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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千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3年度執聲字第2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千渝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6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緩 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 教育3場次,於112年1月3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1 月31日起至114年1月30日止(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 期間內之112年2月21日、112年2月26日,再犯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891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20日、15 日,應執行拘役30日,於113年7月1日確定(下稱後案)。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屬得撤銷緩刑宣告之 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於前 案所受之緩刑宣告。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 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 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 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上開規定係 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該條第 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有此情形, 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 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 之情節是否重大,暨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以及其反 社會性等情,審認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初 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 撤銷緩刑執行刑罰之必要。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 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之戶籍設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現未在監在押 乙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所在地 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受刑人所犯後案於113年7月1日判 決確定,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向本院聲請撤銷 前案緩刑宣告,程序上並無違誤,核先敘明。  ㈡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復犯後案,後案並於前 案緩刑期內經判處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顯見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拘役之宣告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得撤 銷緩刑事由。   ㈢然查,依後案判決書所載,受刑人罹患思覺失調症,且領有 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後案於審理中,囑託美德醫院對受刑 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論略以:依案主(即受刑人)陳述 ,於犯案該日之行為似受到了聽幻覺的影響,以致案主即使 了解該行為屬非法,仍從事之。雖然案主描述自己對於聽幻 覺沒有抵抗能力,然而在描述過去聽幻覺要自己結束生命之 事件時,又能在最後關頭抵抗,顯示案主仍有部分的判斷能 力以及抵抗聽幻覺之能力。案主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愧疚,但 仍然可能受到魔鬼聲音的影響而繼續執行其要求。雖個案知 道其所為犯法,有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惟其受思覺失調症 之聽幻覺症狀影響,導致其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恐受不 可抗拒之聽幻覺影響,故有降低之情形等語,後案判決並依 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此觀後案之判決理由所 載即明。則受刑人後案之竊盜行為,既經認定係受思覺失調 症之聽幻覺症狀影響,而於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降低之情況下所為,是受刑人於後案所為之可責性自 難與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一般人相提並論,主觀犯意顯 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尚非明顯。 ㈣又受刑人所犯之前案,係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 副產物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後案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 元以下罰金」,二者之立法目的、侵害法益、原因、社會危 害程度尚有差異,且後案經判處應執行拘役30日,輕於前案 之宣告刑,足見受刑人所為後案之違反情節並未重於前案, 尚難僅以受刑人故意再犯後案之竊盜犯行,即認有非予撤銷 前案全部之罪之緩刑宣告,而再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 效果之情狀。況且,受刑人所犯後案之竊盜犯行,既經法官 量處應執行拘役30日,對受刑人而言,應已足生警惕與處罰 之效果,自無庸另將其前案之緩刑亦併予撤銷,致失立法所 訂緩刑制度之本意。  ㈤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除後案判決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 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則本案尚不足 以認定受刑人所受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CDM-113-撤緩-185-20241009-1

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青松 選任辯護人 吳湘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0年度審訴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968號),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詹青松犯民國一一〇年五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 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故買森林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 製造木製品未遂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 其他被訴部分(即附表七部分)免訴。 扣案如附表五、六所示之樹材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行動電話沒收。 事 實 一、詹青松平日在通訊軟體臉書上以帳號「莫肖楠」、「台灣北 部肖楠精品館」等帳戶銷售木製品,明知臺灣肖楠、臺灣扁 柏屬國有林地之特殊物種,極具經濟價值,為受林務主管機 關管制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若欠缺來源證明,有相當可能 係非法取得,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為以臺灣肖楠、臺灣扁 柏為原料,製作木製品販賣之目的,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之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價格,分別向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人,故買如附表五、 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惟尚未製成木製品,即於10 9年6月19日下午12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OO巷巷口,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復於詹青松承租之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 號房屋內,扣得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3所示之物而未遂。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下稱保七總隊)第五 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 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 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 次按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規 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 訟法第348條規定;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 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同。」;又刑訴 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立法理由載明:「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 ,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使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部分不生移審上訴審之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 之突襲,並減輕被告訟累,且當事人既無意就此部分聲明上 訴,將之排除在當事人攻防對象之外,亦符合當事人進行主 義之精神。又本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 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 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再刑訴法第348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 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375號裁定參照)。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犯110年5月7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 項、第5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3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贓物而製造其他物品、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經原審 判決(按本案起訴部分係於110年3月26日繫屬於原審)判處罪 刑後,檢察官(於110年9月15日繫屬於本院)、上訴人即被 告詹青松(於110年9月6日繫屬於本院)均提起上訴,經本 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下稱前審)判決認附表九至十 二所示木材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嗣僅 被告就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最高法院卷第85 至99頁),於113年4月15日繫屬最高法院(見最高法院卷第5 頁),最高法院審理後,除將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部分撤銷發 回本院審理外,並於理由欄說明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依刑訴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效力 所及(見最高法院卷第135頁),是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已告確定,並非本院審理範圍。 ㈢起訴書記載員警於109年6月19日下午12時50分許,在被告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查獲載運多達34塊 、共30.09公斤之臺灣肖楠,復於被告承租之上開房屋內, 查獲臺灣肖楠、扁柏等貴重木一批(見上訴卷一第9、10頁 )。茲就本案審理之木材範圍說明如下:  1.關於員警在前開自用小客車上扣得之臺灣肖楠部分,應係如 附表一編號11至43所示(即本案卷附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編號A1-A34之臺灣肖楠,見他字 卷第21至33頁;材積數量則有保七總隊第五大隊111年2月15 日保七伍大刑字第1110000653號函所附職務報告、附件1可 佐,見上訴卷一第335、337、339至341頁)。  2.關於員警在上開房屋扣得之臺灣肖楠、扁柏等貴重木一批, 雖本案卷附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僅 記載「肖楠、扁柏等(詳如材積表)一批」(見他字卷第41 至45頁),但依保七總隊第五大隊111年2月15日保七伍大刑 字第1110000653號函所附職務報告、附件2之記載(見上訴 卷一第335、337、345至385頁),可知此部分臺灣肖楠、扁 柏等貴重木一批應係如附表二之1(除編號129所示牛樟外) 、附表二之2(除編號399所示紅檜外)、附表二之3所示。  3.至扣案附表三、四所示之物,依另案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係在桃園市○○區○○00街00 號2樓之1查獲,受執行人為莊翎暄(見偵字第4934號卷二第 13至54頁),不在本案起訴書所載範圍,且依被告供述,此 部分扣案物品之來源與本案起訴且經認定有罪之附表五至七 所示之物不同(見原審卷一第241至283頁、卷二第255至281 頁),難認係由同一故買行為所取得,亦無從認定與本案之 故買行為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 及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本院所提 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 等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73、74、78、79頁 ;本院卷第49至55、353至360頁),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 ,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14至16頁;原審卷第71至74、77至 81頁;上訴卷二第235、325頁;本院卷第48、353、416頁) ,並有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貴重木扣案足稽,且有保七總隊 第五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臉書 網頁蒐證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21至33、37、41至 45、49至59、63至7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為真實, 洵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辯護人關於罪名之主張,詳如後述)。辯護人亦於本院 審理時表明不再聲請鑑定扣案木材是否屬漂流木及砍伐或貴 存之年代乙節(見本院卷第351頁),附此說明。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 項條文已於110年5月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第1項)犯 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於保安林犯之。 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於 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 類。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 之設備。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 其他物品之製造。」、「(第3項)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 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 金。」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條文則為「(第1 項)犯第50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 以下罰金:於保安林犯之。