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4月9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10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進隆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前經原審審理後,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陳
進隆所為犯罪事實,係犯輸入私菸罪,而處有期徒刑3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後檢察官未上訴,上訴人就
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謂:伊本案先前經緩起訴處分要繳新臺幣
(下同)1萬元,但伊當時沒有臨時工工作可以做,才沒有
去繳,現在已經存到1萬元了,但要繳已經過期了,才收到
本案判決,易科罰金9萬元伊繳不出來,希望可以原諒伊,
因為伊快70歲了,身體不好,眼睛一隻看不到,要找工作很
難找,房子又跟三個朋友合租,一個月要付6,000元,本案
判刑太重,希望判輕一點等語,有刑事上訴狀、本院審理筆
錄在卷足稽(參見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2號卷《下稱簡上
卷》第7頁至第8頁、第67頁、第72頁至第73頁),業已明示
僅就原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
3項準用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應僅限於原審判
決所量處之刑,而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
條、罪名等其他部分,合先敘明。
二、又上訴人所為本件犯罪事實及論罪部分,雖非屬本院審理範
圍,惟本件既屬有罪判決,依法有其應記載事項,且量刑係
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件犯罪事
實、證據及罪名部分之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373條規定,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
欄所載(如附件)。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上訴人上開上訴意旨係僅就原審判決之刑,以上訴人無力負
擔,且有眼疾及經濟狀況不佳等情,認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之刑,改判較輕之刑。經查:
(一)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
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
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
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
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
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
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
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審已審酌上訴人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擅自
輸入私菸,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
菸品輸入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並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前案素行紀錄、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
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3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對刑法第57條之各款量刑條
件妥為斟酌,且依卷證資料,尚無何等逾越法定刑度,或濫
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因此,原審判決在適
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尚屬妥適,上訴意旨指摘原
審量刑過重,自難憑採。從而,本件量刑基礎較諸原審並無
何變更,本件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附條件緩刑:
末上訴人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雖因思慮欠周致
罹刑典,然犯後坦承犯行,足認已知所為乃法所不許,深具
悔意,本院認上訴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上訴人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其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審酌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為,仍有害國內
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管理之正確
性,為平衡本件犯行所造成之危害,並使上訴人記取教訓及
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
知上訴人應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倘上訴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
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8條
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後由檢察官許智
鈞於第二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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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隆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進隆明知其未取得許可執照,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8月9日前某日,透過不詳友人向日本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訂購如附表所示香菸,而接續於111年8月9
日、同年月27日分批自境外輸入已逾一定數量之香菸共30條
(6,000支),再委託不知情之天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下稱天朗公司),於111年8月9日、同年月27日,向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申報輸入進口快遞貨物6筆。嗣經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人員於111年8月10日20時許、同年月28日19時30分
許,在遠雄快遞倉理貨區開箱查驗,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
二、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進隆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㈡陳進隆涉嫌菸酒管理法案報機明細(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清冊、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冊、財政部公
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物照片、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談話筆錄。
三、應適用法條
㈠按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
而輸入之香菸,係屬私菸;又輸入私菸依同法第45條第2項
,構成刑事犯罪,僅在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方得依該
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不予處罰(依主管機關財政部101年11
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公告,未逾一定數量不
罰之標準為捲菸5條【1,000支】)。查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
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6,000支香菸,已逾財政部公告之
數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
私菸罪。
㈡被告委由不知情之天朗公司為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以1個輸入犯意,先後於上開時間,輸入如附表所示香菸
,係於密接時、地為之,應論以接續犯。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
得許可執照,擅自輸入私菸,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
發展及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再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6,000支,為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
菸,且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規定為
行政沒入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5日新北檢
貞和113撤緩偵11字第1139015646號函(稿)可參,爰依菸
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
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進口日期 簡易申報單編號 主提單號 分提單號 貨物內容 1 111年8月9日 CX110N6F1412 000-00000000 F14126 Winston香菸5條 2 同上 CX110N6F1452 000-00000000 F14523 MEVIUS香菸5條 3 111年8月27日 CX110N6F2312 000-00000000 F23126 Winston香菸5條 4 同上 CX110N6F2331 000-00000000 F23315 Seven Stars香菸5條 5 同上 CX110N6F2360 000-00000000 F23606 Winston香菸5條 6 同上 CX110N6F2374 000-00000000 F23744 Winston香菸5條
PCDM-113-簡上-312-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