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菖
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19857號、第20188號、第21912號、第28838
號、第29348號、第29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菖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
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建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提起公訴並人
犯移審,本院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第9條之1第
1項之持非制式步槍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第12條
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54
條毀損、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175條第1
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等罪嫌,嫌疑重大,並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諭
知自同日起予以羈押之處分,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復於前述羈押期限屆至前,另依法踐行訊問程序,自114
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准予受授物
件)在案。
二、今上述羈押期限將至,經本院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依被告
供述、證人證述及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涉案車輛行車軌跡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消防
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車號變更紀錄查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通部公路局
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13年10月8日函文、扣案槍枝照片
、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採證照片等事證,足認被告涉
犯前開罪嫌,嫌疑重大。又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項、第9條之1第1項等罪,均為法定刑最輕本刑5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日後審判或
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自會增加,而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
可能;況被告前有多次經通緝後始到案之紀錄一節,有法院
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更事前擬定逃逸路線、安排接應
計畫,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就本案犯
行之動機及分工情狀,多所反覆,與本案共犯亦有互相隱瞞
彼此涉案環節及分工內容之情,更事前謀議燒燬犯案車輛並
付諸實行,確有事實足認其為求完整掩飾而互為勾串及湮滅
證據。再參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若採命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
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維本案後
續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14日起延長
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另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就其羈押期間將屆所表示之意
見,雖請求為准予交保之諭知,惟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業認定如前,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此部分請求,難認
有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KSDM-113-訴-518-20250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