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 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結 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 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 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掘採、毀壞、燒燬或 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 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以砍伐、鋸 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第3項)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 告故買附表五、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均屬貴重木, 山價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萬2,595元、15萬0,974元 (詳後述),依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罰金應介於贓額即上開山價之10倍以上20倍以下,即分別為 312萬5,950元至625萬1,900元、150萬9,740元至301萬9,480 元間,依修正後之規定,併科罰金範圍為100萬元以上2,000 萬元以下,為貴重木則再加重其刑至2分之1,是比較新舊法 結果,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 3項之規定論處。  ㈡按臺灣肖楠、臺灣扁柏極具經濟價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104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為貴重木數種 在案,有該公告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21、22頁),自屬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所稱之貴重木。又被告係以販售木製工 藝品為業,業經其自承在卷(見他字卷第15、16頁),復有 卷附被告臉書網頁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63至79頁 ),且依被告供稱: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存 放的木材有一部分是準備加工做木藝品用的,就是要刊登在 臉書上賣的木藝品等語(見他字卷第14至16頁),可知被告 分別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係為當 作原料,製作木製品販售,只是尚未製作完成即為警查獲。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5款、第 2項、第3項故買森林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製品未 遂罪(共2罪)。辯護人主張被告尚未加工,其所為僅係犯 森林法第50條第3項、第2項之故買森林貴重木罪,難認可採 。  ㈢依被告所承,其分別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綽號「 阿奇」之人所購買,是其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臺灣肖楠、 臺灣扁柏之對象不同,可認其各次故買犯行之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院已告知罪數之變更)。   ㈣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1.被告分別故買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屬貴重木,均應依修正 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為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製品,而分別著手故買森林貴重 木,然未生製成木製品之結果,屬未遂犯,均應依森林法第 52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3.按第50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 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 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 減輕或免除其刑,森林法第52條第6項定有明文。被告雖已 供出附表六之上游「阿奇」即「簡文興」,且經保七總隊第 五大隊112年8月1日保七伍大刑字第1120003619號函覆「有 關被告於警詢時指認之『阿奇』係為『簡文興』,已因被告指認 而另案查獲並移送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在卷(見原 審卷二第363至372頁),惟此並未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即與 森林法第52條第6項所定要件未符,而無從據此減輕或免除 其刑。  4.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 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同法第57條規 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則為在法定 刑內量刑輕重之依據。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 ,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 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 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 ,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 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為製作 木製品販售,即多次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臺灣肖楠、臺灣 扁柏,數量眾多,犯罪情節又無何特殊原因或情狀存在,衡 其犯行動機、手段、目的等節,實無所謂情輕法重之狀況可 言,尚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引起一般人同情而確可憫恕之情 ,要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㈠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1.原判決於附表編號2僅記載「臺灣肖楠、臺灣扁 柏」、「他字卷第45頁」,而「他字卷第45頁」所示內容, 僅記載「肖楠、扁柏等(詳如材積表)1批」,並無材積表 可資比對、確認此部分臺灣肖楠、臺灣扁柏究指為何,原審 未予函詢、調查,即在審理範圍未明確特定之情形下逕為判 決,且在論罪科刑時,明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法 定刑除有期徒刑外,包含併科罰金,竟遽以「材積數量資訊 未明,且生產費用難以估算,亦無法推估山價」為由,未於 主文宣告併科罰金,自均有未當。2.被告故買附表五、六所 示貴重木部分,各構成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5款、第 2項、第3項故買森林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製品未 遂罪(共2罪)如前述,原審未予區分,全數論以修正前森 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5款、第6款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 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製造其他物品罪1罪, 亦有未洽。3.本件扣案物如附表一、二所示,原判決就沒收 部分僅於理由概括記載「如附表所示之貴重木」宣告沒收, 但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臺灣肖楠、扁柏並未特定,即未說明 究竟係沒收附表一編號11至43、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3所示 何部分之貴重木;且本案被告既未論處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 第3項、第1項第6款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 木罪,即難認附表一編號10所示車輛為供被告搬運贓物所用 之物,而無庸宣告沒收,原判決以過苛為由不予宣告沒收, 就其餘沒收物均未說明是否沒收之理由,同有不當。綜上, 檢察官以原判決未於主文宣告併科罰金為由提起上訴,被告 以其僅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供製作木製品銷售及附 表七所是貴重木部分是重複起訴(詳後述免訴部分)為由提 起上訴,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係47歲之中年人,平日在銷售木製品, 明知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屬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卻為以臺灣 肖楠、臺灣扁柏為原料,製作木製品販賣,基於故買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之故意為本案各次犯行,自已侵害國家森林資源 ,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供出部分上游「阿 奇」即「簡文興」或其他正犯(如李明來、廖建華、陳國強 、陳惠萍等人),且扣案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尚未經製作 成成品銷售即遭查獲而未遂,兼衡其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係一時貪利,犯罪手段、情節、 所生損害,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已婚、小孩都成 年、入監前從事網路拍賣肖楠製品、目前由太太負擔家中經 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1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又森林 主產物為貴重木者,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修正 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條項關於併科罰金部分 ,係以贓額(即山價)之倍數為準據,自屬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特別規定。又所謂「贓額」係指其竊取之森林主、副產 物之價額,且贓額之計算,係以山價為準,並不以交易價格 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森林法於87年5月27日修正時,相關罰金刑之條文均 已修正為以新臺幣為罰金之單位,雖同法第52條未予明示, 惟同法之罰金條文既已經全部修正為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解釋上第52條之貨幣單位應與其他條文相同。被告所故買如 附表五、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山價分別為31萬2,59 5元、15萬0,974元,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11 2年10月25日竹管字第1122312141號函暨所附林產物價金查 定書、山價個別查價表可憑(見上訴卷二第377至399頁), 本件併科罰金部分應依未遂犯減輕其刑,審酌本件被害森林 主產物之數量、材積、價值、被告之犯罪情節、可責性等情 狀,認各依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併科贓額9倍 即281萬3,355元、8倍即120萬7,792元之罰金為適當。另就 併科罰金281萬3,355元、120萬7,792元部分,縱以最高之折 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亦已逾1年之日數,是應依 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規定,併於主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㈢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 告所為本案各次犯行,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 ,惟本院考量被告目前因另案尚在監執行,且除本案外,被 告亦另犯違反森林法案件,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是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刑與其他案件,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 情況,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 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妥,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附此敘明。    ㈣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得之物 ,屬犯罪客體,性質上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森林法第 52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被告供稱其有持以向「 阿奇」聯繫購買臺灣肖楠之用(見他字卷第165至167頁), 屬被告所有供故買附表六所示貴重木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森 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3.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金額,依被告供稱其有時候要繳 木材代工費,有時候要把成品拿去烤漆,要付烤漆工人的錢 ,所以身上大約都有4萬多元的現金,另外有一部分作為生 活開銷之用等語(見他字第5530號卷第106頁),無法認定 與本案各次犯行有關;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車輛,則非 用以載運如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之用,亦與本案各次犯行 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4.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木材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如前述;扣案 如附表七所示木材,因屬免訴部分(詳如後述),均不併予 宣告沒收。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故買如附表七貴重木部分,亦涉犯110 年5月7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5款、 第6款、第3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而製造其他物品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故買附表七貴重木部分,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34號),並經原審法院 另於112年8月7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併科罰金3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3 月28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 法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有前揭各判決及被告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 本院卷)。