放棄兩造間溝
通、改變之機會。
⒌原告主張兩造分居後,被告阻撓其與乙○○會面交往一節,並
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復觀諸原告自陳:於兩造就原告、乙
○○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當庭和解成立前,伊每月可與乙○○進
行1次過夜式會面交往,從星期六下午3時至星期一上午直接
將乙○○送至學校上課,時間不固定,要與被告協調,而於暫
時處分和解成立後,均依和解筆錄所載內容進行會面交往等
語(本院卷第312頁、第249頁),難認被告有刻意阻撓原告、
乙○○相處之情。
⒍原告主張兩造分居後,被告仍無端謾罵陳OO,不思改善與原
告、未成年子女互動態度,雖以陳OO之證詞為據,然觀諸陳
OO證稱:有一次安親班下課後,伊在等原告來接伊,原告有
交代伊當天要問乙○○是否要來桃園玩,原告的意思是叫伊先
問乙○○,倘乙○○答應,原告會自己再跟被告提及此事,伊在
安親班詢問乙○○時剛好遭被告聽到,被告很大聲在安親班停
車場罵伊「現在是怎樣?什麼事都不用跟伊講嗎?」罵了10
幾分鐘,整個安親班的走廊都聽得到,伊覺得很沒面子,因
為同學都在場;另一次在學校對面等安親班接送,被告問伊
清明節要不要回系爭住所,那時伊在擦足部的藥,所以整個
人彎下去,沒有看著被告,然伊有回覆「嗯」,可能沒有回
很大聲,被告沒聽到,被告便稱「現在是怎樣,講話都不會
回?」還拉著伊手腕將伊拉去別處,伊的手腕遭被告拉到有
個小凸起處等語(本院卷第290頁),被告則辯稱:兩造分居
後,原告或乙○○外婆要帶乙○○去玩,伊都盡量配合,然伊係
乙○○主要照顧者,伊希望原告有安排就要提早跟伊說,然乙
○○外婆卻叫未成年子女不要跟伊說要帶子女出去玩,伊並非
在安親班停車場罵陳OO,只是跟陳OO溝通,可能聲音大聲了
點,然伊僅係問陳OO「外婆怎會教你說謊」,溝通過程約5
分鐘;另一次在學校對面等安親班來接陳OO時,伊詢問陳OO
清明節是否回家,然陳OO愛理不理,對伊說「一心不能二用
」,伊便向陳OO稱「可不可以注意態度,伊非常在意子女言
行舉止」,伊將陳OO拉到旁邊溝通,因為陳OO先前說在同學
面前溝通會感到沒面子等語(本院卷第296頁至第297頁),勾
稽陳OO、被告前揭所述,堪認被告係因兩造間就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是否隱瞞被告、陳OO與父母、他人對話之態度方為
上揭諸舉,並非無端暴怒。況審酌被告於兩造分居後,希望
原告與乙○○進行會面交往時均能提前知會伊,尚屬人之常情
,故其於發覺陳OO依原告指示詢問乙○○會面交往事宜而未告
知時,有上揭情緒反應,尚非逾情越理。另被告希望陳OO注
意與父母、他人說話態度一事,亦未逾越父母對子女教養之
權利義務。原告倘不認同被告教育子女之方式,亦宜循妥適
管道與被告溝通,原告雖主張曾多次與被告協商,而被告均
不願正視原告之請求,兩造間無法進行有效對話云云,卻未
提出任何原告曾嘗試與被告溝通之證據以實其說,客觀上難
認原告主張屬實,自無從認定兩造間就未成年子女教養態度
已無從透過兩造誠心溝通方式加以改善,進而推認兩造婚姻
關係已有重大破綻。
㈢本院審酌原告逕自離家不歸致兩造分居迄今,斷絕兩造溝通
管道,被告於本件審理期間一再表明希冀維持婚姻,不希望
離婚,甚同意兩造暫分居10年,不會對原告提起履行同居義
務之訴等語(本院卷第161頁),可見被告對原告尚存有夫妻
情義,顯示本件僅原告單方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被告仍
企盼維繫關係,也未見在開庭或書狀中以任何惡言、嘲諷等
方式攻擊原告,應認被告有真心誠意之具體付出,反係原告
因不想再與被告有任何交集,放棄一切溝通或尋求改變之機
會。基此,兩造婚姻縱現階段有觸礁之情,然未至任何人處
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自不可由原告
單方、片面喪失維持婚姻之主觀意欲,遽認兩造婚姻難以維
