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世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世夫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驗餘淨重壹點陸陸壹捌公克)暨其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7行「嗣為警於」之記載,應補充為「嗣為警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另增列「本院113年聲搜字第914號搜
索票1份(見毒偵卷第33至35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
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鄭世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危害國人身心甚深
,竟仍漠視法令禁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所為應予非難;⒉犯後業已坦承犯
行,態度尚稱良好,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
尚微,且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危害程度非詎;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
:農」、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關於沒收: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618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000000號
鑑驗書1紙存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32頁),為被告本案犯罪
遭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
不再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
,因無法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163號
被 告 鄭世夫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世夫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
二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依法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民國113年5月間某時,在彰化
縣○○市○○路0段本署附近,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豪」之成年
人,以新臺幣5,000元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
有之,並藏放在其彰化縣○○鄉○○村○巷00號住所房間內。嗣
為警於113年6月25日6時40分許,在上址房間搜索查獲,並扣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618公克);
經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陰性反應(所涉
施用毒品罪嫌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世夫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
重1.6618公克)可證,復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0
00000號鑑驗書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 量
如前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趙珮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CHDM-113-簡-1938-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