該部分雖係本案繫屬法院在先,然既已於另案判 決確定,原審未及審酌,而就被告此部分為實體判決並予以 論罪科刑及宣告沒收,於法自有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 關於故買附表七貴重木部分重複起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關於其故買附表七貴重木部分予以撤銷,並依法 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珽顥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提起上訴,檢察官 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民國110年5月7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 犯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 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 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之扣案物品,見他字 卷第25至3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面額1000元鈔票 44張 2 面額500元鈔票 3張 3 面額2000元鈔票 2張 4 面額100元鈔票 5張 5 面額200元鈔票 2張 6 面額50元硬幣 4個 7 面額10元硬幣 10個 8 面額5元硬幣 9個 9 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部 11 臺灣肖楠(A1) 8公斤 12 臺灣肖楠(A2) 6公斤 13 臺灣肖楠(A3) 2.3公斤 14 臺灣肖楠(A4) 9公斤 15 臺灣肖楠(A5) 0.5公斤 16 臺灣肖楠(A6) 0.7公斤 17 臺灣肖楠(A7) 0.2公斤 18 臺灣肖楠(A8) 0.08公斤 19 臺灣肖楠(A9) 0.07公斤 20 臺灣肖楠(A10) 0.07公斤 21 臺灣肖楠(A11) 0.07公斤 22 臺灣肖楠(A12) 0.07公斤 23 臺灣肖楠(A13) 0.08公斤 24 臺灣肖楠(A14) 0.08公斤 25 臺灣肖楠(A15) 0.02公斤 26 臺灣肖楠(A16) 0.03公斤 27 臺灣肖楠(A17) 0.03公斤 28 臺灣肖楠(A18) 0.03公斤 29 臺灣肖楠(A19) 0.03公斤 30 臺灣肖楠(A20) 0.02公斤 31 臺灣肖楠(A21) 0.03公斤 31 臺灣肖楠(A22) 0.03公斤 32 臺灣肖楠(A23) 0.02公斤 33 臺灣肖楠(A24) 0.03公斤 34 臺灣肖楠(A25) 0.07公斤 35 臺灣肖楠(A26) 0.08公斤 36 臺灣肖楠(A27) 0.04公斤 37 臺灣肖楠(A28) 0.08公斤 38 臺灣肖楠(A29) 0.07公斤 39 臺灣肖楠(A30) 0.08公斤 40 臺灣肖楠(A31) 0.06公斤 41 臺灣肖楠(A32) 0.12公斤 42 臺灣肖楠(A33) 1.76公斤 43 臺灣肖楠(A34) 0.24公斤 附表二之1(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之扣案物品, 見上訴卷一第345至35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扁柏(B1) 4公斤 2 臺灣扁柏(B2) 33.5公斤 3 臺灣扁柏(B3) 13公斤 4 臺灣扁柏(B4) 5公斤 5 臺灣肖楠(B5) 3公斤 6 臺灣肖楠(B6) 2.5公斤 7 臺灣肖楠(B7) 2.5公斤 8 臺灣肖楠(B8) 11公斤 9 臺灣肖楠(B9) 4.5公斤 10 臺灣肖楠(B10) 13公斤 11 臺灣肖楠(B11) 7.5公斤 12 臺灣肖楠(B12) 1.5公斤 13 臺灣肖楠(B13) 2公斤 14 臺灣扁柏(B14) 20公斤 15 臺灣肖楠(B15) 19.5公斤 16 臺灣肖楠(B16) 8.5公斤 17 臺灣肖楠(B17) 1.5公斤 18 臺灣肖楠(B18) 7.5公斤 19 臺灣肖楠(B19) 6.5公斤 20 臺灣肖楠(B20) 6公斤 21 臺灣肖楠(B21) 5.5公斤 22 臺灣肖楠(B22) 16公斤 23 臺灣肖楠(B23) 10公斤 24 臺灣肖楠(B24) 18公斤 25 臺灣肖楠(B25) 2.5公斤 26 臺灣肖楠(B26) 2公斤 27 臺灣肖楠(B27) 2.5公斤 28 臺灣肖楠(B28) 15.5公斤 29 臺灣肖楠(B29) 33公斤 30 臺灣肖楠(B30) 10公斤 31 臺灣肖楠(B31) 4公斤 32 臺灣扁柏(B32) 2公斤 33 臺灣肖楠(B33) 3.5公斤 34 臺灣肖楠(B34) 1.5公斤 35 臺灣肖楠(B35) 9公斤 36 臺灣肖楠(B36) 2.5公斤 37 臺灣肖楠(B37) 16.5公斤 38 臺灣肖楠(B38) 2公斤 39 臺灣肖楠(B39) 21.5公斤 40 臺灣肖楠(B40) 2.5公斤 41 臺灣肖楠(B41) 2公斤 42 臺灣肖楠(B42) 1公斤 43 臺灣肖楠(B43) 1.5公斤 44 臺灣肖楠(B44) 1公斤 45 臺灣肖楠(B45) 0.5公斤 46 臺灣肖楠(B46) 1公斤 47 臺灣肖楠(B47) 8公斤 48 臺灣肖楠(B48) 10公斤 49 臺灣肖楠(B49) 4.5公斤 50 臺灣扁柏(B50) 1.5公斤 51 臺灣肖楠(B51) 6.5公斤 52 臺灣扁柏(B52) 2公斤 53 臺灣扁柏(B53) 0.9公斤 54 臺灣扁柏(B54) 0.6公斤 55 臺灣扁柏(B55) 0.6公斤 56 臺灣肖楠(B56) 1.8公斤 57 臺灣肖楠(B57) 1.4公斤 58 臺灣肖楠(B58) 11公斤 59 臺灣肖楠(B59) 1.4公斤 60 臺灣肖楠(B60) 0.9公斤 61 臺灣肖楠(B61) 1.55公斤 62 臺灣肖楠(B62) 0.6公斤 63 臺灣肖楠(B63) 0.2公斤 64 臺灣肖楠(B64) 0.5公斤 65 臺灣肖楠(B65) 0.4公斤 66 臺灣肖楠(B66) 1.1公斤 67 臺灣肖楠(B67) 0.4公斤 68 臺灣肖楠(B68) 0.5公斤 69 臺灣肖楠(B69) 0.9公斤 70 臺灣肖楠(B70) 1公斤 71 臺灣肖楠(B71) 0.7公斤 72 臺灣肖楠(B72) 0.7公斤 73 臺灣肖楠(B73) 1.4公斤 74 臺灣肖楠(B74) 0.25公斤 75 臺灣肖楠(B75) 0.2公斤 76 臺灣肖楠(B76) 0.25公斤 77 臺灣肖楠(B77) 0.35公斤 78 臺灣肖楠(B78) 0.4公斤 79 臺灣肖楠(B79) 0.4公斤 80 臺灣肖楠(B80) 0.1公斤 81 臺灣肖楠(B81) 0.35公斤 82 臺灣肖楠(B82) 0.2公斤 83 臺灣肖楠(B83) 0.3公斤 84 臺灣肖楠(B84) 0.5公斤 85 臺灣肖楠(B85) 0.2公斤 86 臺灣肖楠(B86) 0.2公斤 87 臺灣肖楠(B87) 0.35公斤 88 臺灣肖楠(B88) 0.3公斤 89 臺灣肖楠(B89) 0.3公斤 90 臺灣肖楠(B90) 0.5公斤 91 臺灣肖楠(B91) 0.3公斤 92 臺灣肖楠(B92) 0.3公斤 93 臺灣肖楠(B93) 0.2公斤 94 臺灣肖楠(B94) 0.3公斤 95 臺灣肖楠(B95) 0.3公斤 96 臺灣肖楠(B96) 0.2公斤 97 臺灣肖楠(B97) 0.15公斤 98 臺灣肖楠(B98) 0.2公斤 99 臺灣肖楠(B99) 0.2公斤 100 臺灣肖楠(B100) 0.3公斤 101 臺灣肖楠(B101) 0.3公斤 102 臺灣肖楠(B102) 0.4公斤 103 臺灣肖楠(B103) 0.1公斤 104 臺灣肖楠(B104) 0.3公斤 105 臺灣肖楠(B105) 0.2公斤 106 臺灣肖楠(B106) 0.2公斤 107 臺灣肖楠(B107) 0.2公斤 108 臺灣肖楠(B108) 0.1公斤 109 臺灣肖楠(B109) 0.1公斤 110 臺灣肖楠(B110) 0.5公斤 111 臺灣肖楠(B111) 0.3公斤 112 臺灣肖楠(B112) 0.25公斤 113 臺灣肖楠(B113) 0.2公斤 114 臺灣扁柏(B114) 2.7公斤 115 臺灣肖楠(B115) 0.1公斤 116 臺灣肖楠(B116) 0.1公斤 117 臺灣肖楠(B117) 0.1公斤 118 臺灣肖楠(B118) 0.15公斤 119 臺灣肖楠(B119) 0.1公斤 120 臺灣肖楠(B120) 0.15公斤 121 臺灣肖楠(B121) 0.2公斤 122 臺灣肖楠(B122) 0.1公斤 123 臺灣扁柏(B123) 1.2公斤 124 臺灣扁柏(B124) 12.5公斤(木屑) 125 臺灣扁柏(B125) 13公斤(木屑) 126 臺灣扁柏(B126) 16.5公斤(木屑) 127 臺灣扁柏(B127) 15.5公斤(木屑) 128 臺灣扁柏(B128) 14.2公斤(木屑) 129 牛樟(B129) 25.5公斤 附表二之2(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之扣案物品, 見上訴卷一第354至382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肖楠(C1) 2公斤 2 臺灣肖楠(C2) 2公斤 3 臺灣肖楠(C3) 3公斤 4 臺灣肖楠(C4) 1公斤 5 臺灣肖楠(C5) 9.5公斤 6 臺灣肖楠(C6) 0.5公斤 7 臺灣肖楠(C7) 4.5公斤 8 臺灣肖楠(C8) 2.5公斤 9 臺灣肖楠(C9) 1公斤 10 臺灣肖楠(C10) 1公斤 11 臺灣肖楠(C11) 1.5公斤 12 臺灣肖楠(C12) 1公斤 13 臺灣肖楠(C13) 1.2公斤 14 臺灣肖楠(C14) 1.5公斤 15 臺灣肖楠(C15) 1公斤 16 臺灣肖楠(C16) 0.5公斤 17 臺灣肖楠(C17) 1公斤 18 臺灣肖楠(C18) 1.5公斤 19 臺灣肖楠(C19) 3.5公斤 20 臺灣肖楠(C20) 1公斤 21 臺灣肖楠(C21) 0.5公斤 22 臺灣肖楠(C22) 0.5公斤 23 臺灣肖楠(C23) 1公斤 24 臺灣肖楠(C24) 1公斤 25 臺灣肖楠(C25) 1公斤 26 臺灣肖楠(C26) 1公斤 27 臺灣肖楠(C27) 0.5公斤 28 臺灣肖楠(C28) 0.5公斤 29 臺灣肖楠(C29) 1公斤 30 臺灣肖楠(C30) 1公斤 31 臺灣肖楠(C31) 0.5公斤 32 臺灣肖楠(C32) 0.5公斤 33 臺灣肖楠(C33) 0.5公斤 34 臺灣肖楠(C34) 0.5公斤 35 臺灣肖楠(C35) 0.25公斤 36 臺灣肖楠(C36) 0.5公斤 37 臺灣肖楠(C37) 0.8公斤 38 臺灣肖楠(C38) 0.8公斤 39 臺灣肖楠(C39) 1公斤 40 臺灣肖楠(C40) 1公斤 41 臺灣肖楠(C41) 1公斤 42 臺灣肖楠(C42) 0.5公斤 43 臺灣肖楠(C43) 0.5公斤 44 臺灣肖楠(C44) 0.1公斤 45 臺灣肖楠(C45) 0.5公斤 46 臺灣肖楠(C46) 1公斤 47 臺灣肖楠(C47) 0.5公斤 48 臺灣肖楠(C48) 1公斤 49 臺灣肖楠(C49) 0.5公斤 50 臺灣肖楠(C50) 0.5公斤 51 臺灣肖楠(C51) 0.5公斤 52 臺灣肖楠(C52) 1公斤 53 臺灣肖楠(C53) 0.5公斤 54 臺灣肖楠(C54) 0.5公斤 55 臺灣肖楠(C55) 0.9公斤 56 臺灣肖楠(C56) 0.1公斤 57 臺灣肖楠(C57) 0.1公斤 58 臺灣肖楠(C58) 0.5公斤 59 臺灣肖楠(C59) 4公斤 60 臺灣肖楠(C60) 1公斤 61 臺灣肖楠(C61) 1公斤 62 臺灣肖楠(C62) 0.5公斤 63 臺灣肖楠(C63) 2公斤 64 臺灣肖楠(C64) 2公斤 65 臺灣肖楠(C65) 1公斤 66 臺灣肖楠(C66) 0.6公斤 67 臺灣肖楠(C67) 1.5公斤 68 臺灣肖楠(C68) 0.2公斤 69 臺灣肖楠(C69) 0.1公斤 70 臺灣肖楠(C70) 0.1公斤 71 臺灣肖楠(C71) 0.8公斤 72 臺灣肖楠(C72) 39.5公斤 73 臺灣肖楠(C73) 3.6公斤 74 臺灣肖楠(C74) 1公斤 75 臺灣肖楠(C75) 0.6公斤 76 臺灣肖楠(C76) 14.5公斤 77 臺灣肖楠(C77) 6.5公斤 78 臺灣肖楠(C78) 4.7公斤 79 臺灣肖楠(C79) 2.5公斤 80 臺灣肖楠(C80) 1.6公斤 81 臺灣肖楠(C81) 6.1公斤 82 臺灣肖楠(C82) 1.3公斤 83 臺灣肖楠(C83) 9.7公斤 84 臺灣肖楠(C84) 1.2公斤 85 臺灣肖楠(C85) 4.7公斤 86 臺灣肖楠(C86) 3.8公斤 87 臺灣肖楠(C87) 3.2公斤 88 臺灣肖楠(C88) 6.5公斤 89 臺灣肖楠(C89) 2.6公斤 90 臺灣肖楠(C90) 1.1公斤 91 臺灣肖楠(C91) 4公斤 92 臺灣肖楠(C92) 1.6公斤 93 臺灣肖楠(C93) 8.5公斤 94 臺灣肖楠(C94) 2.5公斤 95 臺灣肖楠(C95) 1公斤 96 臺灣肖楠(C96) 2.1公斤 97 臺灣肖楠(C97) 7.6公斤 98 臺灣肖楠(C98) 2公斤 99 臺灣肖楠(C99) 1.1公斤 100 臺灣肖楠(C100) 1.6公斤 101 臺灣肖楠(C101) 2.6公斤 102 臺灣肖楠(C102) 3.5公斤 103 臺灣肖楠(C103) 5.5公斤 104 臺灣肖楠(C104) 1公斤 105 臺灣肖楠(C105) 2.2公斤 106 臺灣肖楠(C106) 4.5公斤 107 臺灣肖楠(C107) 1.6公斤 108 臺灣肖楠(C108) 1.1公斤 109 臺灣肖楠(C109) 3.5公斤 110 臺灣肖楠(C110) 1公斤 111 臺灣肖楠(C111) 23.6公斤 112 臺灣肖楠(C112) 3公斤 113 臺灣肖楠(C113) 1.6公斤 114 臺灣肖楠(C114) 10.7公斤 115 臺灣肖楠(C115) 1.5公斤 116 臺灣肖楠(C116) 3.5公斤 117 臺灣肖楠(C117) 3.7公斤 118 臺灣肖楠(C118) 5.1公斤 119 臺灣肖楠(C119) 1.6公斤 120 臺灣肖楠(C120) 1.5公斤 121 臺灣肖楠(C121) 2.5公斤 122 臺灣肖楠(C122) 3.5公斤 123 臺灣肖楠(C123) 0.6公斤 124 臺灣肖楠(C124) 1公斤 125 臺灣肖楠(C125) 1.2公斤 126 臺灣肖楠(C126) 0.6公斤 127 臺灣肖楠(C127) 1.3公斤 128 臺灣肖楠(C128) 1公斤 129 臺灣肖楠(C129) 2.7公斤 130 臺灣肖楠(C130) 36.4公斤 131 臺灣肖楠(C131) 1.2公斤 132 臺灣肖楠(C132) 1.2公斤 133 臺灣肖楠(C133) 2.5公斤 134 臺灣肖楠(C134) 0.5公斤 135 臺灣肖楠(C135) 3.1公斤 136 臺灣肖楠(C136) 1公斤 137 臺灣肖楠(C137) 4.7公斤 138 臺灣肖楠(C138) 1公斤 139 臺灣肖楠(C139) 1公斤 140 臺灣肖楠(C140) 0.5公斤 141 臺灣肖楠(C141) 3.5公斤 142 臺灣肖楠(C142) 3.8公斤 143 臺灣肖楠(C143) 1.5公斤 144 臺灣肖楠(C144) 1.1公斤 145 臺灣肖楠(C145) 11公斤 146 臺灣肖楠(C146) 3公斤 147 臺灣肖楠(C147) 1.3公斤 148 臺灣肖楠(C148) 1.5公斤 149 臺灣肖楠(C149) 0.7公斤 150 臺灣肖楠(C150) 1.5公斤 151 臺灣肖楠(C151) 1公斤 152 臺灣肖楠(C152) 1公斤 153 臺灣肖楠(C153) 0.7公斤 154 臺灣肖楠(C154) 1公斤 155 臺灣肖楠(C155) 3公斤 156 臺灣肖楠(C156) 2.1公斤 157 臺灣肖楠(C157) 1.7公斤 158 臺灣肖楠(C158) 1公斤 159 臺灣肖楠(C159) 1.7公斤 160 臺灣肖楠(C160) 0.7公斤 161 臺灣肖楠(C161) 1.1公斤 162 臺灣肖楠(C162) 1公斤 163 臺灣肖楠(C163) 1公斤 164 臺灣肖楠(C164) 8.8公斤 165 臺灣肖楠(C165) 5.6公斤 166 臺灣肖楠(C166) 14.8公斤 167 臺灣肖楠(C167) 4.9公斤 168 臺灣肖楠(C168) 1公斤 169 臺灣肖楠(C169) 2公斤 170 臺灣肖楠(C170) 0.5公斤 171 臺灣肖楠(C171) 1.2公斤 172 臺灣肖楠(C172) 1公斤 173 臺灣肖楠(C173) 2.8公斤 174 臺灣肖楠(C174) 0.6公斤 175 臺灣肖楠(C175) 1公斤 176 臺灣肖楠(C176) 0.8公斤 177 臺灣肖楠(C177) 1.5公斤 178 臺灣肖楠(C178) 2.5公斤 179 臺灣肖楠(C179) 1公斤 180 臺灣肖楠(C180) 0.8公斤 181 臺灣肖楠(C181) 0.6公斤 182 臺灣肖楠(C182) 1.2公斤 183 臺灣肖楠(C183) 1公斤 184 臺灣肖楠(C184) 0.6公斤 185 臺灣肖楠(C185) 0.8公斤 186 臺灣肖楠(C186) 0.8公斤 187 臺灣肖楠(C187) 0.8公斤 188 臺灣肖楠(C188) 1公斤 189 臺灣肖楠(C189) 1公斤 190 臺灣肖楠(C190) 0.5公斤 191 臺灣肖楠(C191) 0.8公斤 192 臺灣肖楠(C192) 0.8公斤 193 臺灣肖楠(C193) 1.6公斤 194 臺灣肖楠(C194) 1公斤 195 臺灣肖楠(C195) 0.5公斤 196 臺灣肖楠(C196) 0.8公斤 197 臺灣肖楠(C197) 0.6公斤 198 臺灣肖楠(C198) 19公斤 199 臺灣肖楠(C199) 10公斤 200 臺灣肖楠(C200) 2公斤 201 臺灣肖楠(C201) 10.2公斤 202 臺灣肖楠(C202) 1.5公斤 203 臺灣肖楠(C203) 1公斤 204 臺灣肖楠(C204) 4公斤 205 臺灣肖楠(C205) 27公斤 206 臺灣肖楠(C206) 1公斤 207 臺灣肖楠(C207) 1公斤 208 臺灣肖楠(C208) 3公斤 209 臺灣肖楠(C209) 1.5公斤 210 臺灣肖楠(C210) 0.9公斤 211 臺灣肖楠(C211) 1.8公斤 212 臺灣肖楠(C212) 5公斤 213 臺灣肖楠(C213) 2公斤 214 臺灣肖楠(C214) 0.8公斤 215 臺灣肖楠(C215) 5公斤 216 臺灣肖楠(C216) 4公斤 217 臺灣肖楠(C217) 8.1公斤 218 臺灣肖楠(C218) 4.5公斤 219 臺灣肖楠(C219) 6公斤 220 臺灣肖楠(C220) 10.8公斤 221 臺灣肖楠(C221) 9.5公斤 222 臺灣肖楠(C222) 3公斤 223 臺灣肖楠(C223) 3.5公斤 224 臺灣肖楠(C224) 3.6公斤 225 臺灣肖楠(C225) 3.4公斤 226 臺灣肖楠(C226) 6公斤 227 臺灣肖楠(C227) 9公斤 228 臺灣肖楠(C228) 26公斤 229 臺灣肖楠(C229) 10.5公斤 230 臺灣肖楠(C230) 6.5公斤 231 臺灣肖楠(C231) 4公斤 232 臺灣肖楠(C232) 2公斤 233 臺灣肖楠(C233) 3公斤 234 臺灣肖楠(C234) 2公斤 235 臺灣肖楠(C235) 14.5公斤 236 臺灣肖楠(C236) 2.5公斤 237 臺灣肖楠(C237) 2.5公斤 238 臺灣肖楠(C238) 2公斤 239 臺灣肖楠(C239) 6.5公斤 240 臺灣肖楠(C240) 3公斤 241 臺灣肖楠(C241) 15公斤 242 臺灣肖楠(C242) 6公斤 243 臺灣肖楠(C243) 2.5公斤 244 臺灣肖楠(C244) 7公斤 245 臺灣肖楠(C245) 1公斤 246 臺灣肖楠(C246) 2公斤 247 臺灣肖楠(C247) 1公斤 248 臺灣肖楠(C248) 1公斤 249 臺灣肖楠(C249) 2公斤 250 臺灣肖楠(C250) 13公斤 251 臺灣肖楠(C251) 8公斤 252 臺灣肖楠(C252) 6公斤 253 臺灣肖楠(C253) 5公斤 254 臺灣肖楠(C254) 3公斤 255 臺灣肖楠(C255) 11.8公斤 256 臺灣肖楠(C256) 3公斤 257 臺灣肖楠(C257) 3公斤 258 臺灣肖楠(C258) 2.5公斤 259 臺灣肖楠(C259) 1公斤 260 臺灣肖楠(C260) 3公斤 261 臺灣肖楠(C261) 2公斤 262 臺灣肖楠(C262) 32公斤 263 臺灣肖楠(C263) 9.2公斤 264 臺灣肖楠(C264) 2公斤 265 臺灣肖楠(C265) 3.2公斤 266 臺灣肖楠(C266) 2.5公斤 267 臺灣肖楠(C267) 1.8公斤 268 臺灣肖楠(C268) 5.5公斤 269 臺灣肖楠(C269) 1公斤 270 臺灣肖楠(C270) 1.2公斤 271 臺灣肖楠(C271) 1公斤 272 臺灣肖楠(C272) 1.5公斤 273 臺灣肖楠(C273) 2.5公斤 274 臺灣肖楠(C274) 4.5公斤 275 臺灣肖楠(C275) 2公斤 276 臺灣肖楠(C276) 2.5公斤 277 臺灣肖楠(C277) 4公斤 278 臺灣肖楠(C278) 2.5公斤 279 臺灣肖楠(C279) 2.5公斤 280 臺灣肖楠(C280) 3公斤 281 臺灣肖楠(C281) 1.5公斤 282 臺灣肖楠(C282) 1.5公斤 283 臺灣肖楠(C283) 2公斤 284 臺灣肖楠(C284) 2公斤 285 臺灣肖楠(C285) 2公斤 286 臺灣肖楠(C286) 1公斤 287 臺灣肖楠(C287) 0.8公斤 288 臺灣肖楠(C288) 1公斤 289 臺灣肖楠(C289) 1.5公斤 290 臺灣肖楠(C290) 1.5公斤 291 臺灣肖楠(C291) 1.5公斤 292 臺灣肖楠(C292) 1.3公斤 293 臺灣肖楠(C293) 1.6公斤 294 臺灣肖楠(C294) 1.5公斤 295 臺灣肖楠(C295) 1公斤 296 臺灣肖楠(C296) 0.9公斤 297 臺灣肖楠(C297) 1.3公斤 298 臺灣肖楠(C298) 1.5公斤 299 