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張淑晴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蓉律師
被 告 邱儒伯
訴訟代理人 桂子雅律師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呂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被告乙○○自民國112年
9月16日、被告甲○○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112年9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百分之23,被告乙○○負擔百
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甲○○如以新臺幣300,0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臺幣150,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甲○○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80年11月23日結婚,被告乙○○多次與
被告甲○○共同出遊,於被告乙○○手機內名稱為「我的西區生
活」相簿中,存有大量被告2人之親密合照,及被告甲○○之
裸體照片,此外,該相簿中亦存有被告甲○○於104年10月1日
寫給被告乙○○之情書,其內容為被告2人係自104年9月認識
,且幾乎每天見面,並描述被告乙○○為「溫暖天使」、「用
溫暖的胸懷、柔軟的心,保護寵愛著我(指被告甲○○)」等
語,字句之間可見被告2人如同一對熱戀中的情侶。又被告
乙○○曾在訂房網站Agoda預定108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4日間
西班牙「Barcelo Hotel Sants」飯店、同年6月4日至同年6
月6日間西班牙「Hotel Madrid Chamartin Managed by Mel
ia」飯店、同年6月7日至同年6月9日間葡萄牙「Tivoli Ori
ente Hotel」飯店、108年8月13日至同年8月16日間新加坡
「The OutpostHotel Sentosa by Far East Hospitality」
飯店,與被告甲○○共同居住於同一間客房之訂房資料;另被
告乙○○手機相簿中尚存有伊111年10月底至日本旅遊時與被
告甲○○共同拍攝之多張親密合照,且被告乙○○經常購買女性
使用之昂貴精品回家,時隔幾日該等精品就不知去向。是被
告2人間自104年10月起至111年10月間,長達7年時間有密切
往來,可推知被告甲○○早已知悉被告乙○○為已婚狀態,被告
2人私下多次同遊共處一室之行為,客觀上即屬存在不正當
之男女關係,顯已逾越社會一般善良風俗對於有配偶之人與
異性友人間合理往來之認知,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㈡再者,被告乙○○透過包養網站、LINE、WECHAT等通訊軟體,
與多名女子聊色、要約性交易、及包養條件之價碼,更曾數
度與多名女子相約見面,共同拍攝貼身親暱照片,拍攝裸照
及女子裸體影像,且被告乙○○同時與多名女子從事性交易與
包養相處,行程疑似過於繁忙,被告乙○○透過EXCEL安排行
事曆,並於108年6月13日起大量購買諸如「馬卡王」、「犀
利士」等壯陽性藥物及保險套滿足自己在外之性慾,被告乙
○○前開行為,顯然逾越一般朋友間之交往關係,實已嚴重破
壞兩造間婚姻關係存續中應互負之忠貞義務。綜上,被告乙
○○為有配偶之人,自應遵守與異性朋友交往之分際,卻仍與
被告甲○○及多名女子間為親密對話、性交易、建立包養關係
,或出遊並共同居住於一室,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之分際,非
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嚴重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
圓滿及幸福,令原告深感痛心、憂鬱,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
。是原告分別就被告乙○○與甲○○間,及被告乙○○與多名女子
間逾越一般異性交友關係之不同侵權行為,請求各自負責,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
告乙○○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乙○○則以:
原告於家庭生活中對伊施加的冷暴力,打破了伊對婚姻家庭
的期待,造成兩造親密關係名存實亡,伊才開始上網尋求談
話對象。伊與被告甲○○曾相處來往一段時間,方式多為旅遊
、吃飯、聊天,與一般朋友交往無異,未曾發生過性行為,
縱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然情節亦非重大,
又被告甲○○自始對於伊之婚姻狀態並不知悉,被告2人相處
過程中均未談及此事,實難謂其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
過失。另伊雖於通訊軟體LINE中與不同名稱帳號之網友筆談
,惟大部分僅止於訊息往來,而話題涉及性,係因相識於媒
合性交易之網站,故以此話題聊天,且縱有邀約,大多數都
未實際見面,也無進一步的交往及互動,或雖有見面,惟僅
在公開場合吃喝聊天,並未有任何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
