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林裕清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複代理人 鍾博裕律師
被 告 林曉青
林曉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被 告 高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不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臺北市○○
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5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
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
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之,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出售時不包
含車位之房屋,市場交易價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
.54萬元〔計算式:(17.1萬元+21.2萬元+20.7萬元+34.1萬元+34
.6萬元)÷5=25.54萬元〕,而系爭房屋之面積依謄本所示為153.6
2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04.5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
8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36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95/10000+共有
部分466.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153.62平方公尺,見本院11
3年度北司字第676號卷第41頁),是其市場價值為39,234,548元
(計算式:25.54萬元×153.62平方公尺=39,234,548元)。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234,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357,3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69,784元,尚應補繳187,528
元(計算式:357,312元-169,784元=187,528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TPDV-113-重訴-1102-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