臺灣肖楠(C299) 1公斤 300 臺灣肖楠(C300) 0.6公斤 301 臺灣肖楠(C301) 0.7公斤 302 臺灣肖楠(C302) 1.5公斤 303 臺灣肖楠(C303) 8公斤 304 臺灣肖楠(C304) 3公斤 305 臺灣肖楠(C305) 3.5公斤 306 臺灣肖楠(C306) 1公斤 307 臺灣肖楠(C307) 3.5公斤 308 臺灣肖楠(C308) 1公斤 309 臺灣肖楠(C309) 9.7公斤 310 臺灣肖楠(C310) 1公斤 311 臺灣肖楠(C311) 0.8公斤 312 臺灣肖楠(C312) 8公斤 313 臺灣肖楠(C313) 2公斤 314 臺灣肖楠(C314) 1.2公斤 315 臺灣肖楠(C315) 1.5公斤 316 臺灣肖楠(C316) 1公斤 317 臺灣肖楠(C317) 1公斤 318 臺灣肖楠(C318) 1.6公斤 319 臺灣肖楠(C319) 1公斤 320 臺灣肖楠(C320) 0.8公斤 321 臺灣肖楠(C321) 2公斤 322 臺灣肖楠(C322) 3公斤 323 臺灣肖楠(C323) 1.5公斤 324 臺灣肖楠(C324) 8公斤 325 臺灣肖楠(C325) 8.4公斤 326 臺灣肖楠(C326) 2.5公斤 327 臺灣肖楠(C327) 9公斤 328 臺灣肖楠(C328) 2公斤 329 臺灣肖楠(C329) 1公斤 330 臺灣肖楠(C330) 3.5公斤 331 臺灣肖楠(C331) 2.5公斤 332 臺灣肖楠(C332) 1公斤 333 臺灣肖楠(C333) 3公斤 334 臺灣肖楠(C334) 1公斤 335 臺灣肖楠(C335) 3公斤 336 臺灣肖楠(C336) 1公斤 337 臺灣肖楠(C337) 2公斤 338 臺灣肖楠(C338) 2公斤 339 臺灣肖楠(C339) 0.8公斤 340 臺灣肖楠(C340) 1.5公斤 341 臺灣肖楠(C341) 9.2公斤 342 臺灣肖楠(C342) 1公斤 343 臺灣肖楠(C343) 3公斤 344 臺灣肖楠(C344) 4.5公斤 345 臺灣肖楠(C345) 1公斤 346 臺灣肖楠(C346) 1公斤 347 臺灣肖楠(C347) 7公斤 348 臺灣肖楠(C348) 1.2公斤 349 臺灣肖楠(C349) 15公斤 350 臺灣肖楠(C350) 0.5公斤 351 臺灣肖楠(C351) 0.5公斤 352 臺灣肖楠(C352) 1.5公斤 353 臺灣肖楠(C353) 2公斤 354 臺灣肖楠(C354) 1公斤 355 臺灣肖楠(C355) 1公斤 356 臺灣肖楠(C356) 1公斤 357 臺灣肖楠(C357) 1公斤 358 臺灣肖楠(C358) 0.5公斤 359 臺灣肖楠(C359) 1公斤 360 臺灣肖楠(C360) 0.5公斤 361 臺灣肖楠(C361) 2公斤 362 臺灣肖楠(C362) 4公斤 363 臺灣肖楠(C363) 1.5公斤 364 臺灣肖楠(C364) 0.5公斤 365 臺灣肖楠(C365) 1公斤 366 臺灣肖楠(C366) 2公斤 367 臺灣肖楠(C367) 1公斤 368 臺灣肖楠(C368) 1公斤 369 臺灣肖楠(C369) 0.1公斤 370 臺灣肖楠(C370) 1公斤 371 臺灣肖楠(C371) 0.3公斤 372 臺灣肖楠(C372) 1公斤 373 臺灣肖楠(C373) 1公斤 374 臺灣肖楠(C374) 1公斤 375 臺灣肖楠(C375) 1.2公斤 376 臺灣肖楠(C376) 1公斤 377 臺灣肖楠(C377) 2公斤 378 臺灣肖楠(C378) 1.5公斤 379 臺灣肖楠(C379) 2公斤 380 臺灣肖楠(C380) 1公斤 381 臺灣肖楠(C381) 1公斤 382 臺灣肖楠(C382) 0.5公斤 383 臺灣肖楠(C383) 1公斤 384 臺灣肖楠(C384) 0.5公斤 385 臺灣肖楠(C385) 0.5公斤 386 臺灣肖楠(C386) 1公斤 387 臺灣肖楠(C387) 0.6公斤 388 臺灣肖楠(C388) 0.5公斤 389 臺灣肖楠(C389) 4公斤 390 臺灣肖楠(C390) 0.8公斤 391 臺灣肖楠(C391) 1.2公斤 392 臺灣肖楠(C392) 1公斤 393 臺灣肖楠(C393) 1公斤 394 臺灣肖楠(C394) 1公斤 395 臺灣肖楠(C395) 0.2公斤 396 臺灣肖楠(C396) 1.2公斤 397 臺灣肖楠(C397) 0.6公斤 398 臺灣肖楠(C398) 1.5公斤 399 紅檜(C399) 8公斤 400 臺灣肖楠(C400) 0.5公斤 401 臺灣肖楠(C401) 1公斤 402 臺灣肖楠(C402) 0.5公斤 403 臺灣肖楠(C403) 3公斤 404 臺灣肖楠(C404) 0.5公斤 405 臺灣肖楠(C405) 0.1公斤 406 臺灣肖楠(C406) 0.2公斤 407 臺灣肖楠(C407) 1公斤 408 臺灣肖楠(C408) 17.5公斤(木屑)(袋) 409 臺灣肖楠(C409) 23.5公斤(木屑)(袋) 410 臺灣肖楠(C410) 3公斤 411 臺灣肖楠(C411) 15公斤(木屑)(袋) 412 臺灣肖楠(C412) 15公斤(木屑)(袋) 413 臺灣肖楠(C413) 15.5公斤(木屑)(袋) 414 臺灣肖楠(C414) 15公斤(木屑)(袋) 415 臺灣肖楠(C415) 17公斤(木屑)(袋) 416 臺灣肖楠(C416) 13公斤(木屑)(袋) 417 臺灣肖楠(C417) 17公斤(木屑)(袋) 418 臺灣扁柏(C418) 4公斤(木屑)(袋) 419 臺灣肖楠(C419) 28公斤(木屑)(袋) 420 臺灣肖楠(C420) 10公斤(木屑)(袋) 421 臺灣肖楠(C421) 6.5公斤(肖楠粉) 422 臺灣肖楠(C422) 15公斤(肖楠粉) 423 臺灣肖楠(C423) 15公斤(肖楠粉) 424 臺灣肖楠(C424) 10公斤(肖楠粉) 425 臺灣肖楠(C425) 11公斤(肖楠粉) 附表二之3(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之扣案物品, 見上訴卷一第383至38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肖楠(D1) 1公斤(聚寶盆) 2 臺灣肖楠(D2) 1公斤(聚寶盆) 3 臺灣肖楠(D3) 1公斤(聚寶盆) 4 臺灣肖楠(D4) 1公斤(聚寶盆) 5 臺灣肖楠(D5) 0.6公斤(聚寶盆) 6 臺灣肖楠(D6) 0.2公斤(聚寶盆) 7 臺灣肖楠(D7) 0.2公斤(聚寶盆) 8 臺灣肖楠(D8) 0.2公斤(聚寶盆) 9 臺灣肖楠(D9) 0.3公斤(聚寶盆) 10 臺灣肖楠(D10) 0.3公斤(聚寶盆) 11 臺灣肖楠(D11) 0.5公斤(聚寶盆) 12 臺灣肖楠(D12) 0.3公斤(聚寶盆) 13 臺灣肖楠(D13) 0.5公斤(聚寶盆) 14 臺灣肖楠(D14) 0.5公斤(聚寶盆) 15 臺灣肖楠(D15) 0.6公斤(聚寶盆) 16 臺灣肖楠(D16) 0.1公斤(聚寶盆) 17 臺灣肖楠(D17) 0.1公斤(聚寶盆) 18 臺灣肖楠(D18) 0.1公斤(聚寶盆) 19 臺灣肖楠(D19) 0.1公斤 20 臺灣肖楠(D20) 0.1公斤(文昌筆) 21 臺灣肖楠(D21) 1公斤(金磚) 22 臺灣肖楠(D22) 0.02公斤(聚寶盆) 23 臺灣肖楠(D23) 0.1公斤(珠寶盒) 24 臺灣肖楠(D24) 0.1公斤(聚寶盆) 25 臺灣肖楠(D25) 0.1公斤(聚寶盆) 26 臺灣肖楠(D26) 0.1公斤(聚寶盆) 27 臺灣肖楠(D27) 0.5公斤(聚寶盆) 28 臺灣肖楠(D28) 0.5公斤(聚寶盆) 29 臺灣肖楠(D29) 0.5公斤(聚寶盆) 30 臺灣肖楠(D30) 0.2公斤(聚寶盆) 31 臺灣肖楠(D31) 0.2公斤(聚寶盆) 32 臺灣肖楠(D32) 0.2公斤(聚寶盆) 33 臺灣肖楠(D33) 0.2公斤(聚寶盆) 34 臺灣肖楠(D34) 1公斤(佛珠1袋) 35 臺灣肖楠(D35) 2公斤(成品) 36 臺灣肖楠(D36) 26公斤(成品) 37 臺灣肖楠(D37) 11公斤(金磚) 38 臺灣肖楠(D38) 71公斤(成品) 附表三(另案於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1之扣案物品,見偵字 第4934號卷二第19至2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扁柏(E1) 3.1公斤 2 臺灣肖楠(E2) 1.8公斤 3 臺灣肖楠(E3) 1.8公斤 4 臺灣肖楠(E4) 0.5公斤 5 臺灣扁柏(E5) 5.4公斤 6 臺灣肖楠(E6) 1.4公斤 7 臺灣肖楠(E7) 1.8公斤 8 臺灣肖楠(E8) 3.1公斤 9 臺灣肖楠(E9) 3.5公斤 10 臺灣肖楠(E10) 2.4公斤 11 牛樟(E11) 1.4公斤 12 臺灣扁柏(E12) 0.6公斤 13 臺灣肖楠(E13) 4.1公斤 14 臺灣肖楠(E14) 1.0公斤 15 臺灣肖楠(E15) 0.4公斤 16 臺灣肖楠(E16) 0.3公斤 17 臺灣肖楠(E17) 0.2公斤 18 臺灣肖楠(E18) 0.9公斤 19 臺灣肖楠(E19) 0.016公斤 20 臺灣肖楠(E20) 0.3公斤 21 臺灣肖楠(E21) 0.2公斤 22 臺灣肖楠(E22) 0.48公斤 23 臺灣肖楠(E23) 0.2公斤 24 臺灣肖楠(E24) 0.8公斤 25 臺灣肖楠(E25) 0.5公斤 26 臺灣肖楠(E26) 0.68公斤 27 臺灣肖楠(E27) 0.8公斤 28 臺灣肖楠(E28) 0.4公斤 29 臺灣肖楠(E29) 0.6公斤 30 臺灣肖楠(E30) 0.38公斤 31 臺灣肖楠(E31) 1.1公斤 32 臺灣肖楠(E32) 0.9公斤 33 臺灣肖楠(E33) 1.2公斤 34 臺灣肖楠(E34) 1.8公斤 35 臺灣肖楠(E35) 0.1公斤 36 臺灣肖楠(E36) 0.12公斤 37 臺灣肖楠(E37) 0.1公斤 38 臺灣肖楠(E38) 0.14公斤 39 臺灣肖楠(E39) 0.2公斤 40 臺灣肖楠(E40) 0.1公斤 41 臺灣肖楠(E41) 0.1公斤 42 臺灣肖楠(E42) 0.08公斤 43 臺灣肖楠(E43) 0.07公斤 44 臺灣肖楠(E44) 0.04公斤 45 臺灣肖楠(E45) 0.06公斤 46 臺灣肖楠(E46) 20公斤 47 臺灣扁柏(E47) 2.6公斤 48 臺灣肖楠(E48) 0.1公斤 49 臺灣肖楠(E49) 0.7公斤 50 臺灣肖楠(E50) 1.6公斤 51 臺灣肖楠(E51) 0.9公斤 52 臺灣肖楠(E52) 2.9公斤 53 臺灣肖楠(E53) 0.2公斤 54 臺灣肖楠(E54) 0.3公斤 55 臺灣肖楠(E55) 0.5公斤 56 臺灣肖楠(E56) 0.2公斤 57 臺灣肖楠(E57) 0.2公斤 58 臺灣肖楠(E58) 0.4公斤 59 臺灣肖楠(E59) 0.4公斤 60 臺灣肖楠(E60) 1.1公斤 61 紅檜(E61) 0.4公斤 62 臺灣肖楠(E62) 1.6公斤 63 臺灣肖楠(E63) 0.3公斤 64 臺灣肖楠(E64) 0.4公斤 65 臺灣肖楠(E65) 0.3公斤 66 臺灣肖楠(E66) 0.3公斤 67 臺灣肖楠(E67) 0.6公斤 68 臺灣肖楠(E68) 1.3公斤 69 臺灣肖楠(E69) 0.6公斤 70 臺灣肖楠(E70) 0.5公斤 71 臺灣肖楠(E71) 1.3公斤 72 臺灣肖楠(E72) 0.9公斤 73 臺灣肖楠(E73) 3.9公斤 74 臺灣肖楠(E74) 1.0公斤 75 臺灣肖楠(E75) 0.2公斤 76 臺灣肖楠(E76) 0.3公斤 77 臺灣肖楠(E77) 1.2公斤 78 臺灣肖楠(E78) 0.3公斤 79 臺灣肖楠(E79) 0.4公斤 80 臺灣肖楠(E80) 0.3公斤 81 臺灣肖楠(E81) 0.6公斤 82 臺灣肖楠(E82) 0.3公斤 83 臺灣肖楠(E83) 0.3公斤 84 臺灣肖楠(E84) 0.3公斤 85 臺灣肖楠(E85) 0.6公斤 86 臺灣肖楠(E86) 0.8公斤 87 臺灣肖楠(E87) 0.6公斤 88 臺灣肖楠(E88) 0.35公斤 89 臺灣肖楠(E89) 0.25公斤 90 臺灣肖楠(E90) 0.4公斤 91 臺灣肖楠(E91) 0.35公斤 92 臺灣肖楠(E92) 0.4公斤 93 臺灣肖楠(E93) 2.3公斤 94 臺灣肖楠(E94) 1.1公斤 95 臺灣肖楠(E95) 2.2公斤 96 臺灣肖楠(E96) 0.6公斤 97 臺灣肖楠(E97) 0.15公斤 98 臺灣肖楠(E98) 1.3公斤 99 紅檜(E99) 0.1公斤 100 臺灣扁柏(E100) 1.0公斤 101 臺灣肖楠(E101) 4.8公斤 102 臺灣肖楠(E102) 3.2公斤 103 臺灣肖楠(E103) 5.7公斤 104 臺灣肖楠(E104) 5.1公斤 105 臺灣肖楠(E105) 5.3公斤 106 臺灣肖楠(E106) 2.6公斤 107 臺灣肖楠(E107) 3.4公斤 108 臺灣肖楠(E108) 3公斤 109 臺灣肖楠(E109) 3公斤 110 臺灣肖楠(E110) 2公斤 111 臺灣肖楠(E111) 4.9公斤 112 臺灣肖楠(E112) 2.8公斤 113 臺灣肖楠(E113) 9公斤 114 臺灣肖楠(E114) 12公斤 115 臺灣肖楠(E115) 10公斤 116 臺灣肖楠(E116) 16公斤 117 臺灣扁柏(E117) 14公斤 118 臺灣肖楠(E118) 45公斤 119 臺灣肖楠(E119) 6公斤 120 臺灣肖楠(E120) 47公斤 121 臺灣肖楠(E121) 6公斤 122 臺灣肖楠(E122) 1.1公斤 123 臺灣肖楠(E123) 0.1公斤 124 臺灣肖楠(E124) 0.2公斤 125 臺灣肖楠(E125) 0.2公斤 126 臺灣肖楠(E126) 0.2公斤 127 臺灣肖楠(E127) 0.6公斤 128 臺灣肖楠(E128) 0.6公斤 129 臺灣肖楠(E129) 0.2公斤 130 臺灣肖楠(E130) 0.35公斤 131 臺灣肖楠(E131) 0.2公斤 132 臺灣肖楠(E132) 0.2公斤 133 臺灣肖楠(E133) 0.4公斤 134 臺灣肖楠(E134) 0.2公斤 135 臺灣肖楠(E135) 0.2公斤 136 臺灣肖楠(E136) 0.15公斤 137 臺灣肖楠(E137) 0.2公斤 138 臺灣肖楠(E138) 0.1公斤 139 臺灣肖楠(E139) 0.1公斤 140 臺灣肖楠(E140) 0.1公斤 141 臺灣肖楠(E141) 0.15公斤 142 臺灣肖楠(E142) 32.5公斤 143 臺灣肖楠(E143) 3公斤 144 臺灣肖楠(E144) 52公斤 145 臺灣肖楠(E145) 0.9公斤 146 臺灣肖楠(E146) 14公斤 147 臺灣肖楠(E147) 10公斤 148 臺灣扁柏(E148) 5公斤 149 臺灣肖楠(E149) 0.7公斤 150 臺灣肖楠(E150) 0.2公斤 151 紅檜(E151) 0.1公斤 152 臺灣肖楠(E152) 0.66公斤 153 臺灣肖楠(E153) 0.3公斤 154 臺灣肖楠(E154) 0.7公斤 155 臺灣肖楠(E155) 1.6公斤 156 臺灣肖楠(E156) 0.28公斤 附表四(另案於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1之扣案物品,見偵字 第4934號卷二第30至54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肖楠(F1) 1公斤 2 臺灣肖楠(F2) 0.5公斤 3 臺灣肖楠(F3) 0.28公斤 4 臺灣肖楠(F4) 0.42公斤 5 臺灣肖楠(F5) 1.2公斤 6 臺灣肖楠(F6) 1.3公斤 7 臺灣肖楠(F7) 0.6公斤 8 臺灣肖楠(F8) 0.2公斤 9 臺灣肖楠(F9) 0.6公斤 10 臺灣肖楠(F10) 0.5公斤 11 臺灣肖楠(F11) 0.3公斤 12 臺灣肖楠(F12) 2.7公斤 13 臺灣肖楠(F13) 1.9公斤 14 臺灣肖楠(F14) 0.3公斤 15 臺灣肖楠(F15) 0.2公斤 16 臺灣肖楠(F16) 0.5公斤 17 臺灣肖楠(F17) 0.5公斤 18 臺灣肖楠(F18) 0.3公斤 19 臺灣肖楠(F19) 0.5公斤 20 臺灣肖楠(F20) 0.4公斤 21 臺灣肖楠(F21) 0.4公斤 22 臺灣肖楠(F22) 0.6公斤 23 臺灣肖楠(F23) 0.5公斤 24 臺灣肖楠(F24) 0.3公斤 25 臺灣肖楠(F25) 0.4公斤 26 臺灣肖楠(F26) 0.4公斤 27 臺灣肖楠(F27) 0.4公斤 28 臺灣肖楠(F28) 0.5公斤 29 臺灣肖楠(F29) 0.7公斤 30 臺灣肖楠(F30) 0.4公斤 31 臺灣肖楠(F31) 0.4公斤 32 臺灣肖楠(F32) 0.5公斤 33 臺灣肖楠(F33) 0.5公斤 34 臺灣肖楠(F34) 0.6公斤 35 臺灣肖楠(F35) 1.3公斤 36 臺灣肖楠(F36) 0.4公斤 37 臺灣肖楠(F37) 3公斤 38 臺灣肖楠(F38) 0.9公斤 39 臺灣肖楠(F39) 1.6公斤 40 臺灣肖楠(F40) 0.2公斤 41 臺灣肖楠(F41) 0.2公斤 42 臺灣肖楠(F42) 0.2公斤 43 臺灣肖楠(F43) 0.6公斤 44 臺灣肖楠(F44) 0.3公斤 45 臺灣肖楠(F45) 0.3公斤 46 臺灣肖楠(F46) 0.3公斤(寶瓶) 47 臺灣肖楠(F47) 0.3公斤(寶瓶) 48 臺灣肖楠(F48) 0.3公斤(寶瓶) 49 臺灣肖楠(F49) 0.4公斤(寶瓶) 50 臺灣肖楠(F50) 0.4公斤(寶瓶) 51 臺灣肖楠(F51) 0.3公斤(寶瓶) 52 臺灣肖楠(F52) 0.2公斤(寶瓶) 53 臺灣肖楠(F53) 0.5公斤(寶瓶) 54 臺灣肖楠(F54) 0.4公斤(寶瓶) 55 臺灣肖楠(F55) 0.7公斤(寶瓶) 56 臺灣肖楠(F56) 0.2公斤(寶瓶) 57 臺灣肖楠(F57) 0.4公斤(寶瓶) 58 臺灣肖楠(F58) 0.6公斤(寶瓶) 59 臺灣肖楠(F59) 0.7公斤(寶瓶) 60 臺灣肖楠(F60) 0.4公斤(寶瓶) 61 臺灣肖楠(F61) 0.4公斤(寶瓶) 62 臺灣肖楠(F62) 0.8公斤(寶瓶) 63 臺灣肖楠(F63) 0.7公斤(寶瓶) 64 臺灣肖楠(F64) 0.4公斤(寶瓶) 65 臺灣肖楠(F65) 0.2公斤(寶瓶) 66 臺灣肖楠(F66) 0.4公斤(寶瓶) 67 臺灣肖楠(F67) 0.6公斤(寶瓶) 68 臺灣肖楠(F68) 0.4公斤(寶瓶) 69 臺灣肖楠(F69) 1公斤(寶瓶) 70 臺灣肖楠(F70) 0.3公斤(寶瓶) 71 臺灣肖楠(F71) 0.4公斤(寶瓶) 72 臺灣肖楠(F72) 4.1公斤(寶瓶) 73 臺灣肖楠(F73) 0.3公斤(寶瓶) 74 臺灣肖楠(F74) 0.5公斤(寶瓶) 75 臺灣肖楠(F75) 0.4公斤(寶瓶) 76 臺灣肖楠(F76) 0.2公斤(寶瓶) 77 臺灣肖楠(F77) 0.3公斤(寶瓶) 78 臺灣肖楠(F78) 0.4公斤(寶瓶) 79 臺灣肖楠(F79) 0.4公斤(寶瓶) 80 臺灣肖楠(F80) 0.2公斤(寶瓶) 81 臺灣肖楠(F81) 0.3公斤(寶瓶) 82 臺灣肖楠(F82) 0.7公斤(寶瓶) 83 臺灣肖楠(F83) 0.4公斤(寶瓶) 84 臺灣肖楠(F84) 0.9公斤(寶瓶) 85 臺灣肖楠(F85) 0.8公斤(寶瓶) 86 臺灣扁柏(F86) 0.5公斤(寶瓶) 87 臺灣扁柏(F87) 0.7公斤(寶瓶) 88 臺灣肖楠(F88) 0.7公斤(寶瓶) 89 臺灣扁柏(F89) 0.2公斤(寶瓶) 90 臺灣扁柏(F90) 0.1公斤(寶瓶) 91 臺灣肖楠(F91) 0.4公斤(寶瓶) 92 臺灣肖楠(F92) 0.3公斤(寶瓶) 93 臺灣肖楠(F93) 0.3公斤(寶瓶) 94 臺灣肖楠(F94) 2.8公斤(寶瓶) 95 臺灣肖楠(F95) 0.6公斤(寶瓶) 96 臺灣肖楠(F96) 0.5公斤 97 臺灣肖楠(F97) 0.2公斤 98 臺灣肖楠(F98) 0.5公斤 99 臺灣肖楠(F99) 0.3公斤 100 臺灣肖楠(F100) 0.3公斤 101 臺灣肖楠(F101) 0.2公斤 102 臺灣肖楠(F102) 0.3公斤 103 臺灣肖楠(F103) 0.3公斤 104 臺灣肖楠(F104) 0.8公斤 105 臺灣肖楠(F105) 0.3公斤 106 臺灣肖楠(F106) 0.3公斤(寶瓶) 107 臺灣肖楠(F107) 0.4公斤(寶瓶) 108 臺灣肖楠(F108) 0.4公斤(寶瓶) 109 臺灣肖楠(F109) 0.6公斤(寶瓶) 110 臺灣肖楠(F110) 1.2公斤(寶瓶) 111 