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至於行事曆上記載的是被告與網友
約定的行程,但該等女子大多臨陣爽約,絕大部分亦未實際
見面,縱有見面也不一定有親密身體接觸,大多是聊天、解
悶而已,亦不構成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之侵權行為。再者,縱認伊上開行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
之情事,然侵害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於法律
評價上當為同一侵權行為而不應重複或割裂評價;此外,原
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其80萬元、被告乙○○另單獨賠償其5
0萬元之非財產損害,亦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甲○○則以:
伊的確有跟被告乙○○出遊、聊天,但伊等之間是金錢關係,
若伊出國的話,被告乙○○會幫伊出全部旅費,也會帶伊出去
玩,伊也不是只有被告乙○○一個客人,伊會看客人的需求,
被告乙○○付錢伊就陪他出去,伊是在網路上認識,跟被告乙
○○之間沒有性行為,也沒有其他身體上的服務,比較像是聊
天解悶,我們也沒有同住,跟被告乙○○出國的時候是同住一
間房,有時候一張床,有時候兩張床,有時候還會有其他人
,108年是跟被告乙○○去西班牙,也有去日本,新加坡伊沒
有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經兩造整理並
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一第483頁至489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與被告乙○○於80年11月23日結婚,嗣於112年10月2日調
解離婚成立。
⒉原告與兩名女兒於原告與被告乙○○離婚前,已分別搬離原告
與被告乙○○之共同居所。
⒊被告乙○○與被告甲○○自104年10月起至111年間曾數次一同出
遊、吃飯、聊天、拍攝親密合照,曾於108年6月間一同至西
班牙出遊並同住於一間房間,也一同去過日本。
⒋被告乙○○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瀏覽有應召站分享女
子為性交易之網站。
⒌被告乙○○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利用EXCEL表單軟體安
排與女性網友之會面行程。
⒍被告乙○○曾購買壯陽性藥物及保險套。
⒎被告乙○○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
子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
⒏被告乙○○於附表二所載時間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
有附表二所示之行為。
⒐被告乙○○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其手機內留存三部
裸體女子影片。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被告乙○○與被告甲○○前揭往來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⒉被告乙○○與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女子之前揭往來行為,是否
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⒊三部裸體女子影片是否為被告乙○○所拍攝,若是,其行為是
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身分權,指基
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
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屬於身分權之一種。又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
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
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則婚姻為兩人基於共同生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
安全及幸福目的之結合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
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
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
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其互動方式依社會
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
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
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
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
