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青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
亦規定甚明。而執行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
,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必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
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
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法律
內部性界限,始得認為適法;且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
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
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
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
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
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
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
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並考量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中,編號3、6均係犯竊盜罪,且
時間密接,而編號3②與編號6均係持兇器破壞娃娃機及兌幣
機而犯加重竊盜罪,犯罪手法相同,再編號7亦係於同日對
同一被害人犯罪,至於編號9則係於密接時間內用相同方式
犯加重詐欺罪,該等部分之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然與
其餘所犯各罪則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異,並考量各
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
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
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
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
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
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
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①竊盜 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4日 109年1月1日 ①108年10月31日 ②108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6988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3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41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84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3月13日 109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41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4月25日 109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4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13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1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妨害性自主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 各有期徒刑3月,共10罪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3月24日 ②108年5月10日 108年5月11日起至108年6月15日止(註) 108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38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38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5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6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91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
註: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5月11日起至108年6月15日止」,
應予更正。
編 號 7 8 9 罪 名 ①恐嚇取財 ②恐嚇取財未遂 偽造署押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4月23日 ②108年4月23日 109年2月14日 ①109年1月8日 ②109年1月10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87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7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15日 110年4月12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7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10年5月12日 113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①不得易科、社勞 ②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92、2593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1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7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南投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8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TCHM-113-聲-1393-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