臺灣肖楠(F111) 0.1公斤(寶瓶) 112 臺灣肖楠(F112) 0.1公斤(寶瓶) 113 臺灣肖楠(F113) 0.7公斤(寶瓶) 114 臺灣肖楠(F114) 0.8公斤(寶瓶) 115 臺灣肖楠(F115) 0.4公斤(寶瓶) 116 臺灣肖楠(F116) 0.6公斤(寶瓶) 117 臺灣肖楠(F117) 0.4公斤(寶瓶) 118 臺灣肖楠(F118) 0.5公斤(寶瓶) 119 臺灣肖楠(F119) 0.3公斤(寶瓶) 120 臺灣肖楠(F120) 0.4公斤(寶瓶) 121 臺灣肖楠(F121) 0.5公斤(寶瓶) 122 臺灣肖楠(F122) 0.3公斤(寶瓶) 123 臺灣肖楠(F123) 0.4公斤(寶瓶) 124 臺灣肖楠(F124) 0.8公斤(寶瓶) 125 臺灣肖楠(F125) 0.8公斤(寶瓶) 126 臺灣肖楠(F126) 1.2公斤(寶瓶) 127 臺灣肖楠(F127) 0.4公斤(寶瓶) 128 臺灣肖楠(F128) 0.5公斤(寶瓶) 129 臺灣肖楠(F129) 0.3公斤(寶瓶) 130 臺灣肖楠(F130) 0.4公斤(寶瓶) 131 臺灣肖楠(F131) 0.4公斤(寶瓶) 132 臺灣肖楠(F132) 0.1公斤(寶瓶) 133 臺灣肖楠(F133) 5公斤(寶瓶) 134 臺灣肖楠(F134) 0.7公斤(寶瓶) 135 臺灣肖楠(F135) 0.4公斤(寶瓶) 136 臺灣肖楠(F136) 0.3公斤(寶瓶) 137 臺灣肖楠(F137) 0.2公斤(寶瓶) 138 臺灣肖楠(F138) 0.3公斤(寶瓶) 139 臺灣肖楠(F139) 0.4公斤(盒子) 140 臺灣肖楠(F140) 0.3公斤(盒子) 141 臺灣肖楠(F141) 0.2公斤(盒子) 142 臺灣肖楠(F142) 0.2公斤(盒子) 143 臺灣肖楠(F143) 0.4公斤(盒子) 144 臺灣扁柏(F144) 0.5公斤(寶瓶) 145 臺灣肖楠(F145) 1.2公斤(盒子) 146 臺灣扁柏(F146) 0.6公斤(盒子) 147 臺灣肖楠(F147) 7.4公斤(寶瓶) 148 臺灣扁柏(F148) 1.2公斤(寶瓶底座) 149 臺灣肖楠(F149) 0.6公斤(寶瓶) 150 臺灣肖楠(F150) 1.9公斤(寶瓶) 151 臺灣肖楠(F151) 1.7公斤(寶瓶) 152 臺灣肖楠(F152) 0.5公斤(寶瓶) 153 臺灣肖楠(F153) 0.6公斤(寶瓶) 154 臺灣肖楠(F154) 2.4公斤(寶瓶) 155 臺灣肖楠(F155) 0.75公斤(寶瓶) 156 臺灣肖楠(F156) 0.5公斤(寶瓶) 157 臺灣肖楠(F157) 0.6公斤(寶瓶) 158 臺灣肖楠(F158) 0.7公斤(寶瓶) 159 臺灣肖楠(F159) 1.5公斤(寶瓶) 160 臺灣肖楠(F160) 0.95公斤(寶瓶) 161 臺灣肖楠(F161) 0.8公斤(寶瓶) 162 臺灣肖楠(F162) 1.9公斤(寶瓶) 163 臺灣肖楠(F163) 1.5公斤(寶瓶) 164 臺灣肖楠(F164) 0.4公斤(寶瓶) 165 臺灣肖楠(F165) 0.6公斤(寶瓶) 166 臺灣肖楠(F166) 0.3公斤(寶瓶) 167 臺灣肖楠(F167) 0.4公斤(寶瓶) 168 臺灣肖楠(F168) 0.2公斤(寶瓶) 169 臺灣肖楠(F169) 0.28公斤(寶瓶) 170 臺灣肖楠(F170) 0.2公斤(寶瓶) 171 臺灣肖楠(F171) 0.68公斤(寶瓶) 172 臺灣肖楠(F172) 0.8公斤(寶瓶) 173 臺灣肖楠(F173) 0.7公斤(寶瓶) 174 臺灣肖楠(F174) 1公斤(寶瓶) 175 臺灣肖楠(F175) 0.8公斤(寶瓶) 176 臺灣肖楠(F176) 0.4公斤(寶瓶) 177 臺灣肖楠(F177) 0.5公斤(寶瓶) 178 臺灣肖楠(F178) 0.3公斤(寶瓶) 179 臺灣肖楠(F179) 0.4公斤(寶瓶) 180 臺灣肖楠(F180) 0.75公斤(寶瓶) 181 臺灣肖楠(F181) 0.7公斤(寶瓶) 182 臺灣肖楠(F182) 0.2公斤(寶瓶) 183 臺灣肖楠(F183) 0.8公斤(寶瓶) 184 臺灣肖楠(F184) 0.46公斤(寶瓶) 185 臺灣肖楠(F185) 0.4公斤(寶瓶) 186 臺灣肖楠(F186) 0.4公斤(寶瓶) 187 臺灣肖楠(F187) 0.6公斤(寶瓶) 188 臺灣肖楠(F188) 0.8公斤(寶瓶) 189 臺灣肖楠(F189) 0.5公斤(寶瓶) 190 臺灣肖楠(F190) 0.4公斤(寶瓶) 191 臺灣肖楠(F191) 0.5公斤(寶瓶) 192 臺灣肖楠(F192) 0.4公斤(寶瓶) 193 臺灣扁柏(F193) 0.36公斤(寶瓶) 194 臺灣扁柏(F194) 0.58公斤(寶瓶) 195 臺灣扁柏(F195) 0.3公斤(寶瓶) 196 臺灣扁柏(F196) 4.2公斤(寶瓶) 197 臺灣扁柏(F197) 3.34公斤(寶瓶) 198 臺灣扁柏(F198) 2.2公斤(寶瓶) 199 臺灣扁柏(F199) 4.2公斤(寶瓶) 200 臺灣扁柏(F200) 3.4公斤(寶瓶) 201 臺灣扁柏(F201) 3.2公斤(寶瓶) 202 臺灣肖楠(F202) 0.68公斤(寶瓶) 203 臺灣肖楠(F203) 0.46公斤(寶瓶) 204 臺灣肖楠(F204) 0.6公斤(寶瓶) 205 臺灣肖楠(F205) 0.6公斤(寶瓶) 206 臺灣扁柏(F206) 2.2公斤(寶瓶) 207 臺灣肖楠(F207) 2.1公斤(寶瓶) 208 臺灣肖楠(F208) 1.5公斤(寶瓶) 209 臺灣肖楠(F209) 1.48公斤(寶瓶) 210 臺灣肖楠(F210) 2.1公斤(寶瓶) 211 臺灣肖楠(F211) 1.6公斤(寶瓶) 212 臺灣肖楠(F212) 1.2公斤(寶瓶) 213 臺灣肖楠(F213) 0.6公斤(寶瓶) 214 臺灣肖楠(F214) 1公斤(寶瓶) 215 臺灣肖楠(F215) 3公斤(寶瓶) 216 紅檜(F216) 0.48公斤(傘架) 217 紅檜(F217) 0.5公斤(傘架) 218 紅檜(F218) 0.56公斤(傘架) 219 臺灣扁柏(F219) 2公斤(匾額) 220 臺灣扁柏(F220) 3.8公斤(匾額) 221 臺灣肖楠(F221) 0.7公斤(文昌筆) 222 臺灣肖楠(F222) 0.9公斤(文昌筆) 223 臺灣扁柏(F223) 2.1公斤(文昌筆) 224 臺灣肖楠(F224) 0.9公斤(寶瓶) 225 臺灣肖楠(F225) 0.8公斤(寶瓶) 226 臺灣肖楠(F226) 0.4公斤(寶瓶) 227 臺灣肖楠(F227) 0.5公斤(寶瓶) 228 臺灣肖楠(F228) 0.3公斤(寶瓶) 229 臺灣肖楠(F229) 0.36公斤(寶瓶) 230 臺灣肖楠(F230) 0.64公斤(寶瓶) 231 臺灣肖楠(F231) 0.3公斤(寶瓶) 232 臺灣肖楠(F232) 0.28公斤(寶瓶) 233 臺灣扁柏(F233) 0.2公斤(寶瓶) 234 臺灣扁柏(F234) 0.4公斤(寶瓶) 235 臺灣扁柏(F235) 0.4公斤(寶瓶) 236 臺灣肖楠(F236) 0.9公斤(寶瓶) 237 臺灣扁柏(F237) 0.6公斤(寶瓶) 238 臺灣扁柏(F238) 0.46公斤(寶瓶) 239 臺灣肖楠(F239) 3.3公斤(寶瓶) 240 紅檜(F240) 0.8公斤(寶瓶) 241 臺灣肖楠(F241) 0.2公斤(寶盒子) 242 臺灣肖楠(F242) 1.4公斤(寶瓶) 243 臺灣肖楠(F243) 1.4公斤(寶瓶) 244 臺灣肖楠(F244) 1.6公斤(寶瓶) 245 臺灣肖楠(F245) 0.3公斤(寶瓶) 246 臺灣肖楠(F246) 0.4公斤(寶瓶) 247 臺灣肖楠(F247) 0.6公斤(寶瓶) 248 臺灣肖楠(F248) 0.18公斤(葫蘆) 249 臺灣肖楠(F249) 1.2公斤(寶瓶) 250 臺灣肖楠(F250) 0.98公斤(寶瓶) 251 臺灣肖楠(F251) 0.2公斤(寶瓶) 252 臺灣肖楠(F252) 0.1公斤(寶瓶) 253 臺灣肖楠(F253) 0.1公斤(寶瓶) 254 臺灣肖楠(F254) 4公斤(寶瓶) 255 臺灣扁柏(F255) 0.58公斤(寶瓶) 256 臺灣扁柏(F256) 17公斤(葫蘆) 257 臺灣肖楠(F257) 1.6公斤(寶瓶) 258 臺灣肖楠(F258) 0.3公斤(寶瓶) 259 臺灣扁柏(F259) 0.3公斤(寶瓶) 260 臺灣扁柏(F260) 0.2公斤(寶瓶) 261 臺灣肖楠(F261) 0.28公斤(寶瓶) 262 臺灣肖楠(F262) 0.6公斤(寶瓶) 263 臺灣肖楠(F263) 0.1公斤(珠珠180顆) 264 臺灣肖楠(F264) 0.3公斤(珠珠124粒) 265 臺灣肖楠(F265) 0.42公斤(珠珠302粒) 266 臺灣肖楠(F266) 0.32公斤(珠珠177粒) 267 臺灣肖楠(F267) 0.1公斤(珠珠33粒) 268 臺灣肖楠(F268) 4.2公斤(珠珠165粒) 269 臺灣肖楠(F269) 0.96公斤(珠珠205粒) 270 臺灣肖楠(F270) 0.4公斤(珠珠100粒) 271 臺灣肖楠(F271) 0.26公斤(珠珠14粒) 272 臺灣肖楠(F272) 0.22公斤(珠珠203粒) 273 臺灣扁柏(F273) 0.2公斤(珠珠47粒) 274 臺灣肖楠(F274) 0.06公斤(珠珠23粒) 275 臺灣肖楠(F275) 0.1公斤(珠珠21粒) 276 臺灣扁柏(F276) 0.08公斤(珠珠3粒) 277 臺灣肖楠(F277) 0.28公斤(珠珠148粒) 278 臺灣肖楠(F278) 0.12公斤(珠珠193粒) 279 臺灣扁柏(F279) 0.3公斤(珠珠125粒) 280 臺灣肖楠(F280) 0.74公斤(珠珠420粒) 281 臺灣肖楠(F281) 0.1公斤(珠珠82粒) 282 臺灣肖楠(F282) 0.18公斤(珠珠32粒) 283 臺灣肖楠(F283) 0.56公斤(珠珠114粒) 284 臺灣肖楠(F284) 0.54公斤(珠珠100粒) 285 臺灣肖楠(F285) 1.32公斤(珠珠296粒) 286 臺灣扁柏(F286) 0.14公斤(珠珠124粒) 287 臺灣肖楠(F287) 0.6公斤(珠珠240粒) 288 臺灣肖楠(F288) 0.7公斤(珠珠134粒) 289 臺灣肖楠(F289) 0.3公斤(珠珠70粒) 290 臺灣肖楠(F290) 0.14公斤(珠珠10粒) 291 臺灣肖楠(F291) 0.1公斤(珠珠27粒) 292 臺灣肖楠(F292) 0.2公斤(珠珠51粒) 293 臺灣肖楠(F293) 1.3公斤(珠珠254粒) 294 臺灣肖楠(F294) 0.2公斤(珠珠83粒) 295 臺灣肖楠(F295) 0.08公斤(珠珠63粒) 296 臺灣肖楠(F296) 0.52公斤(珠珠95粒) 297 臺灣肖楠(F297) 0.12公斤(珠珠105粒) 298 臺灣肖楠(F298) 0.06公斤(珠珠13粒) 299 臺灣肖楠(F299) 0.14公斤(珠珠35粒) 300 臺灣肖楠(F300) 0.06公斤(珠珠47粒) 301 臺灣肖楠(F301) 0.14公斤(珠珠132粒) 302 臺灣肖楠(F302) 0.12公斤(珠珠70粒) 303 臺灣肖楠(F303) 0.72公斤(珠珠231粒) 304 臺灣肖楠(F304) 0.18公斤(珠珠66粒) 305 臺灣肖楠(F305) 0.4公斤(珠珠75粒) 306 臺灣肖楠(F306) 0.3公斤(珠珠10粒) 307 臺灣肖楠(F307) 0.2公斤(珠珠205粒) 308 臺灣肖楠(F308) 0.04公斤(珠珠21粒) 309 臺灣肖楠(F309) 0.06公斤(珠珠28粒) 310 臺灣肖楠(F310) 0.1公斤(珠珠21粒) 311 臺灣肖楠(F311) 0.24公斤(珠珠48粒) 312 臺灣肖楠(F312) 0.06公斤(珠珠51粒) 313 臺灣肖楠(F313) 0.2公斤(珠珠29粒) 314 臺灣肖楠(F314) 0.22公斤(珠珠41粒) 315 臺灣肖楠(F315) 0.12公斤(珠珠23粒) 316 臺灣肖楠(F316) 0.06公斤(珠珠16粒) 317 臺灣肖楠(F317) 0.1公斤(珠珠55粒) 318 臺灣肖楠(F318) 0.08公斤(珠珠11粒) 319 臺灣肖楠(F319) 0.16公斤(珠珠244粒) 320 臺灣肖楠(F320) 0.2公斤(珠珠173粒) 321 臺灣肖楠(F321) 0.18公斤(珠珠2粒) 322 臺灣肖楠(F322) 0.18公斤(珠珠167粒) 323 臺灣扁柏(F323) 0.08公斤(珠珠18粒) 324 臺灣肖楠(F324) 0.94公斤(珠珠20串) 325 臺灣扁柏(F325) 0.08公斤(珠珠46粒) 326 臺灣肖楠(F326) 0.06公斤(珠珠27粒) 327 臺灣扁柏(F327) 0.04公斤(珠珠7粒) 328 臺灣肖楠(F328) 0.08公斤(珠珠413粒) 329 臺灣肖楠(F329) 0.32公斤(珠珠168粒) 330 臺灣肖楠(F330) 0.2公斤(珠珠40粒) 331 臺灣肖楠(F331) 0.18公斤(珠珠35粒) 332 臺灣肖楠(F332) 0.1公斤(珠珠9粒) 333 臺灣肖楠(F333) 0.04公斤(珠珠12粒) 334 臺灣肖楠(F334) 0.06公斤(珠珠50粒) 335 臺灣肖楠(F335) 0.06公斤(珠珠42粒) 336 臺灣肖楠(F336) 0.08公斤(珠珠13粒) 337 臺灣肖楠(F337) 0.08公斤(珠珠17粒) 338 臺灣肖楠(F338) 0.08公斤(珠珠15粒) 339 臺灣肖楠(F339) 0.08公斤(珠珠14粒) 340 臺灣肖楠(F340) 0.06公斤(珠珠150粒) 341 臺灣肖楠(F341) 0.06公斤(珠珠17粒) 342 臺灣肖楠(F342) 0.1公斤(珠珠54粒) 343 臺灣肖楠(F343) 0.02公斤(珠珠14粒) 344 臺灣肖楠(F344) 0.08公斤(珠珠17粒) 345 臺灣肖楠(F345) 0.4公斤(珠珠360粒) 346 臺灣肖楠(F346) 0.08公斤(珠珠26粒) 347 臺灣肖楠(F347) 0.14公斤(珠珠48粒) 348 臺灣肖楠(F348) 0.16公斤(珠珠29粒) 349 臺灣肖楠(F349) 0.06公斤(珠珠34粒) 350 臺灣肖楠(F350) 0.02公斤(珠珠17粒) 351 臺灣肖楠(F351) 0.08公斤(珠珠36粒) 352 臺灣肖楠(F352) 0.1公斤(珠珠44粒) 353 臺灣肖楠(F353) 0.1公斤(珠珠157粒) 354 臺灣肖楠(F354) 0.08公斤(珠珠100粒) 355 臺灣肖楠(F355) 28公斤(大蘋果) 356 臺灣肖楠(F356) 3.66公斤(木球) 357 臺灣肖楠(F357) 0.8公斤(木槌(含架)) 358 臺灣肖楠(F358) 1.36公斤(手環25串) 359 臺灣肖楠(F359) 0.08公斤(13片手串木料) 360 臺灣肖楠(F360) 0.01公斤(10片手串木料) 361 臺灣肖楠(F361) 0.1公斤(玉墜) 362 臺灣肖楠(F362) 0.26公斤(方章7個、圓章4個) 362-1 臺灣肖楠(F362-1) 8公斤(奇木含座) 363 臺灣扁柏(F363) 350公斤(屏風) 364 臺灣肖楠(F364) 1.7公斤(妖藝品) 365 臺灣肖楠(F365) 1.2公斤(寶瓶) 366 臺灣肖楠(F366) 0.44公斤(寶瓶) 367 臺灣肖楠(F367) 0.54公斤(寶瓶) 368 臺灣肖楠(F368) 0.6公斤(寶瓶) 369 臺灣肖楠(F369) 0.46公斤(寶瓶)) 370 臺灣肖楠(F370) 0.26公斤(寶瓶) 371 臺灣肖楠(F371) 0.66公斤(寶瓶) 372 臺灣肖楠(F372) 0.26公斤(寶瓶) 373 臺灣肖楠(F373) 0.58公斤(寶瓶) 374 臺灣肖楠(F374) 0.5公斤(寶瓶) 375 臺灣肖楠(F375) 0.62公斤(寶瓶) 376 臺灣肖楠(F376) 0.5公斤(寶瓶) 377 臺灣肖楠(F377) 0.28公斤(寶瓶) 378 臺灣肖楠(F378) 0.28公斤(寶瓶) 附表五(有罪部分被告故買之標的) 編號 樹種 材種 來源 重量 實材積 木材市價 生產費用 木材山價 木材山價(取自整數) (Kg) (m3) (元) (元) (元) (元) B1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4 0.005 1800 1.82 1798.18 1798 B2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3.5 0.04 14400 14.56 14385.44 14385 B3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3 0.02 7200 7.28 7192.72 7193 B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5 0.01 3600 3.64 3596.36 3596 B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 0.003 6000 1.09 5998.91 5998 B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5 0.002 5000 0.73 4999.27 4998 B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5 0.002 5000 0.73 4999.27 4998 B1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2999 B1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0 0.02 7200 7.28 7192.72 7193 B3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0 0.01 20000 3.00 00000.36 19995 B3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4 0.004 8000 1.46 7998.54 7998 B32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720 0.73 719.27 719 B3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2999 B3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4000 0.73 3999.27 3998 B50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2 720 0.73 719.27 719 B52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720 0.73 719.27 719 B53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9 0.001 360 0.36 359.64 360 B5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360 0.36 359.64 360 B55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360 0.36 359.64 360 B5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8 0.002 3600 0.73 3599.27 3598 B7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5 0.0002 500 0.07 499.93 500 B8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8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35 0.0003 700 0.11 699.89 700 B8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9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9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3 0.0003 600 0.11 599.89 600 