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判決同此見解)。
㈡原告主張被告2人自104年10月起至111年間多次共同出遊、吃
飯、並共同居住於同一間客房、拍攝親密合照及裸體照片,
被告甲○○於104年10月1日寫情書予被告乙○○,被告乙○○則購
買昂貴精品給被告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日本蒙特利飯店
之便條紙、被告乙○○手機相簿之翻拍照片、Agoda訂房確認
資料、精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1至65頁),被
告2人固不否認曾相處來往一段時間,惟均抗辯2人交往期間
多為旅遊、吃飯、聊天,與一般朋友交往無異,且未發生性
行為等語。然查,觀諸上開手機翻拍照片,多有被告2人頭
碰頭或相互依偎之親密合照,其中更有被告甲○○僅著內衣與
被告乙○○臉貼臉之合照,或上身赤裸僅著外套而露出胸部之
照片,顯見被告2人間有相當程度之親密互動;另被告甲○○
於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雖否認其有寫情書給被告
乙○○或收受精品物品,惟自承其與被告乙○○間係金錢關係,
其與被告乙○○出國時是住同一間房間,有時是一張床,有時
是兩張床,108年間有跟被告乙○○去西班牙,也有去日本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237至238頁),然以社會一般人認知,有
配偶之人與其他異性間正常往來應不會同住一室,或同睡一
張床,顯見其2人舉止親暱,實已超乎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
偶之人與其他異性友人間正當往來之程度,足以破壞原告婚
姻之圓滿幸福,應認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被告固抗辯其等交往期間並未發生
性行為或同居,然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態樣並不僅以發生
性行為或同居事實為限,僅需夫妻一方有違背婚姻誠實之義
務,而與第三人有違反男女分際而交往之事實即為構成,是
被告上開所辯,均難憑採。基此,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
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
為者,即共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應屬有據,被告辯稱其等並未逾矩云云,洵非可採
。
㈢原告主張被告乙○○透過包養網站、LINE、WECHAT等通訊軟體
,與多名女子聊色、要約性交易、及包養條件之價碼,並曾
與多名女子相約見面,共同拍攝親暱照片及拍攝女子裸體影
像,且行程疑似過於繁忙,被告乙○○透過EXCEL安排行事曆
,並大量購買馬卡王、犀利士等壯陽性藥物及保險套等情,
據提出被告乙○○使用手機瀏覽包養網站及傳送訊息之照片、
多名女子裸體影片光碟、被告乙○○與數名女子拍攝之親密合
照、行事曆照片、馬卡王及保險套等物品之照片在卷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35頁、第67至115頁),惟被告乙○○稱伊雖於
通訊軟體LINE中與不同名稱帳號之網友筆談,然未有任何逾
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並以前詞置
辯。經查,被告乙○○就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瀏覽性
交易網站,製作EXCEL表單安排與女性網友會面行程,並於
附表一、二所列時間,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傳送
如附表一所示訊息及為附表二之行為等事實並不爭執,參諸
附表一所示訊息,被告乙○○與該等女子聊天話題涉及性,並
探詢親密接觸之意願、條件、價碼及會面之時間、地點等情
,對話露骨煽情,雖被告乙○○抗辯大多數都未實際見面,縱
使有見面,亦僅在公開場合吃喝聊天,未有任何身體親密接
觸,或雖有身體親密接觸,然未發生性行為等語,惟觀諸原
告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其中有女子與被告乙○○頭靠頭之合
照、被告乙○○舔舐不明女子乳頭、被告乙○○與女子均上身赤
裸並以手摟住女子肩膀之親密照片,此等行為,依社會一般
通念,已足以破壞夫妻婚姻關係中,配偶應負之誠實義務,
堪認被告乙○○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
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
之範圍,自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並屬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
大無疑,且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
姦為限,已如前述,被告上開所辯,亦難憑採。是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賠償精神上之非財產損害,
亦屬有據。
㈣另原告主張被告乙○○拍攝三部裸體女子影片,其行為侵害原
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為被告乙○○所
否認,並抗辯該三部影片均為「茶莊」(即經營外送業務之
應召站業者)傳送予被告之招攬業務用影片,被告將其留存
