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千容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曾千容聲請繼承被繼承人殷惠琳(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
區○○里○○街000巷00號之2三樓3)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准予備查
。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殷惠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為被繼承人殷
惠琳之女,依法對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繼承權,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等規定,向本院
聲明繼承之意思表示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次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
,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
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
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聲請書、被繼承人
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
明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及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殷惠琳於113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
承人之子女,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
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
民身分證、親屬關係公證書、照片、通訊記錄、相驗屍體證
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
女,聲請人於113年9月2日向本院表示繼承,經核與上開法
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3-司聲繼-3-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