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
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SDEV-113-沙簡聲-5-20241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