B9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3 0.0003 600 0.11 599.89 600 B9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9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0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0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0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0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1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7 0.003 1080 1.09 1078.91 1079 B11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1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5 0.0001 300 0.04 299.96 300 B11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2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5 0.0001 300 0.04 299.96 300 B12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2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23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2 0.001 360 0.36 359.64 360 C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4000 0.73 3999.27 3999 C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 0.003 6000 1.09 5998.91 5999 C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1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4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4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5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5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9 0.001 1800 0.36 1799.64 1800 C6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C6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7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7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8 0.001 1600 0.36 1599.64 1600 C7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9.5 0.04 79000 14.00 00000.44 78985 C7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6.5 0.01 13000 3.00 00000.36 12996 C8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3 0.001 2600 0.36 2599.64 2600 C9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4 0.004 8000 1.46 7998.54 7999 C9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6 0.002 3200 0.73 3199.27 3199 C9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9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1 0.002 4200 0.73 4199.27 4199 C10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1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1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11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5 0.003 7000 1.09 6998.91 6999 C12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3 0.001 2600 0.36 2599.64 2600 C13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2 0.001 2400 0.36 2399.64 2400 C13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13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3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4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15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7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18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20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24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25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5 0.002 5000 0.73 4999.27 4999 C26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28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28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30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30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7 0.001 1400 0.36 1399.64 1400 C32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33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35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5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5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35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5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36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6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6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39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C39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2 0.001 2400 0.36 2399.64 2400 C39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40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 0.003 6000 1.09 5998.91 5999 C40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40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D2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合計       223.90 0.0000 000000 00.00 000000.00 000000 附表六(有罪部分被告故買之標的) 編號 樹種 材種 來源 重量 實材積 木材市價 生產費用 木材山價 木材山價 (取自整數) (Kg) (m3) (元) (元) (元) (元) C412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5 0.01 30000 3.00 00000.36 29996 C413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5.5 0.02 31000 7.00 00000.72 30993 C414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5 0.01 30000 3.00 00000.36 29996 C415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7 0.02 34000 7.00 00000.72 33993 C416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3 0.01 26000 3.00 00000.36 25996 合計       75.50 0.0000 000000 00.00 000000.00 000000 附表七(免訴部分被告故買之標的) 編號 樹種 材種 來源 重量 實材積 木材市價 生產費用 木材山價 木材山價 (取自整數) (Kg) (m3) (元) (元) (元) (元) B42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1999 B4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1999 B45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999 B46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1999 B6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999 B66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1 0.001 2200 0.36 2199.64 2200 B67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4 0.0004 800 0.15 799.85 800 B68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B69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9 0.001 1800 0.36 1799.64 1800 B70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B71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7 0.001 1400 0.36 1399.64 1400 B72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7 0.001 1400 0.36 1399.64 1400 B73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4 0.001 2800 0.36 2799.64 2800 B7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25 0.0002 500 0.07 499.93 500 B77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35 0.0003 700 0.11 699.89 700 B83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3 0.0003 600 0.11 599.89 600 B8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B85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86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87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35 0.0003 700 0.11 699.89 700 合計       12.85 0.0000 00000 0.00 00000.00 00000 附表八(有罪部分二罪之宣告刑) 編號 貴重木範圍 宣告刑 1 附表五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 附表六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024-10-09

TPHM-113-上更一-65-20241009-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耀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耀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 處有期徒刑5年1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 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DM-113-聲保-349-20241008-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XUAN KIEU(中文姓名:阮春僑)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79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694號), 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3年度簡字第226號),復經本院認 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XUAN KIEU(越南籍)於民國10 7年6月25日以觀光名義入境後,並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出境, 復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113年1月23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8號提起公訴。其明知經由正常 管道合法買賣機車時,為利確認該機車車號,一定會懸掛有 機車車牌,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9年12月25日21時4 0分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越南籍人士購入告訴人姚文凱所有,但於108年4 月6日在雲林縣○○鎮○○路○○○○○○○○○號碼為000-000號之機車 車牌(下簡稱A車牌),隨即懸掛於以不詳方式取得無車身 號碼之普通重型機車(下簡稱甲機車)上。嗣被告於109年1 2月25日21時40分許,頭戴安全帽騎乘懸掛A車牌之甲機車, 行經雲林縣西螺鎮福興里西螺大橋南端廣場時,為發現A車 牌係失竊車牌之員警攔查,被告竟連同安全帽一併丟棄,而 棄車逃離現場。員警採取安全帽內襯之微物跡證送驗後,檢 出與被告相同之DNA,始查獲全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所在地,係以 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參照最高法 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決先例意旨)。次按無管轄權之案 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同法第304條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為之。 三、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前揭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係於113 年8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亮地113 偵6279字第1139024357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可考。而依被告 自述係以觀光簽證入我國境內,在我國境內並無聯絡地址, 惟其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前則係居住於南投縣竹山鎮、鹿谷鄉 一帶等語,而於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則因另案違反森林法 案件而在法務部○○○○○○○○羈押中,此有本院113年10月4日訊 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 詢-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附卷可參(簡字卷第25至29頁、本 院易字694號卷第5至7頁),是本案繫屬時被告之住居所、 所在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境內。  ㈡而起訴書內僅稱被告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越南籍人士購入告訴人所有之A車牌,而經本 院於113年10月4日以訊問程序向被告確認購入A車牌之地點 ,被告則表示:我是在南投縣竹山、鹿谷一帶向越南籍友人 購入車牌的,本案會被警方在雲林攔查,也剛好是因為那陣 子在雲林工作,在騎乘懸掛A車牌之甲機車從南投縣竹山鎮 到雲林縣的路上,在雲林縣被警察攔查,被警察攔查後,我 只有因為要在雲林縣工作,所以住雲林縣崙背鄉之朋友家一 個禮拜左右,我被羈押之前也都是住南投縣竹山鎮等語(本 院簡字卷第27至28頁),可知本案起訴意旨所稱被告所故買 之贓物即A車牌係被告在南投縣內所故買,而非於本院管轄 之境內,雖被告係於本院管轄境內遭查獲占有A車牌之情形 ,惟故買贓物之行為於故買完畢時其犯罪即已完成,其後之 占有贓物乃犯罪之狀態繼續,而非行為繼續,是本院自無從 因被告在雲林縣經查獲占有A車牌之行為,即認本案被告之 犯罪地係在本院管轄境內,而認本院有管轄權。本案並於訊 問程序時亦請公訴檢察官到場對本院管轄之認定表示意見, 檢察官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本院簡字卷第28頁)。 四、綜合上開各節,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本件被告之住居所、所 在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 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將 案件移送於被告所在地、犯罪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ULDM-113-易-838-20241008-1