持。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揆諸
上開說明,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兩造婚姻有難
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據以訴請判決離婚,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告請求准許離婚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則兩造婚
姻關係依然存續,其請求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請求被告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亦屬無據
,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兩造對話時間 傳送訊息者 傳送文字訊息內容 111年6月18日 被告 米亞(應係陳OO小名)有打算什麼時候回來嗎? 原告 回去哪裡 被告 樹林 原告 蛤? 被告 他也不回家了嗎? 原告 你問他吧 被告 那你呢? 原告 不知道 被告 那何時才會知道 原告 …… 被告 接下來是暑假,暫時這樣還沒關係,米亞一定是黏你的啊,但開學後呢?總不太可能一直這樣下去吧,有空開視訊網址吧 原告 他要跟我就是要這樣跑 111年7月14日 被告 問一下,今天晚上有空嗎?能不能一起吃個飯,往年我生日都是這樣一起帶著孩子一起去吃飯,我已經習慣這個的模式了 原告 吃完回家就太晚了 被告 那如果去桃園吃呢 原告 弟弟太晚 被告 弟弟應該是還好啦,他有點期待,不過你真的有顧慮的話,就沒關係 原告 期待什麼,吃拉麵嗎 被告 期待幫我過生日,期待一起吃飯,吃拉麵是他生日的時候 原告 大家生日都是拉麵 被告 不然你有想吃什麼的嗎?不一定要吃拉麵,我本來想說不然去家樂福吃個飯也行 原告 想說最快速的,不然我不想去,因為現在回去都快七點了 111年8月1日 被告 我妹昨天問說這禮拜六日88節要吃飯,還沒決定吃什麼,你有興趣嗎? 原告 你們去啊 被告 嗯 111年8月11日 原告 他們在問我 洗水山去不去 被告 什麼意思?誰問? 原告 大姐 被告 都可以啊,如果你狀態ok就走啊! 原告 那你帶他們去啊 被告 露營就是一家人的活動不是嗎?如果這樣少了一個人,露營不就沒意義了 原告 不會啊 被告 那是你不會,不代表其他人不會 原告 所以 不然哩 被告 看你,要嘛一起走,要嘛就釋出 原告 恩 111年8月17日 原告 洗水山你確定不帶他們去我就去取消了 被告 你不一起走嗎? 原告 不想 被告 喔,那就取消吧 111年9月3日 被告 下星期六要回新莊烤肉,你們有要回來一起烤肉嗎? 原告 米亞可以去,如果他想去的話 被告 那你再問他一下,他說不知道你有沒有什麼安排 111年10月29日 被告 12月要不要一起下去高雄走走 原告 你可以帶姐姐去 被告 你還是不願意一起去嗎?很久沒有一起出去走走了也,如果你願意的話就一起去走走吧,真心邀約 原告 我沒特別想去,你們去 被告 好吧! 111年11月24日 被告 問,你們星期六幾點要去鶯歌? 原告 是說10點到鶯歌 被告 下雨的話一樣去嗎? 原告 不會,但應該會找別的地方 被告 了解,那我能一起去嗎?我很久沒有跟以潔馬克一起出去玩了 原告 你可以自己安排的 被告 當然,我可以自己安排,這樣說好了,已經很久沒有一家人出去走走了,我相信孩子也想爸爸媽媽一同帶他們出去玩,而不是永遠少一個吧 原告 你可以自己安排跟他們出去 被告 他們指的是?孩子嗎?我當然知道我可以自己安排跟他們出去,但我現在說的是偶爾一起共同陪伴孩子出門,不會很難吧! 原告 不要 被告 就算這是孩子們的一個小小心願,你也不願意偶爾讓他們開心一下嗎?
PCDV-113-婚-140-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