在手機相簿內,並未親自與影片中之女子進行接觸等語,經
本院勘驗該錄影光碟,其中縱有男子出言嬉笑稱「還要圍(
指浴巾)嗎?」,然無從確認該男子聲音即為被告乙○○,原
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本院無從逕為原告有利
之判斷,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至被告抗辯,侵害
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當為同一
侵權行為而不應重複或割裂評價等語,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319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觀諸上開判決意旨
,係因上訴人主張應按被上訴人間所為性交行為之次數計算
慰撫金,故說明被上訴人間之性交行為,均屬其等各自長期
維繫難以斬斷之婚外情關係下,反覆、延續所為之性行為,
而持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法益,應各自評價為一侵權行為,
不應以各自性交行為之次數計算慰撫金,按其情節,自不得
與本件比附援引,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
㈤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如何苦
痛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乙○○結婚已30餘年,結褵
時間非短,被告乙○○自104年起與被告甲○○及應召網站所認
識之多名女子間持續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而交往,對原告婚
姻及家庭關係影響甚鉅,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非輕,復參酌
兩造之學經歷、收入、經濟條件與財產狀況(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兩造110年、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佐),認
原告請求被告乙○○及被告甲○○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以
30萬元為適當;另請求被告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則以15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本件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分別於
112年9月15日、113年1月4日送達被告乙○○及被告甲○○(見
本院卷一第137頁、第229頁),被告迄未給付,依前揭規定
,被告即應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分別為112年9月16日、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被告乙○○自民國112年9月16
日、被告甲○○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自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
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
假執行職權之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
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附表一:
編號 對象(暱稱) 時間(民國) 訊息內容 1 Eunice30164已婚 不詳 被告乙○○:超級無敵想妳! 110年11月18日下午3時15分 被告乙○○:見面聊 Eunice30164已婚:15:15 被告乙○○:哪間 給我地址 Eunice30164已婚:407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2 Mia34153台中市婚K7 110年7月24日上午9時15分 被告乙○○:我喜歡熱情擁吻、親吻、蛇吻。 Mia34153台中市婚K7:一下下可以,不喜歡一次吻太久。 3 C20154台中K9 109年9月23日下午4時48分 被告乙○○:念慈約妳妳可以的時間是何時? 109年9月23日下午11時48分 被告乙○○:念慈 想妳喔 109年9月24日下午6時26分 被告乙○○:念慈 想妳喔 109年10月21日下午8時35分 被告乙○○:約哪碰面? C20154台中K9:你要來載我嗎 被告乙○○:好的 C20154台中K9:南屯區忠勇路23-12號這裡的7-11好了 被告乙○○:好的熱情活潑的妳 4 Ruby22155台北K11 109年9月22日下午4時33分起 Ruby22155台北K11傳送下體照片 被告乙○○:這是妳?妳喜歡自慰? Ruby22155台北K11:想要就會自慰阿 5 丁0000000 不詳 丁0000000:我不能在外帶太久不然就是直接去旅館 被告乙○○:見面車上聊一下,在旅館2-3小時8K,口交、觸摸身體、親吻身體,可以囉? 丁0000000:可以的 不詳 被告乙○○:長期1對1關係,單純、讓人安心安全的一個月見4次面,零用錢共是32K。彼此互動的感覺蠻重要的,見面先吃飯或喝咖啡聊聊,有感覺的性愛需求是需要,在汽車旅館,能有2-3小時的相處時間。 