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張明仁
被 告 林宜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欄以FACEBOOK暱稱「新月」之帳號
,在FACEBOOK社團「新竹租屋」張貼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欄
之文章(下稱系爭言論),以系爭言論故意貶損原告之名譽
,自應由被告賠償原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且須
於網路澄清事實,並附道歉聲明之方式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
當處分。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須於
網路澄清事實,並附道歉聲明,以正視聽;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系爭言論均為其所張貼,但系爭言論內容均未提及原告姓名
,且系爭言論內容均為其承租原告房屋感想,以及其在新竹
市政府對原告提出消費爭議申訴過程遭原告霸凌之感受,並
無不實,況原告前已對其提告刑事加重誹謗罪,業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612號(下稱系爭刑
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自無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69至172頁、第280至283頁,
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間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原告將其
所有新竹市○○路000巷0號7~8樓中樓(下稱系爭房屋)及出
入須使用之空間出租予被告,租期為2年,自111年6月20日
至113年6月20日,租金為每月2萬5,000元,押租保證金為5
萬元。
㈡被告於112年7月28日因系爭房屋整棟加壓馬達皆用被告所承
租7樓的電,且冷氣多次壞掉,又原告不願退被告押金,遂
向新竹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兩造於112年8月29日在新
竹市政府消保官辦公室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終止租約,被告
不再請求押金返還,原告亦同意在押金之範圍內終止租約,
互不追究」。
㈢被告於FACEBOOK社團「新竹租屋」以暱稱「新月」,發表系
爭言論。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72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
文句):
㈠附表編號1至8之言論是否有不實?
㈡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如是,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慰撫金,有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須於網路澄清事實,並附道歉聲明,有無理由
?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關
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
不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
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
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
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
致性,而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
7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
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申言之,行為人
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
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
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
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
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
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
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
。且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
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
,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
人性之尊嚴。茍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難謂有違法性,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事
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
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
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
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
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
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倘行為人就其表達意見所依據之
基礎事實,有合理查證或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得阻卻侵
害名譽之違法性。
㈡經查:
⒈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於FACEBOOK社團「新竹租屋」以暱稱
「新月」張貼文章或回覆其他留言者回文之系爭言論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⒉再者,原告曾將公用加壓馬達電度算至被告電費中,且被告
曾反映抽水馬達影響其睡眠情形,以及被告所承租系爭房屋
冷氣壞掉多次,系爭房屋鄰近又有工地乙節,業據被告於本
院及系爭刑案中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工地照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7至61頁、第223至267頁、系爭刑案卷一第66
至107頁)。又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每月租金2萬5,000
元,被告適於112年7月28日因系爭房屋整棟加壓馬達皆用被
告所承租7樓的電,且冷氣多次壞掉,又原告不願退被告押
金,遂向新竹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兩造於112年8月29
日在新竹市政府消保官辦公室以不退還押金5萬元達成和解
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原告自承其因恐遭冤枉性騷而不
願與被告進行點交,並確曾在新竹市政府協調過程中要求被
告下跪道歉,則退還租金30萬元,另因被告毀損燈罩、餐椅
,要求被告賠償其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4、183頁),
足證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過程產生諸多糾紛,且主要事
實均屬實在,雖最後兩造以原告不退還被告押金5萬元作為
雙方和解條件,但可知兩造在新竹市政府消費爭議申訴協調
過程仍相當不愉快,故被告抗辯系爭言論內容均為其承租原
告房屋感想,以及其在新竹市政府對原告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過程之感受,並無不實,洵屬可採。
⒊至附表編號4、7所示言論,雖係回覆其他網友留言認為關於
系爭房屋恐有加蓋之問題,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都市
發展處函詢系爭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築,新竹市政府函復本院
並檢送系爭房屋違章建築認定通知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311至313頁),足見被告質疑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是否為加蓋
,應非虛妄。
⒋況且,系爭言論均未提及原告姓名,縱附表編號3、5所示言
論內容有照片或連結顯示系爭房屋,亦無法僅憑系爭房屋外
觀或地址逕自知悉原告姓名,進而損及原告名譽。
⒌此外,原告自承以租賃房屋為業(見本院卷第70頁),對於
租客評論租賃房屋之狀況等評價,本係可受公評之事,應有
較大程度之容忍義務,且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時間係於112年8
月29日和解1個月內,應係對於原告就租賃過程、在消保官
處協調之不愉快感受之意見表達,又內容與主要事實相符,
雖有部分內容稍有落差,亦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而被告夾
敘夾論其意見表達部分,仍具有相當基礎事實,並無逾越合
理之程度,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原告
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
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
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要求被告須於網路澄清事實及附道歉
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12年8月29日 找房真的得好好看房東品性,前房東為了A押金,居然滿口謊話跟謾(誤繕「漫」)罵,我們也只是在外工作租房,房租還不便宜,巨城車道旁的整棟出租套房真不建議各位去看,我剛去消基會協調,一個小時的過程中忍受前房東各種戲法,他還說不跟我點交房子是怕我冤枉他性侵,我的老天爺,我請問他我一年房租幾十萬我需要這樣給他污辱嗎?他居然說三十萬他給我叫我跪下,還叫我走著瞧,我請消保官做證,他說叫我找好律師,還要找兩個,他要告我刑事,這什麼天理?他不退我押金還演我租房一年多打電話謾罵他,他說他有錄音檔,我請他放來聽,他又說不用,整整一個多小時一直罵人,我不想跟這種渣計較,發文也算留個證據,他當消保官的面污辱跟恐嚇我叫我走著瞧,台灣生病了嗎?我很想知道農曆七月也敢這樣睜眼說瞎話,各路好兄弟聽看看明明看起來像人怎麼說出來的都是鬼話!我還是回南部去,新竹人的水平被他一整個拉低99.9%了...... 2 112年8月29日 Tong Zhong 沒遇過這種的,剛交屋時還假裏假怪的裝暈,硬是還要錢,我還給二千當買門票看戲,人善被惡欺總是善良的人受傷 3 112年9月18日 房租從二萬五漲到二萬九千五,後面又在施工吵的要命,房間是頂樓加蓋熱的要死,加上加壓馬達根本無法開窗睡,電費一度五元還傳出打算漲到六元,電梯得爬到二樓才有,房東又是個天才,請問誰要租?家電除了出問題我猜平時並不定期維修的,(一直壞所以這是我猜的喔) 下方張貼【系爭房屋照片】 4 112年9月18日 好辦法 5 112年9月24日 同間,房東真敢,看留言有八月的貼租 下方張貼【系爭房屋591租屋網連結】 6 112年9月24日 因我就是前受害者不退押金還一頓謾罵,細節就不談了總之是個很差的經驗,沒遇過這種房東,先是加壓馬達用我的電,冷氣壞四次,電費一度五元還都算錯,問問就暴(誤繕「爆」)怒的,要搬還不跟你點交,沒點交前還都得算房租,押(誤繕「壓」)金不退還想要5500的清清潔費,還說叫我跪下,有這種 7 112年9月24日 請七樓加蓋八樓加蓋房間。 8 112年9月27日 在消保官的辦公室因為沒遇過這種人所以也沒想到錄,主要是不想糾纏了,不然消保官那邊調解正常的話是有錄音錄影檔的,上網講也只是不想有人跟我一樣被霸凌