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THE TRIEN男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E TRIE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NG UYEN THE TRIEN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 在監執行中,於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570號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 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 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571號函暨113年7月1日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 刑人係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 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 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4-10-07

CYDM-113-聲保-75-20241007-1

原金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武 指定辯護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 度偵字第363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013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法由受命法 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明武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 自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儲字第11300 41693號函及所附歷史交易清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 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 公布,除該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 定外,其餘條文均於公布日施行,亦即自同年0月0日生效( 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 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新法則 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 為比較,以新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然行為人所犯洗 錢之特定犯罪,如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 定之旨,關於有期徒刑之科刑不得逾5年。另該法關於自白 減輕其刑之規定,112年6月14日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 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依上開修法歷程,由「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再進一步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及「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雙 重要件,而限縮適用之範圍,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原有 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 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依上開說明,自應就上 開法定刑與減輕其刑之修正情形而為整體比較,並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㈢、本件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行,於本院始自白犯行,是依新 舊法之規定,均不符合自白減刑之要件,惟被告所犯幫助洗 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規定,其科刑範圍為 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依新法之規定,其科刑範圍則 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經整體比較結果,應以113 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規定,本案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 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3151、2720號判決 意同此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固提供前揭銀行帳 戶資料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提供前揭 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時,即已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年紀 、詐欺方式而犯詐欺取財等事由,自無從論以幫助犯刑法第 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責,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騙附件一 、二所示之告訴人等,係以一次幫助行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僅成 立1次幫助犯罪行為。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 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幫助他人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應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被告並未 於偵查中自白洗錢犯罪,尚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減刑之相關 規定。 ㈣、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部分與本 件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本件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人使用,助長詐欺 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告訴人 、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 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考量其於審理中業與蔡繐檥、 黃裕宸成立調解,有調解紀錄表及113年度苗司原附民移調 字第1號、113年度司原刑移調字第7號等調解筆錄附卷可佐 (另有告訴人許馨尹、被害人邵翊庭均未參與調解而未能賠 償所受損害);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務農,日入1000元, 需要照顧母親,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提供之金融 帳戶資料、告訴人等之人數及金額、偵查中否認之情節及於 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宣告等語。惟按緩刑宣告之裁 量,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 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 為判斷,屬於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故法院斟酌被告犯 罪之一切情狀結果,認為不宜而未予宣告緩刑,自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雖與上開2位告訴人蔡繐檥、黃裕宸成立調解,惟 迄今尚未達第一次給付日期,又因告訴人許馨尹、被害人邵 翊庭均未參與調解而未能賠償所受損害,已如前述,而其等 受損金額不低於被告已和解之金額;且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 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併科罰金1萬8千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於113年8月14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判決上訴駁回 (目前上訴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已考量被告業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因此就其犯行 量處可易服社會勞動之輕度刑,綜之上開各節,參以被告犯 罪情狀及犯罪後態度等情觀察,考量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 詐騙犯罪類型層出不窮,對社會及人民財產所造成之威脅與 損害甚鉅,本院衡酌上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情 形,不宜給予被告緩刑寬典,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修正前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另按幫助犯僅對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 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毋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 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依修正後之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不予宣 告沒收。另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 ,亦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一 併敘明。 ㈡、被告固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不詳他人供本案犯罪所用, 惟上開物品未經扣案,然被害人等業已報警處理,銀行帳戶 亦應已經衍生管制,倘再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對沒收制度欲 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 另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皓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雅琦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南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2024-10-04

MLDM-113-原金訴-10-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智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智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智雯因違反森林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37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原上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CHM-113-聲保-646-202410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健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健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 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11年間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 併科罰金新臺幣2,559,060元、111年度簡字第4877號判處有 期徒刑2月,均確定在案,上開案件復經同院以112年度聲字 第2167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又於11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簡字第48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應 執行刑及宣告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4年2月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則為114年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745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於假釋後仍須依法執行上開案件所 處罰金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4

PCDM-113-聲-3750-20241004-1