丁0000000:恩恩 6 長頸鹿娜娜20175高雄 109年9月20日上午9時11分 長頸鹿娜娜20175高雄:約嗎 109年9月22日上午9時31分 長頸鹿娜娜20175高雄:今天下午以後可以約 被告乙○○:可以在旅館裸體相見互動?長頸鹿娜娜20175高雄:可 被告乙○○:摸妳全身、親妳全身、妳的一切一切可以嗎? 長頸鹿娜娜20175高雄:可 7 Jing20168北K10 109年8月29日下午4時10分 Jing20168北K10:見面一次6000一個月的話四至五萬 被告乙○○:愉快的互動蠻重要的,見面先吃飯或喝咖啡聊聊,有感覺的性愛需求是需要,在汽車旅館,能有2-3小時的相處時間。 被告乙○○:長期一對一讓人安心安全,能請妳南下台中市?高鐵票我負責,一個月見面4次,零用錢是10K*4=40k。 Jing20168北K10:可以呀 8 米0000000台中市紀節 110年7月15日下午1時06分起 被告乙○○:先見面聊聊認識彼此互動感覺蠻重要 米0000000台中市紀節:好哇 110年7月15日下午1時31分 米0000000台中市紀節:那我先跟你說,我希望的錢親密約會是18K,我去台中找你車馬費有嗎?5K可以嗎? 9 恩Tia27160台中市 110年6月14日下午8時26分 被告乙○○:有意願見面聊聊認識? 恩Tia27160台中市:可以啊 10 林婕21160台中陳婕 不詳 (林婕21160台中陳婕)傳個人照片 被告乙○○:有意願見面聊聊認識? 林婕21160台中陳婕:可以呀 被告乙○○:妳可以的時間是?(林婕21160台中陳婕):但是我住嘉義耶…你呢被告乙○○:台中市高鐵方便 林婕21160台中陳婕:那明天?會友車馬費?我明後天都可以 11 寶貝 110年1月9日 寶貝:哈有零用錢嗎 被告乙○○:你的零用錢是多少 寶貝:我希望是15你的想法呢 被告乙○○:見面眼緣很重要 寶貝:這我也知道,可以嗎 被告乙○○:見面聊聊互動認識一下可以? 12 塔莎24160台中 109年9月23日、24日、25日 被告乙○○:南下台中市高鐵票我買 塔莎24160台中:好呀那15K有去的話 被告乙○○:10K 塔莎24160台中:15K啦我有我的壓力在呀被告乙○○:10K塔莎24160台中:第一次15K啦 被告乙○○:10K 塔莎24160台中:15K 被告乙○○:11K高鐵票我買我去接妳 13 Linda28160台南 不詳 被告乙○○:坦率直言是最好的溝通妳的零用錢是多少? Linda28160台南:嗯,我在台南,希望先單次15000含車錢,這樣 被告乙○○:含車費12K Linda28160台南:嗯嗯 14 wi 18160 台中K12 109年9月7日至18日 被告乙○○:到了,妳穿什麼衣服 wi18160台中K12:好,白色T恤 被告乙○○:晚一點再賴妳好嗎? wi18160台中K12:好,我今天跟明天有空被告乙○○:年輕活潑的妳希望能彼此主動親熱別只是妳躺著 15 Felicity25153 109年8月3日下午9時47分 Felicity25153:我下去台中,你可以補貼我車資嗎~ 被告乙○○:可以的我會去接你,期待認識妳,和妳見面 16 樂樂19165台中K6 109年11月26日下午7時21分 樂樂19165台中K6:不要後門,不要內射被告乙○○:只肛交? 樂樂19165台中K6:?樂樂19165台中K6:不要從後面,哈哈哈就是不要肛交 被告乙○○:熱情擁吻、蛇吻、口交可以? 樂樂19165台中K6:可以欸 被告乙○○:妳是主動熱情的人? 樂樂19165台中K6:是啊 17 皇后 109年11月12日凌晨2時32分 被告乙○○:可以請妳南下台中市,高鐵票我買 皇后:喔我想起來你誰了,包養網的,可以呀 109年11月12日下午6時36分 皇后:我坐在紅綠燈這裡 被告乙○○:穿什麼衣服顏色 皇后:紫色被告乙○○:銀色車 皇后:車號? 被告乙○○:8968 18 郭乃瑩 109年11月12日、13日 被告乙○○:開朗活潑的妳 是愉快的時光 謝謝妳 郭乃瑩:也謝謝你 19 依穎21160桃園 109年4月25日晚間2時2分 被告乙○○:依穎很開心認識你晚睡喔?依穎21160桃園:對阿 被告乙○○:夜深了白天再聊好嗎? 依穎21160桃園:好 20 Zonna26165高雄 110年6月25日晚間12時18分 被告乙○○:我們約在高鐵左營站見面可以嗎? Zonna26165高雄:但是現在外面也沒辦法內用怎麼見面哈哈 被告乙○○:也是傷腦筋 Zonna26165高雄:對呀所以說至少要等解禁 被告乙○○:了解妳的想法 Zonna26165高雄:對呀 21 惟芝28160台北 109年9月25日下午12時43分 被告乙○○:坦言直率是最好的溝通 被告乙○○:妳在尋找什麼關係? 22 貝貝0000000臺中恬 110年7月24日、25日、27日 被告乙○○:有得忙的假日啊無言 貝貝0000000臺中恬:好吧… 貝貝0000000臺中恬:現在有空 被告乙○○:早安貝貝0000000 臺中恬:晚安!!睡了嗎 23 柔0000000臺中市汐 110年8月4日下午7時37分 柔0000000臺中市汐:有但我最近晚上都忙比較晚 被告乙○○:妳可以的時間我配合你 柔0000000臺中市汐:好我儘量提早跟你說最近上班真的比較忙 被告乙○○:期待認識妳的 辛苦了 柔0000000臺中市汐:嗯嗯~謝謝你
附表二:
編號 對象(暱稱) 時間(民國) 行為 1 C20154台中K9 109年10月21日晚間10點10分 見面、聊天 2 C.20155台中 110年6月10日下午2點 見面、聊天 3 wi 18160台中K12 109年9月7日晚間10點24分 見面、聊天 4 皇后 109年11月12日晚間6點22分 見面、聊天 5 郭乃瑩 109年11月13日上午10點32分 見面、聊天 6 原證16右上角照片之女子 109年11月2日中午12點33分 見面、聊天、頭靠頭之合照 7 原證16左側兩張照片之女子 不詳 被告以舌頭舔舐對方乳頭之親密身體接觸、合照
TCDV-112-訴-2192-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