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離婚(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
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7,430,000元,係因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4,557元,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77,55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PCDV-113-婚-438-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