原交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志遠 住臺東縣○○鄉○○村○○○街000巷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志遠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於同日19時許,」之記載,應補充為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田志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訴字 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69號判決後,經被 告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原上訴第1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有併科罰金部分),並經最高法 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上開2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被告經入監執行,於民國111年1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112年3月3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業經 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載明,復於核犯 欄表明被告構成累犯,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 重其刑之理由,偵查卷內亦附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佐證, 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上述前案執行完畢後, 仍未能謹慎守法,於5年內再犯本案,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 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依其本案犯罪情節,亦無 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示同意受有期徒刑6 月之科刑判決並記明筆錄(見113年度速偵字第889號卷第110 頁),檢察官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本院求刑,其求刑並 未失當或顯失公平,本院自應在雙方合意之範圍內為判決, 且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依同法第451條之 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89號   被   告 田志遠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街000巷0弄00號             居彰化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志遠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 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法院定 應執行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付保護管束,甫於112年3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撤銷,其未執 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9月8日13時許起至 同日15時許止,在彰化縣○○鄉○○街000號居所,飲用酒類後, 於同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 嗣於同日19時41分許,行經彰化縣鹿港鎮彰鹿路8段與青雲路口時 ,不慎與蔡育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 碰撞,致蔡育哲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 到場處理,發現田志遠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0時1分許 ,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9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田志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蔡育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 車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駕籍詳細 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 告前曾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又本案並無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且被告 對刑罰反應較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另請審酌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且前 案酒駕犯行判決4月確定,執行中又犯本件且發生交通事故致 人受傷,所生危險非低,法院量刑係愈犯愈判重,而非愈判 愈輕,請依與被告聲請簡易判決協商結果,量處有期徒刑6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4-10-04

CHDM-113-原交簡-31-20241004-1

毒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呂釋廣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5月24日113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聲戒字第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7號、113年度毒偵字 第1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傳喚 抗告人即被告呂釋廣(下稱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開庭 之通知係寄到被告家中由母親收受,惟被告於112年10月31 日因另案收押禁見,迄同年11月28日交保在外,母親無法會 客及寄信告知庭期,而臺東地檢署於112年11月中旬至臺東 監獄帶被告開臨時庭時,亦未告知於112年11月15日開庭一 事,顯有疏失,被告非故意缺席。另被告於113年1月於臺東 醫院喝美沙冬替代療法,並經身心科開藥品,何來多重毒物 藥品?被告母親已高齡80歲,無人照顧,被告交保後亦未犯 罪,嗣後另案開庭均未缺席;被告於113年4月8日至臺東地 檢署到案,檢察官告知勒戒30多天就能回家,於戒治所亦無 戒斷症狀,表現良好,距前次戒治已18年之久,不能因前有 無犯罪判刑或執行而有影響,應予停戒,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 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 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 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 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 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本得按照個案情形,依法裁量決定採行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或 觀察、勒戒,是否給予施用毒品者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 處分,係屬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法院所得介入審酌,法院原 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 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疵等事項,予以有 限之低密度審查。毒品條例立法理由已明文揭示施用毒品者 ,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兼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 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幫助施用 毒品者戒除毒癮,該處分之性質非為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 滅受處分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乃著眼於未來之危險所 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而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 唯一判準基礎,而是就勒戒前後之各種情況,作為綜合評估 之依據。 四、依法務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下稱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3項合併計算分數,此3大項中 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之配分。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 若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反之,若在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而總分 在60分(含)以上,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又法務部 於110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載:因應毒品 條例之修正及109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 字第3826號裁定,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研修「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評估標準」,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修正完 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 評估標準紀錄表)、「評分說明手冊」,上開評分說明手冊 載明判定之原則:「受觀察勒戒人入所後,經過2週時間的 觀察、勒戒,由處所及醫療人員依據其各項紀錄、資料及觀 察勒戒期間之行為表現,加以評分。在勒戒人入所4-6週後 ,可再做一次評估以做必要之評分修正。每一大項皆有靜態 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 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 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又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評分說明手冊中「 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第1題及第3題之計分方式修正如下 (餘無修正):(一)第1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計分 方式修正為每筆(次)5分,總分上限為10分;(二)第3項「其 他犯罪相關紀錄」: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2分,總分上 限為10分。從而,受觀察、勒戒之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是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為綜合判定 ,有其相當的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另衡酌強 制戒治之目的,是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的心癮,該評 估標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 遍性、客觀性,且具反覆檢驗性,所得之綜合判斷結果,倘 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的情事,法 院自應予以尊重。 五、經查: (一)被告於112年9月13日22時許,在臺東縣○○鄉○○00○0號住所,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於同年月15日1時許,在上址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原審112年度毒聲字第10 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提起抗告,經本院113 年度毒抗字第7號裁定駁回抗告,被告於113年4月8日開始執 行觀察勒戒,期間經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 (下稱臺東勒戒所)人員及醫師依評估標準紀錄表進行評估, 計算出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4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9分,總 計73分,綜合判斷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被告之評估 標準紀錄表:1.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⑴毒品犯罪相關 司法紀錄「有,6筆」,⑵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0歲以下」 ,⑶其他犯罪相關紀錄「有,13筆」,⑷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 為「無藥物反應」,⑸所內行為表現為「重度違規」、「持 續於所內抽菸」;2.臨床評估部分:⑴多重毒品濫用為「有 」,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⑵合法物質濫用為「有,種類: 菸、酒」,⑶使用方式為「無注射使用」,⑷使用年數為「超 過1年」,⑸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為「無」,⑹臨床 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定為「中 度」);3.社會穩定度部分:⑴工作:為「全職工作-種田」 ,⑵家庭:家人藥物濫用為「無」,⑶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為 「有」,4次,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為「是」。以上合計 總分為73分(靜態因子54分,動態因子19分),已逾越被判定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60分標準等情,有原審112年度毒聲 字第120號裁定、本院113年度毒抗字第7號裁定、臺東地檢 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東勒戒所113年5月8 日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可 按(見毒偵字第153號卷)。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係勒戒處所 醫師及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 主管機關即法務部訂頒之計分方式,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臨 床實務及具體事證,評估被告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 相關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不僅有實證依據,更有客觀標準 得以評比,且無逾越裁量標準或濫用裁量等違法不當之處, 自得以此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二)抗告意旨所述各節不採之理由:    1.被告於112年9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先稱:我想聲請戒癮治療 等語,又改稱:我先回去考慮一下等語(毒偵卷第71頁),足 見檢察官已予被告就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陳述意見之機會。  2.按「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 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 決有罪確定。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下稱實施 辦法)第2條第2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⑴被告經通知於同年11月15日到庭,然其因另案於同年10月3 1日至11月27日羈押而未能到庭(見交查卷第21、27頁、本 院卷第53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嗣檢察官112 年11月20日聲請原審裁定被告觀察勒戒時,仍在羈押中, 且檢察官聲請時已知悉並審酌被告因另案在押之情狀,有 112年11月15日查詢之被告矯正簡表、112年度聲觀字第10 9號聲請書上記載「(現另案羈押於...)」等語可佐(見交 查卷第23頁、毒偵卷第131頁),顯見檢察官係審酌各情後 ,依法裁量決定聲請原審裁定觀察勒戒。   ⑵況檢察官於112年11月20日聲請觀察勒戒時,被告仍在羈押 中,且於112年11月10日另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見本院卷第46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有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事,則檢察 官聲請觀察勒戒,難認其裁量有何違失。又縱被告於000 年00月00日出所,惟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時既係依法聲請 ,自不會因被告嗣後出所,而溯及翻轉先前聲請觀察勒戒 之適法性。 3.被告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時,尿液毒品檢驗為「無藥物反應」 其評估標準紀錄表記載「無藥物反應(0分)」並無不利被告 之情。又其於112年9月13日22時許、同年月15日1時許,在 其住所,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各1次等事實,為被告所是認(見毒偵卷第71頁),上開 評估標準紀錄表記載其多重毒品濫用為「有」,種類海洛因 、安非他命等情,尚無不合。  4.吸毒成癮者,除需在「勒戒處所」治療其身癮發作時之戒斷 症狀,即所謂「生理治療」外,尚需在解除其身癮後,戒除 其對於毒品的心理依賴,即所謂「心理治療」;而有無成癮 ,須先觀察,因此,原則上觀察及勒戒,併於「勒戒處所」 內行之(參毒品條例第20條立法理由),故觀察勒戒除治療吸 毒成癮者之戒斷症狀外,尚有觀察是否成癮而須進一步為心 理治療之目的。抗告意旨所述其無戒斷症狀一節,顯然偏重 「身癮」之有無,而忽視戒絕對毒品之心理依賴即「心癮」 之重要性,自非可採。  5.至抗告意旨所述犯罪紀錄、行為表現等情,評估人員已依評 估標準紀錄表所載之項目、配分計算得分,並綜合全部評分 項目評估總得分,被告徒憑主觀爭執不能因先前之科刑、執 行紀錄而影響云云,實非有據。另被告母親狀況、被告交保 後有無再犯罪、另案開庭有無缺席等節,與被告有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之評估無關,不能作為免除強制戒治之事由。 六、綜上所述,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毒品 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原審據以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2024-10-04

HLHM-113-毒抗-11-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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